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30日 星期六

新聞自選輯 20110730 媒體採訪權篇

《蘋果》跟追被罰不違憲 大法官解釋 新聞自由遭限縮

大法官昨做出釋字第689號解釋,認為記者跟追 採訪新聞,仍應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處3000元以下罰鍰」的限制,宣告該法條不違憲,一旦受訪者或警察 認定跟追採訪目的與公益無關,記者仍應受罰,但又認為判斷記者跟追有無違法太複雜,建議內政部檢討修法改由法院裁量,或另訂專法規範記者跟追行為。


對釋憲結果,台灣記者協會會長林朝益痛批:「簡直就是開民主倒車,讓警察擁有太大裁量權,大法官根本是限縮新聞自由。」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也抨擊:「以 後名人只要找警察圍事,不就沒事了!」《自由時報》發言人蘇宇暉表示:「新聞自由也不能受戕害,對結果感到遺憾。」《聯合報》發言人項國寧說;「記者採訪 恐受影響,名人可能藉此要求警方裁罰記者。」《中國時報》發言人昨聯繫不上。

稱兼顧比例原則
大法官以3大方向做出不違憲解釋。首 先,《社維法》第89條第2款的「跟追」指的是用尾隨、盯梢、守候等方式持續接近他人,侵擾他人行動或私密領域;「無正當理由」是指跟追目的,超過社會通 念能容忍界線;「勸阻不聽」則指被跟追人或警察出面勸阻。大法官認為,一般民眾都看得懂法條意思,未違背《憲法》明確性原則。
其次,記者跟追採訪 若具公益性或有新聞價值,只要不採緊迫跟追,就有正當理由不受罰,大法官還舉例包括揭發犯罪或重大不當行為、維護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監督政府施政的妥當 性、監督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或適任與否、政治人物言行的可信度及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的言行等6種狀況,都具公益性或有新聞價值,故認法條已兼顧《憲法》比 例原則。
第三,記者受罰後可向法院聲明異議尋求救濟,所以由警察決定是否開罰,也未違背《憲法》正當法律原則。
但解釋理由結論,卻強調跟追採訪是否超過社會通念不能容忍界線,以及採訪事件有無公益性等問題都太複雜,因此建議內政部應檢討修法,由法院取代警察裁量,甚至另訂專法規範。

裁量權建議修法
內政部法規會參事劉文仕說:「大法官建議修法未寫在釋憲主文,沒有絕對拘束力,但內政部會審慎研究。」但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表示:「將請行政單位研議提修法版本。」綠委高志鵬也強調:「攸關新聞自由的事宜由警察來裁決,與先進國家不符。」
這 件釋憲案起因3年前名模孫正華與苗華斌傳出結婚喜訊,《蘋果》娛樂記者王煒博在苗家門口等待採訪,苗報警導致王被依《社維法》開罰1500元,這是該法條 首度開鍘。王煒博向台北地院異議被駁回定讞後聲請釋憲,主張該法條內容定義不清,違反《憲法》明確性、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大法官上月開憲法法庭辯論 後,昨做出釋字689號解釋。

王煒博:很遺憾
王煒博昨說:「對釋憲結果相當遺憾。」孫正華手機關機,無法得知回應。司法院祕書長林錦芳表示:「記者究竟能否以跟追方式採訪新聞,仍須視個案認定,大法官沒明確限制。」

王煒博 聲請釋憲大事記
2008/07/19
《蘋果》首批記者跟拍神通集團小開苗華斌與名模約會,隨後收到苗寄存證信函
2008/07/25
《蘋果》第2批記者跟拍兩人約會,2度收到苗寄存證信函
2008/09/07
《蘋果》記者王煒博在苗住家外等候採訪,遭警方取締違規停車
2008/09/30
北市中山分局發出處分書,認定王無故跟追苗,依《社維法》89條第2項裁罰1500元
2008/10/28
王向台北地院聲明異議,但被駁回定讞
2008/11/20
王主張該裁罰箝制《憲法》保障新聞自由,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2011/06/16
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就新聞自由與公眾人物隱私權爭議,邀王煒博、內政部3位鑑定人進行言詞辯論
2011/07/29
大法官作出釋字689號解釋,宣告該法條不違憲,但宜檢討修法由法院裁罰,或另定專法規範跟追行為

《蘋果》批大法官 不敢勇於面對現實

釋憲結果出爐,《蘋果》立即開記者會,批評大法官雖肯定跟追採訪受新聞自由保障,卻不敢勇於面對現實,直接宣告《社維法》第89條第2款這個「雞肋(意指食之無味、棄之可惜)」法條違憲,《蘋果》相當遺憾,也將持續關心、督促修法,保障新聞自由。

恐被譏為德不卒
《蘋果》記者會由釋憲聲請人王煒博及辯論團隊律師尤伯祥、台大副教授林明昕共同召開。尤表示,大法官肯定以跟追方式進行新聞採訪的行為,原則上具爭議法條所稱的「正當理由」,除非採訪跟追行為危害他人身心健康、行動自由,才能裁罰,希望警察機關執法時應遵守解釋文內容。
尤伯祥批評,大法官雖在解釋理由最後一段提到,該法條是否合於正當法律程序,相關機關應檢討修正,卻無法勇於面對現實,直接宣告違憲,難免招致「為德不卒之譏」。

公益淪政治附庸
林明昕強調,解釋文最令新聞界難以接受的,就是新聞採訪須具備「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才符合爭議法條所稱的「正當理由」,事實上,若新聞都須具備「公益性」,豈不淪為政治、經濟等議題的附庸,何來「自由」可言。

已悖離新聞專業
況且,新聞同業都知道,採訪只是形成新聞的開端,記者完成跟追採訪時,如何證明「公益性」及「新聞價值」?可見大法官的解釋,完全悖離新聞專業與憲法學理,也與先進國家對新聞自由與公益關係的理解相違背,令人啼笑皆非。

