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31日 星期日

新聞自選輯 20160731 遊覽車火燒車篇

*火燒車司機 驚爆性侵 疑不服判5年 拖25人陪葬

陸客團火燒車26死案又有重大進展!遊覽車司機前天被檢驗出身體有酒精反應,懷疑酒駕自焚後,《蘋果》昨又發現司機3年前性侵女導遊,今年被判刑5年、賠90萬元,他因此忿忿不平,曾在審判期間怒嗆:「我要學鄭捷殺幾個人,或是開遊覽車去撞!」檢警發現他上個月底二審判決前休了長假,本月12日重返工作接了陸客團就釀火燒車,是否藉此讓25人陪死,檢警還要調查。



陸客團火燒車釀26死,遊覽車司機蘇明成(53歲,原名蘇忠華),因遺體檢驗被驗出酒精,加上車上有不明汽油瓶罐,被懷疑自焚釀禍,昨又發現蘇男3年前涉及性侵,被判刑5年、賠償90萬元,更讓他丟了工作。他去年8月改名後,10月才到玫瑰石通運謀職。而受害女導遊已婚,與他首次合作就遭性侵。
蘇明成約女導遊討論行程,女導遊要離開時,卻被拉回房間性侵。

討論行程染指導遊
花蓮高分院指出,蘇在2013年10月出車載陸客環台,12日入住花蓮市雅筑商務旅館,晚上9時許,蘇男約女導遊到房間討論行程,順便幫女導遊印製帶動唱歌曲《家後》的歌詞,女導遊進房時,發現蘇明成有喝酒,討論完要離開時,被蘇男硬拉回房間襲胸、強吻,性侵得逞。
女導遊向法官哭訴,整個過程她不停呼救,還猛抓蘇男生殖器、口咬蘇男手臂,才奮力掙脫逃到旅館櫃檯求救,她打電話請人力派遣公司派另一名導遊來頂替,但公司竟要求:「事情不要鬧大!」女導遊害怕丟工作,隔天強打精神與蘇男同車並繼續帶團,稍晚由丈夫陪同驗傷提告,經診斷除了胸腹、四肢多處瘀傷,下體同樣有擦傷。
蘇明成被判刑後首次出團,就酒駕載陸客團,發生火燒車事件。

二審後首團就出事
全案經花蓮地院審理,去年9月一審判蘇明成有期徒刑5年,但蘇男竟辯稱是女導遊上廁所時故意沒穿褲還對他笑,讓自己覺得被挑逗,不滿判決提出上訴;但花蓮高分院根據相關證詞,認為是蘇男卸責之詞,加上蘇男後來也坦承犯行,今年6月24日二審維持5年判決。另,蘇男在民事部分也被判要賠償女導遊90萬元。
檢警調查,蘇明成在性侵案發生後就離開原先工作的通運公司,3年來工作不定,去年10月才又在玫瑰石通運公司找到工作,在該案二審前,蘇明成自6月17日請長假至本月10日,復工第一次出團,就發生火燒車事故,官司是否為最後的催化劑,因蘇明成手機已燒毀,須調閱通聯紀錄,確認生前最後通話,釐清疑點。

曾說想和鄭捷一樣
曾和蘇明成合作過的一名導遊說,他在2014年曾與蘇明成搭配出車,當時剛發生鄭捷殺人案,大家談到鄭捷不是痛罵就是畏懼,蘇明成卻笑著說:「我也想和他(指鄭捷)一樣!」印象中蘇明成有說:「我要學鄭捷殺幾個人,或是開遊覽車去撞!」他以為這只是玩笑話,沒放在心上。
這名導遊表示,自己只和蘇明成合作過一次,但對蘇的印象十分深刻,火燒車事故發生後,因蘇明成的名字改了,他也沒聯想到,直到昨看到《蘋果》刊登蘇的照片,才驚覺「天啊!居然是他!」想到25人慘死畫面,心中不寒而慄。
對此,玫瑰石通運總經理林靖樺昨表示,公司只知道他曾改名,若早知他涉及性侵案,「當初就不會錄用他!」《蘋果》昨到遊覽車司機蘇明成性侵案時任職的通運公司,鐵門深鎖、無人回應。再致電人力派遣公司主管,對方告知蘇2年前已離職,對性侵案不清楚。

「是法官都判有罪」
律師謝以涵認為,依女導遊和案發旅館員工證詞,加上被害人內褲被脫掉、眼鏡損壞、身上多處驗傷證據來看,「應該是任何一個法官都會判他有罪。」但若不滿二審判決,仍可上訴。
律師陳永來指出,全案若真是司機輕生引起,已涉及殺人、公共危險等刑責,但他已死亡,檢方只能不起訴處分。至於賠償部分,因罹難者家屬已與保險公司簽署和解書,肇事原因雖變更,須視和解書的約定,才能討論賠償。

