2013年7月31日 星期三

新聞自選輯 20130731 洪仲丘虐死篇

虐殺洪仲丘今偵結 大咖逃重罪 戒護士成替死鬼 凌虐致死 戒護士可處無期 正副旅長 范佐憲 違法施懲最重僅1年刑

洪仲丘冤死第28天
陸 軍下士洪仲丘冤死案,軍方昨證實,軍高檢將趕在8月4日洪告別式前,於今天正式偵結起訴,並將召開記者會說明。知情人士透露,涉案的542旅、269旅軍 士官中,在禁閉室操練洪仲丘的戒護士陳毅勳將以涉犯《陸海空軍刑法》凌虐部屬致死罪遭起訴,最重可能面臨無期徒刑。而同在禁閉室烈日下對洪進行最後操練的 戒護士李念祖,軍檢認定他觸犯《刑法》業務過失致死罪,也面臨5年以下徒刑。


至於542旅旅長沈威志、副旅長何江忠、士官范佐憲等人,則將被以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5條不應懲罰而懲罰罪及《刑法》職權妨害自由罪起訴,分別面臨1年以下或5年以下徒刑。此結果顯示,長官所犯的罪名,明顯比小兵還要輕。

桃檢研判軍方無滅證
律師歐陽弘表示,陳毅勳未來若遭判凌虐致死成立,根據《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規定,最重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他表示,其他相關涉案者,若有教唆等行為,即便不是直接凌虐,也有一定程度涉案、是共犯,也同樣犯了凌虐致死罪。
另 由軍方函送桃園地檢署,有關269旅前政戰主任陳毅銘涉嫌湮滅證據罪,經桃檢連日對禁閉室監視器影像的比對、分析和現場模擬後,研判是線路老舊、鏡頭故 障,以及疏於維護等因素所致,無「滅證」之虞,也可望在近日公布結果。知情人士透露,全案可能最終將以查無實據偵結,被綠委指控下令刪除監視器檔案的陳毅 銘,除了被調職的行政懲處外,全身而退的機會很大。
軍檢認為,不論是何江忠、徐信正、范佐憲等人,在洪仲丘進入禁閉室期間,並未要求或教唆戒護士加重洪的操練強度,因此不構成凌虐部屬或致死的共犯,所以相對而言,沈威志等人的責任主要是沒有遵守新修訂的「國軍資通安全獎懲規定」,援引規定有誤。

洪家:不要小兵頂罪
對 於軍檢今可能起訴的結果,洪仲丘姊姊洪慈庸昨表示,軍檢辦案起始點太晚,到後面才如火如荼偵辦,家屬希望在告別式前能有一個說法出來,但也不希望因時間緊 迫而潦草辦案。洪慈庸說,要等起訴書出來後才願表示意見,她也強調,「希望最後不是找幾個小兵頂罪,這是家屬與全國民眾都不樂見的結果。」洪慈庸說,送禁 閉程序不當本該追究,軍方送禁閉若合程序,就不會發生此事,至於急救送醫過程疏失也該追究,但不應把責任全推到義務役醫官呂孟穎身上。
「1985行動聯盟」發言人邱先生則說,還未看到起訴書,所以不便評論,但他們對軍檢沒信心。
藍綠立委也對軍檢偵查結果沒信心,綠委蕭美琴質疑,從獲得的訊息可看出全案環環相扣,很多人參與共犯過程,若把所有責任推給戒護士,並不合理,家屬一定無法接受,也無法服眾,她批評,「軍檢現在似乎不太在意自己及國防部的公信力,這結果讓人失望!」

一人扛罪無法息眾怒
綠委趙天麟也批,外界所掌握資訊就是一個集體作為,若把所有事情只由一、二人當代罪羔羊,這種官官相護、大事化小,企圖掩蓋及集體凌虐、滅證,社會不會接受,只會招來更大民怨。
藍委馬文君也痛批,陳毅勳凌虐洪仲丘是事實,但若要由陳一肩扛起,社會大眾無法接受,軍檢只靠幾個人證、自白,沒調查清楚就對案情逕下結論,想快速結案,但沒有真相,難以對社會大眾交代。
不 過資深國防立委林郁方則說,調查局和桃園地檢都蒐證,他們沒必要包庇軍方,所以沒有「官官相護」問題,應該要相信他們偵辦的結果,沒有滅證。至於軍檢起訴 罪名,林郁方也說,看不出陳毅勳等人是真的有心要整死洪,只能說陳忽略洪的體能無法負荷,「這些罪名不能說不重,將軍和旅長大好前途就葬送,可能還要坐 牢。」
洪家律師團表示,部隊強調上令下從、學長學弟的倫理關係,所以偵查和審判結果不易受公眾信服,希望等立院《軍事審判法》修正案完成後,讓本案成為第一個適用新法的案件,要求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先下令暫緩起訴處分。

洪仲丘案大事記
6/23 原定7月6日退伍的陸軍542旅旅部連下士洪仲丘休假返營,被查獲違規帶照相手機和MP3。
6/28 洪被送往桃園陸軍269旅營區關禁閉7天。
7/03 洪出操後高燒昏迷,送醫隔日凌晨不治。
7/09 542旅部連長徐信正、副連長劉延俊、輔導長吳翼竹、士官長陳以人、上士范佐憲及禁閉室7士官出席洪頭七法會;陳、范下跪痛哭。
7/11 國防部懲處陸軍司令李翔宙等26名軍士官,其中12人移送軍檢偵辦。
7/15 國防部第二波懲處269旅副旅長黃天任等10名軍士官;翌日542旅副旅長何江宗遭收押。
7/18 徐信正、范佐憲遭收押;翌日陳毅勳亦遭收押。
7/20 3萬人響應「公民1985行動聯盟」號召包圍國防部。(圖)
7/21 洪家質疑有80分鐘錄影畫面消失,但軍檢長曹金生僅說:「完全沒有畫面。」翌日立委至269旅勘查禁閉室,質疑監視器遭挪動。
7/26 洪解剖報告出爐,法醫石台平認為死因是「他為」,即「他殺」。
7/28 542旅旅長沈威志改列被告,但獲交保。
7/29 國防部長高華柱請辭獲准,由副部長楊念祖接任部長。



國防部高層透露 有人交代整仲丘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今天將把洪仲丘案偵結,國防部高層人士透露,洪案仍有疑點還待釐清,他合理懷疑「542旅有人『特別交代』要好好照顧洪仲丘」,否則怎會造成這麼嚴重後果?

烏龍禁閉室出包
此 重量級人士指出,洪案是一連串錯誤造成,包括洪仲丘即將退伍,他違反資安有很多方式懲處,怎會弄到「硬要把他關禁閉」,「原本就不應送禁閉,卻把人送到禁 閉室」,明顯是洪的長官要跟他嘔氣的結果,但最後把整個國家賠上。該人士指出,269旅禁閉室原是軍團看守所改裝,用人也沒有合格訓練,等於是「烏龍禁閉 室」。
該人士說,早年國軍在防治中暑相當有效,只要體溫高於40度,一摸身體是涼的,就可確定中暑,應馬上降溫,「今天是衛生連的訓練不足,否 則 洪仲丘不會走。」他並強調,542旅上士范佐憲(35歲)「怎麼可能這麼年輕就代理士官督導長」,士督是要有相當經驗、且是榮譽職,「根本就是沐猴而冠, 完全亂了套!」
對於國防部長下台一事,該人士說,由於「1985聯盟」對於洪案要求總統道歉、國防部長下台,因此總統馬英九在國民黨中常會道歉,「國防部長下台是回應1985聯盟的訴求。」

「小丘被折磨死」軍方挨轟撤教材

陸軍下士洪仲丘枉死案真相未明,但軍方居然直接將此案寫成教材,指屆退下士「小丘」因帶智慧手機入營遭查獲,遭戒護士「陳上士」每天照三餐照顧,折磨致死。此舉遭網友撻伐沒人性,洪姊洪慈庸也說:「家屬很痛心,蠻不是滋味的!」國防部表示已撤除教材。
洪仲丘8月4日將出殯,洪慈庸已確定在前一天與公民1985行動聯盟一起走上街頭追真相,她說希望政府能有正面的回應,不要只用拖延戰術來處理。

家屬懷疑被監聽
洪 案後續懲處部分,542旅政戰主任戴家有因未積極處理洪仲丘求救簡訊,遭降調為十軍團組長,與官拜中尉的洪仲丘大哥洪良均同軍團,網友質疑冤家路窄,洪哥 恐被刁難。對此,十軍團政戰主任江忠德昨表示,戴被調往十軍團政戰部文宣組長,洪良均在後勤兵工部門,不會有刁難的狀況。
昨天洪慈庸還主動提 到, 一、兩周前他們使用手機與律師及親友對話時,會出現不明原因斷訊,且對話時有回音,懷疑被監聽,「家人感到蠻害怕的。」她說,現在若有重要事情要聯絡,會 當面談較妥當。徵信業者王坤盛說,現在情治系統使用數位化監聽設備,如被掛線監聽應不留痕跡,不會出現斷訊及回音,但若持續每次通電話都有斷訊或回音,則 可能被情治系統使用非數位化監聽設備監聽。

我在軍中被黑的日子:含菸學狗爬 菜鳥被整

「我知道你們一定有很多人想向立委申訴,但沒用的!為了防範軍中的不當管教,你們未來都是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的基層幹部……。」
我民國84年入伍,由於當時關說嚴重,在沒有經過抽籤下直接編入防警部。長官怕我們不滿,在台上對我們防警部的大專新兵精神訓話,起初我不了解長官說話的意思,但我下部隊後,才知道防警部真的很可怕。

檢舉被當黑五類
剛到防砲部隊受訓時,有一天到空軍連隊上軍法教育課程,在營站(福利社)碰到同中心的新兵,他是經由關說進入文書單位。他知道我精實訓練的近況後,開玩笑地對我說:「國家需要你們的保護!」聽完後,我的眼淚奪眶而出,空軍為什麼這麼黑暗?關說的都當爽兵!
一個月後,到防砲連報到,報到前放了3天假,打電話問同學近況,他也在防砲部隊服役,和我同一營,比我早一個月入伍。他對我說:「你以後可能會變貓王!」我問他為什麼,他說:「你菜的時候,會被老兵玩得很慘;等你變老兵後,就會用當初老兵玩你的方法對付新兵!」
果然如同學所說,老兵非常喜歡玩新兵!在營區內,老兵規定我行動都要小跑步,不准用走的;一整天,我的二兵臂章不斷被老兵扯下來,所以我休息時間都在縫臂章。
有一天,挖傘兵坑時,又遭四、五個老兵用粗俗的言語攻擊,有老兵還用拳頭打我的頭,命令我嘴巴含著香菸,像狗一樣跑來跑去;如果當時發生戰爭,我一定拿槍向老兵射擊。
有一天,指揮部的心輔員來訪視新兵,我和小一梯的學弟輕描淡寫舉發老兵的不當管教。事後有2名老兵被送去關禁閉,而我和學弟則變為黑五類,遭連上許多人冷嘲熱諷。

排長被掃射身亡
連上長官怕我和學弟出事,將我們送到排部(砲連分為連部與排部)。上車前,我哭著對排長說:「為什麼我要遭受不公平的待遇?」在車上,我暗自發誓:要堅強起來。
1年後我平安退伍;遺憾的是,退伍前夕,北部空軍防砲連發生一兵拿槍掃射排長室,義務役排長身亡。

★筆名:麥克
★軍種:空軍防砲連下士
★退伍年份:1997年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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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案最快今起訴 洪家律師要求暫緩

陸軍下士洪仲丘枉死案至今已二十八天,洪仲丘告別式將在八月四日舉行,軍檢最快將在今天偵結起訴。洪姊洪慈庸昨天表示,希望檢方給的答案比家屬預期還多一點,家屬預想最差的結果就是抓小兵頂罪,但這非家屬及社會大眾所樂見,這些無辜孩子也是爸媽心中的寶貝。

對洪仲丘案今日將偵結起訴,洪案義務辯護律師團昨日深夜聲明指出,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下令暫緩起訴處分,並等待目前在立法院討論的「軍事審判法」修正完成,使洪案成為第一件適用新法的案件。

盼適用新版軍審法 確保真相

洪案律師團指出,目前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同時統御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署,與上開審檢分立的憲政基本原則完全衝突,只有憲法保障的「正當程序」及「獨立司法官的審判、調查」中,才能確保家屬接近真相,並期待真相的到來。

成功大學交通管理系畢業的洪仲丘原本七月六日就要退伍,最後一次放假歸營後,被指攜帶有照相功能手機,六月二十八日被送楊梅二六九旅高山頂營區關禁閉。七月三日在體能訓練後身體不適送醫不治,引發民怨沸騰,網友發起遊行,包圍國防部。

軍方行政調查顯示,洪仲丘送悔過援引規定有誤、體檢流程、訓練過程也都涉有疏失。軍方也祭出多波行政懲處,層級達陸軍司令李翔宙,國防部長高華柱也因此案請辭獲准。

軍 檢目前將包括五四二旅前旅長沈威志少將、五四二旅副旅長何江忠上校、五四二旅旅部連連長徐信正-、五四二旅旅部連副連長劉延俊、五四二旅旅部連士官長陳以 人、五四二旅旅部連上士范佐憲、二六九旅禁閉室中士陳毅勳、二六九旅禁閉室下士李念祖、二六九旅衛生連前醫官呂孟穎等九員列為被告。其中何江忠、徐信正、 范佐憲、-陳毅勳等四人被收押。

軍方高層指出,洪案對軍方來說是很大的教訓,發生這件事情是一連串的錯誤,顯見單位主官風險管理觀念不足。

白衫軍週六再上凱道

公 民一九八五行動聯盟已宣布八月三日將走上凱道,除送洪仲丘最後一程外,並向政府討真相。對於軍檢預定今日偵結起訴,聯盟發言人表示沒期待,也不影響活動如 期舉行。他說,偵結起訴只是形式動作,不代表案情水落石出。他強調:「馬英九應該出來面對,負擔起真相的責任、人權的問題。」

公民一九八五行動聯盟在臉書專頁上號召網友於八月三日週六晚上六點再上凱道,舉辦「要真相!要人權!八月三日凱道萬人送仲丘!」活動。聯盟呼籲網友同樣穿著白上衣,和平理性地要求真相。聯盟並在官網上預購貼紙與兩款「國防布」,以募集活動經費。

聯盟發表三大抗議訴求:立即啟動特偵組或軍司法共同偵辦小組偵辦全案;組成軍事冤案調查委員會對歷年冤案重啟調查;承平時期軍法案件回歸一般司法接管,總統負起軍中人權完全責任。

調局鑑定出爐︰監視器黑畫面 排除人謀不臧

桃 園地檢署追查陸軍下士洪仲丘遭凌虐致死案滅證疑雲,經指揮調查局通信安全處與鑑識科學處對二六九旅禁閉室監視系統主機影像及現場指紋、生物跡證進行鑑定、 蒐證,鑑定報告已經出爐,檢方前晚派專人前往取得報告,初步判定黑畫面的形成與設備、線路老舊破損有關,並排除人謀不臧。

初步判定與線路老舊有關

針對消失的八十分鐘監視器畫面可能是因「設備老舊」,洪慈庸表示,不便臆測,設備老舊不會只消失八十分鐘,且遺失影像時,為何沒有即時回報。

高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郭文東與檢察官陳傳宗昨天晚間再度到桃檢召集專案檢察官開會了解檢方偵辦進度。郭文東說,對檢方而言,調查局的鑑定報告是證據之一,過去十天,檢方已完成諸多調查,設法釐清監視器畫面的所有狀況,將儘速公開說明調查結果。

對於洪家日前透過律師遞狀控告滅證與偽造文書案,桃園地檢署將於今天下午傳喚告訴人,即洪仲丘的父親到庭陳述,說明提告內容與事證。

桃 園地檢署本月十三日接獲軍高檢函文調查滅證案,專案檢察官十多天來四度前往二六九旅勘驗,除採驗指紋與生物跡證外,更多次測試禁閉室監視系統相關的訊號傳 遞線路,高度懷疑監視器電腦主機連接戰情室的網路線路訊號異常,廿七日襄閱主任檢察官戴文亮與專案小組主任檢察官王以文、檢察官郝中興、林劭燁等人爬上屋 頂檢視線路,發現網路線轉接盒已破損鏽蝕,線路更因長期日曬風吹雨淋,銅線裸露在外。

檢方調查也發現,部分監視器鏡頭與線路已經有八年沒有更新,可能也是造成「有錄沒有影」的原因之一,排除有人為刪除、拔訊號線、調整監視器角度及以黑布遮掩等人為滅證情況。

專案人員進一步說,經實測發現,禁閉室鏡頭若以黑布遮掩,會啟動紅外線攝影,畫面會呈現「白畫面」而非「黑畫面」,因此蓋黑布理論不成立,而監視器主機會記錄所有事件且無法刪除,經檢視檔案並無任何刪除紀錄。

至 於調整監視器鏡頭角度的可能性更低,因為只要人員接近鏡頭,一定會入鏡,且位置愈高的鏡頭越不可能被動手腳;另外,監視器電腦主機就放在禁閉室安官桌下 方,而安官區左右兩側上方都有監視鏡頭,若有人靠近拔除訊號線,會先被錄到影像,而檢方勘驗所有影帶,並無此發現,因此也排除拔線的可能性。

此 外,調查局的指紋與生物跡證鑑識報告也指出,訊號線上採到十餘枚指紋,而非外傳的三枚;訊號線與主機間的金屬接頭表面也採集到皮屑,並驗出DNA。專案人 員說,指紋經比對為戒護士所有,但他們都在此環境活動,充其量只能證明誰摸過線路,無法判斷碰觸的時間點及與黑畫面有關。