內政部挺釋憲 跟追應具有公益性

日 前代表內政部參與憲法法庭辯論的法規委員會參事兼主任祕書劉文仕,昨開記者會表示,大法官釋憲認為《社維法》第89條第2款未違反法律明確性、比例性與正 當法律程序原則,與內政部主張完全一致,感謝大法官認同;但他也引述釋憲解釋理由書的一段文字,強調大法官明確指出,新聞採訪跟追應有一定的公益性,且為 大眾所關切的新聞。
劉文仕說,很多國家都將惡意跟追行為刑罰化,反觀我國僅區區3000元裁罰,對媒體規範很有限。

10年只罰過23人
劉文仕說,《社維法》第89條第2款是現行法律中,唯一能即時而有效排除惡意跟追的工具,處罰對象是不尊重他人而惡意跟追的一般人民,過去10年來只罰過23人,從不是以媒體為對象;若大法官宣告這條法律違憲,無疑是拆解公權力保護人民隱私的重要屏障。

符3要件才違法
劉文仕指出,新聞自由的重要價值及媒體第四權對民主政治發展的重要性,內政部仍給予高度肯定。但劉強調,並非所有跟追和跟拍都受限,依法必須有「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及「經勸阻不聽」三要件結合才會違法。

新聞自由非絕對
但 哪種採訪行為是正當性?劉文仕引述大法官解釋理由書中的一段文字,「新聞自由所保障的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的新聞記者的採訪行為,亦保 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的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的新聞採訪行為。惟新聞採訪自由亦非絕對,可以用法律或命令適當限制。」

罰跟追不違憲 15大法官激辯 11人提出異議 「變相事前審查新聞令人失望」

這 起攸關新聞採訪自由與個人隱私權爭議的釋憲案,經15位大法官密集開會,並對解釋草案字斟句酌增刪後,昨天終於完成第689號解釋,但既認定不違憲,且警 察執法沒問題,卻又要求修法,甚至訂定專法,理由與結論不僅矛盾,還破紀錄有11位大法官發表意見書,顯示大法官們對公眾人物隱私權及警察能否判斷跟追採 訪的正當性等議題,出現重大歧異。

大法官會議在6月16日罕見召開言詞辯論後,破例提前2周預告釋憲結果公布時間,結果大法官雖一致推崇 新聞採訪自由應受《憲法》保障,同時強調隱私權的重要性,但從11位大法官具名寫出史無前例的10份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足見解釋文及理由絕非多數大法 官所滿意,難怪被法界譏諷「想要對媒體與個人隱私權兩面討好」。

竟讓警介入審查
在11位提出「意見」的大法官中,許宗力直接點出689號解釋文恐侵犯新聞採訪自由,「在新聞被『跟』出來之前,就容許警察介入審查潛在新聞內容的價值高低,與事前審查新聞內容無異。本席不能苟同。」

「應由法院裁罰」
李震山也批評689號解釋放棄隨時代修正跟追條款,「豈止只是令人失望而已!」因警察可能難以判斷新聞採訪正當性,而選擇在個案爭議中不作為,讓保護人民的條款「形同休眠」。
許玉秀認為現有跟追條款,只能用來排除跟追者對他人所造成的緊急危害,應立法讓被跟追者可向法院聲請「跟追禁止令」,才是保護人民的正當法律程序。
林子儀、徐璧湖也聯名寫道:「為確保新聞採訪及維護個人於公共場域中不受干擾之自由,應由法院直接作裁罰之決定,方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並建議另立法對嚴重騷擾行為處刑罰制裁。

遭斥「小題大作」
林錫堯強調,只要跟追侵擾他人就該受到法律約束。陳春生也表示,現有跟追條款是要保護人民行動自由,沒必要特地為新聞採訪行為而「小題大作」。陳新民甚至認為,大法官會議根本不用受理解釋。蘇永欽則認為沒必要賦予警察介入跟追者與被跟追者爭議的積極義務。

報你知
提意見書 表達反對
律 師王志超說,大法官會議以多數決做成解釋文,除本文外,法律允許大法官在釋憲時,可另提出「不同意見書」、「協同意見書」或「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 代表大法官獨立意見。不同意見書指「不同意結論」;協同意見書指「雖同意結論,但同意理由不一樣」;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指「同意一部分理由或結果,但 不同意另一部分」但這些意見書僅供參考,無拘束力。

釋憲淪空話 記者採訪仍霧煞煞

這次《社維法》釋憲針對新聞自由與個人隱私權衡做了闡述,並認為警察可判斷採訪跟追是否為正當理由,還建議主管機關檢討、立法院修法。民間司改會發言人林峯正批評:「這次釋憲等於是空的,有講跟沒講一樣,未來記者採訪還是不知界線所在。」

林 峯正指出,大法官認為警察會依據「社會通念」判斷採訪行為是否觸犯《社維法》,問題是警察思維跟社會通念有無落差?大法官還指出媒體若不服裁罰,可向法院 聲明異議,這問題更大,因警察開罰時通常會阻止採訪,「即使未來法官裁定免罰,記者已喪失採訪先機,損失難道要國家賠償?」

粉絲追逐可能違法
這 次釋憲未提及其他可能觸犯《社維法》跟追條款的徵信社、討債公司等,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許惠峰批評,《社維法》內容模糊,未來執法仍易起爭執。世新大學 新聞系教授彭懷恩說:「司法採限制主義,此次釋憲針對新聞採訪,徵信業等業者當然不受影響,但不代表他們可違《社維法》。」
高雄徵信商業同業公會 理事長陳燦德說:「雖然徵信業不在釋憲範圍,但《社維法》跟追條款確實不合理,建議修法放寬並明訂標準。」此外,按大法官解釋,在公共場所也有合理期待不 受侵擾的自由,如此追星粉絲在公共場所跟隨偶像,甚至要求拍照或簽名,若偶像拒絕,粉絲仍持續「跟追」,極可能也會觸犯《社維法》挨罰。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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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狗仔跟拍 大法官:不違憲