蘇明成性侵事件簿
★2013/10/12
蘇明成(原名蘇忠華)出團投宿花蓮旅館,叫女導遊到房間討論行程,卻趁機性侵,女導遊隔天提告,蘇隨後也離職
★2015/08
蘇到戶政事務所,改名蘇明成
★2015/09/16
法院一審判刑5年,蘇明成收到判決後十分不滿,提出上訴
蘇男酒後駕駛遊覽車,被拍到冒出濃煙後撞擊內側護欄。
★2015/10
蘇明成到玫瑰石通運公司工作
★2016/03/18
法院判蘇明成須賠償90萬元給女導遊
★2016/06/17
蘇明成向玫瑰石通運公司請長假
★2016/06/24
法院二審判刑5年
★2016/07/10
蘇明成休假結束
★2016/07/12
蘇明成出車載24名陸客團
★2016/07/19
蘇明成駕駛遊覽車在國道2號酒駕,釀火燒車事故,26人全罹難

*出庭渾身酒味 卻能辯善答

遊覽車司機蘇明成2013年在花蓮犯下性侵女導遊案,一審被判有罪,蘇不服判決上訴,當時替他辯護的律師王政琬,昨得知蘇明成是桃園火燒車的司機,遺體還被驗出有酒精反應,直說:「不意外啦!」王政琬曾2次陪同蘇明成開庭,蘇都一身酒味,辯稱是因為心情差才喝酒,對有罪判決結果,則始終認為司法不公。

見律師一臉不屑
王政琬昨告訴《蘋果》,蘇明成不滿性侵案一審判決想上訴,因蘇男沒錢請律師,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委託律師辯護,剛開始委託一名顧姓律師,但蘇不信任律師,態度又不配合,才改由他接手。
王政琬回憶第一次接觸蘇明成,蘇明成一臉不屑模樣,看到他就說:「唉呀,這案子找律師也沒用啦!」委任律師須取得蘇明成簽名才有委託效力,但蘇明成一直不肯簽名,後來由法院直接指定,官司才得以進行。
王政琬昨回憶兩度見到蘇明成,他都喝得渾身酒味,曾斥責:「你要尊重法庭,怎麼可以喝醉酒出庭呢?」蘇則回說:「一個人待在房內心情不好!」蘇明成雖一副醉醺醺,開庭卻思慮清晰、辯才無礙,且字正腔圓,律師印象十分深刻。

*怪司機 車上掛布簾不給看 10年捲2案均丟工作 與同事零互動

中國遼寧省陸客團國道火燒車26死再爆新發展,原來酒駕司機蘇明成10年內曾捲入兩起社會案件,先是因不滿盤查告警察濫權搜索勝訴,之後性侵女導遊遭判刑,兩次官司結果不同,卻都讓他丟了工作;行事詭異的蘇,會在乘客上車處掛布簾,不讓人直接看到他,是同事眼裡「零互動」的怪咖,與他交鋒敗訴的警員則說,遇到蘇是「從警30年來碰到最大的挫敗!」

警方指,陸客團火燒車釀26死慘劇的遊覽車司機蘇明成(53歲),他的87歲父親是台籍老兵,1949年左右,蘇父被國民政府送往大陸戰場,被俘後就留在福建娶妻生子,蘇明成於1964年在中國出生,1989年台灣開放探親後,蘇父回台定居,稍後蘇男也以依親名義返台,而蘇妻也是大陸人,3名子女均是台灣出生。

告違法搜索獲賠
2006年7月間,居住在高雄的蘇明成擔任客運司機,由於在中國出生長大,口音不似本地人且皮膚黝黑,28日那天,他穿著短衣短褲與藍白拖,走到台灣銀行岡山分行繳房貸,因銀行人手不足,他先走到外面提款機抽菸等候,轄區一名警員史燦輝上前盤查,蘇男起先不願回答,且又未帶證件,被懷疑「有鬼」。
後經銀行存戶資料確定身分後,史警又發現蘇男機車鑰匙孔有被撬開痕跡,便要求蘇男開置物箱檢查,確認非贓車後讓他離去。
但蘇男為申訴此事,向公司請假而丟工作,憤而向警員求償百萬元,法院二審判警員違法搜索,要賠5萬元精神撫慰金。