洪家促軍方撤下洪案宣導教材

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電作戰指揮部近日將洪仲丘事件製成凌虐部屬的「法治宣教」,洪姊洪慈庸昨指出,對此感到痛心,希望在案情偵結前暫時撤下;洪慈庸也指出,近二週來,其手機經常斷線,懷疑遭監聽。

洪慈庸說,在網路看過「法治宣教」,感覺並不很客觀,內容沒寫到處理方式及自救方式,家屬很痛心、也滿不是滋味;軍方應先通知家屬,而不是想怎麼寫就怎麼寫。

洪慈庸懷疑手機遭監聽

洪慈庸指出,這二週來,電話容易斷線,且有回音,懷疑被監聽,但無法證實,因此有些重要的事,她都與律師當面商談。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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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仲丘案 軍檢今偵結

備受矚目的陸軍下士洪仲丘死亡案,最高軍事檢察署經過多日偵辦,已進入最後收尾階段;據了解,最高軍事檢察署檢察長曹金生昨天連夜撰寫起訴書,預定今天偵結,將在國防部舉行記者會對外公布。

府院下令「盡速結案」奏功

在府院高層下令「盡速結案」後,軍檢加快調查腳步,曹金生昨日開會,逐一檢視洪仲丘案相關證據。

洪仲丘案七月四日爆發後,陸軍一開始對外宣稱洪仲丘是在禁閉期間體能訓練熱衰竭致死,洪家無法接受,質疑軍方操過頭;軍方除啟動內部調查,也將相關人員移送軍檢偵辦。

到目前為止,全案被軍檢列為被告者共九人,包括陸軍六軍團五四二旅少將旅長沈威志、上校副旅長何江忠、旅部連少校連長徐信正、上尉副連長劉延俊、士官長陳以人、上士范佐憲,以及二六九旅禁閉室戒護士陳毅勳、李念祖和軍醫官呂孟穎。

醫官呂孟穎 可能不在名單中

九 名被告中,何江忠、徐信正、范佐憲和陳毅勳已收押,沈威志、陳以人和李念祖分別以卅萬、廿萬和五萬元交保。除陳毅勳和李念祖被控「凌虐部屬」罪、呂孟穎被 控「過失致死」罪外,其餘六人皆被控「職權妨害自由」罪和「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懲罰」罪。劉延俊被軍檢提請聲押但遭駁回,軍檢抗告中。據指出,呂孟穎 因醫事鑑定報告尚未出爐,可能不在這波名單中。

至於涉嫌湮滅證據的二六九旅上校政戰主任陳毅銘,已由軍檢移交桃園地檢署偵辦,日前並多次派員至二六九旅勘查,查扣監視器、影帶及相關傳輸設備線路,並現場模擬,也以證人身分借提范佐憲到案說明,希望盡速釐清相關疑點。

在軍檢部分起訴後,桃檢也將加快腳步,希完整重現相關檔案,詳細交叉比對;外傳桃檢可能在八月四日洪仲丘告別式前結案,相關人員強調偵辦沒有時間表,查明就會公布,不會刻意考慮其他因素。

軍檢將偵結 洪家律師團促暫緩起訴

軍 事檢察署偵辦洪仲丘案進入最後階段,外傳軍檢單位明天將全案偵查終結,涉案軍士官將被依妨害自由、凌虐部屬等罪名起訴,並被求處重刑。洪家義務辯護律師團 得知消息,昨夜發表聲明,希望等軍事審判法修正案完成後,讓洪案成為第一個適用新法的案件,「懇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允准下令暫緩起訴處分」。

聲明中指出,軍事審判法目前還在立法院,尚未修正完成,「部隊強調上命下從、注重學長學弟倫理之慣習,乃至於身分保障規定之欠缺,均無從確保軍事檢察及軍事審判之獨立運作。」

「我們要的是真相,而真相僅會出自正當的程序。」律師團最後重申,「只有憲法保障的『正當程序』及『獨立司法官的審判、調查』中,才能確保我們足夠接近真相,我們期待真相的到來。

「人為滅證可能性不高」 洪家不認同

調查局鑑定洪仲丘案二六九旅禁閉室監視器,昨天報告出爐,確認檔案都在,沒被刪除,黑畫面原因複雜,包括系統不相容、線路破損、監視器故障等,吻合桃園地檢署連日勘驗的結果。

調查局據此推斷人為滅證可能性不高,已將報告送交桃園地檢署,近日可能偵結。

洪仲丘的姊姊洪慈庸不太認同,她表示,桃檢近日和調查局昨天對黑畫面的解釋,有點反覆、說法不一,家屬會搞混;尤其黑畫面被解讀成電線等設備老舊所致,更令人不解,「設備老舊也不會只消失那八十分鐘!」

桃檢本月廿二日前往陸軍下士洪仲丘生前待過的悔過室,查看監視器鏡頭、主機與訊號線有無被人動過手腳,同時指揮調查局鑑識科學處採證周邊指紋比對,鑑定發現,鏡頭上指紋與政戰主任陳毅銘、戒護士陳毅勳、李念祖、五四二旅下士范佐憲等人不符。

指紋是誰留下?調查局建請桃檢送交刑事局比對,因為刑事局擁有全國役男指紋及前科資料庫,應可比對出是誰摸過鏡頭及訊號線;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郭文東昨天也親自赴桃檢開會,針對指紋鑑定進行專案會議。

調查局鑑定的監視器畫面,從六月廿六日到七月五日,共一千九百個二小時的檔案,已確認有黑畫面的檔案都在,並未刪除,包括六月廿七日洪仲丘沒進禁閉室前的檔案,也有黑畫面,都不是遮蔽物、拔插座、拔訊號線和調整角度造成。

鑑定報告認為,黑畫面原因與監視器系統「新主機配舊介面」有關,系統因此不相容,常當機;且軍方考量機密情報、戰備任務等需求,程式設計要求加密,導致系統線路重疊、交纏,也會出問題。

另外,禁閉室監視器使用八年未更換,有的損壞,導致根本沒畫面;網路線、傳輸線大多在戶外,沒有塑膠管保護又疏於維修,經日曬雨淋,有的腐蝕、破損、線路中斷,有的轉接盒破損,都讓影像訊號進不了主機。

調查局報告出爐後,桃檢認為「有助釐清社會質疑」,因報告用語專業又複雜,結案時將以「簡單、民眾聽得懂」的用語公布。

洪案用來法治宣教 洪家不滿

國防部最近發出的法治宣教被指拿洪仲丘案當教材。案例主角「小丘」因退伍前攜智慧手機進營區,被關進悔過室照三餐好好「照顧」,惡整三天後昏迷不治,因情節類似洪案,引起家屬不滿。

國防部資電作戰指揮部昨天說,撰擬法治宣教資料,目的在灌輸所屬官兵法律常識,外界毋須過多聯想。這份法治資料引起爭議,軍方表示,已撤除這項資料。

據了解,這分法治宣教資料來自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電作戰指揮部,主題為凌虐部屬,案例描述,家住台中的小丘,喜歡發表高論,軍旅生涯即將進入尾聲,自認是待退人員,未料退伍前帶智慧手機進營區被查獲。

因連長對小丘積怨已久,慫恿悔過室戒護士每天照三餐好好「照顧」,小丘進入悔過室三日後陷入昏迷,送醫不治。

資料流出後,國防部被質疑拿偵辦中的洪案當教材宣導;洪家家屬得知,非常痛心。

洪仲丘姊姊洪慈庸昨天說,若這個案例(洪案)可公平客觀呈現,達到宣導效益,家屬不會排斥;但家屬現在認為,內容不是很客觀,國防部如果要拿洪案宣導,應等全案偵結、釐清再說,現在發布,時間點不好。

洪姊姊:我想知仲丘何時過世

「我覺得弟弟好像沒回來。」洪仲丘姊姊洪慈庸昨天說,她覺得弟弟的魂魄還沒有回家,因為急救過程有太多問題,從軍營到醫院等都沒有任何證據佐證,弟弟是何時何地過世都是謎。

洪慈庸昨天回憶當時弟弟送醫情形,幾度哽咽。

她說當時她到三總時,弟弟已完全昏迷、全身腫脹,怎麼叫都沒回應。

放棄急救時,她要放手尾錢,弟弟手腳冰冷呈放鬆狀態,沒辦法拿,還得靠護士用膠帶固定,讓她相當痛心。

「就算弟弟真的沒回來,也不知道去哪找?」洪慈庸說,究竟仲丘的魂魄是在哪個時間點離開,包括禁閉室、天成醫院、三軍總醫院及后里老家,她完全無法釐清。

洪慈庸表示,當時舅舅到三總時,看見不少軍人在急診室,家屬卻不能進入;加上從營區送往醫院時沒有畫面等諸多原因,讓人難以判斷仲丘何時過世。家屬非常痛心,也不能接受,「真的很想知道弟弟哪時過世?」

洪慈庸也提到,每次回到二六九旅禁閉室,都會出現胸悶且不舒服,感覺好像弟弟就在身旁,但現在光是急救部分就已經有諸多疑點未解,就算要重新招魂,也不知道弟弟魂魄在哪裡。

269旅沿用看守所管訓 「根本是烏龍禁閉室」

陸軍下士洪仲丘送陸軍二六九旅禁閉室操練卻意外送醫猝死,軍方調查過程有一連串缺失。軍方高層昨天表示,二六九旅禁閉室原先是看守所,沿用看守所「管訓」方式管理,根本就是「烏龍禁閉室」,其他單位十七間禁閉室都沒有這些問題。

軍方高層表示,「洪仲丘案對軍方來說是很大的教訓」,發生這件事情是一連串的錯誤,包括五四二旅旅長沈威志當時接到洪仲丘所傳簡訊時,應該有所警覺,顯見單位主官風險管理觀念不足。

查體檢報告 桃檢今傳洪家屬

洪仲丘體檢快速過關,桃檢今天將傳洪的家屬,徵詢有無偽造文書和過失致死的補充資料或證據。

另外,因洪案被羈押的連長徐信正,昨天由律師袁健峰具狀撤銷羈押,袁健峰表示,全案最高階少將旅長沈威志(已調職)都不需要羈押,顯示徐信正已無串供問題,應該撤銷羈押交保。軍檢表示尊重當事人權益,撤銷羈押屬於法院權責,檢方不評論,將靜待法院裁處。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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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被抹黑 C先生:像回禁閉室

陸 軍下士洪仲丘案發生時,同在禁閉室接受處分的士兵C先生,退伍後上電視揭內幕,因為不符合特定立場的意見,被其他電視台指控索取高額價碼,他說,當時是電 視台主動找他,出面純為洪仲丘討公道,從未主動開價索取報償,媒體守候在他家,壓力好大,讓他感覺又回到禁閉室的監視器鏡頭下。

他表示,他在陸軍後勤學校服役,退伍前因為攜帶照相手機,被罰進入禁閉室,目擊洪仲丘昏倒後的情狀。他願意出面說明,只是要還原所謂禁閉監視器沒錄到的真相。

C先生說,是電視節目透過軍中管道找到他,不是他主動找上電視台,他上節目後,電視台主動提供通告費,他從未主動開價。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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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方高層:542旅有人交代修理洪

軍 方高層人士說,國防部長高華柱這次去職,主因是負起洪案政治責任,1895聯盟訴求一是總統道歉,二是部長下台,由於馬總統已先在國民黨中常會正式對外道 歉,而高華柱下台就是回應聯盟的訴求。軍方高層說,「自非洲茉莉花革命運動後,政府相當重視網路等抗議活動」高華柱的去職,是為避免發生大規模的群眾運 動。

洪案應有人做汙點證人

軍方高層表示,洪仲丘案陸軍最早告知家屬死因是訓練中暑,這樣的說詞,導致洪案家屬一開始就 不 信任軍方;該高層合理懷疑,五四二旅有人「交代」二六九旅修理洪仲丘,只是沒有證據;洪案應有人做汙點證人,有助釐清真相。但不管從移送過程到禁閉發生什 麼事,人救回來最重要,軍醫第一時間沒判斷是中暑,否則採取急救,洪仲丘或許救的回來。

高華柱出國軍方應變慢

該高層 說, 高華柱七月一日出國,洪案七月三日發生,六日爆發爭議,整件事在網路爆料,但軍方高層包括參謀總長嚴明在八日去探視家屬,動作都太慢了。他舉例,年前聯勤 單位發生爆炸案,有七位官兵死亡,高華柱與當時副部長趙世璋,在官兵傷亡第一時就去看家屬,二人合計去死者家屬家的次數超過兩百次。這次洪案,軍方到八日 才去洪家,可能就是高出國後,大家都疏忽偷懶了。

送禁閉士官兵被當罪犯

他指出,陸軍各軍團都有兩個禁閉室,只有六軍團是一個,而且還是烏龍的禁閉室,是看守所改的,等於是把送禁閉的士官兵,當做罪犯來關,就算是罪犯,現在監獄會叫犯人做伏地挺身?失去自由已經是個懲罰了。

軍 方高層不諱言,五四二旅旅長沈威志領導統馭也有問題,如果他收到洪的求救簡訊可以警覺些,悲劇也不會發生。他以前國安會秘書長陳唐山之例,陳唐山因發言批 抨連上被關禁閉,當時步校校長張立夫問他怎麼回事,陳唐山如實以告,張立即釋放他,還派吉普車送陳到火車站,再買好火車票,送陳上火車,陳唐山感動一輩 子,還託高華柱慰問還在世的張立夫妻子,「現在的軍事幹部,已經不會這樣帶兵了!」

高層認為,五四二旅幹部就是要修理洪仲丘,但絕不是想要他死。洪案發生後,高華柱人在國外八日才接到報告,想自中南美洲趕回來,卻遇到颱風沒有班機,只得照行程十五日回。

桃檢排除刪檔陰謀論

陸軍下士洪仲丘案遭軍方查扣送驗的禁閉室電腦主機及監視器採證等資料鑑定報告,桃園地檢署廿九日晚間派專案小組成員,專程到調查局拿取機密資料,初步判定黑畫面的形成與設備、線路老舊破損有關,加上部分鏡頭及線路長達八年時間未更換,排除刪除檔案的人為陰謀論。

調查局針對陸軍二六九旅湮滅證據案前已完成第二份鑑定報告,包括禁閉室內監視器主機、訊號線與鏡頭上的指紋,均與涉案上士范佐憲等人不符,已將採集的指紋資料函覆桃園地檢署,未來將轉送刑事警察局比對全國指紋資料庫,以查明是否有人刻意調整鏡頭角度或干擾拍攝。

洪 仲丘命案爆發後,家屬質疑七月一日下午二時至三時廿分的監視器畫面憑空消失,連日來,桃檢四度到二六九旅勘驗禁閉區線路,襄閱主任檢察官戴文亮廿七日率專 案小組主任檢察官王以文、檢察官郝中興、林劭燁等人爬上屋頂,檢視管線雖然有以保護殼包覆,卻是走戶外而非埋線,不堪長時間風吹雨淋,已有銅線裸露,尤其 是屋頂轉接盒破損嚴重。

專案小組發現部分監視器鏡頭及線路非常老舊,長達八年沒有更新,這是造成訊號變黑的原因之一。也就是說,「有錄沒有影」,排除刪除、拔掉訊號線、調整監視器角度及以黑布遮掩等四種情況。

專案小組以科學方式實驗,發現禁閉室的監視器鏡頭有紅外線模式,若將鏡頭以黑布遮掩,即會啟動紅外線攝影,這時錄出來的畫面應是「白畫面」而非「黑畫面」,因此蓋黑布理論不成立,而監視器主機保有檔案,檔案沒有人為刪除記錄。

至 於調整角度監視器的可能性更低,因為只要人員接近監視器,一定會被錄到,且設置位置愈高的攝影機愈不可能遭動手腳;另外,禁閉室錄影機主機位在安官桌旁, 只要有人員靠近,安官左右兩邊監視器一定會錄到人影,專案小組勘驗影帶後,六月廿六日到七月五日間無人靠近,排除拔線的可能性。

桃檢今日上午將傳訊提告的洪家家屬到庭陳述提告內容,以釐清案情。

傳軍檢今偵結 律師盼緩起訴適用新法

針對洪仲丘案,軍檢偵查動作進入尾聲,卅日無開庭、傳喚相關人等進一步動作。外傳軍檢最快今(卅一)日偵結起訴?洪仲丘家屬也質疑遭到監聽,軍檢皆不回應,僅表示最高軍檢署檢察長曹金生今天上午八時,將在台北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統一對外說明。

洪家律師團昨晚緊急發布聲明,因立法院的「軍事審判法」尚未修法通過,使洪仲丘案成為第一個適用新法的案件,為求洪案能獲得最真確的真相,請求國防部暫緩起訴。

洪仲丘案外傳軍檢會在今天或周五前偵結,洪仲丘姊姊洪慈庸表示,希望檢方查清楚後再給真相,切勿潦草結案或讓小兵頂罪。她還說,自己和律師的電話出現迴音、雜訊,也常會斷線,不知是否被監聽,現在若要與律師洽談正事,都會當面再講。

據了解,曹金生與高軍檢檢察長史勝德昨一早前往國防部開會,主要匯報偵辦進度,外界研判軍檢已開始撰寫起訴書。

五四二旅旅部連連長徐信正的委任律師袁健峰昨日辦理律見,他表示,徐信正遭羈押的原因「串證」已經消失,將遞狀向高等軍事法院聲請交保。

袁健峰指出,旅長沈威志被檢察官認為犯罪刑責重大,轉列被告,最後卻因無羈押必要交保,但徐信正是因有串證之虞遭羈押,既然旅長無這項疑慮,連長當然也無,「聲押被告不該取決於官階大小」。

