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6日 星期六

新聞自選輯 20070616

火車相撞 車殼削一半 血肉飛濺

台鐵昨天發生火車相撞重大意外,莒光號機車頭駕駛員黃林忠良不僅擅自關閉列車自動防撞系統(ATP),還涉嫌闖紅燈,在宜蘭縣大里站南側撞上對向的電聯車,造成五死六重傷十一人輕傷慘劇。
受創最重的電聯車第二節車廂,被撞得一片殘破,半邊車殼不見;首當其衝的乘客血肉模糊。花東線因而中斷,在深夜十一時恢復單向通車。

檢警調查,昨天上午十時卅四分,附掛四節車廂的二七一九次電聯車(台北樹林出發欲往蘇澳),駛離大里車站正換軌前行時,被逆向而來的機車頭(宜蘭頭城到基隆七堵)攔腰撞上;事故地點距大里站僅約二百五十公尺。

轟然巨響與刺耳撕裂聲中,現場盡是燒焦味與煙塵,電聯車第二節車廂右側鐵殼整個被機車頭削掉,整排座椅遭擠爛,原本以零點三公分不鏽鋼板包覆、厚達十公分車壁,被擠壓成廢鐵。

「真是恐怖!」開車經過的頭城鎮石城里民楊長明,聽到碰一聲,回頭一看,「哇,不得了,火車相撞。」趕緊停車救人,目睹乘客驚惶跳車,有的一跛跛逃命,有的高喊救命。座椅翻飛、血跡四濺的車廂裡傳出哀嚎聲,車體破了個大洞,一女乘客被彈出車外,陳屍鐵軌,腦漿溢出。

受創最重的電聯車第二節車廂全部出軌,第三節車廂一半在軌道外,傷亡乘客大多坐在第二節車廂,靠右車壁的乘客最慘。

電聯車駕駛員茅宇森,車禍後整個人都癱掉,失控得猛捶胸口,最後蹲在駕駛室外,雙手蒙頭發抖。機車頭駕駛員黃林忠良也嚇呆了,躲在駕駛室不敢出車門。

「快!快!快!」宜蘭縣消防局與救難人員抬出傷者,尖銳鳴笛聲中,救護車一輛接一輛送醫急救,「我的家人怎麼了,在那裡,告訴我。」「天啊,怎麼會這樣?」焦急的家屬哭著趕到醫院失控大罵,表示一定會追究台鐵肇事責任,鐵路警察局長于建中忙著安撫。

「初步研判,應該是莒光號機車頭駕駛黃林忠良闖紅燈才肇事。」宜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陳炎辰表示,檢察官石佳珍在現場勘察,發現車禍現場南端的鐵軌號誌還亮著紅燈,懷疑黃林忠良闖了紅燈;檢方也不排除號誌燈臨時故障,要求警方到向鐵路總局調閱相關資料。

大型吊車花七個多小時,直到下午近六時才把電聯車和機車頭拖離。現場人員吊離有如廢鐵的車廂時說:「鐵都變成這樣,更何況是人!」

ATP減速煞車 遇熱就秀逗

ATP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uto Train Protection)分為地上及車上設備,投資卅九億元的採購案卻內幕重重,昨天出大狀況,很難讓人沒有其他連想。

台鐵熟知內情人士直指,台鐵從瑞典買回的ATP,只要碰到大太陽晒幾天或大雨連著下就會短路,這次闖紅燈雖然是駕駛員疏忽,但如果ATP有發揮作用,遺憾就不會發生,有司機員還說,「ATP不買比買還糟糕」。

ATP 最主要的功能在避免列車冒進險阻、過站不停、停車時車廂超過月台的狀況發生,也可在列車超速、闖紅黃燈時發揮作用,一旦列車超速達三公里以上,列車防護系 統會自動減至安全速度;紅燈前,防護系統會提醒駕駛煞車,如果駕駛闖紅燈,列車會緊急煞車;ATP也有類似飛機「黑盒子」的功能,可做為行車紀錄器用。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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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億防護系統 失靈釀禍 一天故障18次

台 鐵耗資近39億元採購用以防止意外的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utomatic Train Protection,ATP),昨在列車要闖紅燈時竟不能發揮防護功能,以致造成列車相撞多人死傷慘劇。有立委質疑ATP的採購流程涉「人謀不臧」;消 基會也批評台鐵花大錢還無法保護人命、「實在很離譜」。交通部長蔡堆昨下令徹查ATP系統失靈事件。

火車大災難專版
台鐵從瑞典龐巴迪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引進ATP系統,去年初開始安裝使用,目前全線軌道已全面裝妥,車上系統部分,729列車輛只安裝完成620輛。台鐵表示,有特殊狀況時,鐵軌上的ATP感測器會發出訊號到火車駕駛室的車上機,讓列車自動減速或是在前方的紅燈前煞車。

「沒發揮防護還釀禍」
然而ATP系統自去年上路以來卻問題不斷,不僅曾因高溫導致線路毀壞、無法運作,也曾發生列車莫名自動煞車,訊號錯亂等問題。台鐵官員昨透露,該系統不僅沒有一天是零故障,本月更曾最多有一天18次故障紀錄。
立委劉文雄痛批台鐵採購流程根本是「人謀不臧」,即便無法符合需求也照買,「是很糟糕的採購流程」;等救災告段落,將要求台鐵做出交代。
鐵道專家鄭銘彰表示,台鐵ATP的故障率及不良率都很高,台鐵應追究龐巴迪為何無法提供符合台灣需要的商品規格。鐵道研究者鄭羽哲表示,相關單位應檢討台鐵採購這套設備時,系統規格是否符合台灣環境。
中 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程仁宏痛批台鐵花大錢買列車自動防護系統,不但沒有達成防護目標,還釀成大禍,「實在很離譜」。有台鐵官員私下不諱言指出, 高鐵的列車自動防護系統故障後還有兩套同樣的備援系統,台鐵唯一的防護系統卻又故障率高,安全防護能力如同雞蛋般薄弱。

疑廠商未做耐久測試
當初負責這項採購案的台鐵局副局長黃民仁昨說,這項採購已規劃十年多,他只負責督導業務,要採購這套系統是因過去的防護系統只有點對點功能,無法進行全面防護。
台鐵則解釋,瑞典龐巴迪以往都是為歐洲國家個別設計符合該國需求的ATP系統,而這次賣給台灣的系統,則是首套各國通用的設計系統。
台鐵懷疑出現不穩定是廠商未做耐久測試所致。

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TP)小檔案
全稱:Automatic Train Protection
耗費金額:38~39億元
功能:
.監督軌道狀況及列車速度,以保列車最安全之行駛
.提供列車司機適當的警告訊號,以保持適當煞車距離,防止相撞或進入未經許可之區間
作用方式:
.列車超速達3公里以上,ATP會使列車自動減速
.紅燈前,防護系統會提醒司機煞車
.若司機闖紅燈,列車將緊急煞車
.遇黃燈時,列車會減速至時速60公里
裝設進度:729輛列車中已經有620輛完成安裝,預計年底全面完成
現有問題:
.過去曾因高溫發生線路故障、ATP單日故障達數十次
.本月ATP曾出現單日最高18次、最低4次故障紀錄,已違反廠商承諾的每天不超過15次

近年國外火車對撞意外
2007/06/15 義大利
薩丁尼亞島一列貨運火車疑因通訊疏失,和一列載客列車在單軌鐵道迎頭撞上,造成3死6傷。
2006/10/11 法國
因軌道作業人員失誤,一載貨列車與載客列車對撞,造成13死20多傷。
2006/08/21 埃及
一列載客火車因司機操作失誤,追撞火車站外等候進站的另一列火車,造成58死143傷。
2005/07/13 巴基斯坦
「喀拉蚩特快車」司機疑因看錯號誌或打瞌睡,撞上暫停的「奎達特快車」,此時另列「塔滋甘特快車」撞上翻覆的車廂,造成逾150死200傷。
2004/04/22 北韓
兩列載運硝酸銨和燃油的火車相撞,引起巨大爆炸,夷平方圓一公里內建築物,造成150死1300傷。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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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總統機密特權 應制衡


大法官昨天作出釋字六二七號解釋,重點之一是承認總統有國家機密特權,並要求在立法機關增訂為總統量身訂做的「拒絕證言權」、「拒絕提交相關證物權」規定;但在此以前,相關認定權限在法院。

解釋指出,總統在憲法及增修條文賦予的行政權範圍內,享有「國家機密特權」,可以在刑事訴訟中拒絕證言、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但此非絕對的權力,仍應有制衡機制,立法機關應就拒絕的要件、程序,增訂對總統的特別規定。

在法律公布實施前,就涉及在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範圍內,國家機密事項的訊問、陳述,或證物的提出、交付,須由總統就是否妨害國家利益作合理的釋明;否則,檢察官、法官可斟酌個案,扣押文書物件,要求公務員就職務上秘密事項等說明。