「從警最大挫敗」
2013年間,蘇明成應徵上另一家旅遊公司擔任遊覽車司機,但又卻犯下性侵案,隨後蘇男也默默改名搬家且離職,改換另一家遊覽車公司重新出發。
當時發生性侵案的旅館經理回憶,為了該案,他兩度被法院傳去當證人,印象非常深刻,當得知性侵男子與陸客團火燒車司機竟是同一人時,他驚訝地說:「啊,就是他喔!」由於館內每天進出的人非常多,他對蘇明成的臉孔很模糊,不過對蘇當晚的所作所為,一輩子也難忘。
現職岡山分局警備隊警員的史燦輝表示,與蘇明成的官司是「從警30年來碰到最大的挫敗」,害他差一點罹患憂鬱症。

隨身帶相機蒐證
史燦輝坦言,蘇是個難搞的人,他隨身帶相機拍照蒐證、心機又重,左右鄰居幾乎都跟他吵過或被告過,連分攤大樓水管修繕費用也拒絕,他感嘆蘇如今的作為「怎麼會這麼狠!」

車上放魚缸養魚
曾與蘇明成共事過的楊先生指出,蘇明成到職後,業界就傳出有司機睡了女導遊還被告,但不知道就是他,只覺得他為人古怪,還在遊覽車上放水族缸養金魚,更在乘客上車處掛布簾,不讓客人直接看到他,楊先生還說,即使同事跟他聊天也不理人,如今知道是火燒車事件的司機,只覺得這一切都很誇張。

*被害女導遊 怕丟工作隱忍

公司施壓
遭色司機蘇明成性侵的女導遊,2013年時,與蘇在同一旅遊集團旗下的人力派遣公司任職,並被派到集團的旅行社當導遊,性侵案發生當晚,公司擔心事情鬧大會影響陸客團行程,「可能會有賠償問題」,竟要她先別報案,「我擔心當晚報警會沒工作,只好撐下去。」她隱忍配合,與色司機繼續同車,直到回台北才被老公接走,到高雄醫院驗傷並報警。
遭性侵的女導遊已婚,在高雄一家人力公司擔任派遣人員,2013年10月11日當天從高雄出發,是她首次與遊覽車司機蘇明成合作帶大陸團。

竟要她先別報警
她說,案發當晚,她因要與司機討論行程順序才去司機房間,「我進房間時,怕有危險,所以將房門半掩。」她說討論過程都很正常,沒想到晚上9時許準備離開時,「一腳剛跨出房門,他竟從我身後將我拽進房內。」
女導遊說,案發後當晚,蘇有喝酒,但意識清楚,事發後,她除了打電話給老公,也緊急向公司報告,但公司卻要她先別報警,因為無法找到臨時導遊與司機,且事情鬧大可能影響行程、衍生賠償等問題。與蘇明成官司纏鬥兩年多來,讓女導遊身心俱疲,但司法一、二審的判決終究還她公道。

*性侵證據足 判5年並不冤

律師分析
遊覽車司機蘇明成在3年前犯下性侵女導遊一案,一、二審都依強制性交罪判他5年徒刑,他雖辯稱是女導遊引誘他等理由,但多名律師分析判決都認為,法院並未冤枉蘇有強制性交的犯罪行為,且其手段、樣態有相當程度的惡性,否則法院大可判他3年即可,不會判到5年的刑度。

證人證詞都一致
律師嚴奇均指出,強制性交案件是在密閉且無第3人的空間發生,直接證據往往僅被害人對事件的陳述,法院只能再佐以間接證據來推論犯罪事實為真,屬較難審判的案件類型。但本件法院除依被害人指述外,並佐以當時被害人離開房間遇到的旅館人員等所描述的被害人反應,及被害人損壞的眼鏡、驗傷診斷書等客觀證據,進而認蘇確有強制性交事實,且在法定刑3年以上、10年以下,判處5年,整體而言該判決的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應無違誤。

上訴三審難翻盤
律師賴佩霞也說,本案被害人從警訊到二審供詞都一致,加上證人證詞也與被害人一致;唯一可能會讓法官疑惑的,是被害人被性侵後還可帶團一事,但判決也指出是擔心沒工作才勉強為之。反觀蘇的供詞前後不一,法院反較採信他警訊時坦承逼女導遊就範的說法。
嚴奇均表示,強制性交罪屬重罪,依法可上訴第三審,即使一、二審均認定有罪,仍可上訴最高法院,但賴認為,此案三審翻盤空間微乎其微。

不服判決救濟方式
★性侵等重罪案件均可上訴三審,尋求翻盤
★可向民間司改會、司法院陳情,說明審理過程遭遇何種不公平對待或法官有何偏頗認定
★如案件定讞,仍可提出再審,或請求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平反
★若因定讞入監,日後才獲得平反,亦可聲請冤獄補償