「弟弟的魂魄好像沒有回家!」洪家人不停尋覓洪仲丘死因真相,要求調閱急救監視影帶,為的是找出洪仲丘確切的死亡地點,因無法得知確切地點,洪家人始終無法為他進行招魂儀式。

洪仲丘告別式將於八月四日在后里洪家舉行,將由洪仲丘親大哥洪良均親捧骨灰,帶著洪仲丘走最後一程,告別式上是否接受軍方建議的軍禮?洪慈庸表示,家屬還在討論。

母親的眼淚淹台灣/邱祖胤

范佐憲的母親說自己的兒子絕不是魔頭。更多在軍中「意外」死亡的疑案陸續冒出頭來。洪仲丘事件的效應持續延燒,多少母親的眼淚漫流成河。

我 的阿嬤生了五個男孩,聽父執輩的描述,她平日教訓孩子,從來不假辭色,她是個嚴母。但每個男孩去當兵,她都哭到不能自已,經常持續一個月之久,眼睛哭到快 瞎,必須扶著牆壁才能走路,畢竟那是在民國四、五○年代,正是台海情勢最緊張的時刻,孩子去當兵,猶如上戰場,下次見到的,也許是一具遺骸,一紙訃聞,也 許此生再也見不到面,一切都是未知數。

我大伯和屘叔差距將近廿歲,阿嬤的眼淚,從來不偏心,只可惜他們當兵時,我還未出生,無法親眼目 睹 她飆淚的威力。但最令我震撼的,是四叔病故的那一次,當時阿嬤已經八十歲,又有重病在身,家人擔心白髮人送黑髮人,對老人家太殘忍,身體會受不了,因此不 打算讓她送行,但她不斷苦苦哀求,無論如何讓她見自己的孩子最後一面,大姑姑才答應交換條件:「你不哭,我們才讓妳去。」阿嬤掛保證說:「好!」

怎知當天,她在兒孫攙扶下走進告別式現場,一看到那具冰冷的屍體,她就開始唱哭調:「我的心肝仔囝,我的寶貝心肝仔囝,我可憐的心肝仔囝…」一再不停的重複,聞者都跟著落淚,場面完全失控。

當時我卻有一種錯覺,彷彿眼前的往生者不是一個大人,而是一個才剛滿月的嬰兒。我腦中出現一個畫面,看見一位少婦抱著嬰兒入睡,她輕唱著搖籃曲,溫柔無比,途中還不停親吻著自己的心肝寶貝,卻又怕弄醒他,躡手躡腳,疼人的模樣,讓整個世界都跟著融化。

有 些人跟家人不親,甚至無法體會天下父母心,直到自己有了小孩,才知道當初父母是怎樣疼自己。因此要這些未成家的年輕人將心比心,是有難度的。但自古以來, 會帶兵的將領,總是將同袍、弟兄當成手足、骨肉,帶兵帶心,因此成就百戰百勝的勁旅,就算一時失利,東山再起時,也能一呼百諾,迅速集結部隊。這些軍事天 才讓阿兵哥視之如父母,軍眷將子弟放心交付,母親的眼淚變成最厲害的武器。

不過也有些人以軍令如山為藉口,施行恐怖統御之術,認為平日的嚴格訓練及懲處,是為了養成軍人服從的性格,進而精進體能戰技,唯有如此,戰時才能充分發揮戰力。

但操練體能和體罰凌虐畢竟有別,帶兵者若一再以折磨小兵為樂,以整人為滿足權力的手段,這支軍隊怎可能凝聚向心,為國家效命?戰時若發生陣前倒戈、帶槍投靠的情況,也就不令人意外。

總統身為三軍統帥,這等軍機大事不容置身事外,請愛管的馬總統,多想想母親的眼淚,也請軍中大大小小的官,多些同理心,別讓母親的眼淚,淹沒了這個小島。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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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案監視器指紋 與涉案人不符

桃檢偵辦洪仲丘案,相關人士透露,調查局鑑識報告顯示,在監視器鏡頭及訊號線周圍採到的指紋與目前軍方涉案人,全部不符。

桃檢持續偵辦陸軍下士洪仲丘疑遭虐死的滅證案部分,台灣高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郭文東及檢察官陳傳宗今天傍晚將前往桃園地檢署,為辦案團隊加油打氣。

據了解,高檢與桃檢將召開專案會議研究是否將已採到的指紋送往刑事警察局。刑事局擁有全國役男指紋及前科資料,將可比對出「是誰曾摸過鏡頭及訊號線」。

法務部官員指出,桃園地檢署22日找監視器業者前往洪仲丘生前待過的悔過室等處,查看監視器主機有無動過手腳,並會同調查局鑑識科學處及資通安全處,派人針對監視器角度進行測試及採證監視器鏡頭及訊號線周圍指紋。

辦案人員當天查扣其他監視器主機以及攝影鏡頭,內含16支監視器的影像等資料,送往調查局鑑識,調查局昨天下班前已完成鑑識,並將鑑識報告送交桃園地檢署。

相關人士透露,鑑識報告內容指出,在監視器鏡頭及訊號線周圍採到的指紋,經比對與目前軍方所列涉案被告及關係人(上士范佐憲及戒護士等人),全都不相符。

檢方另外要求監視器業者,針對拉掉訊號線、斷電等各種可能情況進行測試,作出報告,以比對為何監視器主機有檔案,卻沒有錄到畫面。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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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分鐘「凌辱操練」 洪仲丘不幸喪命

洪仲丘案偵結起訴,戒護士陳毅勳被依「凌虐部屬致死」罪起訴。

軍檢認為,陳毅勳在 7月3日的體能操練過當。報告中指出,陳毅勳挾其身為管理士對禁閉生實施體能訓練之威勢,命令洪仲丘等4名禁閉生,在7月3日6時34分至7時44分中 間,內依序密集接做波比操(共八式)中之深蹲跳躍53次、彈跳伸展47次、傘兵操約4分鐘、伏地挺身 48次、仰臥抬腿39次、伏地挺身30次、交互蹲跳43次、傘兵操約4分鐘、開合跳197次及加強型伏地挺身(以雙手食指及拇指相接成心型,並將雙腿置於 板凳上操作)48次等動作,造成禁閉生身心痛苦疲憊,產生凌辱苛虐之感受,違反人道精神。

同日下午16時23分,由下士李念祖對洪仲 丘 等4員禁閉生實施體能課程時,未依規定調整操課場地,也未對洪仲丘體力透支之情形加以注意,仍依課表對洪員等禁閉生實施伏地挺身、仰臥起坐及跑步等體能訓 練。1小時後,洪仲丘向李念祖反應「喘不過氣」,緊急處理後,洪仲丘狀況一度好轉。直到晚餐時間,洪仲丘倒地不起,緊急送醫急救後仍傷重不治。

軍檢:陳毅勳凌虐洪仲丘 並無長官授意

洪 仲丘案軍檢今偵結起訴,其中所涉罪刑最重的是269旅禁閉室戒護士陳毅勳,以凌虐致死罪嫌起訴。北部地方軍檢署檢察長吳逸聖說,陳毅勳凌虐並沒有其他長官 授意,純粹基於他自己的犯意,因他操課強度較其他管理人員高,且洪仲丘舉手表達身體不適時,他還以言語譏諷,強迫洪完成體能活動,導致體力嚴重流失。

吳逸聖強調,按照專案小組調查、傳訊相關證人並比對當事人間的通聯記錄,查無有任何長官指示陳毅勳凌虐洪仲丘的證據。

案 情報告中指出,陳毅勳在7月3日清晨6點34分至7點44分操練4名禁閉生長達70分鐘,不但操練內容多,且各項目間休息時間短。而洪仲丘從操課一開始體 力就無法負擔,動作遲延,完全無法跟上其他禁閉生,但陳毅勳不讓他適度休息,反而變本加厲,在洪補足次數後,就進行下一項操練項目,導致洪仲丘70分鐘中 無法休息。

當洪仲丘向陳毅勳反映要喝水時,陳毅勳竟嗆:「剛剛上課前才給你們喝過,現在又要喝,耍我啊?」洪仲丘後來操作加強型伏地挺 身 時體力不支,上半身趴地,雙膝也不時跪地,兩度向陳反映身體不適,但陳不但沒讓他休息,還嘲諷:「10幾下的時候你反映做不下去了,但也已經做了30幾下 了!」逼洪繼續伏地挺身。

軍檢:洪不背值星 引發多人不滿

洪仲丘案偵查終結起訴。軍檢報告指出,洪仲丘生前因為曾經竄 改 個人體測成績被查獲,之後又提出待退免儲值星班長勤務的要求,造成連長徐信正、副連長劉延俊、上士范佐憲等人不滿,所以才利用洪仲丘6月23日收假歸營 時,遭查獲攜帶照相手機的違規事件,將洪仲丘送至269旅禁閉室悔過懲罰。

面對記者詢問,軍檢表示,由於范佐憲、陳以人在部隊負責基層管理,所以認為洪仲丘以待退為由不輪值值星勤務,會造成其他同仁困擾,為了維持部隊應有紀律,所以才會夥同部隊長官,對洪仲丘施予關禁閉之懲處。

扯仲丘不背值星帶惹怨 洪母怒:汙衊!

陸軍下士洪仲丘枉死案,國防部最高軍事檢察署今由檢察長曹金生開記者會公布偵查結果,提及洪今年5月曾竄改體測成績,且退伍前不願擔任值星班長,引發上士范佐憲等人不滿,洪母聽到這些話氣得大罵「汙衊!」

洪母接受電子媒體訪問時氣罵「太誇張」,質疑軍中說不背值星帶就能不背嗎?若是如此,也太奇怪。洪母接著反問記者:「這是今天軍檢說的嗎?現在是在汙衊他(洪仲丘)了嗎?為何這時間點講這!」

洪仲丘不背值星? 洪姊:下士有權力嗎

洪仲丘案偵結起訴,軍檢報告中提到,洪仲丘曾經以待退為由,拒絕背直星,引發多人不滿。

對此洪仲丘姊姊洪慈庸表示,「弟弟只是一個下士,能夠說不背就不背嗎?」質疑軍檢報告想要汙衊洪仲丘,而捏造事實。

洪舅重砲轟 「這就是政府!監聽還身家調查」

洪仲丘枉死案今軍檢起訴,洪家舅舅胡世今天情緒激動地接受電子媒體訪問,他說除了被監聽,還遭保一總隊進行身家調查,他大罵:「這就是我們的政府!有懺悔心?有悔改心嗎?」

胡世說,朋友告知他,除被監聽外,保一總隊也對他進行身家調查,嚴密監控,甚至連管區警員也到公司調查關切,他痛斥:「這就是我們毫無悔改的政府!毫無悔改的軍檢單位!一條命沒了,對家屬無懺悔,還汙名化洪仲丘!」

顧立雄:放過軍官 起訴士官不公平

陸軍第六軍團542旅義務役下士洪仲丘枉死案,最高軍事檢察署今偵結起訴,洪家律師顧立雄和洪姊洪慈庸今天前往桃檢,對於起訴內容,顧立雄直言不滿「制度殺人,對士官不公平,卻放過軍官。」

顧立雄認為,軍方制度出現問題,不但沒有訓練相關人員,且未嚴格督導,例如表課是一回事,未照表操課卻是慣性,如此錯誤,應該嚴格糾正。顧立雄說,士官這回被依過失致死起訴,這對士官不公平,因為軍官明知送悔過禁閉不合規定也簽字,造成悲劇卻未被起訴。

洪姊失望 軍方罪推戒護士

洪仲丘案偵結起訴,洪仲丘姊姊洪慈庸今天接受電子媒體訪問時表示,不相信案情只有這麼簡單,還有更多內情,起訴內容交代不清,家屬非常失望。

洪慈庸認為,這是269旅制度面問題,體制不完全,沒有正當程序,導致戒護士依舊的方式去做,家屬其實對於戒護士等軍階較低者究責沒這麼深,高階軍官應承擔較大責任,「軍方罪推戒護士,我想社會大眾也不覺得是一個好的方式吧!」

呂孟穎送醫審會鑑定疏失 醫勞盟:軍方卸責

針 對軍檢署將洪案中的醫官呂孟穎送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以研判是否涉及醫療疏失,衛福部醫事司長李偉強說,軍方上周1已把資料送至衛福部,一般委員會審議至 結果出爐,通常會花上數月時間,不過此案深受社會關注,將秉持嚴謹審查態度,同時加快行政流程,預計2到3周內,報告就會出爐。

醫師公會全聯會今也發出聲明,針對呂孟穎未被起訴結果表示尊重,同時肯定呂面臨病人資訊、醫療設備不足的情況下,仍做出正確判斷,且後續轉診全程陪伴,態度負責。全聯會將待鑑定報告出爐後,進一步提供呂必要協助。

爭取醫師納入勞基法保護的醫勞盟理事長、新光醫院急診師張志華則表示,軍檢署將呂案送至醫審會,根本是雞蛋裡挑骨頭,因為呂即使當時多給洪氧氣,或者救護車開快一點,洪還是活不了,軍檢署去辦設法救洪的呂,只是想卸責。

洪仲丘案外案 陳嘉祥另涉凌虐起訴

國防部最高軍事檢察署檢察長曹金生今開記者會公布洪仲丘偵查結果,其中還爆出案外案。陸軍269旅禁閉室管理士陳嘉祥在本月1日上午操練禁閉生林政彥時,有11分鐘殘酷虐待情節,因偵辦洪案發覺案情,主動立案偵辦,將陳依上官藉勢凌虐軍人罪起訴,並要求從重量刑。

曹金生說,陳嘉祥當天基本教練操練後,在烈日下要求林政彥抬頭仰望天空約5分鐘,隨後要求他出列,背靠訓練場圍牆半蹲、雙手上舉裝水鋼杯,並放2本佛經在林大腿上,要求水不得溢出、佛經不得掉落,否則要再處罰,足使人達到肉體上不堪忍受、有殘酷虐待之感。

【洪案摘要】「洪案」軍檢:多人對洪心生不滿(3之1)

國防部公布陸軍第542旅洪仲丘下士死亡案摘要,全案說明如下:

壹、全案摘要

本案緣起於102年6月23日19時許,陸軍第542旅旅部連洪仲丘下士及宋姓一等兵於返營收假,在該旅新竹湖口第3營區2號門,被待命班人員查獲洪士攜帶照相功能手機及MP3播放器各乙具,宋兵攜帶智慧型手機乙具,除逐級通報高勤官沈威志少將外,並通知該管旅部連。

旅 部連副連長劉延俊上尉依規定為該連資訊安全長,甫於102年6月6日到任,其接獲通知後,恐因此可能遭受懲處,乃立即協請管理衛哨之陳中尉不要向上回報, 直接交由該連處理,惟陳員表示已逐級回報,並稱洪、宋二人受檢時意圖規避且態度不佳,劉延俊除以電話回報連長徐信正少校外,並於同日主持該連晚點名時,當 眾怒責洪、宋2人,「我如果可以關你30天,絕對不會關你15天,如果可以關你14天,絕對不會關你7天」、「我會以最重的懲罰來處罰你」,劉員明知依 「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已於102年5月22日停止適用,同日訂定發布「國軍資通安全獎懲規定」),士官應核予申誡乙次至二次處分、士兵應施以禁 閉1至7日處分,惟於晚點名後,仍要求該連張姓人事上士查閱懲罰規定,並以電話查詢以往作法,經張員電話詢問旅部資訊官趙中尉循例答稱「義務役士官與士兵 應為相同之禁閉懲罰。」

6月24日7時許,劉延俊偕同徐信正及該連代理士官督導長范佐憲上士討論,徐、范二人因對洪仲丘曾於102年5 月 6日竄改個人體測成績以爭取提早假而遭該連查獲,嗣因洪員表示日後欲考公職,不希望留下污點,始改罰勤7日,洪員事後卻以退伍在即而提出免除值星班長勤務 等情,早已心生不滿,3人均意圖藉此機會教訓洪員,乃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決定利用徐員身為連長,對士官有悔過懲罰之職權,將洪仲丘送至陸軍第269旅之 禁閉(悔過)室予以悔過懲罰,劉延俊並考量洪仲丘即將於102年7月6日退伍,乃命范佐憲儘速召開「士官獎懲作業評議委員會」。迄6月25日17時許,范 佐憲始湊足陳以人士官長等在營士官幹部7人,召開士評會。

士評會由范佐憲擔任主席,先由張姓人事士援引資訊官回覆內容,宣達:「義務役 士 官應比照士兵受禁閉1至7日處分」後,范佐憲即主動提議應對洪仲丘施以禁閉7日懲罰,席間部分委員以洪員退伍在即,提議對洪員施以較輕微之罰勤或禁足懲 罰,范則反對稱:「罰勤跟禁足,他(指洪仲丘)也不會痛啊!」,陳以人因平日與范佐憲交好,復因洪仲丘擔任值星班長時,多次未依其值星排長之要求提早集合 部隊而對洪員早已不滿,乃決意力挺范佐憲,並以「洪仲丘之前罰勤(指洪仲丘5月份因過犯遭懲罰7日)都罰不完,罰勤對他沒有用,要給他禁閉!」等語加以反 駁,另有委員提出「269旅禁閉室倘無空位,亦無法執行禁閉懲罰」之不同意見,范佐憲仍堅持士評會應作成禁閉懲罰結論,並當場表示:「禁閉室空位問題,將 請連長徐信正聯繫該旅副旅長何江忠上校協處,另洪仲丘如受禁閉懲罰,即無法於退伍後報考公職」等語,進而強勢主導士評會投票,肇致與會委員全數同意洪、宋 二人均應受禁閉7日懲罰,復因范佐憲提出士官應受「悔過」而非「禁閉」懲罰,投票委員始於洪員投票單上原書寫之「禁閉」修改為「悔過」懲罰,惟仍維持悔過 7日之決議結果。劉延俊身為單位副主官,嗣後未依規定召開人事評議會,逕將士評會懲罰決議案之會議紀錄於同(25)日20時許呈連長徐信正批核。