總統對上述處分或裁定不服,可以向高院五名法官組成的特別合議庭異議或抗告;在合議庭裁定前,前述對總統不利的裁定必應停止執行。

為尊重總統,總統陳述相關證言、提交相關證物是否有妨害國家利益時,檢審應依保密程序進行,且應特別考量是否會有妨害國家安全之虞。

對於法院審理中的個案,大法官認為,當總統已提出的資訊,是否要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保密作業辦法進行審理程序,要看總統有沒有依該法核定為國家機密。

如果總統沒有依法核定,就依一般的公開審判程序進行,但在訴訟中,總統可隨時作出核定,或另外提出其他已核定的國家機密;此時,法院即須依國家機密保護法不公開審理,但已公開進行的程序並不因而受到影響。

總統豁免權 不及於共犯

大法官昨天作出六二七號解釋界定總統刑事豁免權範圍,指總統的共犯不享有刑事豁免權;司法機關在偵審他人刑案時,也可對總統調查證據、保全證據,並可在一定條件下搜索和總統相關的處所,但應「避免」總統執行職務及居住的處所。

豁免權非免責 只是暫不追究

解釋指出,總統的刑事豁免權,是一種暫時不追究的程序障礙,而不是總統就其犯罪行為享有永不受追究的實體免責權。

大法官認為,憲法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所指,總統可不受「刑事上訴究」,指的是當總統在任時,不得把總統當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來偵查、起訴或審判。

依此,總統就任前,還未被依犯罪嫌疑人、被告偵查、審判者,自其就職起,不得開始;就任前已開始者,自就職日起立即停止,等卸任後再續行。不過,和總統尊崇、職權無關的措施,或現場的即時勘察,不在此限。

可因他人刑案 對總統查證據

大法官也認為,總統刑事豁免權只及於總統個人,因此司法機關偵審他人刑案時,可以對總統進行證據調查及保全;若因而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為避免證據湮滅,仍可做必要的證據保全,例如,勘驗物件、調閱文書及物件。

上述的調查證據及保全工作,不能限制總統的人身自由,如拘提、勘驗或搜索總統的身體等,也不能妨礙總統正常行使職權。

而當有搜索和總統有關的特定住所,以逮捕特定人、扣押等特定物件或電磁紀錄的必要時,大法官要求立法機關應立法,增訂對總統搜索處所的限制、總統得拒絕搜索、扣押的事由,及特別的司法審查,與聲明不服的程序。

總統府及官邸 應該避免搜索

在立法公布施行前,除非總統同意,無論上述特定處所、物件或電磁紀錄是否涉國家機密,均應由檢察官聲請高院及其分院,以五法官組成的特別合議庭來審查搜索、扣押的適當及必要性;非經裁准不得搜索,但搜索處所應避免總統執行職務及居住的處所。

解釋並指出,總統可以為他人的刑事案件作證,但為尊崇總統,應準用民事訴訟法「就其所在地詢問」的規定;但總統也可捨棄這項優遇。

總 統的刑事豁免權因係針對總統職位的保障,原則上總統不能事前、概括的拋棄。不過,大法官認為可有例外,除了以總統為被告的刑事起訴或審判(不包括偵查)程 序,或其他客觀上足認會損傷總統尊崇、妨礙總統行使職權的情形外,總統自願配合的個別調查證據行為,並未違背憲法給予這項憲法特權的目的。

偵審總統共犯 程序不受影響

至於總統拋棄刑事豁免權的情形,究竟有無牴觸本解釋文的意旨,在案件起訴後,由法院審酌認定。

也因為刑事豁免權是針對總統職位而設,共犯等其他參與總統所涉犯罪的人,並不在總統刑事豁免權保障的範圍內,偵審機關對共犯等偵審程序,不受影響。

在總統國家機密特權方面,大法官認為在特定情況下,總統有決定不公開資訊的「國家機密特權」,而可在刑事訴訟中享有拒絕到法庭作證、拒提交付相關證物的權利,這些都需要立法來作特別規範。

在立法前,總統若未合理說明,檢察官、法官可以審酌個案作出處分。若結果對總統不利,總統可以向高院五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提出抗告;在此之前,原來對總統不利的處分須暫時停止執行。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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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 總統刑事豁免權 不及於他人

大法官解釋總統刑事豁免權的內涵,計分四大項釋示。大法官明確指出,總統的刑事豁免權專屬總統一人,與總統有關的共同正犯、幫助犯、教唆犯等,均不在保障之列,其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並不因總統的刑事豁免權而受影響。

第一部分,大法官闡明憲法第五十二條的「不受刑事上的訴究」,有關「訴究」的意義,包括偵查、起訴、審判程序。

確認刑豁權擴及偵查 享尊崇

但是,大法官認為,對總統身分的尊崇與職權的行使無直接關涉的措施(例如,檢察官對於告訴、告發或移送,及法院對自訴案,均可收案或登記),或對犯罪現場的即時勘察,均不在此限。

諭示立院訂特別法 規範搜索

刑事豁免權也不及於與總統有關的他人。大法官認為,因他人(例如吳淑珍)刑事案,而對總統所為的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不受豁免權保護傘之保護。

不過,這項保全證據處分,大法官諭示有兩項限制,一是不得限制總統的人身自由,例如,拘提、扣押、搜索、勘驗與鑑定;二是不得妨礙總統職權的正常行使。

第二部分,大法官諭示立法機關增訂特別的法律,以規範有搜索與總統有關的特定處所、逮捕特定人、扣押特定物件或紀錄之必要者。

這項特別適用於總統的司法程序,包括總統得拒絕證言、拒絕提交相證物之要件及相關程序、搜索或扣押事由,搜索處所之限制等大法官要求立法機關應增訂。

在法律公布施行前,大法官指出,除了總統同意之外,無論是否涉及國家機密,均應由檢察官聲請高院或其分院,由五位法官組成特別合議庭審查有關搜索、扣押的適當性與必要性,非經特別合議庭裁准,不得為之。但搜索處所應避免總統執行職務及居住的處所。

總統刑豁權 拋棄可隨時回復

第三部分,大法官諭示,總統刑事豁免權不及於作證義務。不過,元首為證人時,應就其所在詢問之。也就是說,李子春檢察官傳喚陳水扁到花蓮出庭作證的作法,是不合大法官釋示意旨。

第四部分,強調總統的刑事豁免權,是針對總統職位而設的,僅專屬總統一人,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均不在刑事豁免權保障範圍內。

據解釋,總統的刑事豁免權原則上不得拋棄,所謂原則上不得拋棄,是指原則上不得事前、概括拋棄其豁免權,像陳水扁就曾在國務機要費應訊時公開表示他要放棄刑事豁免權,後來又主張不得拋棄,態度前後不一。

大法官指出,經總統自願配合,事實上也未造成總統尊崇與職權之損傷或妨礙,而拋棄其個案豁免權,並不違背憲法意旨,總統也可以隨時回復其豁免權。

大法官認為,總統拋棄其刑事豁免權,是否違反本解釋意旨,若該案件已起訴者(例如,吳淑珍案),由法院審酌之。

涉國家機密 總統可拒作證

大法官解釋,確認總統擁有機密特權及拒絕證言權。對於審判中的國務機要費案,大法官指出,如尚未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總統依法改核定為國家機密,法院即應改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相關規定續行審理程序。

至於審理總統核定的國家機密資訊作為證言或證物,是否妨害國家利益?大法官認為,亦應視總統是否合理釋明,由承審法院審酌具體個案情形辦理,若有異議或抗告,則由高院或其分院五位法官組成特別合議庭審理之。

大法官解釋,首先確認總統是憲法上的最高行政首長,在職責範圍內,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資訊的公開,認為有妨礙國家與國家利益之虞者,應負保守秘密之義務,亦有決定不予公開的權力。

大法官認為,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是立法者賦予總統單獨核定國家機密且永久保密的權限,其他國家機關(例如法院)行使職權時,如涉及此類資訊,應予適當尊 重。不過,大法官指出,總統行使國家機密特權時,仍應符合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法基本原則,而非憲法上的絕對權力。

大法官指出,基於國家機密特權,總統享有拒絕證言權,也有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權。立法機關應就總統拒絕證言,拒絕提交證物的要件及程序,增訂適用總統的特別規定。

在該法律公布施行前,涉及總統國家機密特權事項的訊問、陳述,或證物的提出、交付,究竟是否妨害國家利益?大法官指出,應由總統合理釋明。

假若總統未能合理釋明者,大法官指出,檢察官或法院應審酌具體個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卅四條、一百七十九條、一百八十三條等規定,審酌國家利益處分或裁定。

總統對於檢察官處分或法院的裁定,如有不服,大法官指出,總統可以依本解釋意旨聲明異議或抗告,仍由高院或其分院五位法官組成特別合議庭審理異議或抗告 案。大法官指出,當總統以書面合理釋明,相關證言之陳述與證物的提交,有妨害國家利益之虞者,檢察官與法院應予尊重。

至於法院審理個案(即國務機要費案),涉及總統已提出的資訊者,是否應適用國家機密保護及「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相關規定進行審理程序?大法官指出,應視總統是否已依國家保保護法規定核定機密等級。

大法官認為,總統如果尚未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等級者,在訴訟進行中,才依法改核定為國家機密,法院即應改依國家機密保密程序續行審理程序,至於其已進行的程序,並不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程序規定。

國家機密特權 總統超級保護傘

為了破解國務機要費審判,總統陳水扁拿出國家機密特權,確實是保命高招,但是更令人嘆為觀止的是,大法官竟然自行創制出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此一特權 可以違反已經三讀且經總統公布施行的法律案,又侵犯司法權,付出如此大的代價,難道只是為了替陳總統量身訂作保護傘?