*司機有前科 竟可開遊覽車

陸客團火燒車駕駛蘇明成驚爆2013年性侵同團女導遊,上月遭二審判5年有期徒刑,公路總局昨表示,目前僅規定計程車駕駛不得有前科,遊覽車未來是否也比照計程車駕駛要求不得有前科,將會評估考量。

評估依運將設限
公路總局表示,目前遊覽車駕駛資格僅要求要有職業大客車駕照,而且要有兩年以上大客車駕駛經驗,參加訓練後取得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才能載客。
至於計程車駕駛因可能會一對一載客,考量乘客的安全,才會規範駕駛不能有前科,其他運輸業為顧及人權,並未有類似的要求,未來遊覽車是否要限制不得有前科,將會評估考量。
中華民國遊覽車公會全聯會秘書長陳日中表示,他贊成遊覽車駕駛要比照計程車,有前科者不得從事遊覽車駕駛工作,主要是遊覽車駕駛帶團攸關整車旅客安全及公共安全,在公共安全前,人權應該擺在後面考量,現也已有些遊覽車公司會要求駕駛要有良民證才會錄取。

「攸關旅客安全」
逢甲大學運輸科技與管理學系副教授李克聰指出,遊覽車駕駛資格應該納入不得有前科的規定,但前科必須明確定義,譬如,有傷害或性侵等前科,因涉案人恐有無法控制情緒的問題,涉及旅客的安全應該規範,不過,若是偽造文書等無關傷害他人前科,則不需要設限。

應追蹤駕駛狀態
李克聰也建議,遊覽車公司要有安全風險管理的機制,可以比照航空公司追蹤駕駛的狀態作法,若發現有重大變數或被判刑等影響重大情緒事件,可以先停止派班,讓該名駕駛沉澱一下,待情況好轉再繼續派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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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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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生帶全車陪葬? 火燒車司機性侵判刑賠90萬

中客團火燒車慘案又有重大發現!檢警查出五十三歲駕駛蘇明成在民國一○二年曾於花蓮涉嫌性侵女導遊,蘇男在二審宣判前一週突然請長假,剛上班就承接這次的中客團。辦案人員懷疑他面臨牢獄之災及賠償金,可能心生怨懟才喝到爛醉,再以自焚或縱火自殺,造成全車乘客無辜陪葬。

二審判後銷假就接該團

辦案人員查出,蘇明成原名蘇忠華,曾有性侵紀錄,一○二年十月十一日載中客團到花蓮,隔日晚間住宿花蓮市國盛一街一家汽車商務旅館,蘇住二○九號房,該團導遊A女住隔壁二○八號房,當晚A女到蘇男房間討論隔天行程,離開時卻被蘇男拉回房間內,將她壓制在地、以手指指侵得逞!直到A女反映「胸部被壓制、呼吸困難」,蘇男改成側身壓制,A女趁機拉扯蘇男的生殖器、再迅速跳起身逃離。

蘇男打官司期間曾改名

蘇男一審被花蓮地院判刑五年,他堅稱遭女導遊色誘陷害,不滿判刑太重而提出上訴。在打官司期間,他似乎想改運,一○四年八月改名為蘇明成,十月轉往玫瑰石通運公司應徵遊覽車駕駛。

檢警懷疑蘇男怨懟輕生

今年三月的民事判決,蘇男必須賠償女導遊九十萬元,在刑事部分,花蓮高分院也在六月廿四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蘇男在二審宣判前一週、六月十七日突然請長假,理由是「返家照顧媽媽」。

意外發生前,蘇男曾駛離免稅店約一個半小時,導遊鄭焜文打電話找他開車回來載客,約有廿分鐘一直「電話中」,找不到人,檢警還在查證蘇男當時與誰通聯?是否曾與性侵案的女導遊通話?在這段消失的時間是否喝酒?