洪 仲丘於獲知士評會對其作出悔過7日懲罰決議後,曾於102年6月26日某時,向徐信正提及「因得知悔過懲罰之執行,須先至軍醫院完成體檢取得報告後,始得 辦理後續簽報旅長核准執行之程序,而一般體檢流程至少需時一週,依此推論,其於7月6日退伍前應可免受悔過懲罰之執行」等語,適同(26)日晚間19時 許,陳以人為確保洪員能於退伍前受悔過懲罰,乃向徐信正提議尋求副旅長何江忠協處,渠2人立即前往旅部向何員請求協處,期間徐信正告知何員有關洪仲丘自認 退伍前應可免受悔過懲罰之執行等語,請何江忠協助詢問269旅禁閉室有無空床位可供執行。

何江忠身為該旅副主官亦兼任該旅資訊安全長, 對 於102年5月22日公布之「國軍資通安全獎懲規定」,軍、士官未經核准攜帶民用通信資訊器材出入營區應核予申誡懲罰之規定當無不知之理,然其為維護幹部 領導威信,及防止該旅再有資安違規情事發生,竟漠視上開規定,除向徐、陳二人表示:將詢問269旅悔過室是否尚有空床位。另要求徐信正應儘快完成洪、宋二 人懲罰案上呈事宜。

徐信正於獲何江忠允諾後,返回該連即指示排長尤中尉,於翌(27)日帶領洪、宋二人至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下稱 新 竹分院)實施體檢。翌(27)日10時許,陳以人為達成使洪員於退伍前受悔過懲罰之目的,主動向徐信正表示,前因辦理人才招募業務,曾帶領考生至新竹分 院,結識該院體檢中心林姓護士,可協調儘速取得體檢表,即偕同范佐憲於同(27)日11時10分抵新竹分院,旋獲林姓護士允諾:「如果單位有需要,可以盡 量幫忙服務」,同(27)日16時30分陳以人接獲電話通知新竹分院已完成洪、宋二人體檢表,即連繫陸軍第六軍團人才招募小組新竹組黃上士前往領取,並於 同(27)日18時30分許交付予該連安全士官。

被告何江忠因先前已允諾代為詢問269旅禁閉室是否尚有空床位,同(27)日16時 40 分許,利用與269旅副旅長黃上校同赴聯演中心執行任務返程同車之際,向黃員探詢得知尚有空床位得執行悔過懲罰後(此部分業經查明陸軍二六九旅悔過室共有 2間,可容納4人,102年6月27日16時40分時僅收容2員士官各住一間執行悔過,尚有2空床位),旋即於同(27)日16時43分寄發簡訊內容為 「有床位,明天可以關了」之訊息予徐信正,同(27)日17時18分再以電話告知徐員悔過室已有空床位,要求徐員翌(28)日將洪仲丘送至269旅執行悔 過懲罰,復於同(27)日17時21分致電參謀主任張上校,請張員轉達人事科代理科長石少校儘速管制呈轉洪員悔過移送執行案。

嗣何江忠 同 (27)日18時許返營後,得知旅部連尚未呈報洪仲丘悔過案,乃於晚餐期間在該旅餐廳內面告徐信正「如果不趕快把他(指洪仲丘)抓去關,我就抓你去關!」 何員復於同(27)日19時許撥打行動電話予徐信正,再次催詢進度,迨同(27)日20時許仍未見該案上呈,遂在該旅102年第3季士官暨士兵志願留營評 審會開會時斥責徐信正:「旅部連!你們連上竟然有這麼囂張跋扈的人,說要退伍了關不到他,我已經協調好269旅的副旅長,禁閉室有位子,趕快把程序完備, 會議資料上呈旅部,明天早上把他送去禁閉室,你不關他換我關你!」並對石少校稱「人事科!速辦!」徐信正乃於會議結束後,匆忙返回該連攜帶已完成之洪仲丘 懲罰案呈文送至該旅人事科。

人事科代理科長石少校因受副旅長何江忠上校催辦之壓力,乃於同(27)日21時40分許完成呈轉簽呈後,為 爭 取時效,親持簽呈會辦資訊官趙中尉、心輔官廖少校及監察官蘇少校,並均告知案奉何江忠指示速辦,致該三人未詳予審查洪、宋二人懲罰案移送執行之妥適性,草 率於會辦處鈐蓋職官章(趙員鈐章時間為22時、廖員為22時10分、蘇員為22時12分),且未註記洪員是否合宜執行悔過之意見,任由石員據以上呈參謀主 任張上校(鈐章時間為22時20分)及副旅長何江忠上校(鈐章時間為23時),嗣於翌(28)日7時面呈旅長沈威志少將核定洪員移送執行。

沈 威志於前開核定洪仲丘懲罰移送執行案前,曾於102年6月27日22時34分及35分許接獲簡訊內容為「主任好,我是旅部連下士洪仲丘,由於我攜帶違禁品 被懲處禁閉七日,但我有輕微幽室恐懼症,我不知道我能否撐過這七天,我今天有向心衛中心提出這問題,但似乎沒用,我甚至懷疑整個程序的正當性及完整性,今 天剛體檢完,體檢報告馬上出來,今天心衛中心剛約談完馬上明天就送進禁閉室,似乎完全無視我的身心狀況,我承認我的過錯及接受我的懲處,我只是不確定以我 的狀況是否能熬過這七天,以及質疑整個程序的合法性,另外我今日體檢我看到連上士官長拿著飲料過去813請體檢部門的人,我不知道是否因為這樣以致於我體 檢報告如此迅速出爐,還是因為我是屆退人員為了快速懲處而一切程序即可馬虎且粗糙,這整個程序讓我覺得相當無力及無奈,迫於無奈只好傳簡訊告知主任這情 形,有打擾到主任的地方我感到相當地報(應為「抱」之誤植)歉,謝謝主任!」

沈威志身為單位主官,又曾於國防部服務期間兼任資訊安全長 職 務(曾任職前國防部參謀本部作計室副組長、副處長),對於所屬呈轉洪員悔過懲罰案,明知士官資安違規僅應受申誡懲罰,況核批該簽呈前一日(即27日)已接 收閱覽洪仲丘上開簡訊,竟未指示業管查明簡訊反映「身心狀況不佳」、「程序合法性」等異常情形,即配合所屬急於將洪員移送悔過懲罰之心態,率予核定洪員悔 過懲罰案簽呈,縱其批註「一、可。二、請旅參謀主任約談該員為何違反規定,另是否有其他申訴。」復於核批簽呈後之102年6月28日7時1分許轉傳洪員前 開求援簡訊予政戰主任戴家有上校並實施約談,惟均係對洪員執行悔過前之心緒安撫,顯屬虛應故事之作法。6月28日上午10時許,洪仲丘由范佐憲以該單位公 務車送抵陸軍269旅禁閉室。

269旅旅長楊方漢少將曾下達職務命令,禁閉(悔過)人員須經其批准後始可移送禁閉(悔過)室施予處分, 而 269旅憲兵官郭毓龍中尉負責該旅禁閉室管理及內部生活管理等業務,明知該管接收悔過人員,須經旅長批准後始可執行,惟被告竟基於職務上之方便,對於 542旅旅部連下士洪仲丘至禁閉(悔過)室執行禁閉(悔過),竟於6月28日上午10時6分先予收容,迨同日16時40分始簽奉旅長批准,顯有違法禁錮禁 閉(悔過)生之情事。

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為集中管理禁閉(悔過)人員,將該部禁閉(悔過)室統一設置於269旅,並採任務編組方式,每 季 自軍團所轄單位指派適員輪流擔任管理人員及戒護人員;為加強負責管理、督導、教化之責,蕭志明、宋浩群及羅濟元分別奉准自102年5月22日、同年月28 日及同年7月3日12時起,擔任陸軍269旅禁閉室室長及副室長之職務,李侑政、陳毅勳、黃聖荃、陳嘉祥、張豐政及侯孟南等6人奉准自102年4月1日 起、李念祖、黃冠鈞等2人奉准自102年7月1日起,至269旅禁閉室支援管理士之職務,渠等分別負責禁閉(悔過)生管理、訓練與戒護等工作,及擔任每週 排定課表之教官實施操課等職責,明知依該軍團「禁閉(悔過)室實施規定」等相關規定,禁閉室管理人員,於操課前應先下達安全規定,操課時應落實人員分類, 對體型肥胖(BMI值大於27者)等高危險群人員應特別注意;又從事戶外活動時,應隨時注意溫、濕度變化,視天候調整操課服裝與場地,注意水分補充與通風 散熱,於危險係數(即室外溫度+相對濕度乘0.1)達40以上之「危險」狀況,應注意補充水分並嚴禁室外日照操課,避免中暑情事發生。另體能訓練應採循序 漸進方式實施,且應依部頒國軍基本體能訓測及各式輔助訓練課程實施,嚴禁實施不當之體能訓練動作等規定。

542旅旅部連洪仲丘下士於 102年6月28日10時許至269旅禁閉室報到,原應實施悔過處分至同年7月4日止,詎蕭志明、宋浩群、羅濟元、李侑政、黃聖荃、陳嘉祥、張豐政、侯孟 南、李念祖及黃冠鈞等10員本應注意遵守前開規定,關心洪仲丘日常生活及體力負荷,並循序對其實施體能訓練,自洪員進入禁閉室後,尤應注意時值夏令期間天 候炎熱,且洪員(身高172.5公分,體重98公斤,BMI值達33)應依人員分類列為高危險群人員,特別注意觀察其生理徵候,又陳毅勳等8員管理士分別 於擔任禁閉室夜間安全士官時,均確已留意到洪仲丘自102年6月28日進入禁閉室開始,每日夜間就寢時,因受限於悔過室內空間不足(悔過室長度僅175公 分),洪員須採屈膝縮腿姿勢就寢,且天氣燥熱加以通風不良,致徹夜輾轉無法入睡,洪員自報到初始,於各項體能活動及基本教練課程中,體力尚堪負荷,與其他 禁閉(悔過)生相較,甚至可以提早完成訓練課目,等待其他禁閉(悔過)生操作完畢,惟因睡眠品質不佳,累積疲勞導致體力日漸流失,依渠等擔任室長、副室長 及管理士職務期間之各項客觀狀況,均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惟竟疏未注意,分別於禁閉室戶外操練場對洪員操課時,渠等雖均有適時予禁閉(悔過)生補充水分,惟 均未依規定下達安全規定,於危險係數超過40達「危險」之危安狀況時,亦未視當時天候狀況適時調整操課服裝或場地,且雖明知洪仲丘體型較胖,體力負荷及體 能狀況,應列高危險群人員加強照顧,又其自6月28日起每日均因睡眠不足,累積疲勞未獲充分休息致體力負荷超量,仍未調整洪仲丘之操課進度或方式,致其體 力於數日內快速流失,身心嚴重失衡。

陳毅勳於奉派支援管理士期間,基於凌虐之犯意,挾其身為管理士對禁閉(悔過)生實施體能訓練之威 勢, 於102年7月3日6時34分至7時44分許長達70分鐘之晨間活動期間,命洪仲丘、鄭○○、游○○及宋○○等4員禁閉(悔過)生,依序密接操作波比操 (共八式)中之深蹲跳躍53次、彈跳伸展47次、傘兵操約4分鐘、伏地挺身48次、仰臥抬腿39次、伏地挺身30次、交互蹲跳43次、傘兵操約4分鐘、開 合跳197次及加強型伏地挺身(以雙手食指及拇指相接成心型,並將雙腿置於板凳上操作)48次等動作,施予多樣違反國軍官兵基本體能暨游泳訓練參考手冊所 列基本體能及輔助訓練動作以外之訓練項目,且各項目間亦僅予短暫之休息時間,以如此殘酷虐待之訓練方式,足致同受操課之禁閉(悔過)生身心痛苦疲憊,而產 生凌辱苛虐之感受,實與人道相違,已遠超越一般人體能所能承受之程度,更遑論連日疲勞累積而體力下滑之洪員,洪員自該節課訓練之始,即因體力無法負擔,每 項動作均有遲延,已完全無法跟上其他禁閉(悔過)生之操作速度,陳毅勳亦未注意即時予以適度休息,反變本加厲,於洪員補足操作次數後,旋命所有禁閉(悔 過)生接續進行次一項目之操作,致洪員在長達70分鐘之密集操練過程中,無從獲得充足之休息,甚至洪員因操練過度向陳員反映需補充水分,陳毅勳竟出言: 「剛剛上課前才給你們喝過,現在又要喝,耍我啊?」相譏,未予即時補充水分,迨操作加強型伏地挺身時,洪員因體力不支,上半身已趴至地面上,且不時因腿力 無法負荷而雙膝跪地,並二度向陳員反映身體不適,陳員全然漠視洪員身體狀況已瀕臨極限,不堪再施加任何訓練,非旦未立即讓洪員休息,反以言詞嘲諷曰: 「10幾下的時候你反映做不下去了,但也已經做了30幾下了」,迫使洪員繼續操作,洪員身處禁閉室環境下,無法違抗管理士之指揮命令,其累積疲勞之身體實 已不堪負荷,僅得勉強超乎自己體力、能力,以配合陳員之要求,勉力硬撐完成訓練。

7月3日16時23分許,輪由李念祖對洪仲丘等4員禁 閉 (悔過)生實施體能活動課程時,李員亦疏未注意當時危險係數已達41,未依規定調整操課場地,亦未對洪仲丘體力透支之情形加以注意,仍依課表對洪員等禁閉 (悔過)生實施伏地挺身、仰臥起坐及跑步等體能訓練,迨17時28分許訓練結束後至悔過室內休息,洪仲丘於17時33分許舉手向當時在安全士官桌之李念祖 說「報告班長,我氣喘不過來」,李念祖回答他:「你還可以嗎?」,洪員說:「我剩三天就要退伍了,我不是開玩笑」李念祖先去找簡易急救箱尋找氣喘藥劑未 果,便要洪仲丘先調整呼吸,並走到禁閉(悔過)室鐵門,請黃冠鈞幫忙找陳嘉祥前來處理後回到禁閉(悔過)室,看到洪仲丘在禁閉(悔過)室安官桌旁,李念祖 問洪員有沒有舒緩一點,但洪員未回應,且自己一邊答數「一、二、三、四」,一邊向外走到餐桌旁,並且大聲喘氣,陳嘉祥來到現場,要洪仲丘自己調整呼吸,並 去找其他急救設備,嗣後從禁閉(悔過)室外持氧氣鋼瓶進來,李侑政也跟著進來,陳嘉祥供氧給洪仲丘,問其是否有好一點,並詢問洪員有無氣喘,其答稱有,陳 嘉祥又去找氣喘噴劑,並經其同意後供其使用,在氧氣鋼瓶與氣喘噴劑交互使用下,洪員情況稍有改善,即坐在長板凳上休息,黃冠鈞及李侑政就去處理禁閉生晚 餐、李念祖帶禁閉(悔過)生唱歌答數、陳嘉祥將氧氣鋼瓶放回待命班。

嗣黃冠鈞拿餐盤進入禁閉(悔過)室時,見洪員倒地不起,即前去處 理, 陳嘉祥見此情形,即至待命班安官桌使用軍線聯絡衛生連,並以手勢指揮李侑政前去協助處理,且請待命班楊○○排長聯繫衛生連連長及待命班人員聯繫救護車,待 其看到救護車後即返回禁閉(悔過)室,期間黃冠鈞和李侑政協助洪員躺平在地上,並拿枕頭置於洪員頭下,嗣黃冠鈞前往帶領轉診之禁閉生張○○返回禁閉室內, 因洪員有躁怒表現、持續罵三字經、抽蓄及胡言亂語的狀況,陳嘉祥、李侑政及禁閉(悔過)生游○○及宋○○分別壓制洪員的手腳等候醫官,醫官呂孟穎少尉於 18時1分趕抵現場,因見洪員手腳不停地揮舞且口中咒罵三字經等語,已呈意識混亂狀態,隨即聯繫衛生連連長夏上尉,獲指示就近送天成醫院急救,將其送上救 護車,俟18時19分抵天成醫院急救時,該院診斷洪員意識不清且體溫達44度等情,嗣於20時10分轉送三軍總醫院治療,延至翌(4)日5時45分家屬放 棄急救,以救護車送返臺中家中,同日7時12分不治死亡。

洪仲丘下士往生後,由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中部檢察官辦公室軍事檢察官實施相驗,復為確認洪員之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於102年7月15日解剖複驗,經鑑定後認洪員係因過度體能操練引發運動型中暑及低血鈉腦症導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

【洪案摘要】重罪對付士官 輕罪禮遇軍官(3之2)

國防部公布陸軍第542旅洪仲丘下士死亡案摘要,關於相關人責任部分說明如下:

貳、相關人員責任

一、刑事責任

(一)542旅沈威志、何江忠、徐信正、劉延俊、范佐憲及陳以人等6人,涉犯刑法第28條、陸海空軍刑法第45條第2項「共同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處罰」及刑法第28條、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134條、第302條「共同職權妨害自由」等罪嫌。

(二)269旅憲兵官郭毓龍,未經權責長官批准而移送執行禁閉(悔過)之行為,已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134條、第302條第1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