大法官自創 違法且侵犯司法權

其實,即使沒有總統刑事豁免權,大法官創設的國家機密特權,已為任何總統架起超大的保護傘。

首先,依照大法官釋字六二七號,總統依其國家機密特權,即使面對刑事訴訟程序,只要總統認定是國家機密,就可拒絕作證或交出證物。

不只於此,台灣本已有國家機密保護法,可以規範國家機密,總統並有單獨核定的權限,但是,大法官又再開一扇方便之門,未來,總統若因涉案,臨時要再找出國家機密的護身符,在訴訟程序進行中,還可以再將爭議資料核定為國家機密,便可中斷司法審判程序。

大張保護傘 便可中斷司法審判

大法官給總統如此大的權限,其憲法依據為何?在六二七號釋憲文中,連大法官都坦承,「憲法並未明定規定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因此,唯一的根據,是大法官在五八五號釋憲文的另一個創制「行政首長行政特權」。

而為了讓總統可以適用所謂的「行政特權」,大法官竟然不顧憲法第五十三條明言「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視總統為「最高行政首長」,接下來再賦予總統國家機密特權。

大法官的創制,不但憲法中難找到根據,在其他民主國家,也未見前例,即使是明確採取總統制的美國,大法官從未在釋憲時賦予總統行政特權,尼克森就是援引行 政特權失利,而必須交出和助理的錄音帶,美國大法官並明文,總統的行政權特並非絕對,只有在其誠實地執行職務,才享有此特權。

行政權獨大 已違權力分立原則

美國即使也有所謂的「國家機密特權」,但是,美國仍以民事求償案件為限,因為,美國大法官釋憲時多次強調,任何行政官員、尤其是總統,在涉及刑事犯罪時,不能自居法律之上。但是,台灣的大法官,則是輕易就讓總統超乎司法之上。

同時,即使是已經相當濫權的小布希政府,在援引國家機密特權時,仍須交由負責審判的法院裁定,這才符合行政權及司法權的權力分立的原則;相反的,六二七號釋憲文則要求立院立法,明定總統對他認定的國家機密,可以拒絕作證及交出證物。

對於這樣「行政權獨大」的釋憲內容,大法官如果還稱之為是「權力分立」,那些提出權立分立原則的先賢孟德思鳩、麥迪遜等人,可能會嚇得從墳墓跳起來。

界定總統特權 大法官創設「特別司法審」

眾所矚目的國務機要費案,衍生陳水扁總統聲請大法官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昨日作出解釋,確認總統擁有國家機密特權,及免於刑事偵查、起訴、審判的特權,但也創設特別司法審查制度,使總統的特權最終必須接受司法審查,形式上並非憲法上的絕對權力。

本號解釋雖未確認吳淑珍等被告同受刑事豁免權保護傘保護,但因確認總統擁有國家機密特權,因此,特別司法審查制度未來如何與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鬥法」,實質上將構成阻撓審判的效應。

釋字六二七號解釋的第一項主題是: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的規範目的與保障內涵為何?

總統涉犯罪 可採證據保全

大法官認為,總統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包含不得偵查、起訴與審判。不過,總統的刑事豁免權,只有總統一人享有此一特權,總統原則上不得拋棄此一特權,若有拋棄得隨時回復特權。

大法官表示,如果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時,雖然不得進行偵查,但只要不限制總統的人身自由、不妨礙總統職權的正常行使,仍可採取必要的證據保全。

假若有搜索與總統有關之特定處所,以逮捕特定人、扣押特定物或紀錄的必要時,大法官特別創設特別司法審查制度,同時要求立法院增訂適用於總統的特別搜索、扣押規定。

在完成立法之前,大法官表示,上述特別搜索、扣押程序,應由檢察官聲請高院或其分院組成五位法官的特別合議審查其適當性與必要性。

大法官解釋的第二項主題,是總統是憲法上最高行政首長,享有單獨核定國家機密及永久保密的特權;而且,總統只要合理釋明,對於涉及國家機密事項,也享有拒絕證言權。

特權非絕對權力 須受約制

不過,大法官表示,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司法固然應予尊重,但並非憲法上的絕對權力,是否妨害國家利益?仍須受前述的特別司法審查制度的最後審查、約制。

大法官昨日的解釋,並無大法官提出不同或協同意見書。

「總統刑事豁免權與國家機密特權」釋憲文

大法官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解釋文一、總統之刑事豁免權

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此係憲法基於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之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業經本院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在案。

依本院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意旨,總統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乃在使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究,並非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刑 罰規定,故為一種暫時性之程序障礙,而非總統就其犯罪行為享有實體之免責權。是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係指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於總統 任職期間,就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暫時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進行偵查、起訴與審判程序而言。但對總統身分之尊崇與職權之行使無直接 關涉之措施,或對犯罪現場之即時勘察,不在此限。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不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惟如因而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雖不得開始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偵查程 序,但得依本解釋意旨,為必要之證據保全,即基於憲法第五十二條對總統特殊身分尊崇及對其行使職權保障之意旨,上開因不屬於總統刑事豁免權範圍所得進行之 措施及保全證據之處分,均不得限制總統之人身自由,例如拘提或對其身體之搜索、勘驗與鑑定等,亦不得妨礙總統職權之正常行使。其有搜索與總統有關之特定處 所以逮捕特定人、扣押特定物件或電磁紀錄之必要者,立法機關應就搜索處所之限制、總統得拒絕搜索或扣押之事由,及特別之司法審查與聲明不服等程序,增訂適 用於總統之特別規定。於該法律公布施行前,除經總統同意者外,無論上開特定處所、物件或電磁紀錄是否涉及國家機密,均應由該管檢察官聲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 以資深庭長為審判長之法官五人組成特別合議庭審查相關搜索、扣押之適當性與必要性,非經該特別合議庭裁定准許,不得為之,但搜索之處所應避免總統執行職務 及居住之處所。其抗告程序,適用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亦不及於總統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之義務。惟以他人為被告之刑事程序、刑事偵查或審判機關以總統為證人時,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元首為證人者,應就其所在詢問之」之規定,以示對總統之尊崇。

總統不受刑事訴究之特權或豁免權,乃針對總統之職位而設,故僅擔任總統一職者,享有此一特權;擔任總統職位之個人,原則上不得拋棄此一特權。

二、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

總統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資訊,認為其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而應屬國家機密者,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此為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其他國家機關行使職權如涉及此類資訊,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總統依其國家機密特權,就國家機密事項於刑事訴訟程序應享有拒絕證言權,並於拒絕證言權範圍內,有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權。立法機關應就其得拒絕證言、拒絕 提交相關證物之要件及相關程序,增訂適用於總統之特別規定。於該法律公布施行前,就涉及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範圍內國家機密事項之訊問、陳述,或該等證物之提 出、交付,是否妨害國家之利益,由總統釋明之。其未能合理釋明者,該管檢察官或受訴法院應審酌具體個案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百七 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為處分或裁定。總統對檢察官或受訴法院駁回其上開拒絕證言或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處分或裁定如有不服,得依本解釋意 旨聲明異議或抗告,並由前述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以資深庭長為審判長之法官五人組成之特別合議庭審理之。特別合議庭裁定前,原處分或裁定應停止執行。其餘異議 或抗告程序,適用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總統如以書面合理釋明,相關證言之陳述與證物之提交,有妨害國家利益之虞者,檢察官及法院應予以尊重。總統陳述相關證言或提交相關證物是否有妨害國家利益 之虞,應僅由承辦檢察官或審判庭法官依保密程序為之。總統所陳述相關證言或提交相關證物,縱經保密程序進行,惟檢察官或法院若以之作為終結偵查之處分或裁 判之基礎,仍有造成國家安全危險之合理顧慮者,應認為有妨害國家利益之虞。

法院審理個案,涉及總統已提出之資訊者,是否應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相關規定進行其審理程序,應視總統是否已依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核定相關資訊之機密等級及保密期限而定;如尚未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者,無從適用上開規定之相關程序 審理。

惟訴訟程序進行中,總統如將系爭資訊依法改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另行提出其他已核定之國家機密者,法院即應改依上開規定之相關程序續行其審理程序。其已進行 之程序,並不因而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相關之程序規定。至於審理總統核定之國家機密資訊作為證言或證物,是否妨 害國家之利益,應依前述原則辦理。又檢察官之偵查程序,亦應本此意旨為之。