性侵案上訴的指定辯護律師王政琬亦推翻外界說蘇男不喝酒的傳言,他說:「蘇明成來花蓮開庭兩次,印象中,蘇每次出庭前身上都飄濃濃酒味!」他亦曾自責「當時酒喝多了」,誤以為女導遊會同意。

此外,有傳言指鄭捷犯下北捷殺人案時,蘇男曾向友人嗆聲:「要學鄭捷多殺幾個人!或是開遊覽車去撞!」檢方表示,所有的動機都不排除,都在查證中,一切要等火災鑑定、駕駛解剖報告出爐。

*火燒車司機性侵女導遊 蘇明成庭訊堅稱遭「色」計

火燒車案的駕駛蘇明成被控性侵女導遊,受害女導遊對他提出刑事、民事告訴,但蘇明成堅稱遭「色」計,反指女導遊主動勾引他;在民事庭時,蘇明成還怒嗆:「妳想敲詐勒索,將來一定會後悔,女導遊只知道騙司機的錢、主動勾引人,妳希望判重一點,就請法官判重一點吧!女導遊夫妻勒索我,你們一分錢都拿不到,你們夫妻絕對會後悔。」

還嗆導遊夫妻會後悔「一分錢都拿不到」

還原一○二年十月十二日案發當晚,女導遊指因隔天行程變動,並請蘇男幫忙印歌曲《家後》的歌詞,才會到他房間,未料竟被性侵。花蓮商務旅館葉姓櫃台人員昨表示,當時A女披頭散髮、一臉驚嚇地跑到一樓告訴他:「我被司機強姦。」司機事後竟說:「事情到這邊就好,不要鬧大。」

當時現場張姓女房務人員說,主管要她陪A女去拿行李,並另開一間房給A女。張女一進入房間,A女哭訴:「有個男人要強姦我、被男的用手侵入。」A女把上半身掀開給她看,她發現A女背後有抓痕、胸前內衣鋼圈在前胸有很深的壓痕;見A女下半身沒穿衣物,她還問:「小褲褲呢?」A女一直哭,她幫A女找內褲並未找到。

旅館許姓經理受訪表示,他當時請女員工陪伴受害人、也告訴她可協助報警,並兩次出庭作證。

根據花蓮高分院判決書,女導遊當晚把受辱過程告知旅行社,旅行社竟以臨時找不到人替代或更換駕駛為由,要求她暫緩報案,女導遊隔天只好繼續與蘇明成配合,仍帶團到蘇澳,交接後才由丈夫陪同報警,並到醫院驗傷。

庭訊時,蘇明成否認犯行,他堅稱是女導遊色誘他,辯稱當晚兩人一起在房內喝酒,女導遊上廁所沒關門,他看見她沒穿內褲的樣子。女導遊則說,確實有上廁所,廁所沒有門、但有一面牆,從外面根本看不到;況且她穿長裙,蘇不可能看到她的下體。

法官依據證人供詞及相關證據,認定蘇明成供詞不足採信,一審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五年;蘇男不滿刑度太重,上訴二審,但今年六月判決出爐,花蓮高分院駁回、維持原判,依規定還可上訴、尚未定讞。

在民事部分,女導遊因遭性侵而影響工作,向蘇明成求償九十萬元,蘇男出庭時否認性侵,激動反控「是她勾引我」、被女導遊設計陷害,怒嗆對刑事一審判決,「我完全反對、要求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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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蘇每次開庭都有酒味

火燒車司機蘇明成過去無酒駕紀錄,同事也說沒看過他喝酒,但性侵案上訴的指定辯護律師王政琬說:「印象中,蘇每次出庭前,身上都飄濃濃酒味!」

蘇明成的血液、尿液及胃部內容物,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驗出酒精反應,換算呼氣酒測值高達一.○七五mg/l(毫克/公升),研判他在事發前兩個小時內喝下至少半瓶高粱或三分之二瓶洋酒。通運公司、同事得知後十分驚訝:「不曾看過蘇男喝酒,蘇男沒有喝酒紀錄。」駕駛不可能拿工作開玩笑。

但王政琬說,蘇明成來花蓮開庭兩次,一次準備庭、一次辯論庭,「兩次他身上都有酒味」。王政琬說,他有跟蘇講:「出庭有酒味,這樣對法官不夠禮貌。」但蘇沒有講話,不置可否。

此外,蘇明成向法官陳述案情時自曝:「當晚與女導遊一起在房間內喝酒。」「我當時酒喝多了,以為女導遊會同意,就靠近女導遊並抱她。」

火燒車辦案人員表示,從蘇男的供詞顯示,他在接團的過夜時間,就有喝酒的紀錄。

王政琬另特別指出,蘇明成雖每次都酒後出庭,但他在法庭上答辯時表達清楚、有條不紊,腦筋轉得快,讓法官對他也印象深刻。特別的是,蘇明成「咬字發音有夠標準」,像京片子,「可能是帶太多中客團」受到影響,也可能是在中國出生的關係。