(三) 陳毅勳身為禁閉室管理士,對於洪仲丘、鄭○○、游○○及宋○○等4員禁閉(悔過)生,係官階在上且有管理權限之上官,其於102年7月3日6時34分至7 時44分體能活動期間,在禁閉室戶外操練場,基於凌虐之犯意,挾其身為管理士對禁閉(悔過)生實施體能訓練之威勢,分別對洪仲丘等4員施予嚴酷之體能訓 練,其訓練項目與強度均遠甚於其他管理士之施訓,致渠等身心痛苦疲憊,已超越一般人體能所能承受之程度,足使人達到肉體上不堪忍受而有殘酷虐待之感,並導 致洪仲丘於102年7月4日7時12分許,因過度體能操練引發運動型中暑及低血鈉腦症導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之結果,陳毅勳在已察知洪仲丘連日疲勞累積,體 力負荷過大致身心嚴重失衡之狀況下,見洪仲丘操課中動作均有所遲延,明顯無法跟上其他禁閉(悔過)生之操作速度,甚至因體力不支倒趴於地面,依一般人之知 識經驗,當可預見洪仲丘在此體力透支情形下而持續操練,恐將導致其後之死亡結果,陳毅勳對洪仲丘之死亡結果顯有預見可能,且洪員於遭其凌虐後當日下午即因 過度體能操練中暑,並於送醫後仍因中暑及併發嚴重合併症而死亡,其凌虐行為與洪員死亡之結果確有相當因果關係,其行為顯已分別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第 2項「上官藉勢凌虐軍人」等3罪及同條項後段「上官藉勢凌虐軍人致人於死」罪嫌。前揭4罪,係一行為所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上官藉勢凌虐 軍人致人於死」罪嫌。

(四)蕭志明、羅濟元、宋浩群、李念祖、陳嘉祥、李侑政、黃冠鈞、黃聖筌、張豐政及侯孟南等10人,於洪仲丘悔過 期 間分別擔任禁閉室室長、副室長及管理士之職務,渠等均為執行禁閉室之戒管與訓練等業務之人,負有依規定對禁閉(悔過)生施予教育訓練之責,對於禁閉(悔 過)生之日常生活,亦負有應注意其勞力及體力負荷情形之義務,具保證人之地位。渠等自洪仲丘至禁閉室報到時起,明知洪員體型較胖,且禁閉室環境設施不佳、 天候炎熱,致洪員夜間就寢狀況欠佳造成疲勞累積之情況,本應依前揭規定,將洪員列為高危險群人員特別注意輔導,確認洪仲丘身體狀況,調整其體能訓練強度, 就渠等擔任室長、副室長及管理士職務期間之客觀狀況而言,均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均疏於注意,對洪員前開異常置若罔聞,仍自102年6月29日起至同年7 月3日間於附表二所列時間,在禁閉室戶外操練場,違反危險係數超過40達「危險」之危安狀況時禁止戶外操課等規定,命洪仲丘每日與其他禁閉(悔過)生一同 於室外操練場,接續操作高度消耗體能之基本教練及體能訓練等課目,適時調整洪員操練量或予以休息,致洪仲丘累積疲勞超過身體負荷之上限,而於102年7月 4日7時12分許因過度體能操練引發運動型中暑及低血鈉腦症導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再查洪仲丘赴禁閉室報到之初,操作各項體能活動及基本教練課程時,體力 表現尚堪負荷,僅隔數日身體遽然有此重大變化,實因逐步增加之體力負荷所致,洪仲丘於中暑死亡前,已強忍連日操練及睡眠不足導致之體力及精神上壓力許久, 其體能負荷確已達極限,渠等10員未遵守前開規定,疏未注意洪員狀況並採取適當處置,仍持續對洪員操練之過失行為,任其對洪員實施操練致疲勞累積之狀況加 乘,終致洪員死亡之結果,渠等之過失與洪員死亡結果間,確具相當因果關係,據此,蕭志明等10人均已分別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 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嫌(陳嘉祥另於7月1日上午操課時,凌虐林姓禁閉生,已另案起訴)。

二、行政責任

(一)陸軍542旅部分
 542旅除前開旅長沈威志等6人應負刑事責任外,其餘簽報移送禁閉人員、提供錯誤資訊人員、會辦審查不實人員、草率核章層轉人員及參與士評會受誤導做出錯誤懲罰建議之人員等11人,均有疏失,專案小組於結案後,將移請權責機關按規定懲罰。

(二)陸軍269旅部分
269 旅負責禁閉室之管理,除未經核准私收禁閉生之郭毓龍、凌虐禁閉生致死之陳毅勳及疏未注意洪仲丘身體狀況導致洪員死亡之蕭志明等10人應負刑事責任外,其餘 對禁閉室督導管理及負責訓練課程規劃之各級主官管及承參6人,均有疏失,專案小組於結案後,將移請權責機關按規定懲罰。

(三)國軍新竹分院部分
本次肇生爭議之林姓護士,接受請託介入協處,使洪仲丘執行悔過懲罰案之體檢表超乎常情、快速取得,因林女為聘雇人員,有無疏失,移由軍醫部門查處。

【洪案摘要】軍檢:中暑死亡、范佐憲沒買飲料(3之3)

國防部公布陸軍第542旅洪仲丘下士死亡案摘要,全案說明如下:

參、媒體及輿論關注議題之澄清

一、新竹分院就洪仲丘體檢表快速取得疑義部分

(一)陳以人、范佐憲並無以飲料賄賂醫護人員
經 調閱新竹分院102年6月27日上午監視錄影紀錄、都可(CO CO)飲料新竹中正店102年6月27日上午監視錄影紀錄、同日上午9時至12時銷售紀錄、都可(CO CO)飲料新竹中正店102年6月27日交易明細、陳以人、范佐憲、林姓護士行動電話102年6月27日之雙向通聯紀錄,會同洪員家屬勘驗監視錄影畫面, 並訊問飲料店店長、店員及新竹分院相關人員後確認,102年6月27日上午10時許,陳員曾電請儘速協助辦理洪仲丘、宋○○等2人體檢流程及體格分類檢查 表取得事宜,並表示將到院拜訪,林姓護士自行訂購CO CO飲料店手搖杯飲料9杯,其中2杯招待陳、范2人,因此媒體傳聞渠2人至國軍新竹分院體檢中心拜訪護理員時,手持兩袋飲料賄賂體檢中心人員乙節應屬誤 會。

(二)新聞畫面顯示買飲料白衣男子非范佐憲

經調閱新竹市警察局道路監視系統、新竹分院102年6月27日上午監視錄 影紀錄及都可(CO CO)飲料新竹中正店102年6月27日上午監視錄影紀錄,確認陳以人於102年6月27日上午駕自小客車進入新竹市區後,至國軍新竹醫院之行車動線依序 為新竹市公道五路、經國路、東大路、武陵路、國軍新竹分院停車場,離開醫院停車場後之行車動線依序為新竹市武陵高架橋、68號東西向快速道路,均未經過新 竹市中正路276號之都可(CO CO)飲料新竹中正店,復將新聞畫面顯示之白衣男子與范佐憲照片相比對,兩人之臉型輪廓及身型均不相符,已證明不明人士提供新聞媒體播出畫面之白衣男子, 並非范佐憲。

(三)禁閉體檢之體格分類檢查表領取規定不明

經調閱國防部令頒「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國軍人員 體 格檢查作業程序」並訊問相關證人後確認,體檢報告係在14日內完成出具,並未規範最短時限,而證人等供述,均認係基於部隊之需求,及服務部隊之立場,可儘 速完成報告或當日取得報告,惟此便宜作為,易肇生體檢報告偽造、錯誤或圖利之疑義,請國防部軍醫局通盤檢討。

(四)洪仲丘102年6月27日體格檢查分類表並無造假

經 調閱洪仲丘102年6月27日赴國軍新竹分院實施禁閉體檢之體格分類檢查表暨心電圖檢查單、一般攝影檢查單、已判定之心電圖、一般X光檢查報告、血液報告 單、生化報告單、尿液報告單,勘驗新竹分院102年6月27日上午監視錄影紀錄,並訊問相關證人後確認洪仲丘確於102年6月27日已完成各項體檢項目。

死 者洪仲丘家屬質疑洪員體格檢查分類表有偽造或變造之嫌,因關係人林姓護士係非軍人,且體檢流程屬醫療行為,相關人員並不具公務員身分,所開立之體格檢查分 類表縱有偽造或變造行為,所涉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或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嫌,均非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所列之罪,軍事法院 對之無審判權,應由司法機關追訴審判。況死者家屬已於102年7月23日具狀向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本署將主動提供相關證據資料送該署參偵。

二、洪仲丘致死條件之相當可能性判斷

(一)氣溫因素─死者悔過期間天氣酷熱

按 陸軍司令部102年1月2日令頒「部隊訓練計畫大綱」規定,各營區應選定明顯地標設置中暑危險度狀況發布旗,紅色旗:「危險係數40以上;危安狀況:危 險、強制水分補充、避免室外日照操課」,復依陸軍269旅部隊操課危險係數紀錄表所載,102年6月29日至7月3日每日上午9時起迄17時止,危險係數 介於36至44之間,屬黃、紅旗狀況,顯見此時段天氣酷熱,氣溫居高不下,未強制補充水分或持續於室外日照下操課,均可能導致中暑死亡結果之發生。

(二)環境因素─死者悔過期間生活環境

經 勘驗陸軍269旅禁閉室,死者所分配之悔過室,僅室內門及入門處上方氣窗可供通風外,無其他對外窗口,室內通風不良,悶熱,無電風扇及抽風扇等散熱設施; 復指揮桃園憲兵隊測繪禁閉室,死者洪仲丘所住之悔過間內部躺臥空間長175公分、寬148公分,另間悔過間內部躺臥空間長175公分、寬135.5公分, 而洪仲丘身高172.5公分,足證洪員所住悔過間睡眠區域面積狹小,生活環境不佳,悔過期間無從獲得足夠之休息,體能狀況難以回復正常,致不堪負荷持續之 基本教練與體能訓練。

(三)生理因素─死者悔過期間身心反應

依據國軍新竹地區醫院102年6月27日洪仲丘體格分類檢 查 表所載,死者身高172.5公分,體重98.3公斤,BMI值33;另依陸軍269旅禁閉(悔過)人員約談紀錄表,載明洪員有幽室症候群,及床位太小、睡 姿不良引發身體痠痛等身心不佳狀況;復訊據證人即同寢悔過生鄭○○具結證述,平時晚上洪員沒有睡好,洗澡時發現他背上很多紅疹,並曾說天氣很熱,操課很 累,喝那麼多水,口還是那麼乾等語,足認洪仲丘悔過期間,生理狀況已逐漸產生異常,而管理人員未能注意,適時給予協助,導致洪員生理不佳之狀況持續累積, 終不堪負荷。

(四)物理因素─死者悔過期間操練強度及密度

經勘驗102年6月29日至同年7月3日每日晨間活動及下午體能訓練,體能訓練項目密集,且次數、強度甚高,且每日課表排定之勞動服務課目均因體能活動而未實施,洪仲丘在此體能訓練環境下,加上因無法獲得足夠休息,身體疲累逐日累積而無法復原,終至肇生憾事。
參 諸國軍法醫中心複驗之鑑定說明,認係因他人強制禁閉、忽略高溫環境及死者體能不堪負荷等因素造成死者中暑及併發嚴重合併症而死亡。綜上,依國軍體能訓測安 全暨醫療作業規定,死者之BMI值33屬「高風險群人員」,為有安全顧慮者,本不宜接受體能鑑測人員,管理人員未考量其體能及身體狀況,於悔過期間施予不 同程度之訓練,本應注意危險係數而避免室外操課,能注意而不注意仍持續對洪仲丘等人施以高強度及密度之體能訓練項目,洪員終因熱性傷害導致中暑及多重器官 衰竭而宣告不治死亡。

三、禁閉(悔過)室監視錄影畫面檔案疑似遭刪等其他質疑事項?

(一)8號鏡頭7月1日1400至1542時無錄影檔案

1、 102年7月4日10時20分北軍檢接獲陸軍542旅來電告知,該旅所屬洪仲丘下士於陸軍269旅禁閉室死亡,隨即由主任軍事檢察官率軍事檢察官、書記官 及憲兵指揮部桃園憲兵隊調查官趕赴案發現場實施履勘,訊問相關證人,並指揮桃園憲兵隊調查官至機房查扣主機,複製洪員自入禁閉室至事發後之監視錄影畫面。

2、 102年7月10日14時35分至同年月11日04時15分會同死者家屬勘驗102年6月28日至同年7月3日死者洪仲丘進入禁閉室至送醫急救期間錄影畫 面,發現8號鏡頭(監視操練場)在畫面時間7月1日14時起至15時42分止(計102分鐘)無錄影資料。為釐清錄影資料有無遭人為刪改,隨即於同 (11)日14時指派專人親將禁閉室監視錄影主機送至法務部調查局實施鑑定,經該局102年7月19日鑑定結果:
a、可確認監視器系統硬碟內當日錄存之錄影檔未遭刪除。
b、硬碟檔案系統內所有檔案資訊未發現已被刪除之錄影檔資訊。
c、硬碟證據檔第1分區及第3分區之未分配使用磁簇(Free Space)中尚未被覆蓋而殘存之錄影畫面,經復原為DAT錄影檔,亦未發現102年7月1日14時至15時42分以鏡頭8所攝錄之相關錄影畫面。
d、從14時45分至15時42分間並未有任何錄影資料留存於監視器錄影主機硬碟中。
e、檢視監視器主機102年7月1日之日誌紀錄並未發現有「關閉手動錄影」及「錄影開/關設定」等類型紀錄,因此停止錄影動作並非由控制監視器面板操作或系統選單設定所導致。
f、如係以拔除監視器錄影主機背後面板與鏡頭之連接線,使之無法監錄鏡頭所對應之相關場景,則監視錄影主機所監錄之錄影畫面應係全黑,但檢視上述時段之錄影檔,並未發現有全黑之畫面,鏡頭停止錄影之原因不詳。
g、實驗結果顯示監錄系統如係以內建管理程式之關機程序進行關機作業,將會於日誌紀錄中產生「關機」之系統紀錄,研判該監錄系統於「07/01/2013 15:38:51」進行第一次啟動前,並未正常關機。
h、 監視錄影主機於「07/01/2013 15:42:07」第二次啟動後,鏡頭所錄錄影檔之開始儲存之錄影時間顯示範圍為「2013/07/01 15:42:11」至「2013/07/01 15:42:13」,錄影畫面內容顯示主機正常運作。是監視器錄影主機係不明原因停止錄影,並未遭人為刪改。

3、為釐清畫面時間102年 7月1日14時至15時42分無錄影檔案之實際操課情形,於同年月10日14時35分至同年月11日04時15分會同死者家屬勘驗錄影光碟期間,並分別傳 喚該時段之管理士及禁閉(悔過)生宋○○、張○○、鄭○○及游○○等4人到庭具結證述:均稱無人對洪仲丘有不當管教或針對性操練之情事。

4、 為還原102年7月1日下午基本教練操課情形,102年7月28日軍事檢察官至陸軍269旅實施現場模擬,藉由禁閉生、戒護士按其親見親聞還原現場情形, 置重點於操課之實際經過(詳如附表4模擬紀實)。模擬過程,關於第1節基本教練課目究為原地間轉法或蹲下,操課管理士與禁閉(悔過)生之證述不一,惟均無 對洪仲丘有不當管教或針對性操練之情事。

5、綜上,參酌上開證人之證述及勘驗監視錄影畫面,監視畫面時間15時42分開始時,洪仲丘之 所 以會坐在塑膠墊上實施操課,係因102年7月1日14時至15時42分實施基本教練課程期間,其左、右腳腳趾頭扭傷所致,尚無任何不當體罰或管教情事,復 勘驗洪員後續體訓練及各項活動,其無身體不適之表現,是雖無錄影畫面佐證,仍不影響洪仲丘未受不當體罰或管教事實之認定。另監視器錄影主機錄影檔案雖經鑑 定未遭人為刪改,然是否係其他人為因素所致,因涉及不特定人涉犯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嫌,非屬陸海空軍刑法之罪,關此已移請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禁閉室走廊監視畫面是否遭人為調整

1、102年7月5日實施現場勘驗,禁閉(悔過)室外走廊設有監視器1個(即8號鏡頭)指向操課場地攝影。102年7月10日再度實施現場勘驗,禁閉(悔過)室外走廊設有監視器1個(即8號鏡頭)指向走廊攝影。

2、 依二次現場勘驗所見情形,8號鏡頭於102年7月5日以後確曾經人為調整拍攝角度,訊據證人即禁閉室長李○○上尉具結證述,8號鏡頭於102年7月3日案 發前,原本固定指向訓練場地,走廊部分一直沒有監視錄影畫面,案發後之同年月8日陸軍第六軍團人行處副處長尹昌榮上校指示,因短期內無法增設監視器,鏡頭 角度要隨禁閉生位置移動而調整,以避免類案爭議發生。為釐清案發前8號鏡頭監視角度有無調整,復勘驗102年6月28日洪仲丘進入禁閉室時起迄102年7 月3日案發期間8號監視器鏡頭錄影畫面,均固定指向訓練場地錄影,並無調整角度之情形,核與證人之證述相符。是8號鏡頭自洪仲丘於102年6月28日進入 禁閉(悔過)室迄同年7月3日連續錄影畫面始終攝錄同一位置,並未遭到人為之扳動調整。

四、洪仲丘送天成醫院急診過程,救護車有無鳴笛、閃燈及車速過慢而延誤送醫?