三、暫時處分部分

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因本案業經作成解釋,已無須予以審酌,併予指明。

理由書

一、總統之刑事豁免權

刑事司法權之行使,係以刑事正義之實踐為目的。國家元首不受刑事訴究之特權或豁免權,濫觴於專制時期王權神聖不受侵犯之觀念。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有關總統 刑事豁免權之規定不盡相同。總統刑事豁免權之有無、內容與範圍,與中央政府體制並無直接關聯,尚非憲法法理上之必然,而屬各國憲法政策之決定。

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是為總統之刑事豁免權。其本質為抑制國家刑事司法權,而賦予總統除 涉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訴究之特權,乃法治國家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原則之例外。此一例外規定,係憲法基於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肩負 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之特殊身分,為對總統特別尊崇與保障所為之政策決定。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公布之本院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文前段釋示:「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 究。此係憲法基於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之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該解釋理由書第一段載明:「憲法 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此係憲法基於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依法公布法律、任 免文武官員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之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藉以確保其職權之行使,並維護政局之安定,以及對外關係之正常發展。

惟此所謂總統不受刑事訴究之特權或豁免權,乃針對其職位而設,並非對其個人之保障,且亦非全無限制,如總統所犯為內亂或外患罪,仍須受刑事上之訴究;如所 犯為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僅發生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追之問題,並非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刑罰規定」,就憲法第五十二條之規範目的,與總統刑事豁免 權之性質、保護對象及效力等,已作成有拘束力之解釋。依該解釋意旨,總統不受刑事上之訴究,為一種暫時性之程序障礙,而非總統就其犯罪行為享有實體之免責 權。

自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以來,歷經多次修憲,我國中央政府體制雖有所更動,如總統直選、行政院院長改由總統任命、廢除國民大會、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 不信任案、總統於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後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對總統得提出彈劾案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等。然就現行憲法觀之,總統仍僅享有憲 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列舉之權限,而行政權仍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概括授予行政院,憲法第三十七條關於副署之規定,僅作小幅修改。況總統刑事豁免權之有無與 範圍,與中央政府體制並無必然之關聯,已如前述,而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乃抑制國家之刑事司法權而對總統特殊身分予以尊崇與保障其職權行使之本質未變,因此 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尚不因憲法歷經多次修正而須另作他解,本院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並無變更解釋之必要。

依本院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意旨,總統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既為一種暫時性之程序障礙,而非總統就其犯罪行為享有實體之免責權,是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不受刑 事上之訴究」,應指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於總統任職期間,就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暫時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進行偵查、起訴與審判程 序而言。因此總統就任前尚未開始以其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刑事偵查、審判程序,自其就職日起,不得開始;總統就任前已開始以其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刑事偵 查、審判程序,自其就職日起,應即停止。但為兼顧總統經罷免、解職或卸任後仍受刑事上訴究之總統刑事豁免權之本旨,故刑事偵查、審判機關,對以總統為犯罪 嫌疑人或被告之刑事案件,得為對總統之尊崇與職權之行使無直接關涉之措施,如檢察官對告訴、告發、移送等刑事案件,及法院對自訴案件,得為案件之收受、登 記等;總統就任前已開始以其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偵查程序,於其就職之日,應即停止;總統就任前以其為被告之刑事審判程序,於其就職之日,應為停止審判之 裁定等,俟總統經罷免、解職或卸任之日起,始續行偵查、審判程序。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僅係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究之程序障礙,總統如涉有犯罪嫌疑者,於經罷免、解職或卸任後仍得依法訴究,故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於總統任職期 間,就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固然暫時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進行偵查、起訴與審判程序,但就犯罪現場為即時勘察(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 十條第三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三項參照),不在此限。總統之刑事豁免權,僅及於其個人犯罪之暫緩訴究,不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於偵查或審判程序對總統所為 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惟如因而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雖不得開始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偵查程序,為避免證據湮滅,致總統經罷免、解職或卸任後已無 起訴、審判之可能,仍得依本解釋意旨,為必要之證據保全程序,例如勘驗物件或電磁紀錄、勘驗現場、調閱文書及物件,以及自總統以外之人採集所需保全之檢體 等。但基於憲法第五十二條對總統特殊身分尊崇及對其行使職權保障之意旨,上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措施,均不得限制總統之人身自由,例如拘提或對其身體之搜 索、勘驗與鑑定等,亦不得妨礙總統職權之正常行使。其有搜索與總統有關之特定處所以逮捕特定人、扣押特定物件或電磁紀錄之必要者,立法機關應就搜索處所之 限制、總統得拒絕搜索或扣押之事由,及特別之司法審查與聲明不服等程序,增訂適用於總統之特別規定。於該法律公布施行前,除經總統同意者外,無論上開特定 處所、物件或電磁紀錄是否涉及國家機密,均應由該管檢察官聲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以資深庭長為審判長之法官五人組成特別合議庭審查相關搜索、扣押之適當性與 必要性,非經該特別合議庭裁定准許,不得為之,但搜索之處所應避免總統執行職務及居住之處所。其抗告程序,適用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總統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之義務,並非憲法第五十二條所謂之「刑事上之訴究」,因此不在總統刑事豁免權之範圍內。惟以他人為被告之刑事程序、刑事偵查及審 判機關如以總統為證人時,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元首為證人者,應就其所在詢問之」之規定,以示對總統之尊崇,但總統得捨棄此項優遇而到場作 證。

依本院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意旨,所謂總統不受刑事訴究之特權或豁免權之規範目的,乃針對其職位而設,因此擔任總統職位之個人,就總統刑事豁免權保障範圍內 之各項特權,原則上不得拋棄。所謂原則上不得拋棄,係指總統原則上不得事前、概括拋棄其豁免權而言,以免刑事偵查、審判程序對總統之尊崇與職權之有效行 使,造成無可預見之干擾。但總統之刑事豁免權,本質上為總統之憲法上特權,行使總統職權者,就個別證據調查行為,事實上是否造成總統尊崇與職權行使之損傷 或妨礙,應有其判斷餘地。故除以總統為被告之刑事起訴與審判程序,或其他客觀上足認必然造成總統尊崇之損傷與職權行使之妨礙者外,其餘個別證據調查行為, 縱為總統刑事豁免權所及,惟經總統自願配合其程序之進行者,應認為總統以個別證據調查行為,事實上並未造成總統尊崇與職權行使之損傷或妨礙而拋棄其個案豁 免權,與憲法第五十二條之規範目的,尚無違背。總統得隨時終止其拋棄之效力而回復其豁免權,自不待言。至總統於上開得拋棄之範圍內,其刑事豁免權之拋棄是 否違反本解釋意旨,若該案件起訴者,由法院審酌之。又總統刑事豁免權既係針對其職位而設,故僅擔任總統一職者,享有此一特權,其保障不及於非擔任總統職位 之第三人。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以及其他參與總統所涉犯罪之人,不在總統刑事豁免權保障之範圍內;刑事偵查、審判機關對各該第三人所進行之刑事偵查、 審判程序,自不因總統之刑事豁免權而受影響。

二、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

憲法並未明文規定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惟依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行政首長依其固有之權能,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有決定不予公開 之權力,屬行政首長行政特權之一部分,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足資參照,此即我國憲法上所承認行政首長之國家機密特權。

總統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職權略為:元首權(憲法第三十五條)、軍事統帥權(憲法第三十六條)、公布法令權(憲法第三十七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 第二項)、締結條約、宣戰及媾和權(憲法第三十八條)、宣布戒嚴權(憲法第三十九條)、赦免權(憲法第四十條)、任免官員權(憲法第四十一條)、授與榮典 權(憲法第四十二條)、發布緊急命令權(憲法第四十三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權限爭議處理權(憲法第四十四條)、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國家 安全機關設置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立法院解散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五項)、提名權(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七項、第五條 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任命權(憲法第五十六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等,為憲法上之行政機關。總統 於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為最高行政首長,負有維護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之責任。是總統就其職權範圍內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資訊之公 開,認為有妨礙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之虞者,應負保守秘密之義務,亦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此為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立法者並賦予總統單獨核定國家機密且永 久保密之權限,此觀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項自明。其他國家機關行使職權如涉及此類資訊,應予以適當之尊重。惟源自於行政權固有 權能之「國家機密特權」,其行使仍應符合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憲法基本原則,而非憲法上之絕對權力。

總統依其國家機密特權,就國家機密事項於刑事訴訟程序應享有拒絕證言權,並於拒絕證言權範圍內,有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權。立法機關應就其得拒絕證言、拒絕 提交相關證物之要件及相關程序,增訂適用於總統之特別規定。於該法律公布施行前,就涉及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範圍內國家機密事項之訊問、陳述,或該等證物之提 出、交付,是否妨害國家之利益,由總統釋明之。其未能合理釋明者,該管檢察官或受訴法院應審酌具體個案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百七 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為處分或裁定。總統對檢察官或受訴法院駁回其上開拒絕證言或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處分或裁定如有不服,得依本解釋意 旨聲明異議或抗告,並由前述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以資深庭長為審判長之法官五人組成之特別合議庭審理之。特別合議庭裁定前,原處分或裁定應停止執行。其餘異議 或抗告程序,適用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總統如以書面合理釋明,相關證言之陳述與證物之提交,有妨害國家利益之虞者,檢察官及法院應予以尊重。總統陳述相關證言或提交相關證物是否有妨害國家利益 之虞,應僅由承辦檢察官或審判庭法官依保密程序為之。總統所陳述相關證言或提交相關證物,縱經保密程序進行,惟檢察官或法院若以之作為終結偵查之處分或裁 判之基礎,仍有造成國家安全危險之合理顧慮者,應認為有妨害國家利益之虞。