*性侵前科者不能開小黃 可開大客車

蘇案非發生車上 還不考慮限制

有性侵前科者適合擔任營業大客車司機嗎?目前並無法令規範。公路總局副總工程司林福山表示,蘇明成的性侵案例不是發生在車上,基本上與工作場域無關,目前不考慮增加限制。

小黃密閉空間 可能與乘客獨處

林福山說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在彭婉如命案後,增列性侵前科者不能擔任計程車司機,主要是因計程車為密閉空間,司機可能會與女顧客獨處,營業大客車沒有這個疑慮。

對於酒駕控管,林福山表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職業大客車司機酒駕,可處一萬五千元至九萬元罰鍰;公司則因公路法可追究管理不善之責,處罰九千至九萬元罰鍰。由於意外發生時,蘇姓駕駛酒測值頗高,未來也將嚴加稽查,並檢討現有派車單由導遊管控的模式。

玫瑰石通運總經理林靖樺回應性侵案表示,蘇明成於去年十月應徵時,公司並不知他涉及性侵案,蘇也未主動提起,說不定連他的家人都不知情,後來才輾轉聽聞得知。至於今年判刑確定、公司知情後為何還持續僱用蘇明成?林靖樺以「很忙」為由,不願多回應就掛掉記者電話。

遊覽車業者表示,有的業者會規定駕駛應徵前要出示良民證,但並非每間公司都有硬性規定。

中國媒體對此案發展保持關切,每天都跟進最新發展,部分中國網友口氣則越來越激憤,揚言絕不來台灣觀光旅遊。也有理性網友呼籲,整起事件應該調查清楚,給死者及家屬一個明確的交代。

*月收入5萬多 公司駁低薪

中客團火燒車案偵辦方向指向駕駛蘇明成「疑有人為因素」,外界及友人猜測他因低薪、性侵官司等因素才想不開;對此,玫瑰石通運公司總經理林靖樺昨表示,蘇明成五月以前的底薪加上佣金,平均月收入有五、六萬元,六月突然請長假,薪水當然受影響。

五十三歲的蘇明成與妻都在中國出生,蘇在中國的學歷是專科畢業,結婚後來台依靠父親,並育有三名子女,取得我國國籍後,駕駛大客車已廿多年,原本在其他的通運公司任職,去年十月轉到玫瑰石通運擔任駕駛;他有三個孩子,還得負擔房貸,經濟壓力不小。

林靖樺澄清表示,外傳蘇明成薪水不到三萬元並非事實,他四月的薪水還有五、六萬元,五、六月因休假時間較多才受影響。坊間的大客車駕駛薪水都有五、六萬元,如果玫瑰石通運的薪水比較低,司機早就跳槽了。

林靖樺說,蘇明成出勤狀況都很正常,但沉默寡言、獨來獨往,與同事互動不多;同事也說,蘇明成個性內向、不多話,從高雄家裡北上桃園出車,行程結束就返家,與同事沒有太多交集,不曾聽他提起與女導遊的性侵官司,對他涉及性侵案很訝異,懷疑他因此才防備心重,不願跟同事多相處。

曾與蘇男共事的導遊則說,蘇男的個性有點孤僻,連吃飯都是用便當盒裝了,帶回車上吃。

*不滿被警盤查 獲賠5萬元

火燒車司機蘇明成,被爆九年前到台銀岡山分行繳房貸,因駐足提款機前抽菸張望,遭警員盤查、要求打開機車置物箱翻看。蘇不滿被當成嫌疑犯,控妨害自由並求償一百萬元,刑事雖沒告成,但高雄高分院民事庭認定違法搜索,判警賠五萬元給蘇。

蘇明成當時已擔任客運司機,由於在中國出生長大,口音不似本地人,當時又沒帶證件,加上形跡可疑,引起警方注意。他後來還因申訴此事,向公司請假過多而丟了工作,因此向執行臨檢的史姓警員求償十六萬元工作損失,與八十四萬元精神慰撫金。

史姓警員指自己合法行使職權,見蘇身穿短袖短褲及藍白拖,坐在提款機旁的欄杆上抽菸張望許久,才上前盤查;問了兩次,蘇都不回答,直到第三次回答要來繳款,且稱未帶證件,懷疑蘇可能是偷渡客。一審時,史刑事獲不起訴,民事也勝訴免賠;但全案上訴高雄高分院後,改判史姓警員敗訴,要賠五萬元精神慰撫金。

*火燒車前夕 車停南港展覽館過夜

中客團火燒車事件,桃園地檢署指示台北市警方調閱相關監視器與訪查,追查案發前一天與當天,司機蘇明成在台北市相關行蹤。但目前警方並未發現異狀,也沒有監視器錄下購買汽油、飲酒的身影。