攸關新聞自由與名人隱私權的大法官第六八九號解釋,昨天出爐。大法官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可予處罰」的規定不違憲,這號解釋並為記者合理的跟追採訪行為劃出界限。

大法官明確指出,新聞記者跟追採訪的事務,如果是社會大眾所關切、具有公益性、新聞價值,且依社會通念所能容忍,就具正當理由,不在處罰之列。

本案是第一件記者因為跟拍採訪,被裁罰而聲請釋憲;也是第一件明白揭示,新聞自由受憲法保障的解釋。

被稱為「狗仔跟拍釋憲」的六八九號大法官解釋,更將新聞自由保障的範圍,從新聞機構的採訪記者,擴充到如公民記者的一般人;只要是為提供大眾具有新聞價值的資訊,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而採訪,都受到保障。

社維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經勸阻不聽,可處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為採訪名模孫正華與神通集團苗華斌的結婚消息,整日跟拍兩人,苗報案,警方對王開罰一千五百元。王不服,向法院異議不成,聲請釋憲,主張新聞自由與工作權受限。

解釋指出,社維法的相關規定,是在保護個人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的身體權、在公共場域可以合理期待不受侵擾的自由,及個人的資料自主權。個人即使身處公共場域,也享有這些權利的保障。

解釋闡明,法律保護個人在公共場合,享有不被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的權利;個人參與社會生活,在合理範圍應相互容忍,超過可容忍範圍的干擾,才有限制必要。

大法官指出,憲法保障的個人自由及新聞採訪自由,都非絕對,可以用法律及授權命令加以限制。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指出,本件解釋只對記者採訪行為作解釋,不及於徵信社的跟追行為。

跟追正不正當 「公益性」是判準

狗仔跟追採訪有沒有正當理由,大法官在解釋裡提出判別標準,其中最重要的量尺就是「公益性」;跟追對象不管是公職人員、政治人物或者名人,採訪目的都要和公益有關,否則就可以處罰。

大法官對於什麼是符合公益,也舉例說明:揭發犯罪或重大不當行為、維護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政府施政的妥當性、公職人員執行職務與適任性、政治人物言行的可信任性、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的言行。

六八九號解釋昨天出爐,多位大法官提出不同或協同意見書;以下是跟拍採訪的實例,解釋如何適用,學者專家提出看法:

朱雲鵬上班時間約會…

行政院前政務委員朱雲鵬被壹週刊跟拍,發現在上班時間蹺班,陪小他廿六歲的黃姓鋼琴老師約會。

律師石宜琳:朱雲鵬是公職人員、又是公眾人物,行為本來就要接受公評;新聞媒體當然有權跟拍,即使是他不想為人知悉的感情隱私。公職人員在上班時間外出約會,原本就不被允許,媒體負有監督公眾的社會責任,對公職人員、尤其是公眾人物在上班時間外出約會,跟拍具有正當性。

孫道存帶嫩妻買精品…

太電集團前董座孫道存,欠稅三億五千萬元不繳,被記者拍到帶嫩妻逛百貨公司,血拼買精品。

行政執行署署長張清雲:孫道存當時欠稅,又被外界質疑是否隱匿財產,屬於與社會、公眾利益有關的公益事項,媒體報導具有正當性;而且媒體跟拍是在公開場所,並沒有侵害孫道存的人身安全,跟拍有其正當性。即使孫道存不高興,依據大法官的解釋,媒體可以合法跟拍。

但如果孫道存是一般人,也沒有欠稅或違法情事,他要帶嫩妻逛街血拼、住豪宅,媒體也管不著。

吳育昇汽車旅館偷情…

立委吳育昇和熟女孫仲瑜吃完日本料理,被蘋果日報跟拍兩人開名車到薇閣汽車旅館偷情。

律師尤伯祥:依大法官的解釋,當然可以跟拍。記者跟拍時沒有持續接近,達到危害吳育昇身心安全自由的程度;且依據大法官解釋,社維法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適用範圍已作了限縮,新聞採訪行為原則上幾乎都符合規定。

此外,已婚的吳育昇和孫仲瑜上汽車旅館,屬於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的言行,報導具有公益性,且大眾關切具有新聞價值者。

王文洋呂安妮上館子…

宏仁集團總裁王文洋和女友呂安妮用餐。被蘋果日報狗仔跟拍,呂安妮制止不成,報警控告記者妨害自由。

律師尤英夫:如果是在公共場所,且長距離的跟拍,當然沒問題;因為兩人都是公眾人物,在公開場所所受到的隱私權保護,本來就有限制。但如果記者太接近當事人,可能會讓人覺得人身安全有危險。可引進國外制度,規定媒體採訪、跟拍與公眾人物要維持多少距離。

原則太抽象 管不住狗仔

英國最大的八卦報「世界新聞報」因為竊聽風暴而停刊,當全球都在關切新聞媒體採訪手段是否過當的風潮中,大法官作出新聞採訪跟追與個人於公眾場域不受侵擾自由如何權衡的解釋。

六八九號解釋提出了許多抽象的原則,究竟記者可不可以跟追,最終還是要落實到司法個案的審查去解決。

解釋或許提出一些標準,但解決的問題,恐怕比沒有解決的還多。

大法官在解釋文中,雖然闡述被跟追者享有的多項權利,提出如何劃界新聞自由的標準;但這些標準,多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什麼是「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跟追?在公眾場合不受侵擾的「合理期待」為何?如何判斷「新聞價值」和「公益」?連大法官都忍不住提出例示,卻不能涵蓋所有的事項。

只能說,法官將來判斷跟追採訪合法與否的依據,多了一些,但仍要由一個一個的案子,發展出我們社會文化對新聞採訪和個人自由互動尺度的標準。而警察是否足以勝任開罰者,法官能否扮好把關者的角色,也待檢驗。

因此,有大法官主張根本不必受理本件聲請案,更有大法官批評本案是「小題大做」,解釋的結果,並沒有改變實務運作的現狀。如果媒體不在乎小額罰鍰,一犯再犯,如內政部所說的處罰有如以彈弓打酷斯拉,又如何?