法院審理個案,涉及總統已提出之資訊者,是否應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相關規定進行其審理程序,應視總統是否已依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核定相關資訊之機密等級及保密期限而定;如尚未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者,無從適用上開規定之相關程序 審理。惟訴訟程序進行中,總統如將系爭資訊依法改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另行提出其他已核定之國家機密者,法院即應改依上開規定之相關程序續行其審理程序。其 已進行之程序,並不因而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相關之程序規定。至於審理總統核定之國家機密資訊作為證言或證物, 是否妨害國家之利益,應依前述原則辦理。又檢察官之偵查程序,亦應本此意旨為之。

三、暫時處分及不受理部分

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因本案業經作成解釋,已無須予以審酌,併予指明。又本件聲請意旨主張總統行使職權,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矚重訴字第四號刑事 案件審理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第五十二條之爭議;適用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發生有牴觸憲法 第五十二條之疑義部分,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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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任內免受偵審 國務費案有停審空間

大法官解釋文出爐

國 務機要費案大法官解釋文出爐,宣告總統刑事豁免權及於偵查、起訴及審判,且總統享「國家機密」特權及「拒絕證言」權,檢院將陳水扁總統以國務機要費案嫌疑 人身分偵審,有侵害總統刑事豁免權之虞。一位大法官說明,依解釋意旨,台北地院應暫停審理國務機要費案,待陳總統卸任之後再追訴;檢方回應指出,最糟的狀 況,就是等總統明年卸任後從頭再辦。

合議庭將與檢辯會商後續程序

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表示,國務機要費案是否停止審理,仍應由承審合議庭依此解釋意旨做妥適處置;台北地院發言人劉壽嵩說,合議庭詳讀解釋文後,下週開庭時與檢方和律師團討論後再決定。惟據悉,合議庭成員已召開小組會議,研商未來審理程序的相關法律問題,但不會對外發言。

另有大法官提醒,若台北地院違反此解釋意旨,將來作出的判決將是「違法判決」,不具法律效力。

本案因陳水扁總統認為,檢察官將他列為共犯偵辦國務機要費案並起訴,且台北地院分案審理,已違反憲法五十二條關於「總統刑事豁免權」規定,並侵害總統專屬「國家機密特權」,故今年一月間聲請釋憲。

刑事豁免權 不可拋棄

大 法官昨作出釋字六二七號解釋指出,總統刑事豁免權是指總統任內,除犯內亂外患罪,暫時不得被視為被告、嫌疑人而偵查、起訴或審判,原則上總統不可拋棄此豁 免權。因國務機要費案偵辦檢察官陳瑞仁昨表示,他是依嫌疑人身分偵訊陳總統,所以一位大法官指出:「這樣的偵查,已有違憲的空間」。

解釋文指出,在總統刑事豁免權下,針對有關總統案件,在總統任內雖不能訴究,但是可進行搜索等證據保全,保全證據時應獲總統同意,否則要先由高等法院組成五人特別合議庭裁准才可進行,但不可損及總統尊崇及職權行使。

國家機密 總統說了算

至於國家機密特權,解釋文指出,法律雖未明定總統有此權,但在憲法賦予總統行政權範圍內,總統針對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等資訊,有不公開的權利,明示總統有「國家機密特權」,只要總統認為是機密,並由總統完成核定動作之後,即屬法定機密。

解釋文指出,在國家機密特權下,總統針對機密事項,對檢察官及法院均有「拒絕證言權」,只要總統說明已認定及核定為機密,檢審均應尊重;若總統未說明,檢審裁定屬非機密而扣押證物,總統可向高院特別合議庭抗告。

大法官會議認為,若偵審單位針對總統所認定機密資料進行審理,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由檢察官、法官依保密方式審理。

但也有大法官私下認為,若依保密方式審理機密,仍有造成國家安全危害的合理顧慮,應認為有妨害國家利益之虞,遇此情況法院應不得再審理。

不談違憲合憲 創設五新制

國 務機要費案大法官解釋未提違憲或合憲字眼,此號解釋屬「創造制度性」解釋,共創設五項新制,其中最特別為「國家機密特權」;近半年審查期間,大法官對總統 是否有此特權激辯,最後為維護權力分立及國家安全,建立可長可久憲政制度,決議有此特權,且罕見地沒有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在解釋文中,明定總統有「國家機密特權」,只要總統依職權辦理外交國防及國安等事項,相關資訊不論有無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為機密,若總統認為是機密並予核定即屬法定機密。

其次是針對憲法五十二條總統豁免權的規定,大法官予更明確的闡釋,指出總統刑事豁免權從偵查、起訴到審判都包含;但總統若因案自願放棄此豁免權,而此案已起訴,此一放棄行為有無違反此解釋意旨,解釋文指出,由承審法院決定。

第三項創設為「總統拒絕證言權」,大法官賦予總統對國家機密事項,享有「拒絕證言權」,總統可以不作證也不提供相關資料。

第四項新制為高等法院「特別合議庭」,解釋文指出在針對檢方搜索總統有關案件或機密事項有爭議時,可由高院五人特別合議庭審酌,並明文指出,針對總統相關搜索或機密案件,應透過立法來建立制度。

第五項為「總統作證優遇」,大法官認為總統刑事豁免權不及他人案件,此時總統有作證義務,但基於對元首尊崇,檢審單位應至總統處所問訊,不過總統可放棄此優遇,自行出庭。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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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證換證免試 記帳士就地合法

立法院會昨天深夜以不記名表決方式,贊成一百五十二人,反對廿八人,棄權十四人,通過爭議性極大的「記帳士法第二條條文修正案」。明定合法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不需經過國家考試,就可換領記帳士證書,充任記帳士。

前來抗議的經考試合格記帳士表示,該法通過後,約有七千七百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可望就地合法,免試取得記帳士證書。

財政部官員表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仍應參加記帳士考試通過,才可取得記帳士資格較為合理,若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可憑執業證書,換領記帳士證書任記帳士,就違反中華民國憲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規定。

數十名經考試取得記帳士證書者的記帳士,這幾天持續在立法院穿梭,向朝野立委拉票,反對通過修法。一直到昨晚十點多,這些記帳士還抱著滿懷希望,眼釘著螢幕,但表決結果出爐,通過修法,有記帳士抗議,揚言要「聲請釋憲」,並要到財政部大門燒掉記帳士證書。

提案人國民黨立委蔡家福在提案說明時,批財政部曲解立法意旨,才讓記帳士法立法前已執業的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與立法後經考試取得記帳士資格者,成為同一行業卻有兩種不同身分從業人員。所以他要求比照地政士「以證換證」,讓業者正名。

修正條文明定,本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三年,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自施行日起,得登錄繼續執業,即只要符合規定,凡領有執業證書的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以及經考試及格,合法取得記帳士證書的記帳士,都可執行相同業務。

昨天晚上院會處理表決記帳士法時,部分委員要求記名表決,但被另一些委員反對,主席王金平裁示採不記名投票,引發部分立委不滿,痛批違憲。

監聽票核發權 移交法院

司法警察機關實施監聽有重大變革。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案,未來監聽票必須聲請法院核發,違法監聽取得內容及衍生證據均不得採為證據。

目前監聽票之核發,在偵查中,由檢察官依警方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審判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但為落實人權保障及祕密通訊自由,此次修正,將監聽票的核發權全部移交法院。這是繼羈押權回歸法院之後,又一次重要修正。

修正條文規定,偵查中欲監聽,檢察官須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敘明理由、檢附相關文件,聲請法院核發;檢察官受理聲請案件,應於兩小時內核復,如案情複雜,得經檢察長同意延長兩小時。審判中,由法官於廿四小時內依職權核發,法官並得於監聽票上作適當指示。

不過,該法仍保留「緊急監聽」條文,對於急迫事件,得先執行監聽,但應於廿四小時內陳報法院補發監聽票;檢察機關應設置緊急聯繫窗口,法院也應設置專責窗口,受理前項聲請。

這 項修正過程一度引發「檢警鬥法」,昨晚還爆發「偷改朝野協商」的爭議。修正結果,檢察官權限遭大幅削減,未來將不能自行核發監聽票。警察機關除可「催促」 檢察官聲請法院核發監聽票,昨天一併通過的附帶決議還提及,目前警察局以上單位才可聲請,將修正為「警察分局、刑警大隊以上單位即可聲請」,警察機關可謂 最大贏家。

為落實保障人權,條文增訂違反該規定進行監聽情節重大者,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至於違法情節是否重大,應由法官依個案審核。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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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明年起代課教師年資不併退休年資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部分條文,教師代理兵缺的服務年資降可併計入退休年資,但明年元旦後的各項代理(課)教師年資,都不得再併計為退休年資。