(一) 勘驗10號鏡頭畫面,17時33分(監視器錄影畫面時間為17時42分)洪仲丘舉手向安全士官反映不適,17時35分(監視器錄影畫面時間為17時44 分)洪仲丘走出禁閉(悔過)室,即未再進入禁閉(悔過)室,勘驗禁閉室6號鏡頭(軍械室內部朝軍械室門口監視)畫面,18時01分(監視器錄影畫面時間為 18時10分)醫官進入禁閉(悔過)室,18時05分(監視器錄影畫面時間為18時14分)醫官離開禁閉(悔過)室,18時06分(監視器錄影畫面時間為 18時15分)醫官再度進入禁閉(悔過)室,18時07分(監視器錄影畫面時間為18時16分)洪仲丘被人抬出禁閉(悔過)室送醫急救。另調閱上開路線監 視錄影畫面,救護車於18時11分經過楊梅高中,18時12分經過梅高路與新梅五街口,18時15分經過大成路與梅新路口,18時17分經過梅新北路與該 路188巷口,18時19分經過環東路與中山北路口,抵達天成醫院。勘驗天成醫院急診室大門監視畫面,18時19分救護車抵達天成醫院急診室,救護車有閃 警示燈。

(二)經傳訊證人、調取相關人員通聯記錄,並勘驗送醫路線對照上開監視器畫面勘驗情形、證人何○○及醫官呂孟穎之通聯記錄,確 認 送醫流程。惟駕駛僅使用紅色閃燈而未使用警鳴器,醫官亦未提醒駕駛,其他用路人未能知曉、禮讓救護車優先行駛,迅速將病患送醫急救,致從禁閉室送醫急救迄 抵達天成醫院急診室耗時約12分許,駕駛及醫官對此顯有疏失。又自衛生連連長獲悉迄醫官抵達禁閉室,耗時約8分許,未能把握時效,亦應檢討改進。關此是否 涉有醫療疏失,將併送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

五、范佐憲究竟有無於營外不法兼營副業

軍事檢察官偵辦范佐憲涉嫌重利等案,已依次查扣范員家中及部隊之相關物證,目前與桃園地檢署共同偵辦,未來俟偵查所得,依法結案。

(蘋果即時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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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案起訴書】 相關人員犯罪事實節本(全文3之1)

陸軍義務役下士洪仲丘死亡案至今28天,軍檢專案小組上午9時舉行記者會對外說明偵結報告。國防部也公布「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起訴書節本」全文下:

針對542旅相關人等犯罪事實處置如下

壹、犯罪事實

一、 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裝甲第五四二旅(以下簡稱陸軍五四二旅)旅部連洪仲丘下士及宋○○一等兵於102年6月23日19時許返營收假時,遭待命班人員查獲洪 士攜帶照相功能手機及MP3播放器各乙具,宋兵攜帶智慧型手機乙具,逐級通報層轉高勤官即旅長沈威志少將,該旅旅部連連長徐信正少校、副連長劉延俊上尉及 派代士官督導長范佐憲上士均明知依規定僅得對洪員施予申誡懲罰,竟因故意圖藉此機會教訓洪員,乃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共同決定利用徐信正身為連長,對士官 悔過懲罰具核定權責,將洪員送至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二六九旅(以下簡稱陸軍二六九旅)施以禁閉懲罰,藉此非法方法,剝奪其行動自由,並由范佐憲及該連士官長 陳以人(因與范員平日交好,會中決定力挺范員)強勢主導士評會,作成對洪員「悔過7日」之決議(士官懲罰種類並無禁閉,經范員於會中修正),嗣後未由單位 副主官劉延俊依規定召開人評會審議,逕於同(25)日20時許呈連長徐信正批核。

二、徐信正及陳以人為達使洪員能於退伍前受悔過懲罰 之 目 的,乃尋求該旅副旅長何江忠上校協處,期間徐、陳二人並告知何員有關洪員自認退伍前應可免受悔過懲罰之執行,及士評會中曾有委員反駁范、陳二人意見,並 謂:陸軍二六九旅倘無空床位,亦無法執行洪員悔過懲罰等語,詎何員身為該旅副主官依規定兼任該旅資訊安全長職務,明知依規定僅得對洪員施予申誡懲罰,為維 護幹部領導威信,及防止該旅再有資安違規情事發生,竟萌生與徐、陳二人共同對洪員施以法定種類以外懲罰達剝奪洪員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除允諾協處,另要求 徐信正應儘快完成洪、宋二人懲罰案上呈事宜;翌(27)日洪、宋二人即由排長尤○中尉帶至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體檢,體檢期間陳以人主動向徐信正表示, 可協調該院體檢中心護士林○○儘速取得體檢表並獲徐員同意,即偕同范佐憲於同(27)日11時10分抵新竹分院,旋獲林○○允諾幫忙。同(27)日13時 16分許,洪、宋二人體檢完畢後,由尤○駕車帶返連上途中行經新竹縣竹北市中正東路262號「50 嵐」飲料店下車購買飲料時,洪員因自認退伍前不會受悔過 懲罰之執行,乃將用以領取體檢表之「藍單」搓揉投入該店「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發票箱內。惟新竹分院仍於同(27)日16時30分完成洪、宋二人體檢表, 並由旅部連於同(27)日18時30分許輾轉取得。

三、何江忠於同(27)日16時40分許,利用與陸軍二六九旅副旅長黃○○上校公 務 同 車之際,向黃員探詢得知禁閉室尚有空床位後,立即以簡訊、電話要求徐員翌(28)日即將洪員送至陸軍二六九旅禁閉室,並電請該旅參謀主任張○○上校轉達人 事科代理科長石○○少校儘速管制呈轉洪員悔過移送執行案。嗣何江忠同(27)日18時許返營後,得知旅部連尚未呈報,二度斥責徐信正要求儘速呈報,並要求 該旅人事科速辦,石○○因受何員催辦之壓力,乃於同(27)日21時40分許完成呈轉簽呈後,為爭取時效,親持簽呈會辦資訊官趙○○中尉、心輔官廖○○少 校及監察官蘇○○少校,並均告知案奉何江忠指示速辦,致該三人未詳予審查洪員懲罰案移送執行之妥適性,草率於會辦處鈐章,且未註記洪員是否合宜執行悔過之 意見,任由石員據以上呈參謀主任張○○上校及副旅長何江忠上校,嗣於翌(28)日7時面呈旅長沈威志核定洪員懲罰移送執行案。

四、沈 威 志 於前開核定洪仲丘懲罰移送執行案前,曾於102年6月27日22時34分及35分許接獲洪員以簡訊反映「身心狀況不佳」、「程序合法性」等情,詎其身為單 位主官,又曾於國防部服務期間兼任資訊安全長職務,明知士官資安違規僅應受申誡懲罰,且未指示業管查明簡訊反映之異常情形,即配合所屬急於將洪員移送悔過 懲罰之心態,率予核定洪員悔過懲罰案簽呈,縱事後曾要求該旅參謀主任張○○上校及政戰主任戴○○上校對洪員實施約談,惟均係心緒安撫之虛應故事作法,並未 改變其核定洪員受悔過懲罰移送執行之結果,足證其與共犯何江忠等人亦具以法定種類以外懲罰之非法方法,達剝奪洪員行動自由犯意之聯絡。洪員隨即於同 (28)日上午9時許,由范佐憲以公務車送抵陸軍二六九旅禁閉室。詎陸軍二六九旅憲兵官郭毓龍中尉明知該管接收悔過人員,應於簽奉該旅旅長楊○○少將同意 後,始得辦理接收事宜,竟因范佐憲以「尚需返營搭載宋○○,唯恐洪員無人看管,請其同意先行收入禁閉室」為由,擅於未簽奉同意前,即率予同意將洪員先行收 入該旅禁閉室實施悔過懲罰,致洪員受非法剝奪行動自由之法益侵害提前實現(郭員所涉職權妨害自由罪嫌部分,另案由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以下簡 稱:北軍檢署】偵結提起公訴)。嗣洪員於陸軍二六九旅禁閉室執行悔過迄102年7月3日因中暑送醫急救無效,醫院同意由家屬於翌(4)日送回洪員臺中后里 家中,並於7時12分許拔管後死亡,案經北軍檢署接獲陸軍第六軍團報驗囑託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中部檢察官辦公室軍事檢察官相驗後,北軍檢署為查 明死因立案調查,發覺移送洪員悔過程序有異,案經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納編本署及北軍檢署組成專案小組立案偵辦。

貳、所犯法條

被 告沈威志、何江忠、徐信正、劉延俊、范佐憲及陳以人均係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渠等上開所為,均已涉刑法第28條、陸海 空軍刑法第45條第2項「共同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處罰」及刑法第28條、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134條、第302條「共同職權 妨害自由」等罪嫌。審酌渠等濫用職務上之權力對洪員違法懲罰,致其人身自由受侵害,嗣洪員於陸軍二六九旅禁閉室內,遭管理士過度體能操練,導致運動型中暑 及低血鈉腦症,引發多重器官衰竭死亡,肇致社會對軍中管教之嚴重負面觀感,且戕害役男家屬對國軍合理管教之信心,斲傷軍譽莫此為甚,又渠等犯後不知悔改猶 飾詞狡辯,造成洪員家屬喪親之痛無法抹滅,均請依法從重量刑,以儆效尤。

【洪案起訴書】 269旅犯罪事實節本(全文3之2)

國防部公布「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起訴書節本」全文,針對269旅相關人等犯罪事實處置如下:

壹、犯罪事實

一、 蕭志明身為禁閉室室長,負有督導所屬人員及禁閉(悔過)生管理、訓練與戒護等工作,及依每週排定課表擔任教官並實施操課等職責;宋浩群及羅濟元身為禁閉室 副室長,亦負有輔佐室長執行禁閉室之管理與戒護工作,督導所屬人員及禁閉(悔過)生之管理、訓練與戒護等工作,及依課表擔任代理教官實施操課等職責;李念 祖、陳嘉祥、侯孟南、黃冠鈞、黃聖筌、李侑政及張豐政等7員於支援期間擔任管理士職務,負責禁閉(悔過)生之管理、訓練、教育與戒護等工作;均為從事對禁 閉(悔過)生實施戒管與訓練等業務之人,且均明知陸軍第六軍團「禁閉(悔過)室實施規定」等相關管理規定。緣陸軍五四二旅旅部連洪仲丘下士於102年6月 23日因違反「國軍資通安全獎懲規定」經核予悔過7日處分,並於同年月28日10時許至陸軍二六九旅禁閉室報到,詎蕭志明等10員本應注意遵守相關規定, 關心洪仲丘日常生活及勞力、體力負荷,並循序對其實施體能訓練,自洪員進入禁閉室後,尤應注意時值夏令期間天候炎熱,且洪員(身高172.5公分,體重 98.3公斤,BMI值達33)應依人員分類列為高危險群人員,特別注意觀察其生理徵候,又李念祖等7員管理士於擔任夜間安全士官時,均確已留意到洪仲丘 每日夜間就寢時,因悔過室內空間不足須採屈膝縮腿姿勢就寢,且天氣燥熱加以通風不良,致徹夜輾轉無法入睡,洪員自報到初始,於各項體能活動及基本教練課程 中,體力尚堪負荷,惟因睡眠品質不佳,每日起床後因未獲適度休息,累積疲勞導致體力日漸流失,依渠等擔任室長、副室長及管理士職務期間之各項客觀狀況,均 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惟竟均疏未注意,每日仍在陸軍二六九旅禁閉室戶外操練場對洪員操課時,渠等雖均有適時予禁閉(悔過)生補充水分,惟均未按課表所訂時間 實施操課,操課前亦均未依規定下達安全規定,又於危險係數超過40達「危險」之危安狀況時,亦未視當時天候狀況適時調整操課服裝或場地,且渠等雖明知洪仲 丘夜間睡眠狀況不佳,累積疲勞致體力負荷超量,仍未調整洪仲丘之操課進度或方式,致洪仲丘體力於數日內快速流失,身心嚴重失衡,終於同年7月3日17時 20分許體能訓練結束後,因身體不適送往天成醫院急救再轉送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延至翌(4)日7時12分因過度體能操練引發運動型中暑及低血鈉腦症導 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

二、陳毅勳於奉派支援管理士期間,對於洪仲丘等禁閉(悔過)生係官階在上且有管理權限之上官,負有帶隊操課、訓 練 等 命令權,緣陳毅勳102年7月3日擔任晨間活動帶隊操課管理士,原應依課表於6時至7時20分間操作伏地挺身、仰臥起坐及跑步訓練等項目,陳毅勳竟無視洪 員上揭異常之身體狀況,基於凌虐之犯意,挾其身為管理士對禁閉(悔過)生實施體能訓練之威勢,未依課表所列時間及項目實施訓練,於102年7月3日6時 25分至7時35分許,命洪仲丘等4員禁閉(悔過)生,依序密接操作波比操(共八式)中之深蹲跳躍53次、波比操之彈跳伸展47次、傘兵操約4分鐘、伏地 挺身48次、仰臥抬腿39次、伏地挺身30次、交互蹲跳43次、傘兵操約4分鐘、開合跳197次及加強型伏地挺身(以雙手食指及拇指相接成心型,並將雙腿 置於板凳上操作)48次等動作,施予多樣課表所列基本體能及輔助訓練動作以外之訓練項目,且各項目間亦僅予短暫之休息時間,如此殘酷虐待之訓練方式,已遠 超越一般人體能所能承受之程度,足致同受操課之禁閉(悔過)生身心痛苦疲憊,產生凌辱苛虐之感受,而與人道相違,更遑論連日疲勞累積而體力下滑之洪員,洪 員自該節課訓練之始,即因體力無法負擔,每項動作均有遲延,完全無法跟上其他禁閉(悔過)生之操作速度,陳毅勳亦未注意即時予以適度休息,反變本加厲,於 洪員補足操作次數後,旋命所有禁閉(悔過)生接續操作次一項目,致洪員在長達70分鐘之密集操練過程中,無從獲得充足之休息,甚至洪員因操練過度向陳員反 映需補充水分,陳毅勳竟出言:「剛剛上課前才給你們喝過,現在又要喝,耍我啊?」相譏,未予即時補充水分,迨操作加強型伏地挺身時,洪員因體力不支,上半 身已趴至地面上,且不時因腿力無法負荷而雙膝跪地,並二度向陳員反映身體不適,陳員全然漠視洪員身體狀況已瀕臨極限,不堪再施加任何訓練,非但未立即讓洪 員休息,反以言詞嘲諷曰:「10幾下的時候你反映做不下去了,但也已經做了30幾下了」,迫使洪員繼續操作,洪員僅得勉強超乎自己體力、能力,配合陳員之 要求勉力硬撐完成訓練。迄當(3)日17時20分許體能訓練結束後,洪仲丘向李念祖反映身體不適,呼吸困難,經轉送天成醫院急救,嗣轉送國防醫學院三軍總 醫院治療,延至翌(4)日7時12分不治死亡,案經陸軍五四二旅向本署報驗後,本署囑託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中部檢察官辦公室軍事檢察官相驗,復 為確認洪員之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於102年7月15日解剖複驗,經鑑定後認洪員係因過度體能操練引發運動型中暑及低血鈉腦症導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死亡 方式為他為,本署為釐清洪員死亡經過主動立案調查,因認事證繁雜有專案偵辦之必要,案經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納編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及本署組成 專案小組共同偵辦。

貳、所犯法條

一、被告蕭志明、宋浩群、羅濟元、李侑政、黃聖筌、陳嘉祥、張豐政、侯孟南、李念祖及黃冠鈞等10員均分別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嫌。

二、 被告陳毅勳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第2項後段「上官藉勢凌虐軍人致死」罪嫌。審酌被告陳毅勳身為國軍基層幹部,應體認合理管教訓練為國軍厲行要求之準 據,其奉派支援禁閉室管理士任務期間,六軍團轄下單位之禁閉(悔過)生均須受其指揮、管理與訓練,職責非輕,竟恃其身為禁閉(悔過)生上官之職權,恣意對 洪仲丘等禁閉(悔過)生,施予肉體及精神上違反人道之殘酷訓練,致渠等身心健康及人格尊嚴受創甚鉅,更導致洪仲丘因受其不法苛酷訓練之凌虐導致死亡之結 果,非惟戕害役男家屬對國軍合理管教之信心,亦造成洪員家屬喪親之痛無法抹滅,對人權尊重之普世價值漠視至極,斲傷國軍軍譽莫此為甚,爰請從重量刑,以正 軍風。

【洪案起訴書】 禁閉管理未依規定處理(全文3之3)

國防部公布「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起訴書節本」全文,針對269旅禁閉管理未依規定處理查處如下:

 壹、犯罪事實

郭 毓龍係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二六九旅旅部及旅部連中尉憲兵官,負責禁閉室管理及內部生活管理等業務,具拘禁人犯職務之責,緣自99年8月1日起奉派擔任該管憲 兵官迄今,查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令頒「禁閉(悔過)室實施規定」,為集中管理禁閉(悔過)人員及精簡戒護、管理人員兵力,該部禁閉(悔過)室(下簡稱禁閉 室)統一設置於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二六九旅(下簡稱陸軍二六九旅),其他旅級單位禁閉(悔過)人員均由陸軍二六九旅禁閉室代管,並採任務編組方式,每季自軍 團所轄單位指派適員輪流擔任管理人員及戒護人員;為加強負責管理、督導、教化之責,前經陸軍二六九旅旅長楊方漢少將下達職務命令,須經其批准後始可移送禁 閉室施予處分,室內設置鐵柵門、窗等外圍阻絕設施以加強管控,防止人員脫逃,以達訓悔違犯軍紀營規之士官兵,強化心輔與教化效果。詎被告明知依前揭命令, 移送禁閉(悔過)之處分須經旅長批准後始可執行,惟被告竟基於職務上之方便,分別於(一)102年6月14日9時即移送陸軍後勤學校之二等兵葉○○至禁閉 室執行禁閉處分,然葉員之移送執行案於102年6月17日15時15分始簽奉旅長批准;(二)102年6月28日10時16分即移送陸軍裝甲第五四二旅旅 部連下士洪仲丘至悔過室執行悔過處分,然洪員之移送執行案於102年6月28日16時40分始簽奉旅長批准;(三)102年6月28日11時20分即移送 一等兵宋○○至禁閉室執行禁閉處分,然宋員之移送執行案於102年6月28日16時40分始簽奉旅長批准執行。郭員為圖管理上之便利,竟基於限制前揭人犯 行動自由之犯意,尚未經旅長批准執行前即先後將前揭三員禁閉(悔過)生移送執行,違法禁錮禁閉(悔過)生,案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與本署共同組成洪 仲丘死亡案專案小組調查,經該署偵辦他案後查覺上情,因認被告涉有瀆職罪嫌,且階級為中尉,非屬該署管轄案件,遂移本署偵辦。

貳、所犯法條

被 告郭毓龍於前揭時、地奉命擔任該管憲兵官,為擔任禁閉室管理之人,於任職期間未經權責長官批准而移送執行禁閉(悔過)處分之行為,顯已分別觸犯陸海空軍刑 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134條、第302條第1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3罪嫌。

(蘋果即時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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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案偵結 定調陳毅勳1人凌虐 無長官授意

陸軍下士洪仲丘命案,軍檢今天趕在洪仲丘告別式前偵結,上午公布被告起訴罪刑,被告18人中,7人求處從重量刑,法定刑期都是七年以上到無期徒刑。但是18位被告當中,因為只有戒護士陳毅勳被以上官藉勢凌虐軍人致死罪被起訴,外界仍質疑,讓一位士官扛起主要責任。

軍檢認定查無長官授意凌虐,純為陳毅勳個人犯意。洪仲丘案引發社會爭議,為了化解疑慮,軍檢趕在8月4日洪仲丘出殯前,偵結完成起訴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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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軍下士洪仲丘遭案偵結,戒護士陳毅勳被以涉犯「上官藉勢凌虐軍人致死」等罪起訴。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吳逸聖表示,陳毅勳所涉罪刑,最重無 期最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他否認陳毅勳被求處罪刑最重,成為代罪羔羊之說,他表示,經過調查,並沒有長官授意陳毅勳,凌虐洪仲丘,純粹是陳毅勳自己的犯 意。

根據軍檢的案情摘要,陳毅勳7月3日上午長達70分鐘的期間,命令洪仲丘等禁閉生密集進行的體能訓練,有多樣是國軍相關訓練參考手冊以外的項目。

吳逸聖表示,依據專案小組的調查結果,包括傳訊相關證人,比對當事人間的通聯紀錄,查無實據有任何長官指示陳毅勳凌虐洪仲丘,認定陳毅勳的犯行,純粹出自他自己凌虐的犯意。

吳逸聖說,陳毅勳的操課強度,明顯較一般戒護士為高,在洪仲丘舉手向他表示身體不適時,他還用言語譏諷,仍強迫洪仲丘完成相關的體能活動,導致洪體力嚴重流失,這是陳主觀的行為,無長官的授意。

陳毅勳.范佐憲.何江忠.沈威志 遭求重刑

陸軍542旅下士洪仲丘案,最高軍事檢察署偵結,包括542旅長沈威志等18位官兵,分別以共同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處罰、共同職權妨害自由、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被起訴,軍檢要求從重量刑。

269旅戒護士陳毅勳因對洪仲丘施以殘酷虐待、凌辱苛虐與人道相違的體能操練,被以上官藉勢凌虐軍人致死罪嫌起訴,法定刑期為七年以上到無期徒刑。

旅長沈威志、副旅長何江忠、士官長范佐憲等六人,也被軍檢要求從重量刑,所涉刑罰最重也到無期徒刑。

最高軍檢檢察長曹金生表示,軍檢7月4日立案偵查,調集軍事檢察官組成22人專案小組,偵訊328人次,清查過濾116條線索,225小時影像勘驗分析及紀實,4次現場履勘,2次現場模擬重建,最後起訴沈威志等18人。

徐信正、劉延俊、陳以人、范佐憲4人心生不滿,藉機教訓洪仲丘…

曹 金生還原542旅旅部連長徐信正、副連長劉延俊、士官長陳以人與上士范佐憲,為什麼要關洪仲丘禁閉。洪仲丘曾在民國102年5月6日竄改個人體測成績,爭 取提早放假被查獲,洪員當時說日後要考公職,不希望留下污點,連長讓他改為罰勤7日,洪仲丘又以退伍在即,提出免除值星班長勤務。洪仲丘擔任值星班長時, 多次未依值星排長要求集合部隊,讓這4人心生不滿,藉機教訓洪仲丘,找來其他4位下士舉行士評會,送洪仲丘進禁閉室。

542旅趙姓中尉資訊官提供錯誤訊息,讓旅部連誤以為洪仲丘可以送禁閉,但士評會有不少士官幫洪說話,以洪退伍在即,提議對洪施以較輕微的罰勤或禁足懲罰。

范佐憲與陳以人不接受建議,范佐憲請徐信正找副旅長何江忠協助處理,要讓洪仲丘受到禁閉懲罰,無法在退伍後報考公職,遂引用錯誤規定,將洪仲丘送到禁閉室。

何江忠曾斥責徐信正,「你們連上有這麼囂張跋扈的人」,「你不關他我關你」…

何江忠主動協調269旅禁閉床位,曾斥責徐信正,「你們連上有這麼囂張跋扈的人(指洪仲丘)」,「你不關他我關你」。

洪仲丘6月28日進入禁閉室後,遭到嚴格操練,洪仲丘體格屬高危險群,禁閉室狹小躁熱,不通風,讓洪仲丘連日失眠,戒護士沒有注意,在氣候危險系數達到40的危險高熱氣候,對洪仲丘等人嚴格操練。

7月3日清晨,戒護士陳毅勳對洪仲丘等禁閉生,施以密集波比操八式、傘兵操等體能訓練,還有一種以雙手食指及姆指相接成心型,將雙腿置於板凳上操作的加強型伏地挺身,已達凌辱苛虐,違背人道的程度。

軍檢認為,被告沈威志、何江忠、徐信正、劉延俊、范佐憲及陳以人,濫用職務權力對洪仲丘違法懲罰,洪員於陸軍269旅禁閉室內,遭管理士過度體能操練,導致運動型中暑及低血鈉腦症,引發多重器官衰竭死亡,犯後不知悔改,猶飾詞狡辯,均請依法從重量刑。

269旅禁閉室10戒護人員,分別涉犯陸海空軍刑法「業務過失致死」罪嫌。

269 旅禁閉室戒護人員包括蕭志明、宋浩群、羅濟元、李侑政、黃聖筌、陳嘉祥、張豐政、侯孟南、李念祖及黃冠鈞等10人,均分別涉犯陸海空軍刑法「業務過失致 死」罪嫌。戒護士陳毅勳恣意對洪仲丘等,施予肉體及精神上違反人道的殘酷訓練,導致洪仲丘因受其苛酷訓練的凌虐而死亡,涉犯陸海空軍刑法「上官藉勢凌虐軍 人致死」罪嫌,請求從重量刑。

洪死亡操練 陳毅勳苛酷凌虐70分鐘

陸軍下士洪仲丘受到不當體能操練,最高軍事檢察署檢察長曹金生上午說,269旅戒護士陳毅勳無視洪仲丘連日失眠,天候高熱,擅改原有體能操練課表,在70分鐘內要求洪仲丘操作波比操、傘兵操,進行加強型伏地挺身,洪仲丘曾向陳毅勳哀求喝水,表達體力不支,還遭譏諷嚴拒。

曹 金生表示,陳毅勳7月3日擔任晨間活動帶隊操課管理士,基於凌虐犯意,無視洪身體狀況,擅改課表內容。在6時25分至7時35分間,他要求洪仲丘在內的5 位禁閉生,密集操作深蹲跳躍53次、彈跳伸展47次、傘兵操約4分鐘、伏地挺身48次、仰臥抬腿39次、伏地挺身30次、交互蹲跳43次、開合跳197 次,最後還以加強型伏地挺身,連作48次。

洪仲丘體力無法負擔,每項動作均有遲延,完全無法跟上其他禁閉生的操作速度,但陳沒讓他休息,變本加厲,在洪仲丘補足操作次數後,再命令所有禁閉生接續操作次一項目,讓洪員在長達70分鐘的過程中無法休息。

陳毅勳拒給水還嘲諷

洪 仲丘反映需補充水分,陳毅勳拒讓他補充水份,操作加強型伏地挺身時,洪體力不支,上半身趴到地面,不時因腿力無法負荷雙膝跪地,二度向陳反映身體不適,陳 漠視洪員身體狀況瀕臨極限,非但未立即讓洪休息,反出言:「剛剛上課前才給你們喝過,現在又要喝,耍我啊?」相譏,更嘲諷:「十幾下的時候你反映做不下去 了,但也已經做了30幾下了」,迫使洪仲丘繼續操作,洪員最後硬撐完成訓練,但下午就出問題。

洪仲丘當天下午仍由戒護士李念祖依原先 課 表 操練,天候危險系數高達41,洪仲丘在17時28分反應身體不適,氣喘不過來,李念祖與戒護士陳嘉祥、李侑政找了氣喘噴劑給洪使用,見他狀況似有好轉,就 讓他坐長板凳休息,但用完餐後見洪倒地不起,相關人員才緊急聯絡救護車與軍醫呂孟穎,當時洪意識散亂,衛生連下令送楊梅天成醫院,後轉送三總。

軍檢認為,陳毅勳依恃自己是禁閉生上官的職權,恣意對洪等禁閉生施予肉體及精神上違反人道的殘酷訓練,導致洪仲丘因受其不法苛酷訓練的凌虐而死亡。

虐兵案外案 管理士陳嘉祥起訴

今天還爆出凌虐士兵案外案。陸軍269旅禁閉室管理士陳嘉祥在操練禁閉生林政彥時,有11分鐘殘酷虐待,因偵辦洪案發覺案情,軍方主動立案偵辦,將陳依上官藉勢凌虐軍人罪起訴,並要求從重量刑。

依起訴書,陳嘉祥當天基本教練操練後,在烈日下要求林政彥抬頭仰望天空約5分鐘,隨後要求他出列,背靠訓練場圍牆半蹲、雙手上舉裝水鋼杯,並放2本佛經在林大腿上,要求水不得溢出、佛經不得掉落,否則要再處罰,足使人達到肉體上不堪忍受、有殘酷虐待之感。

就是要整你 洪仲丘註定魂斷軍中

軍檢公布洪案死亡報告

今 天是洪仲丘死亡的第28天,此案不但引起社會譁然,甚至動搖國人對國軍以及軍檢署的信心,洪仲丘案專案小組今天公布「陸軍第542旅洪仲丘下士死亡案摘要 說明」,描述洪仲丘因軍中高層立意要修理他,加上戒護人員殘酷虐待式操練,到最後他倒地送醫不治的過程,可看出軍隊上下交相賊的違法濫權,導致洪仲丘走上 註定死亡的不歸路。

報告摘要如下:

102年6月23日19時,陸軍第542旅旅部連洪仲丘下士及宋姓一等兵於返營收假,在該旅新竹湖口第3營區2號門,被待命班人員查獲洪士攜帶照相功能手機及MP3播放器各乙具,宋兵攜帶智慧型手機乙具,除逐級通報高勤官沈威志少將等。

劉延俊明知帶違禁品僅需申誡
「會以最重的懲罰來處罰你」

旅 部連副連長劉延俊上尉依規定為該連資訊安全長,甫於102年6月6日到任,其接獲通知後,恐因此可能遭受懲處,乃立即協請管理衛哨之陳中尉不要向上回報, 直接交由該連處理,惟陳員表示已逐級回報,並稱洪、宋二人受檢時意圖規避且態度不佳,劉延俊除以電話回報連長徐信正少校外,並於同日主持該連晚點名時,當 眾怒責洪、宋2人,「我如果可以關你30天,絕對不會關你15天,如果可以關你14天,絕對不會關你7天」、「我會以最重的懲罰來處罰你」。劉員明知依 「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已於102年5月22日停止適用,同日訂定發布「國軍資通安全獎懲規定」),士官應核予申誡乙次至二次處分、士兵應施以禁 閉1至7日處分,惟於晚點名後,仍要求該連張姓人事上士查閱懲罰規定,並以電話查詢以往作法,經張員電話詢問旅部資訊官趙中尉循例答稱「義務役士官與士兵 應為相同之禁閉懲罰。」

洪曾竄改體測成績、不當值星班長
徐信正、范佐憲早已心生不滿

6月24日7時許,劉延 俊 偕 同徐信正及該連代理士官督導長范佐憲上士討論,徐、范二人因對洪仲丘曾於102年5月6日竄改個人體測成績以爭取提早假而遭該連查獲,嗣因洪員表示日後欲 考公職,不希望留下污點,始改罰勤7日,洪員事後卻以退伍在即而提出免除值星班長勤務等情,早已心生不滿,3人均意圖藉此機會教訓洪員,乃基於共同犯意之 聯絡,決定利用徐員身為連長,對士官有悔過懲罰之職權,將洪仲丘送至陸軍第269旅之禁閉(悔過)室予以悔過懲罰,劉延俊並考量洪仲丘即將於102年7月 6日退伍,乃命范佐憲儘速召開「士官獎懲作業評議委員會」。迄6月25日17時許,范佐憲始湊足陳以人士官長等在營士官幹部7人,召開士評會。

范佐憲強勢主導士評會投票
「罰勤對他沒有用,要給他禁閉!」

士 評會由范佐憲擔任主席,先由張姓人事士援引資訊官回覆內容,宣達:「義務役士官應比照士兵受禁閉1至7日處分」後,范佐憲即主動提議應對洪仲丘施以禁閉7 日懲罰,席間部分委員以洪員退伍在即,提議對洪員施以較輕微之罰勤或禁足懲罰,范則反對稱:「罰勤跟禁足,他(指洪仲丘)也不會痛啊!」,陳以人因平日與 范佐憲交好,復因洪仲丘擔任值星班長時,多次未依其值星排長之要求提早集合部隊而對洪員早已不滿,乃決意力挺范佐憲,並以「洪仲丘之前罰勤(指洪仲丘5月 份因過犯遭懲罰7日)都罰不完,罰勤對他沒有用,要給他禁閉!」等語加以反駁,另有委員提出「269旅禁閉室倘無空位,亦無法執行禁閉懲罰」之不同意見, 范佐憲仍堅持士評會應作成禁閉懲罰結論,並當場表示:「禁閉室空位問題,將請連長徐信正聯繫該旅副旅長何江忠上校協處,另洪仲丘如受禁閉懲罰,即無法於退 伍後報考公職」等語,進而強勢主導士評會投票,肇致與會委員全數同意洪、宋二人均應受禁閉7日懲罰,復因范佐憲提出士官應受「悔過」而非「禁閉」懲罰,投 票委員始於洪員投票單上原書寫之「禁閉」修改為「悔過」懲罰,惟仍維持悔過7日之決議結果。劉延俊身為單位副主官,嗣後未依規定召開人事評議會,逕將士評 會懲罰決議案之會議紀錄於同(25)日20時許呈連長徐信正批核。

不滿洪提及體檢流程需一周
陳以人、徐信正找何江忠協助

洪 仲丘於獲知士評會對其作出悔過7日懲罰決議後,曾於6月26日某時,向徐信正提及「因得知悔過懲罰之執行,須先至軍醫院完成體檢取得報告後,始得辦理後續 簽報旅長核准執行之程序,而一般體檢流程至少需時一週,依此推論,其於7月6日退伍前應可免受悔過懲罰之執行」等語,適同(26)日晚間19時許,陳以人 為確保洪員能於退伍前受悔過懲罰,乃向徐信正提議尋求副旅長何江忠協處,渠2人立即前往旅部向何員請求協處,期間徐信正告知何員有關洪仲丘自認退伍前應可 免受悔過懲罰之執行等語,請何江忠協助詢問269旅禁閉室有無空床位可供執行。

何江忠身為該旅副主官亦兼任該旅資訊安全長,對於 102 年 5月22日公布之「國軍資通安全獎懲規定」,軍、士官未經核准攜帶民用通信資訊器材出入營區應核予申誡懲罰之規定當無不知之理,然其為維護幹部領導威信, 及防止該旅再有資安違規情事發生,竟漠視上開規定,除向徐、陳二人表示:將詢問269旅悔過室是否尚有空床位。另要求徐信正應儘快完成洪、宋二人懲罰案上 呈事宜。

徐信正於獲何江忠允諾後,返回該連即指示排長尤中尉,於翌(27)日帶領洪、宋二人至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下稱新竹分 院) 實 施體檢。翌(27)日10時許,陳以人為達成使洪員於退伍前受悔過懲罰之目的,主動向徐信正表示,前因辦理人才招募業務,曾帶領考生至新竹分院,結識該院 體檢中心林姓護士,可協調儘速取得體檢表,即偕同范佐憲於同(27)日11時10分抵新竹分院,旋獲林姓護士允諾:「如果單位有需要,可以盡量幫忙服 務」,同(27)日16時30分陳以人接獲電話通知新竹分院已完成洪、宋二人體檢表,即連繫陸軍第六軍團人才招募小組新竹組黃上士前往領取,並於同 (27)日18時30分許交付予該連安全士官。