不過,當全球痛恨狗仔文化,媒體採訪屢屢引發被採訪者的憤怒時,本號解釋也許可以作為大家願意去面對檢討的一種心意。

心意歸心意,六八九號解釋只觸及新聞採訪跟追與個人在公眾場合不受侵擾自由的比較權衡,對於公眾人物的範圍、跟追可否以禁制令限制,以及媒體自律,解釋都未觸及。

媒體的自由與限制,問題還有一籮筐,六八九號解釋,只是一個印記而已。

原主審建議駁回 689號解釋差一點流產

攸關新聞自由與隱私權的第六八九號解釋,差點無緣「問世」。

據透露,蘋果日報認為社維法處罰跟追的規定有違憲之虞,當初聲請釋憲時,司法院長是賴英照。案子先由三名大法官組成小組提出初步建議,排入大法官會議審查。

最先分到這件釋憲案的「主審大法官」,認為本案為法律適用問題,建議駁回聲請,不予受理。但以研究新聞自由著稱的大法官林子儀,提出不同思考;他認為新聞自由與隱私權都牽涉憲法基本權的爭議,應該可以受理。

有幾位大法官發言支持林子儀,經過充分討論,「狗仔跟拍」釋憲案峰迴路轉,大法官決定受理;林子儀也表示願意承辦,案子由他主筆。

面對八卦新聞當道,新聞採訪與人民知的權利、新聞自由與隱私權之間的衝突,大法官如何闡明界限,不是件容易的事,釋憲案進展遲緩。

大法官經過討論,擬出四項爭點,於六月十六日在憲法法庭召開辯論庭。大法官決定開庭,代表一定要作出解釋的決心;因為依規定,大法官必須在辯論庭結束的兩個月內,作出解釋。

因為有三位大法官於本月十九日要赴內蒙參加行政法學會議,為了能在所有大法官都出席的前提下完成解釋,大法官連續幾周加開審查會,希望在十九日以前達成共識。

經過廣泛論,社維法不違憲的大原則雖然底定;但新聞自由及隱私權應受到限制的範圍,解釋要說到什麼程度,大法官歧見不少,甚至可以用「寸土必爭」來形容,共識形成沒有預期的快。

大法官看法分歧 梅鐸案、黑白集入意見書

大法官認為社維法處罰狗仔跟追的規定不違憲,但十五位大法官有十一人提出協同及部分不同意見書,顯示看法分歧。大法官陳春生舉最近梅鐸新聞集團的監聽事件為例,認為公權力適當介入似不能免。

大法官第六八九號解釋出爐後,包括蘇永欽、林錫堯、黃茂榮、葉百修、陳春生、陳新民提出協同意見書,林子儀、徐璧湖、許宗力、許玉秀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李震山則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

多位大法官都認為,當前社會存在可能造成個人嚴重侵擾的跟追態樣,包括緊迫糾纏、持續打不出聲的電話、寄發不可理喻的信件等;立法者及相關機關應依社會需要,考量是否引進如德、日等國的「反侵擾法」作為規範。

許宗力認為,六八九號解釋等於容許警察介入審查媒體採訪內容,過於輕忽警察審查對媒體可能的威脅。李震山更指出,社維法處罰跟追的規定,可能有強迫警察扮演私權爭執、定紛止爭的角色,侵越民事審判權。

大法官葉百修指出,本件解釋無法改變當前新聞媒體生態,與社會大眾對於新聞的偏好,只有賴新聞媒體善盡自我堅督的社會責任;否則公私不分、草木皆兵,人人生活毫無自我空間,「最後受害的是你、我與社會每一個人」。

大法官陳新民更引他日前閱讀聯合報黑白集「在無冕王與狗仔之間」一文,認為新聞記者應是標準的文化人。

大法官陳春生則質疑本件解釋似乎小題大作,解釋理由所述檢討改進建議,可能介入立法機關的政策選擇,不啻吹皺一池春水。

司改會:買通警察 就可逃避監督

大法官針對社維法處罰狗仔跟拍作出合憲解釋,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批評,此解釋等於讓警察審查跟拍採訪是否合法;說難聽點,公眾人物只要買通警察,不管作什麼事都可找警察來趕走媒體監督。

對於大法官解釋提及相關機關應檢討修法,林峰正也質疑,如果相關機關不檢討修法,又能怎樣?過去大法官曾針對司法院組織法作出解釋,要求在兩年內檢討修正;但從解釋至今已快十年,立法院照樣沒修法。

林峰正指出,大法官解釋認為記者只要有正當理由就可以跟拍,但誰來認定新聞自由與採訪的正當性?依據大法官解釋,仍是由警察來作,每個警察可能都有自己一套標準。

新聞自由 有了憲法保障

大法官第六八九號解釋,正式將新聞自由納入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的保障範疇,直接點出新聞自由應該受到憲法保障,確立新聞自由的憲法地位。

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通稱為「表現自由」。雖然有許多學者認為,出版自由指的就是新聞自由;但是新聞自由的憲法地位,並不算明確。

解釋指出,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有新聞價值的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達成公共監督,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是不可或缺的機制,應受憲法第十一條保障。

此外,言論、新聞自由與隱私權常常處在對立局面,大法官之前的解釋,只觸及隱私權和公權力的關係。

例如第二九三號解釋,處理議會監督對人民財產隱私的限制;第五八五號、六○三號解釋,有關警察臨檢及申領身分證要捺指紋,都是隱私權與公權力的拔河;第五○九號解釋在判斷刑法誹謗罪的合憲性,附帶提到隱私權。