現行條文規定,教職員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或任職滿二十五年者,可申請退休;增訂條文規定,任職年資,應包括核備有案,於各級公立學校服務的代理兵缺年資,且自明年開始施行,但明年以後的各項代理(課)教師年資,都不得再併計為退休年資。

條文也增訂,教育部依法令規定資格介派到公、私立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的護理教師退休時,準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其退休金在2001年十月三十日前的任職年資由公庫支給,2001年十月三十一日後的任職年資,由退休撫卹基金支給。

立院三讀 專任運動教練退撫比照教育人員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條文,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的退休、撫卹、離職、資遣等事項,依教育人員相關規定辦理,且法律修正前已受聘的現職專任運動教練任職及退休年資,應於法律修正後合併計算。

修正條文規定,專任運動教練待遇、服勤、職責、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福利、進修、成績考核、獎懲、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由教育部定之。

專任運動教練任用滿三年,經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評量其服務成績不通過者不續聘;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之組成及審核相關規定,由教育部定之。

法律修正前經教育部、省市教育主管機關甄選、儲訓合格已受聘的現職專任運動教練任職及退休年資,於法律修正後應合併計算。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洪秀柱(台北縣)表示,專任運動教練法制化一直是體育界殷殷期盼的大事,如今終於完成修法,雖是遲來的喜訊,卻為台灣體育發展立下一大里程碑。

中華民國專任運動教練協會秘書長邱永盛說,長久以來,運動教練僅比照約聘僱人員,不但無相關法令保障,亦不等同正式約聘僱人員,毫無保障及誘因,且國家優秀選手自競技場退休後,謀職困難或失業時有所聞,無法延續體育專長與經驗,造成人才閒置,非常可惜。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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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修正三讀 未滿18歲者及孕婦 嚴禁吸菸

延宕已久的菸害防制法修正案昨天三讀通過,除了少數特定場所外,室內公共空間將全面禁菸,未來未滿十八歲者及孕婦都不得吸菸,其中孕婦禁菸並沒有罰則,但未滿十八歲者抽菸將強制接受戒菸教育,無正當理由未到,最高更可罰一萬元罰鍰。

由於這次修法影響層面廣大,新法訂有公布後十八個月才施行的「日出條款」,讓業者有足夠緩衝期間準備,預估二○○九年一月新規定才會全面上路。

強制戒菸教育未到者 最高可罰萬元

為加強保護孕婦及未成年身體健康,此次修法擴大孕婦納入禁菸對象,但僅止於宣示條文,並沒有罰則。

未滿十八歲抽菸者,則加重懲處,需強制接受戒菸教育,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戒菸教育,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其中若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父母與監護人應使行為人到場,違者則處罰父母與監護人。

新法也明定,未滿十八歲者進入吸菸區,該場所的負責人和從業人員應予勸阻。至於供應菸品給未滿十八歲者也加重罰則,由現有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提高到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緩,懲罰對象也不再侷限於販賣菸品的從業人員。

至於室內禁菸條款,經過朝野角力協商也規定,未來室內公共場所和三人以上室內工作場所將全面禁菸,範圍包括包括旅館、餐廳、餐飲店、KTV、MTV、網咖等室內空間。

但旅館、商場、餐飲店若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的室內吸菸室,或是半戶外開放空間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才能進入的酒吧、視聽歌唱場所,都不在禁菸範圍。

室內公共空間禁菸 雜誌網路禁廣告

至於角力激烈的警示圖文面積,新法也確定,菸品容器最大外表正反面積明顯位置,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的警示圖文,面積不得小於三十五%。

未來任何人也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違者最高可處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

新條文也規定,未來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菸品,換言之,坊間部分三溫暖及電子遊戲場業者提供菸品的行為都列為禁止範圍,違者最高可處一萬元罰鍰。

根據新法,未來也禁止以開放式貨架等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方式賣菸,換言之,大賣場不得在開放貨架陳列香煙,超商也不得擺置菸品在結帳櫃台旁,此外,新法也禁止利用與菸品品牌名稱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宣傳。

未來菸品、品牌名稱及菸品容器加註文字及標示,也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或其他可能使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的文字及標示。

為加強約束菸品促銷,新法也將禁止菸品廣告範圍擴及雜誌,未來電視、電影、電子訊號、電腦網路、雜誌等媒體,都不能促銷菸品或刊登廣告,也不能以採訪或報導方式介紹菸品

菸害防制法也配合菸酒稅法修改健康福利捐,紙菸每千支五百元、菸絲每公斤五百元,雪茄每公斤五百元。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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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多益成績 亞洲倒數第四

根據美國語言測驗社 (ETS)調查,台灣去年與前年商用英語多益 (TOEIC)成績在亞洲母語非英語的國家中,排名第七,輸給菲律賓、印度、土耳其、中國、香港、韓國等國家。

ETS昨天公布「台灣與國際職場英語能力差距報告」,ETS台灣區代表王星威指出,報告是以台灣2005與2006年的多益成績與全球多益成績比較。

台灣2005年的多益成績為529分,2006年退步為522分。ETS表示,全球2006的成績還沒統計出來,因此先以2005的成績比較。台灣2005年有6.7萬多人考多益,去年增為11.6萬多人。

亞洲非英語系國家多益成績最佳的是菲律賓,總分達774分,第二名為印度總分為725分,第三名是土耳其,總分為669分。王星威認為,印度多益成績優異,也反映出印度最近崛起,與高素質的英文人才有關。

第四名為中國,總分573分,第五名是香港,569分,第六名是韓國535分。台灣只贏了泰國、日本和沙烏地阿拉伯。

再從職業領域分析,台灣行銷銷售人員和科技專家的多益成績明顯優於全球其他國家,分別高出83分和31分。王星威認為,這是台灣高科技產業人員的強項;但台灣管理人員的多益分數較全球低96分,則有加強的空間。

王星威建議,台灣應加強台灣人才的職場英語能力,縮小與其他國家的差距,才能培養出國際化企業的主管人才,在下一波的全球產業競爭與國力競賽中取得一席之地。

ETS這次還與中華人力資源協會合作,調查台灣產業員工英語能力需求標準,發現五成的廠商會用英語測成績為用人依據。許多企業對新招募員工或基層主管的英語能力,至少要多益405分到600分之間。

調查還發現,台灣1000人以上的大企業,在一般職位上對外語程度要求與名商接近,中級主管要求605分到780分間,高階主管在785到900分間。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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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多益成績 亞洲倒數第四

亞洲10國 我排第7

雖 然學英文在台灣已經成為顯學,不過根據由ETS(美國教育測驗服務社)台灣區代表進行的「台灣與國際職場英語能力差距報告」,台灣多益 (TOEIC)2005年的平均成績,在亞洲母語非英語的國家排名第7,僅僅贏過泰國、日本與沙烏地阿拉伯,更落後第4名的中國達44分。

多益測驗分數反映受測者在國際職場環境中與他人以英文溝通的熟稔程度,考試分聽力與閱讀2部分,滿分為990分。

中國進步 我則倒退

2005年亞洲國家多益成績以菲律賓表現最好,平均總分774分,比台灣多出245分;第2、3名則為印度的725分與土耳其的669分。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在2004年總分為550分,2005年進步至573分,2006年的成績還不清楚。台灣在2005年是529分,2006年退步至522分。

另外,台灣在管理、專業人士與技師等3項職位的多益成績,2006年的成績也比前1年皆少了80、90分,行銷、科技專家等2種職位成績則有大幅度進步,分別進步83分與31分,大幅領先國際水準,這也是台灣高科技產業的優勢由來。

ETS台灣區代表王星威表示,從中國、印度的成績進步情形,可以看出其國際化的速度與程度,下個世代的台灣產業及人才,只有追上與鄰國英語差距,才能參與下一波全球產業競爭與國力競賽。

調查中也發現,在台灣526家抽樣的企業中,50%的廠商使用英語測驗來做為人事管理的決策參考指標。

基層主管與員工至少也要多益405至600分;中級主管605至780分;高級主管至少785至900分。換句話說,如果想要往上爬,英文沒有實力是難有機會的。

學者:應塑造校園國際化環境

對於台灣整體職場英文表現不如理想,學者、學生都認為,應該塑造校園的國際化環境,讓學生從使用與訓練相輔相成,培養高階英文能力人才。

政大外語學院院長陳超明表示,分析2006年1月至2007年4月台灣國立大學及國立科技大學近5000名多益考生的分數,發現平均約661分,未達企業對主管785分以上需求,達到要求的也僅21%。

陳超明指出,相較於此,政大商學院799名考生中,平均達711分,且32%、256人超過785分,900分以上也有56人。

陳超明認為,政大商學院有全英語教學的專業課程,同時校園國際化環境設計,每學期至少140名的國際交換學生,讓學生有更多的機會可以使用英語,值得參考。

陳超明強調,調查也發現不少雙主修或是長時間在校外自費學習英語的學生,成績都比較好,顯示自信心增加,對自己要求高,對於提升英文能力也有幫助。

多益成績超過900分的政大會計系陳韻如說,大二起,她每學期要求自己選修2門全英語教學的課程,摸索出語調起伏與重點;後來還找了荷蘭籍的學伴,使用和訓練一定要相輔相成。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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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益成績 台遠落後中韓 僅列亞洲第七 國際競爭力堪慮