何江忠施壓旅部連加速懲處
「有床位…你不關他換我關你!」

被告 何 江忠因先前已允諾代為詢問269旅禁閉室是否尚有空床位,同(27)日16時40分許,利用與269旅副旅長黃上校同赴聯演中心執行任務返程同車之際,向 黃員探詢得知尚有空床位得執行悔過懲罰後(此部分業經查明陸軍二六九旅悔過室共有2間,可容納4人,102年6月27日16時40分時僅收容2員士官各住 一間執行悔過,尚有2空床位),旋即於同(27)日16時43分寄發簡訊內容為「有床位,明天可以關了」。

嗣何江忠同(27)日18 時 許 返營後,得知旅部連尚未呈報洪仲丘悔過案,乃於晚餐期間在該旅餐廳內面告徐信正「如果不趕快把他(指洪仲丘)抓去關,我就抓你去關!」何員復於同(27) 日19時許撥打行動電話予徐信正,再次催詢進度,迨同(27)日20時許仍未見該案上呈,遂在該旅102年第3季士官暨士兵志願留營評審會開會時斥責徐信 正:「旅部連!你們連上竟然有這麼囂張跋扈的人,說要退伍了關不到他,我已經協調好269旅的副旅長,禁閉室有位子,趕快把程序完備,會議資料上呈旅部, 明天早上把他送去禁閉室,你不關他換我關你!」並對石少校稱「人事科!速辦!」徐信正乃於會議結束後,匆忙返回該連攜帶已完成之洪仲丘懲罰案呈文送至該旅 人事科。(中略)

沈威志收到求救簡訊
未查明仍核定禁閉案簽呈

沈威志於前開核定洪仲丘懲罰移送執行案前,曾於 102年6月27日22時34分及35分許接獲簡訊內容為「主任好,我是旅部連下士洪仲丘,由於我攜帶違禁品被懲處禁閉七日,但我有輕微幽室恐懼症,我不 知道我能否撐過這七天,我今天有向心衛中心提出這問題,但似乎沒用,我甚至懷疑整個程序的正當性及完整性,今天剛體檢完,體檢報告馬上出來,今天心衛中心 剛約談完馬上明天就送進禁閉室,似乎完全無視我的身心狀況,我承認我的過錯及接受我的懲處,我只是不確定以我的狀況是否能熬過這七天,以及質疑整個程序的 合法性,另外我今日體檢我看到連上士官長拿著飲料過去813請體檢部門的人,我不知道是否因為這樣以致於我體檢報告如此迅速出爐,還是因為我是屆退人員為 了快速懲處而一切程序即可馬虎且粗糙,這整個程序讓我覺得相當無力及無奈,迫於無奈只好傳簡訊告知主任這情形,有打擾到主任的地方我感到相當地報(應為 「抱」之誤植)歉,謝謝主任!」

沈威志身為單位主官,又曾於國防部服務期間兼任資訊安全長職務,對於所屬呈轉洪員悔過懲罰案,明知士官 資 安違規僅應受申誡懲罰,況核批該簽呈前一日已接收閱覽洪仲丘上開簡訊,竟未指示業管查明簡訊反映「身心狀況不佳」、「程序合法性」等異常情形,即配合所屬 急於將洪員移送悔過懲罰之心態,率予核定洪員悔過懲罰案簽呈,縱其批註「一、可。二、請旅參謀主任約談該員為何違反規定,另是否有其他申訴。」復於核批簽 呈後之102年6月28日7時1分許轉傳洪員前開求援簡訊予政戰主任戴家有上校並實施約談,惟均係對洪員執行悔過前之心緒安撫,顯屬虛應故事之作法。6月 28日上午10時許,洪仲丘由范佐憲以該單位公務車送抵陸軍269旅禁閉室。(下為操練凌虐過程,請參見四版)

7/3 17:33 死亡操練後…
「報告班長,我氣喘不過來」

7 月3日16時23分許,輪由李念祖對洪仲丘等4員禁閉(悔過)生實施體能活動課程時,李員亦疏未注意當時危險係數已達41,未依規定調整操課場地,亦未對 洪仲丘體力透支之情形加以注意,仍依課表對洪員等禁閉(悔過)生實施伏地挺身、仰臥起坐及跑步等體能訓練,迨17時28分許訓練結束後至悔過室內休息,洪 仲丘於17時33分許舉手向當時在安全士官桌之李念祖說「報告班長,我氣喘不過來」,李念祖回答他:「你還可以嗎?」,洪員說:「我剩三天就要退伍了,我 不是開玩笑」李念祖先去找簡易急救箱尋找氣喘藥劑未果,便要洪仲丘先調整呼吸,並走到禁閉(悔過)室鐵門,請黃冠鈞幫忙找陳嘉祥前來處理後回到禁閉(悔 過)室,看到洪仲丘在禁閉(悔過)室安官桌旁,李念祖問洪員有沒有舒緩一點,但洪員未回應,且自己一邊答數「一、二、三、四」,一邊向外走到餐桌旁,並且 大聲喘氣,陳嘉祥來到現場,要洪仲丘自己調整呼吸,並去找其他急救設備,嗣後從禁閉(悔過)室外持氧氣鋼瓶進來,李侑政也跟著進來,陳嘉祥供氧給洪仲丘, 問其是否有好一點,並詢問洪員有無氣喘,其答稱有,陳嘉祥又去找氣喘噴劑,並經其同意後供其使用,在氧氣鋼瓶與氣喘噴劑交互使用下,洪員情況稍有改善,即 坐在長板凳上休息,黃冠鈞及李侑政就去處理禁閉生晚餐、李念祖帶禁閉(悔過)生唱歌答數、陳嘉祥將氧氣鋼瓶放回待命班。

18:01 醫官趕抵現場
20:10 轉送三總不治

嗣 黃冠鈞拿餐盤進入禁閉(悔過)室時,見洪員倒地不起,即前去處理,陳嘉祥見此情形,即至待命班安官桌使用軍線聯絡衛生連,並以手勢指揮李侑政前去協助處 理,且請待命班楊○○排長聯繫衛生連連長及待命班人員聯繫救護車,待其看到救護車後即返回禁閉(悔過)室,期間黃冠鈞和李侑政協助洪員躺平在地上,並拿枕 頭置於洪員頭下,嗣黃冠鈞前往帶領轉診之禁閉生張○○返回禁閉室內,因洪員有躁怒表現、持續罵三字經、抽蓄及胡言亂語的狀況,陳嘉祥、李侑政及禁閉(悔 過)生游○○及宋○○分別壓制洪員的手腳等候醫官,醫官呂孟穎少尉於18時1分趕抵現場,因見洪員手腳不停地揮舞且口中咒罵三字經等語,已呈意識混亂狀 態,隨即聯繫衛生連連長夏上尉,獲指示就近送天成醫院急救,將其送上救護車,俟18時19分抵天成醫院急救時,該院診斷洪員意識不清且體溫達44度等情, 嗣於20時10分轉送三軍總醫院治療,延至翌日5時45分家屬放棄急救,以救護車送返台中家中,同日7時12分不治死亡。

起訴書釋疑 陳毅勳凌虐洪 沒長官授意

陸 軍下士洪仲丘遭案偵結,戒護士陳毅勳被以涉犯「上官藉勢凌虐軍人致死」等罪起訴。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吳逸聖表示,陳毅勳所涉罪刑,最重無 期最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他否認陳毅勳被求處罪刑最重,成為代罪羔羊之說,他表示,經過調查,並沒有長官授意陳毅勳,凌虐洪仲丘,純粹是陳毅勳自己的犯 意。

根據軍檢的案情摘要,陳毅勳7月3日上午長達70分鐘的期間,命令洪仲丘等禁閉生密集進行的體能訓練,有多樣是國軍相關訓練參考手冊以外的項目。

吳逸聖表示,依據專案小組的調查結果,包括傳訊相關證人,比對當事人間的通聯紀錄,查無實據有任何長官指示陳毅勳凌虐洪仲丘,認定陳毅勳的犯行,純粹出自他自己凌虐的犯意。

吳逸聖說,陳毅勳的操課強度,明顯較一般戒護士為高,在洪仲丘舉手向他表示身體不適時,他還用言語譏諷,仍強迫洪仲丘完成相關的體能活動,導致洪體力嚴重流失,這是陳主觀的行為,無長官的授意。

起訴書釋疑 范4人教訓洪 無法預見致死

軍高檢與北軍檢指出,包括542旅副連長劉延俊、上士范佐憲、連長徐信正等人屬共犯結構,將負共犯責任,但罪刑輕於戒護士陳毅勳,因為他們主觀上只想教訓洪,無法預見致死的結果。

對媒體質疑起訴結果似乎官愈大的罪刑愈輕?軍高檢檢察長史勝德否認,他說,專案小組是依實際每個人的犯行依法論處,這部分不是因為個人官階大小,軍檢沒有無預設立場,且依法定職權偵查犯罪,絕對不會有縱放壞人或冤枉好人的情況。

洪仲丘帶照相手機入營,依規定洪身為士官,給予申誡處分,而非禁閉處分,最後卻在劉延俊、徐信正及范佐憲討論後,將洪仲丘送至269旅禁閉室。史勝德說,經調查,會有這樣的情況,是因為范佐憲和陳以人等,對洪仲丘多多少少都有些不滿,匯集在一起。

史勝德說,遠因就是洪仲丘5月竄改體測成績,洪又藉故以退伍在即,不想揹值星,但范佐憲和陳以人在單位擔任士官,認為洪利用即將退伍名義不揹值星,會造成其他人的困擾,才藉洪仲丘違規帶照相手機時,施予違法懲罰。

史勝德說,在此過程中,每個人都有每個人不同的動機,這樣的時空結合在一起,在將來起訴的法庭論述中,軍檢會逐一交待。

史勝德表示,包括范佐憲、陳以人、徐信正、劉延俊等人,是共犯結構,刑法上負共犯責任。至於所涉罪刑刑度較輕,是因他們的主觀意向不法,只是把洪仲丘送到禁閉室,達到教訓的目的,但對於洪致死的結果,客觀上無法預見。

起訴書釋疑 錄影檔未遭刪 主機不明停錄

陸 軍下士洪仲丘遭凌虐至死,家屬質疑禁閉室錄影畫面檔不明失蹤,疑遭人刻意刪除。軍檢專案小組指出,被質疑遭刪的8號鏡頭102分鐘畫面,經調查局鑑定,錄 影檔未刪除,也無關閉手動錄影紀錄,亦無拔除監視器錄影連接線會出現的全黑畫面,消失的錄影檔案,應是監視器影主機不明原因停止錄影。

報告指出,該段無錄影檔的時間內,並無人對洪仲丘施以不當管教或針對性操練。禁閉室走廊的監視畫面,也未遭到人為扳動調整。

報告認為,監視器錄影主機係不明原因停止錄影,並未遭人為刪改,」;但是否是其他人為因素所致,已移請桃園地檢署偵辦。

軍檢調查報告指出,經調查局在7月19日鑑定,確認監視器系統硬碟內當日錄存的錄影檔,並未遭刪除,所有檔案資訊也未發現已被刪除的錄影檔,還原檔中未被覆蓋殘存的錄影畫面,也沒有發現該時段的畫面,這消失的102分鐘,並沒有任何錄影資料留在監視器主機硬碟中。

報告表示,監視畫面在下午3時42分開始時,洪仲丘坐在塑膠墊實施操課,因為當天下午2時到3時42分實施基本教練課程時,扭傷了左右腳腳趾頭,但無任何不當體罰或管教情事。

起訴書釋疑 洪體檢無造假 范非買飲料男

陸 軍下士洪仲丘被關禁閉前,體檢報告一天內完成,外界質疑是以飲料賄賂醫護人員。軍檢說,經調查,購自新竹市COCO 飲料店手搖杯飲料9杯,是新竹分院林姓護士自行訂購。新聞畫面買飲料的白衣男子並非范佐憲,洪仲丘體檢結果也無造假。於體檢報告一天完成,未違反規定,但 國防部軍醫局仍應通盤檢討。

調查指出,經調閱相關監視錄影紀錄、交易明細、相關人等電話通聯紀錄,以及訊問相關人士等,所謂范佐憲以 飲 料 賄賂體檢人員,以加快體檢報告流程,應屬誤會。飲料是林姓護士訂購,拿兩杯招待陳、范兩人,陳以人在6月27日駕駛自小客車,未經過COCO飲料店,白衣 男子與范佐憲臉型輪廓及身型,均不相符。

經調查,國軍體檢報告規定應在14天完成,並沒有規定最短時限,相關證人等也都供述,基於部隊需求,體檢報告可以儘速完成、甚至當天取得。但此作為可能肇生體檢偽造錯誤或圖利質疑,國防部軍醫局應通盤檢討。

報告表示,洪仲丘6月27日完成各項體檢項目,體檢報告並未造假,洪家家屬質疑有偽造或變造之嫌,因新竹分院林姓護士非軍人,且體檢流程屬醫療行為,應由司法機關追訴,由於家屬已向桃園地檢署提出告訴,軍檢也會提供相關證據資料。

起訴書釋疑 范是否涉重利 無關洪遭禁閉

外界質疑陸軍下士洪仲丘退伍前帶照相手機入營,疑為蒐證軍中違法事跡。軍檢表示,有關范佐憲是否涉營外簽署與重利罪等,軍檢正與桃園地檢署共同偵辦,但與洪仲丘遭凌虐致死,查無直接關聯。

國 防部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史勝德上午指出,依專案小組調查,有關范佐憲被指涉營外涉及簽賭、重利的部分,軍檢已在7月16日指揮新竹憲兵隊,查扣范佐憲家中電 腦主機,也陸續清查他的資金流向,查扣所屬單位相關結報單據,清理單位帳籍,目前這些結果顯示,范佐憲營外行為,和洪仲丘的死亡無直接關聯,軍檢正和桃園 地檢署共同偵辦,未來會依偵查結果依法處理。

至於洪仲丘為何要帶照相手機入營?史勝德說,洪仲丘違規帶照相手機是事實,也違反了相關規定,但這是單一事件,軍事檢察官在偵查時,並不會考量死者當時的動機。

史勝德說,洪仲丘在單位的士官評議會裡,沒有交代違規動機,只承認確實攜帶了具有儲存功能的照相手機進入營區,根據他當時的說法,是收假時忘記了,把具有照相功能的手機和隨身的MP3一併帶進去,剛好就被門口的衛兵查獲。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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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檢:多人對洪仲丘心生不滿

軍檢報告指出,洪仲丘5月曾竄改體測成績遭查獲,之後又提出免除值星班長勤務,徐信正、范佐憲早已心生不滿;劉延俊、徐信正、范佐憲都意圖藉違規帶照相功能手機教訓洪仲丘。

媒體詢問范佐憲等人的犯罪動機,軍檢說,每個人對洪仲丘多多少少都有一些不滿,這些不滿匯集在一起,每個人都有不同的犯罪動機。

軍檢表示,很多人對洪仲丘不滿是指范佐憲和陳以人的部分,他們負責部隊基層管理,他們認為若洪仲丘不背值星將造成其他人困擾。

陸軍義務役下士洪仲丘死亡案至今28天,軍檢專案小組上午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偵結報告。

根據軍檢專案小組公布資料,今年6月23日,洪仲丘返營收假,被查獲攜帶照相功能手機及MP3播放器,,除逐級通報高勤官沈威志外,並通知該管旅部連。

旅部連副連長劉延俊接獲通知後,恐因此可能遭懲處,立即協請管理衛哨陳中尉不要向上回報,直接交由該連處理,但陳中尉表示已逐級回報。

劉延俊當天主持晚點名時,當眾怒責洪仲丘,「我如果可以關你30天,絕對不會關你15天,如果可以關你14天,絕對不會關你7天」、「我會以最重的懲罰來處罰你」。

6 月24日上午7時許,劉延俊偕同徐信正及范佐憲討論,徐、范二人因對洪仲丘曾於102年5月6日竄改個人體測成績以爭取提早假而遭查獲,洪仲丘表示日後欲 考公職,不希望留下污點,才改罰勤7天,洪事後卻以退伍在即而提出免除值星班長勤務等,早已心生不滿,3人都意圖藉此機會教訓洪仲丘,所以基於共同犯意的 聯絡,決定利用徐信正身為連長,對士官有悔過懲罰的職權,將洪仲丘送至禁閉室。

劉延俊並考量洪仲丘即將於7月6日退伍,於是命范佐憲儘速召開「士官獎懲作業評議委員會」。直到6月25日下午5時許,范佐憲才湊足陳以人等在營士官幹部7人,召開士評會。

士評會由范佐憲擔任主席,范佐憲主動提議應對洪仲丘施以禁閉7天懲罰,部分委員以洪退伍在即,提議對洪施以較輕微的罰勤或禁足懲罰,范佐憲反對。

陳以人因平日與范佐憲交好,又因洪仲丘擔任值星班長時,多次未依其值星排長的要求提早集合部隊而對洪早已不滿,於是決意力挺范佐憲。

范佐憲堅持士評會應作成禁閉懲罰結論,當場表示:「禁閉室空位問題,將請連長徐信正聯繫該旅副旅長何江忠上校協處,另洪仲丘如受禁閉懲罰,即無法於退伍後報考公職」,進而強勢主導士評會投票,肇致與會委員全數同意洪應受禁閉7天懲罰。

劉延俊身為單位副主官,之後未依規定召開人事評議會,逕將士評會懲罰決議案的會議紀錄於6月25日晚上8時許呈連長徐信正批核。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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