六八九號解釋,是首件直接處理隱私權和新聞、表現自由的解釋。學者石世豪在釋憲辯論時就表示,這是重要的憲法時刻。

蘋果日報:大法官為德不卒

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昨天由律師尤伯祥與教授林明昕陪同發表聲明,贊同大法官肯定以跟追方式採訪新聞,但也批評大法官不敢面對現實,直接宣告社維法相關條款違憲,有為德不卒之譏。

蘋果日報對於大法官最終的解釋結果,表示相當遺憾;僅能沈痛呼籲主管機關及立法院儘速遵循大法官的指示,修正相關法律,確保新聞採訪自由。

尤伯祥指出,社維法處罰跟追的相關規定,是因循已遭宣告違憲的違警罰法而來;大法官雖然質疑此規定是否合於正當法律程序,卻未宣告違憲,等於是賦予警察判斷記者採訪及跟追行為的正當性,成為警察國家的復辟。

教授林明昕則認為,解釋文最令人難以接受的,是所謂新聞採訪必須以「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的事務」為限;若新聞以具有公益性才有新聞價值,媒體豈非僅屬政治、經濟等議題的附庸,有何新聞自由可言?

狗仔的限度/聯合報黑白集

大法官會議就蘋果日報記者跟監名模遭警方開單罰款一案釋憲,認定「社維法」並未違憲。正當英國「世界新聞報」因竊聽醜聞停刊餘波盪漾之際,此一釋憲案也為台灣狗仔的跟監行為畫出一道界線。

這 次釋憲案有兩層重要意義:其一,在個人隱私層面,強調個人在公、私領域均有免於「跟追」侵擾的自由,狗仔跟監不可逾越社會共同認知的界線。其二,在新聞自 由層面,根據新聞的「公益」本質,對「八卦狗仔」和一般「新聞記者」加以區別,不讓窺私狗仔戴著「新聞自由」的冠冕橫行。

兩個月前,憲政 法庭透過網路直播,就這件因一千五百元罰鍰引發的釋憲案展開辯論,民眾見證了此案的思辯過程。當時許多人擔心,若警察可任意向在路邊守候的記者開出罰單, 將對新聞自由造成莫大威脅。此次釋憲明白揭示:各種具公益性質之揭弊、公眾人物可受公評之醜行調查採訪,均不受社維法之規範,可稍釋疑慮。但在執行層次, 政府必須透過宣導讓員警清楚了解此一原則,才能避免釋憲案引發錯覺,而出現執法過當的憾事。

話說回來,僅憑「社維法」對跟追者區區三千元的罰款,要保障當事人的隱私,其實無濟於事,遑論遏阻狗仔的跟追。也難怪,外界形容這「像用彈弓打酷斯拉」。根本之計,如釋憲案所說的,自由權在合理範圍內須「互相容忍」,包括採訪自由和個人行動自由皆是。

同時,狗仔成群的媒體也該提高報導素質,別再假藉新聞自由之名為「偷窺」魚目混珠了。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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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畫紅線狗仔不得侵擾行動自由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廿九日針對「狗仔跟追」作成六八九號解釋,畫出一道新聞採訪界線。凡與公益性有關事由,可視為合法「跟追」,惟不得侵擾受跟追人行動自由,違反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八十九條第二款處罰的規定並不違憲。

該解釋也確立一般民眾,不論是不是公眾人物,在公共場域中的私人活動和隱私權受法律保護的基本原則,等同為新聞採訪與隱私衝突設定紅線。

解釋文指出,個人縱使在公共場域中,也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都受法律保護。

這項解釋是針對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因跟追聯華集團少東苗華斌、孫正華夫婦,被控違反社維法第八十九條第二項「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被警方裁罰一千五百元,王不服聲明異議,遭法院駁回後,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在六月十六日召開言詞辯論庭後,經十五位大法官熱烈討論,昨天做出合憲解釋,有六位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四位大法官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僅李震山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顯見大法官對此議題「百家爭鳴」。

大法官認為,社維法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並沒有違反法律的明確性原則,什麼叫做跟追或經勸阻不聽,要件定義都很明確。被裁罰後向法院提出抗告的相關程序,也沒有違反憲法所保障的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原則。

大法官認為,社維法是在保護個人的行動、身體權免於受傷害,在公共場域中可以合理期待不受侵擾的自由與資料自主權,因此,明訂處罰沒有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的行為。

大法官指出,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的事務,具有新聞價值,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這項跟追依社會通念被認定可容忍時,就具正當性,不在社維法處罰之列。

如果跟追達到緊迫程度,可能危及被跟追人身心安全或行動自由時,就不具正當性,社維法規定授權警察及時介入、制止,和憲法保障新聞自由的意旨並無違背。

大法官在解釋中也留下但書,社維法規定警察機關是維法裁罰,並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但為確保新聞採訪自由及維護個人的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這項裁罰是否適宜直接由法院決定,相關機關應該予以檢討,或另定專法做更周全的規定。

大法官會議:6大情況 跟追採訪具正當性

攸關新聞採訪自由與隱私權衝突的「狗仔跟追」釋憲案,大法官會議昨日作成釋字六八九號解釋,雖未就隱私權的內涵深入探討,仍就跟追採訪與私人活動領域受干擾的程度作了平衡,並用文字明確例示,若有犯罪等具新聞價值的六大情況,可視為跟追採訪的正當事由。

大 法官會議認為,新聞跟追事件必須具有公益性,並符合社會通念能夠容忍者,才具正當性。大法官認為可視為正當跟追採訪的六大情況,包括:一、犯罪或重大不當 行為之揭發。二、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的維護。三、政府施政的妥當性。四、公職人員執行職務與適任性。五、政治人物言行的可信任性。六、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 氣的言行。