檢警調查,案發前一天,也就是本月十八日晚間八時許,根據蘇的遊覽車GPS顯示,車子停在北市經貿一路的南港展覽館C2停車場後,直至隔日早上才駛離;蘇的手機通聯也顯示,晚間八點至十點卅分,沒有跟人聯繫。警方調閱停車場附近監視器,也未發現有蘇男徒步外出身影。

警方也到北市南港路二段的一家中油加油站,調閱整天的監視器與訪查員工,確認沒有蘇男前往購買汽油與加油的狀況。

至於案發當天,據中客團行程顯示,當日上午九時十七分,遊覽車自中客下榻的北市南港區商務旅館離開後,一路行經北市經貿路、南港路、重陽路,再由成功路二段開到昇恒昌免稅店;兩分鐘後,將車停在免稅店前停車場空地。監視器拍下,蘇男站在車旁,一邊抽著菸、一邊等客人下車。由於其他家遊覽車也陸續抵達,蘇男匆忙將車駛離。

遊覽車GPS紀錄顯示,蘇男駛離免稅店後,前往民權東路六段與行愛路口的加油站加油。上午十時卅分,將車停在行善路休息,直到十一時四十八分發動車輛,回到免稅店接客;這段一小時十八分的時間,GPS顯示遊覽車是「熄火狀態」,監視器也未拍到蘇男在停車這段期間曾下車離開,研判蘇男應該是在車上休息。

*蘇明成昨進塔 家屬不發一語

火燒車司機蘇明成遺體前天火化後,家屬昨將其骨灰帶返高雄岡山進塔,面對媒體記者追問相關案情,家屬不發一語、快步離去。

蘇明成家屬前天在桃園中壢大愛生命紀念館舉行告別式,蘇明成遺體隨後被送往桃園殯儀館火化;昨下午二時卅分左右,家屬在十多名慈濟人員陪同下,將蘇明成骨灰送至岡山公立納骨塔安放。

整個進塔儀式歷時近半個鐘頭,儀式結束後,記者一路追問家屬「蘇明成是否已收到判決書?」以及涉性侵案等問題,但家屬不發一語,在層層傘陣護送下,快步搭車離去。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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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真相…司機接陸團前 傳涉性侵遭判刑

遼寧陸客團火燒車釀廿六死慘劇,檢方除確認遊覽車司機蘇明成酒後上路,昨天又傳出他被控性侵女導遊案於上月廿四日被二審判刑五年,民事部分也今年三月被判賠九十萬元。「火燒車意外」是否與性侵案有關?檢方僅表示一切都還在調查,不排除任何可能。

玫瑰石通運總經理林靖樺回應,蘇明成去年八月改名,九月到公司上班,公司雖然知道他曾改名,但直到昨天才得知他曾涉性侵案,「聽到以後非常驚訝,如果事先知道,不會錄取他。」

蘇明成的骨灰昨天由家屬從桃園抱至高雄岡山納骨塔,外界質疑蘇明成酒駕自焚甚至爆出性侵風波,家屬移靈時面對媒體不發一語,由禮儀人員拿著多把大黑傘遮擋,快速步入納骨塔放置骨灰罈後,搭車離去。

據了解,桃園地檢署正等候火災調查報告,以便釐清真正起火原因,同時也透過訪查及調閱錄影監視畫面,釐清蘇明成生前究竟在哪裡買酒及飲酒?五瓶汽油是誰在何時帶上車?最後一通電話又打給誰?

法院判決指出,本名蘇忠華的蘇明成於二○一三年十月十二日駕遊覽車載陸客團下榻花蓮某汽車旅館,晚間約女導遊到房間討論隔天的行程;近十時,涉嫌在房間內性侵女導遊。女導遊當晚向公司反映,隔天先帶陸客搭火車北上,之後報警。

女導遊指控,蘇將她摔倒在地,一手強壓胸部令她無法呼吸,另隻手強脫她內褲後以手指性侵;她趁蘇換成側身壓她時,強拉對方下體,逃離房間。

蘇明成警詢時供稱當時酒喝多了,以為女導遊會同意才動手,但對方不同意、他又很想要發生關係,所以有拉扯。檢方偵訊時辯稱司機跟導遊的關係很複雜,是誤會對方意思,法院審理時改口是兩情相悅,而且是躺在床上互相撫摸,他還說女導遊上廁所沒關門,有挑逗意味。

不過旅館人員作證,女導遊奔出房間後披頭散髮、模樣飽受驚恐,還掀開連身裙證明沒穿內褲,胸部還有紅腫情況,蘇後來說「事情到這邊就好,不要鬧大。」旅館張姓女員工也證稱陪伴女導遊時發現其背部和胸部都有抓痕、壓痕,證稱其情緒非常不穩定,一直在哭。