根 據美國教育測驗服務社(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ETS)台灣區代表最新調查,台灣商用英語多益成績,從二○○四年起,連續三年下滑,在亞洲非英語系國家中,排名第七,遠落後於菲律賓、中國大陸等國家。 學者認為,這代表台灣英語能力下滑,若再不改善,可能會影響台灣的國際競爭力。

退步三年
多益測驗(Test of English for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TOEIC)滿分為九百九十分。台灣的多益成績自二○○四年的平均五百三十五分逐年下滑,二○○五年降至五百二十九分,至去 年更滑落至五百二十二分。ETS台灣區總經理王星威指出,昨天公布的二○○五年各國排名(二○○六年排名還沒公布)顯示,多益平均分數最高的前三名依次為 菲律賓、印度、土耳其,中國、香港、韓國分別排名第四、五、六,成績都比排名第七的台灣好。

管理人員英語太差
以職場別分析,管理和專業人士全球平均分數為五百九十九分,但台灣卻嚴重落後九十分以上。王星威認為,這代表台灣專業、管理人員英語能力太差,影響企業國際化,建議企業加強職場英語教育。
政治大學商學院院長周行一表示,台灣人英語能力逐年下滑,主因在於政府、學校,對英語教育投資不足,長期下來,有可能影響國家國際競爭力,建議教育單位應規劃長期英語課程,並以訓練大學生畢業前就擁有高階英語能力為目標。

教部:會加強措施
104研發中心協理王榮春指出,台灣超過一半產業,要求新進人員求職欄需附上英檢能力證明,如外貿協會標準是多益八百五十分,英語能力不好,會使求職機會變少。
日前傳出屏科大有逾六成畢業生英檢初級試未過不能畢業,現再傳台灣多益成績在亞洲國家評比不佳。對此,教育部主任秘書陳明印表示,會持續加強學生外語能力的各項教育措施,如設置各區大學外文中心等,從教育面提升國人英語能力。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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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義」莎士比亞/彭鏡禧

莎士比亞在世時 已引起同行嫉妒

英國作家莎士比亞(1564-1616)是公認的戲劇與文學奇葩。他在世的時候,作品即已廣受大眾歡迎,甚至因此引起同行的嫉妒。與他同時代所謂大學才子的代表人物羅伯‧谷林(Robert Greene)就曾經酸溜溜地說過:

……有隻突然竄紅的烏鴉,拿我們的羽毛美化(beautified)自己,他的老虎之心披著演員外皮,自以為能夠胡謅無韻詩,比得上各位大師;這個十足的「樣樣通」還洋洋得意自認是舉國無雙的「莎震景」。(黑體為筆者所加)

「莎 震景」(Shakescene)一詞當然是谷林自創的,嵌入了莎翁的部分姓氏和舞台場景,且有「震驚梨園」之意。莎士比亞則在Hamlet(《哈姆雷》) 劇中反擊,藉著其中一個角色嘲諷王子的情書裡居然寫有「最美化的娥菲麗」字樣:「這一句不好,太遜了:『美化』兩個字太遜了。」

或許正因 為我們所熟知的莎士比亞只讀過文法學校,沒有念過大學,卻不僅兼擅詩、劇,著作宏富,才情更是高妙到了令人難以置信的地步,世人才會對他謎樣的身世產生巨 大而持久的興趣。然而,真正的史料雖有一些,較多的還是鄉野傳奇、道聽塗說,無法據以寫出既能引人入勝又有真憑實證的正統傳記。近代研究莎翁的著名學者 S. Schoenbaum把他在這方面的大作題名為Shakespeare’s Lives (1970),足見眾說之紛紜。迄今不衰的,還包括認為「莎士比亞」另有其人的主張。因此,儘管多數人同意,研究確鑿的作品要比揣摩證據不足的作家生平來 得重要,莎翁傳記仍然一本接一本問世。

莎士比亞這個人 如何成為「莎士比亞」?

現任哈佛大學人文學講座教授的史提芬‧葛 林布萊(Stephen Greenblatt)於2004年出版的Will in the World: How Shakespeare Became Shakespeare是其中的翹楚。該書完全揚棄了舊有傳記的寫作思維,不再在「莎士比亞何許人也?」的迷宮裡打轉。正如該書的副標題所示,他關心的是 莎士比亞這個人如何成為「莎士比亞」這位千載難逢的奇才作家。

身為當今顯學新歷史主義學派的開山祖師,葛林布萊重視的是文學作品與歷史脈 絡的聯結。他先小心求證,多方面從看似不相關連的點點滴滴史實,勾勒出莎士比亞時代的社會、政治、宗教、教育、法律、經濟、娛樂……種種樣貌,然後做出大 膽假設:處於如此這般歷史環境中的莎士比亞,「必然/也許/可能」會寫下如此這般的篇章。他在該書〈前言〉裡說,「若要瞭解莎士比亞是怎樣的人,必須追蹤 他留下的語言痕跡,回到他所過的生活,回到他敞開面對的世界。而若要瞭解莎士比亞如何用想像力把自身的生活轉化成藝術,必須利用我們自己的想像力。」

「想像→假設→陳述」於是成為全書寫作的基本模式。該書第一章第一句便是個範例:

讓我們想像莎士比亞從小就醉心語言,對文字的魔力深為著迷。他最早期的作品裡有太多這方面的證據,因此我們可以很安全地假設,他很早就有此傾向,也許是從母親首次在他耳邊輕唱兒歌的那一刻開始……

徵引了兩行兒歌後,葛林布萊指出:事隔多年,莎士比亞寫作《李爾王》之時,「這首兒歌還在他腦中回響」,因為劇中有個角色吟唱了一行類似的歌詞。於是,他斷言道:

「莎士比亞」在文字的聲音裡聽見別人沒聽見的東西;他做了別人沒有做的聯結;他也沉浸於完全屬於自己的樂趣中。

經由這種邏輯作出的推論豈非太危險?換了別人,也許會是。不過,在融通文史,並且對莎士比亞作品認識精深的葛林布萊筆下,讀者處處驚豔。他對莎士比亞筆下諸多生動的劇中人物之所以會成為那樣的人物,給予合理的──或至少有趣的解釋。

莎士比亞決定不教世人 看出他的真面目

莎 士比亞作品中對許多重要議題(如君權神授、宗教信仰、性愛取向、種族歧視等)並不迴避,但從未明確表態。這種兩面手法,葛林布萊歸因於當時宗教、政治對言 論的恐怖壓制;明哲保身的莎士比亞選擇了模稜兩可的態度,以免不慎陷入「政治不正確」。「證據」之一在書中第五章。他指出,來自鄉下的莎士比亞對倫敦的第 一印象,「也許」是「長約八百英尺的驚人建築,一位法國訪客貝藍稱之為『世界最美的橋梁』」。細細描述了倫敦橋周遭自然與人文風景線之後,葛林布萊接著寫 道:

但有一樣特別景觀必曾攫獲莎士比亞的注意;那是吸引觀光客的重要景點,總會向新來的人指出。南沃克那端的橋頭,有兩扇拱形物構成「大 石門」,上面的竿子插著砍下的人頭,有的只剩骷髏,有的半烤焦曬黑,還認得出是什麼人。這些不是泛泛的小偷、強暴犯跟殺人兇手……觀光客都會被告知,橋上 的人頭原屬於因叛國罪受刑的紳士貴族。1592年造訪倫敦的一個外國遊客算了算有三十四顆人頭,1598年另一個遊客說有三十多顆……

葛 林布萊認為,縱使莎士比亞早有戒懼之心,但倫敦橋所見景象必然更進一步提醒這個初抵倫敦的青年,「要謹慎自持,莫落入敵手;要聰明、堅強、實際;要精通隱 匿與迴避之道;要保住你肩膀上的腦袋瓜。」插在倫敦橋上的頭顱,「也許在莎士比亞進城的第一天就對他說話──而他也很可能記住了他們的警告。」是寒蟬效應 讓莎士比亞決定不教世人看出他的真面目。

透過像這樣看似輕鬆的筆調,葛林布萊給讀者帶來了三重享受:第一,他對文藝復興時期英國社會文化 的知識如數家珍;許多平淡無奇的素材,經他爬梳整理,娓娓道來,好像點石成金。第二,他對莎士比亞作品的熱愛與詮釋,能使讀者深入莎翁的想像世界。第三, 對我而言也是最為有趣的,即他在寫作過程中發揮的高度想像力。所以,這不僅是一本深具學術價值的文學批評,也是令人著迷的推理小說──或可名之為「演義莎 士比亞」。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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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圖/李明璁