大法官認為,採取跟追作為採訪方式,屬新聞採訪行為的一種,憲法十一條保障新聞自由,新聞採訪行為則是提供新聞報導內容不可缺少的資料蒐集、查證行為,都是新聞自由所保障的範疇。

也 因此,新聞採訪時如果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的報導,具一定的公益性,又屬大眾所關切並具有新聞價值時,固然可以採取必要的跟追行為,但如新聞採訪者的跟追行 為,已經侵擾個人在公共場域中可以合理期待私密領域不受他人干擾的自由或個人資料的自主權時,就必須衡量採訪內容是否具一定公益性及私人活動領域受干擾之 程度,來判斷跟追行為是否具有正當理由。如依社會通念認定屬可以容忍時,跟追行為就具正當理由,不在社維法八十九條第二款處罰之列。 不過,大法官也認 為,現今資訊科技高度發展及相關設備的方便取得,個人的私人活動受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等侵擾之可能大為增加,個人的私人活動及隱私受保護的需要, 也隨之提升。

憲法所保障的個人各項自由,包括新聞採訪自由,都不是絕對的,在不妨礙他人自由及維護社會秩序所必要下,可用法律或命令給予 適當的限制,而這項保護的四項法益包括人民的身體權、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及個人資料自主權。故個人縱使身處公共場域中,也應享有依社會通念不 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的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都受法律所保護。

警察裁罰改法院?大法官籲修法

「狗仔跟追」釋憲案,大法官會議雖作出不違憲結論,但大法官們也認為,鑑於判斷、權衡跟追行為之複雜性,為了確保新聞採訪自由、維護個人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相關機關應檢討修法,是否宜將跟追裁罰由現行的警察機關交由法院直接作出裁罰,或另定專法規範。

不過,外界解讀,釋憲文只是「平衡各方」的結果,尚未釐清採訪權與隱私權的界限。大法官一方面認定社維法不違憲,一方面又明列可以跟追、符合公益的六大原則,加上目前是由警察而非法院認定裁罰,顯示今後相關爭議仍會層出不窮,並未因此次釋憲而畫下句點。

大 法官昨日指出,立法者制定社維法跟追裁罰規定,以保護個人之身體、行動、私密領域或個人資料自主,其功能在使被跟追人得請求警察機關及時介入,制止或排除 因跟追行為對他所生之危害或侵擾,並由警察機關採取必要措施。例如大法官葉百修在協同意見書中,直指本解釋就隱私權與新聞自由的保障範圍與界限,並不明 確。他認為是聲請人並沒有明確指出違憲疑義。

因此立法者雖未明定由法官直接裁罰,但受裁罰者如有不服,還可向法院聲明異議,故社維法對於跟追行為的裁罰規定,並不牴觸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但 大法官強調,鑑於跟追行為所涉判斷與權衡之複雜性,並斟酌法院與警察機關職掌、專業、功能等不同,為使國家機關發揮最有效之功能,並確保新聞採訪之自由, 及維護個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建議是否宜由法院直接作裁罰之決定,相關機關應檢討修法,或是另定專法作周全規定。

大法官解釋文出爐後,朝野黨團都不排除下會期修法。國民黨團書記長謝國樑說「會研究」,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下會期將提案修法。

學者:採訪是否過當應由法院判定

「狗仔跟拍」釋憲案出爐後,國內傳播學者多認為,新聞自由須以公共利益為前提,本不應無限上綱;但在法治國家,記者的採訪行為是否過當,應由法院而非由警察機關判定。

師 大大傳所教授胡幼偉指出,新聞自由固然是成熟民主社會的表徵,但必須以維持或增進公共利益的社會責任為前提,畢竟新聞自由不可能沒有極限、擴及所有人的所 有資訊,例如個人的財務、感情、信仰、病歷等訊息,都屬個人隱私的範疇,無須向公眾公開,這也是公職人員公布財產狀況須特別立法規範的原因。

台 大新聞所所長林麗雲則表示,記者當然要尊重採訪對象的隱私權、人身自由及安全,但在民主法治國家,採訪行為是否過當,應經法院公正審理,而非由警察機關逕 自認定。胡幼偉對此也抱持相同觀點,他表示,法院審理比警察機關更周延、妥當,美國就有一些案例,由法院裁定記者在特定場合採訪名人的分際。

媒 體觀察基金會董事長管中祥認為,新聞採訪方式應更具彈性,沒有一定的模式,他不反對用偷拍、錄音等不符合「常規」的方式蒐集資料,畢竟記者有時須藉此才能 揭露事實。如果此案例凸顯現有法規規範不足之處,相關單位確實可以討論增修現行法律補足,但最好是透過訴訟程序,累積更多個案判決以形成慣例。

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李震山:解釋文「顧此失彼」

大 法官李震山對「狗仔跟追」釋憲案,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他認為,社維法對跟追的裁罰規定、救濟制度,對「跟追者」與「被跟追者」雙方的訴訟權的保障不足, 警察變為解決「跟追」紛爭的最後一道防線,弱化了正當司法救濟程序;他認為「警察不能取代法院」,本解釋案無助緩解、改善不當跟追情況。

李震山建議,為解決跟追糾紛,宜改由普通民事庭審理,採通常審判程序或行言詞辯論,藉以釐清重大爭點,在個案中操作雙方基本權利衝突的權衡。他認為可考慮比照家暴案聲請民事保護令,並設計另一種由法院核發的禁制令、或聲請假處分,來限制不當跟追行為。

李震山認為,本解釋案就警察裁罰權部分,並未從法治國權力分立原則之憲法觀點詳加審查,僅援引社維法為依據作出合憲結果,這種化約式思考,欲妥適調和跟追者與被跟追者間多元價值與多重基本權利之衝突,並證明社維法裁罰規定符合憲法課予國家保護基本權利之義務,他難以贊同。

李震山指出,社維法跟追裁罰規定是對跟追者與被跟追者兩方爭執關係,交由警察介入處理並裁罰的「三面關係」。國家必須兼顧兩私人間相互對立基本權利的衝突與衡量,已涉入基本權利功能中國家保護義務的領域。他強調本解釋案未認真面對這三面關係,從而進退失據、顧此失彼。

他指出,社維法跟追裁罰規定,因未區分事件之性質,一律賦予警察裁罰權,迫使警察介入跟追者與被跟追者之私爭執或基本權利衝突之評價工作,致有侵越民事審判權而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之疑慮。

社維法賦予警察介入排除或制止權力,僅係因私權爭執所生之急迫性危害,目前乃為輔助司法救濟一時之窮,不能取代法院。

保障採訪 首納公民記者

大 法官會議釋字六八九號解釋,保障新聞採訪合理、正當的跟追行為,並不侷限在傳統新聞媒體機構內的新聞記者,鑑於網路時代新科技的演變,大法官認為也該把監 督公共議題的「公民記者」一併納入。這是「公民記者」首度出現在釋憲文中,一般認為,對於「公民記者」的合法性、正當性與發揮空間將是一大鼓舞。

大法官在討論六八九號解釋文時認為,為了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的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是不可或缺的機制。

釋憲文指出,新聞採訪行為是提供新聞報導內容所不可或缺的資訊蒐集、查證行為,新聞自由所保障的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的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也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有新聞價值的資訊於大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的新聞採訪行為。

所以擁有網路發言權的公民記者,若以跟追行為採訪具有新聞價值的事件、對象,也該受到如同新聞機構的記者相同的保障。

「警察國家復辟」?蘋果表遺憾

大 法官會議昨天認定《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跟拍行為並不違憲。蘋果日報隨即發表聲明,認為大法官此舉形同賦予警察判斷記者採訪及其他跟追行為的正當性,恐造 成「警察國家復辟」,對此表達沉痛與遺憾。但對於大法官認定跟追採訪應受新聞自由保障,蘋果日報也表示肯定,並期許警察及法院能依此解釋適用社維法。

蘋果日報並呼籲主管機關,儘速遵循大法官解釋文進行修法,以確保新聞採訪之自由。

大法官解釋出爐後,蘋果日報立即在半小時內舉行記者會,由提起釋憲聲請的記者王煒博,與委任代理人律師尤伯祥、學者林明昕等人說明立場。

蘋 果日報聲明指出,解釋文最令人難以接受的,就是新聞採訪須以採訪之「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者為限。因為記者在未採 訪新聞或跟採訪之對象前,無法獲悉該新聞是否具有「公益性」或「新聞價值」,蘋果認為大法官不明瞭新聞形成過程,才做出這種解釋。

蘋果日報也質疑大法官,既然已在解釋文末質疑相關規定是否合於正當法律程序,並進而責令相關機關檢討修正,大法官卻不敢面對現實,直接於解釋文中宣告系爭條款之違憲性。

尤伯祥表示,大法官解釋文刻意將跟追採訪行為窄化、模糊化,將讓警察執行公權力、記者採訪時,難以有明確遵循標準,造成實務上的困擾。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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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拍與隱私權釋憲 裁罰合憲 蘋果遺憾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作出釋字第689號解釋,對於採訪權與隱私權爭議,大法官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又勸阻不聽的裁罰規定「合憲」;一般解讀本案釋憲結果是「內政部贏了、蘋果日報輸了!」

全案係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不滿跟拍名人孫正華及其夫婿苗華斌時,遭警方及台北地院以違反社維法而裁罰1500元,王煒博認為損害新聞自由而聲請釋憲;昨天釋憲認定未違憲後,王煒博無法翻案聲請再審。

對 此結果,內政部執行秘書劉文仕說,感謝大法官採納內政部的見解,現行法制內排除惡意跟追者,此條文是唯一即時有效的工具,是保障一般人民之行動自由及個人 隱私,「絕無侵犯新聞採訪自由之意旨」,大法官解釋也認為該法條必須有「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及「經勸阻不聽」三要件才構成違法,內政部將責成警政 署依此精神及規定嚴格執行,並強化教育訓練,希望在不妨害正當採訪行為前提下,確保新聞自由與人民權益。

是否由法院直接裁罰 應檢討修法

對 於大法官解釋理由書認為「是否宜由法院直接作裁罰之決定,相關機關應予檢討修法」,劉文仕說,社維法僅針對裁罰「拘留」的規定才移送法院,該法條規定罰鍰 3000元以下,要違反此規定移送法院「還有些難題」,大法官解釋文並未要求修法,只在解釋理由書提到此事,內政部會列入檢討、審慎研究。

糾纏如何防制 應速規範

蘋 果日報對「合憲」結果表示遺憾,認為若新聞採訪須以具「公益性的事務」為限,則新聞豈不成為政治、經濟等議題附庸?完全背離新聞學和憲法學理,故呼籲立法 院或主管機關應儘速修法;而釋憲案對於社維法第89條第2款,對「糾纏」現象如何防制也未說明,應速提法律規範,以免成為箝制記者蒐集、採訪新聞的利器。

當事人王煒博表示,新聞採訪自由和騷擾受訪者絕對不同,他無意去騷擾受訪者,1500元罰金他已繳納。孫正華以簡訊表示︰「在台灣還未因狗仔追車造成交通事故前,釐清法規很好。」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昨開記者會指出,解釋文認為社維法對新聞自由限制未過當、也符合「比例原則」,未違反人民工作權。至於法條規定警察機關為跟追行為的裁罰機關,大法官認為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因若不服可向法院聲明異議。