一個城市的地圖如果只有一種版本,那還真是無聊透頂。就連村上春樹都曾俏皮地自述:「如果周遭有個擅於手繪地圖的女孩,我覺得自己很可能會不由自主地陷入愛河吧!」

不知道為什麼,我從小就愛畫地圖(是真的畫在紙上的那種,而不是尿床的委婉比喻哦)。無論是爸媽的親戚朋友或自己的老師同學,只要問起「你們家(或學校正門)的地址是靠近哪兒啊……」,我就會摩拳擦掌地動手畫起來。

旅居劍橋時,我也常在不同場合(比如教室、街角、超市或派對),就拿出紙筆──「嗯……這裡是巴士站,往前走右轉有座獅子標誌的商場,進去穿過走廊,盡頭 有家內衣店,賣很辣款式的那種;然後注意左邊這裡有個小出口,記得順著車流方向往下走,到底後看這邊就是國王學院……」除了依序描繪細節,如果對方是來度 假的,我還會把哪家咖啡好喝哪間店坑人等等,順便也畫進去。

寫論文那幾年,每當壓力很大時,我就去買一本某城市的「孤星」(Lonely Planet)版自助旅行手冊,外加一份比例尺適合步行漫遊的地圖。通常我會利用整整一兩個月每日如廁的機會仔細閱讀手冊,且在午餐時將地圖攤在大桌上反 覆想像和演練。從瀏覽到凝視、甚至記住一個陌生城市的交通動線、市集位置和景點所在,對我來說是短暫逃離書房地獄的必要幻想。

可是,一旦出了機場或車站,終於抵達朝思暮想的目的地,我就不太想再拿出導覽。除非有時間限制或安全上的考量,否則我總是傾向憑藉先前的閱讀記憶、以及當 下的感知直覺,來重畫「屬於自己的」地圖。這真是件刺激的事,順著某種微妙的自然反應,在似曾相似與茫然無方之間,複雜的異國情調油然而生。

即使因此兜了圈迷了路,也是一種趣味。所謂的旅行,別總是亦步亦趨跟著手冊。就像訂定嚴厲的法律終將被觸犯,繪製完整的地圖也總會讓人迷失。沒有這些反向 的實踐,所有看似客觀的權威就不會被挑戰,而混亂過後的再發現與新秩序也不會到來。波特萊爾說「漫遊者」就是如此享受著「預測非預期的偶遇」,每天依照自 己的地圖探險街頭,就是一種自我實現的遊戲練習。

如果真找不到路,我也寧願相信「路長在嘴上」而懶得再回溯地圖。任性而禮貌地找人問問「啊真不好意思,可不可以指點我一下那地方怎麼去」,不僅能趁機練練 口語和肢體的溝通技巧,順便還親身驗證一下那個城市是否也像羅蘭巴特活靈活現描述的昔時東京、人們回答問路時的可愛舉措:

「居民們都擅於即興畫出這般表示地理位置的草圖。透過一張小紙片,他們像在素描般地畫出一條街、一座公寓、一條河、一條鐵路、一家商店的標誌。我和他們互 述地址變成一種微妙的交流……每當有人以這種繪圖方式為我留下地址時,我就會記住他的姿態……真令人為之醉心!我甚至希望別人花幾小時來為我這般留下地 址。」

人們對所處之地的感知和定義,不只透過客觀化的地圖精準印刷呈現,也更是本地人和外來者交織涉入其中、主動而互動的展演。一個城市的地圖如果只有一種版 本,那還真是無聊透頂。就連村上春樹都曾俏皮地自述:「如果周遭有個擅於手繪地圖的女孩,我覺得自己很可能會不由自主地陷入愛河吧!」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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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軍砸2.4億 研發同性戀生化炸彈

一份根據美國資訊自由法取得的政府文件顯示,美國國防部在九○年代曾考慮研發一種荷爾蒙武器,藉以將敵人士兵變成「寧可做愛也不作戰」的同性戀人士。此事已在網路上引發撻伐與揶揄。

位於俄亥俄州的美國空軍萊特實驗室一九九四年申請撥款七百五十萬美元(約合台幣兩億四千八百多萬元),以便研發一種生化炸彈,該炸彈內含效力強大到足以引發「同性戀行為」的催情化學物質,以影響「敵軍部隊的紀律與士氣」。

五角大廈對於這項陳年往事遭總部設在美國德州與德國,專門監督生化武器之研發的「陽光計畫」機構披露,低調以對;軍方發言人馬卡中校說,國防部從未針對此一武器概念進行研究,不過是有人提了一份援引許多範例的概念報告,而且該構想也遭否決。

但「陽光計畫」組織美國辦公室主任漢蒙德在該組織網站上堅稱,國防部並未據實以告,同性戀炸彈計畫並未遭否決,反而獲得進一步考慮。漢蒙德說,二○○○年一份宣傳非致命武器的國防部光碟中,就提及同性戀炸彈的概念。該光碟隔年還致呈美國國家科學院。

同 性戀炸彈的消息一曝光,引發熱烈討論。一名來自華盛頓州、自稱是黑人同性戀者的網友說,要是有多餘的同志炸彈,何不丟一顆到阿富汗山區(傳聞國際恐怖份子 首腦賓拉丹藏匿於阿富汗山區);另一名男子則在部落格新聞網站「霍夫頓郵報」上說,想出這個鬼主意的白痴應該好好被教訓一番,然後強迫聽同志偶像茱蒂.嘉 蘭的唱片聽到死為止。

其他人的反應就沒這麼幽默。加州聖塔巴巴拉大學的政治分析家貝爾金說,此事凸顯國防部在同性戀及性傾向與優秀士兵之關聯上觀念過時,「假設拿個什麼東西對人噴就會讓人變成同志真是荒謬,而假設把人變成同志就會讓此人變成差勁士兵也一樣荒謬」。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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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狂想曲—看楊宗緯出庭/陳文茜

小人物翻身總在每個時代創造傳奇。不同時代,小人物翻身的方法,極不相同。現代人靠歌唱大賽或實境節目,以前的人靠科舉。兩種成名法,風險也迥異。
楊 宗緯上法庭,是現代小人物翻身下場淒慘的例子。電視節目使平凡大眾藉情在小人物楊宗緯身上。陪伴著他步步成名。等他脫離小人物的行列那一天,殲滅他的力量 就反撲回來了。你本是我們,你已遠離了我們,你的紅是我們的失落,在小人物的行列裡,你脫離也背叛了我們。於是現代人專有的復仇武器踢爆力量出現,歌唱大 賽變成品德大賽。星光這一條路,楊宗緯得通過禮、義、廉、恥等諸多考驗,才走得下去。

替小人物完成夢想
古代人翻身,很難憑藉一招 小藝。小人物在數百年前最時興翻身法,靠科舉。蘇東坡本是中國邊緣之地四川眉山人,四川乃最後歸順宋的中國地方。蘇東坡出身既非士族,也非讀書人家。他的 爸爸與兄弟三人,固號稱宋代六人之三,但蘇老泉二十七歲才發奮學讀詩書。蘇氏父子三人在宋仁宗朝內自家鄉進京趕考,史學寫他們三人「名角登場,一掀簾滿場 注目」。蘇東坡和弟弟科舉一舉成名,主考官歐陽修同時錄取了兄弟兩人。古人蘇東坡小人物翻身,也不是沒有風險。他直言王安石變法執行過當,王安石新黨得勢 時,蘇東坡一次又一次被貶逐外任。貶去了河南,又貶去了江蘇、湖南、廣東,一路貶到了海南。等中原遙望起來只剩一片汪洋時,蘇東坡的日子才定下來。
星期五我在中廣訪問范可欽。他的人生也曾一路被貶,曾卓越躍出,又醜聞纏身,又躍出,又被貶……。幾度輪迴,我問他怎麼看楊宗緯之事?他說成名是個詐事,一成名人災難就來。但范可欽說,楊宗緯會再起來;因為他歌聲中的感情是真的只要這份感覺還在,楊宗緯就有他的市場。
這 幾年資訊特別氾濫,什麼人都紅過;許純美、三寶、利菁……,形形色色。他們的成名都代表了某種社會情緒,我們要誇張、要恨到谷底、要自戀到無以復加。當表 演已成了許多人真實人生的習性時,我們極需他們走上舞台,替代我們已知是扮演的演員們,純然地帶領我們走入一個只求宣洩的世界。
楊宗緯以為他參加 的是歌唱大賽,比的是歌藝;他不知登上了電視,等於走進了現代「名人密道」的幌子。你走進來,你已不是你。歌藝之外,你代替所有的小人物完成了成名的夢 想,才是成名的原因;當你好不容易登上「名人寶座」的那一刻,卻已是你離開原本群眾基礎之時;既有的踢爆風氣,使楊宗緯勢必得在成名的浪潮中,經歷不同階 段的貶抑,直至他被這些浪潮淹溺為止。
現代歌壇能紅個兩年就不錯了,天后孫燕姿前些時刻小巨蛋票房即已清淡,觀眾對藝人快速且無情的淘汰,是台灣藝界中的人生。我期望范可欽的預言,是正確的。楊宗緯只紅了不到五周,總不成被媒體集體貶個五個月,貶如蘇東坡,直至貶到無可再貶,汪洋出現為止吧。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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