大法官在解釋理由書中,要求內政部須自行決定是否應修改社維法,將裁罰機關改由法院直接裁罰,而不須先由警察機關行使,或乾脆另定專法對跟追作出周全規定。林錦芳說,大法官對此持開放態度,未要求內政部非得檢討社維法不可。

針對跟追採訪新聞界限,大法官認為有兩大原則:採訪事務須「具一定公益性」,並有一定新聞價值;其次,跟追方式須是「社會通念能容忍」的「正當理由」。

全體大法官 無人提不同意見書

什麼是「具一定公益性」?大法官列舉六大項:揭發犯罪或重大不當行為、維護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政府施政妥當性、公職人員執行職務與適任性、政治人物可信任性、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的言行。

衡量跟追的標準有二,如已達緊迫程度,可能危及身心安全或行動自由,就不具正當性,此時警察可介入、制止;若未達緊迫程度,卻侵害公共場域的私密領域,干擾被跟追人自由或個人資料自主性,衡量公益性和社會通念容忍度,若社維法予以限制,未牴觸新聞自由和記者工作權。

大法官認為,記者行動自由及新聞採訪自由的保障並非絕對,法律有權限制,新聞採訪自由不專屬於新聞機構的記者,例如時下流行的「公民記者」,為提供新聞價值的資訊所作採訪,或為促進公益、監督政府的採訪也適用本釋憲案,但徵信社不包括在內。

全體大法官對本案合憲解釋內容具有高度共識,包括司法院正、副院長在內的15位大法官,無人提出「不同意見書」,只有林子儀等5位大法官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還提「部分協同意見書」,副院長蘇永欽等6位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

〈法界難認同〉警豈可審查新聞? 法界有異見

民 間司改會執行長林?正指出,大法官解釋前段寫得很漂亮,強調保障個人隱私的重要並賦予媒體及非媒體記者均享新聞自由,但最後卻讓警察可審查新聞內容,進而 認定記者有無必要跟追;他認為,大法官根本沒解決問題,以大法官最常用的「社會通念」來說,應該很少人期待警察有能力審查新聞。

大法官許宗力在部分不同意見書中寫到,要面面俱到不可能,但他會選擇明白宣告,社維法跟追裁罰的規定是使警察機關可以介入審查新聞採訪內容,違反對新聞自由限制的正當法律程序而「部分違憲」。

林?正指出,新聞採訪的時機稍縱即逝,若讓警察認定記者跟追人是否過當,記者不服雖可向法院聲明異議,而法官最後若認定記者跟追無不當、免罰,但此時新聞時機已過,記者可以向警察請求國家賠償嗎?

林?正︰大法官未解決問題

大法官許宗力在部分不同意見書表示,解套之道在於,只有在記者跟追行為已明確危害到被追人的生命、身體安全、行動自由,如飛車追逐、追身或包圍採訪時,警察才可介入;或可比照家暴保護令,由法官來判斷跟追採訪的界限,以避免警察干涉新聞自由或涉入政治。

許宗力︰警不宜判斷新聞

許宗力認為,國家權力、特別是警察,不應該代閱聽大眾判斷新聞價值的高低與公益性,更別說在新聞被「跟」出來前,就容許警察介入審查潛在新聞價值高低,來決定什麼新聞值得挖掘。

林?正也認為,大法官解釋並未強制有關機關修法,沒有實質效力,且被跟追採訪者,多半有權有勢有錢,將來若真要立法,誰會比較有力量?

大 法官陳新民則在協同意見書中提到,將來若修法,讓記者跟追採訪案由法院受理,記者就須出庭應訊,記者工作忙碌,豈能為最高3000元罰鍰的案件出庭?而被 跟追的人也要出庭指認;陳新民認為,若移送法院,即屬不便利於跟追人,且二度傷害被跟追人,是浪費司法資源的「三輸」局面。

〈學界看法兩極〉釋憲應當個案 避免寒蟬效應

傳播學者對釋憲內容各有不同看法,有持反對立場,認為可能引起媒體「寒蟬效應」,不宜做為通案;也有學者表示,「新聞自由」必須與「維護公共利益」有關,媒體不應該動輒以新聞自由為名義,採取跟拍手段迫使受訪者就範。

世新大學新聞傳播學院院長陳清河指出,釋憲結果恐怕會讓新聞採訪愈來愈麻煩,甚至引發寒蟬效應,有些社會黑暗面的報導須藉特殊的採訪方式調查,若當事人引本案拒訪或抵制,會限縮新聞自由,這次釋憲最好只是針對當下個案,而不宜做為通案,也不應該成為未來的法律依據。

台灣藝術大學廣電系主任賴祥蔚則認為,大法官釋憲是希望在「隱私權」、「新聞自由」間取得平衡,但因存在模糊地帶,分際還是很難拿捏。

賴祥蔚說,美英等國的媒體跟拍比台灣更具壓迫感,台灣則比國外重視對隱私權的保護,但先進國家對新聞自由的保障更高,此案若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很有可能被判定違憲。

他建議,公開場合的合理跟拍是可以的,但應避免飛車追逐等危險狀況,不要對當事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困擾,也不應堵住受訪者去路,強迫一定要發言才能離開,若對方在圍牆內活動,也不宜站在車頂或椅子上朝內拍攝。

賴祥蔚強調,每個受訪者對於是否過當的感受不同,還是必須以個案認定。

有人認為不應侵犯隱私

台師大大傳系教授胡幼偉則認為,新聞自由必須與維護公共利益有關,媒體不得以「閱聽人知的權利」侵犯隱私權,也不應該動輒以新聞自由為名義,採取跟拍手段迫使受訪者就範。

胡幼偉指出,如何在不妨害受訪者人身自由又不破壞雙方關係的情況下,讓受訪者願意受訪,這涉及採訪技術、新聞經營,是記者不斷要磨練的,若對方不願受訪,就採逼迫或跟拍的方式,反而讓人生畏,形同「暴力討債」,不是媒體經營的長久之道。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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