此外,法官調查發現,蘇事發當時坐的位置根本看不到女導遊如廁情況,加上證人供述,不採信蘇辯詞;花蓮地方法院於前年九月判蘇五年,花蓮高分院上月廿四日駁回蘇的上訴,維持五年徒刑。另外,女導遊向蘇求償九十萬元,花蓮地院於今年三月判准。

據了解,蘇明成六月十七日開始休假,七月十二日回公司上班就接遼寧陸客團,並發生這起火燒車意外。

*意外?預謀?火災調查 最後拼圖

遊覽車駕駛蘇明成體內有高濃度酒精成分、車上放了不該出現的五瓶汽油、被控性侵女導遊案在意外前半個多月被二審判刑五年;證據逐一指向火車燒恐非意外而是預謀、人為,檢警消單位釐清案情全貌的拼圖,只剩火災調查報告。

廿六死火燒遊覽車意外發生初期,檢警消單位懷疑起火原因是電線走火;安全門加裝防盜暗扣無法開啟,是旅客命喪車內的主要原因。霎時,全台清查加裝伴唱設備、飲水機的遊覽車配線是否符合規定。

後來,鑑識人員發現遊覽車駕駛艙及行李廂五個燒毀容器有汽油反應,調查方向調為「可能不是單純的車禍意外」;當司機被驗出高濃度酒精成分,且司機是在近午發車前幾乎空腹喝下烈酒,偵辦方向擴及「非意外」。

這個非意外,又被引申為不排除「自焚、縱火」,引起各界議論驚恐,但昨天傳出司機於三年前被控的性侵案在上月底被判刑,似乎又給了縱火或自焚的動機。不過,火災調查報告尚未出爐就斷定是自焚或縱火,還有了動機的假說,似嫌武斷。

遊覽車到底怎麼燒起來?有賴火調報告確認;遊覽車業者認為,五瓶汽油分別放在駕駛艙和行李廂,不太像是為了縱火做準備,「縱火何不集中所有油桶」?性侵案還有上訴機會,民事判賠也只是一審,足夠成為縱火或自焚的動機嗎?似乎也不無道理。

檢警辦案通常會大膽假設、小心求證,調查方向是「不排除任何方向」,一切依證據說話。火燒車事件到底是意外或人為?人為是自焚找人陪葬或縱火報復同歸於盡?司機身上有無汽油反應?火調報告出爐後才會更明朗。

*業者:司機缺很大 還能篩人?

遊覽車業界昨天表示,礙於個資法規定,根本無法查司機是否有刑案紀錄,業界通常靠口耳聽聞打探篩選,無從把關起;也有業者說,去年起出現「司機荒」,人力供不應求,「都請不到司機了,還要怎麼篩人?」

業者表示,「嚴重缺人」是遊覽車業的「痛」,報紙、網路求職欄很多都是招募遊覽車司機;先前陸客團興旺期,許多擁有大客車駕照的公司老闆,甚至因找不到司機而必須自己開車載客。蔡姓業者說,去年全台遊覽車司機約缺了兩千多人,就算目前陸客團已縮減,「司機荒」還是沒改善。

「有刑事紀錄,怎可能被任用?」林姓業者說,應徵大客車司機時,通常會挑選無不良習慣者,最重要地就是清查司機個人「素行」;只要有「刑事」案件紀錄、曾對乘客毛手毛腳,或有不當肢體行為者,一律不用,但如果沒「管道」,根本不可能獲知司機是否有不良素行,只好透過業界打探。

業者認為,政府單位若無法從嚴立法規範,單靠業者「自我」管理,很難完全「洗底」。

公路總局說,擁有職業大客車駕駛經歷兩年以上,且經過公路人員訓練所六小時課程以上,就可取得遊覽車駕駛人執照,「確實無法規範司機是否有前科紀錄」。

*律師:如非意外 和解書可撤銷

遼寧陸客團火燒車案,司機蘇明成可能酒後駕車,甚至被懷疑自焚或縱火。曾任法官的律師謝憲杰指出,如果全案事後認定不是意外造成,被害人家屬可撤銷當初與客運公司簽的和解契約,對客運公司或蘇的遺產繼承人提告請求損害賠償。

謝憲杰說,民法七三八條第三款指出,當事人其中一方如果對於重要的爭點有錯誤而和解,可撤銷和解。也就是說,家屬當初會簽和解書是認為「意外」造成這次事件,但如果調查發現是客運業者疏失或司機涉及故意殺人等「非意外」情況,就屬重要的爭點有錯誤,可撤銷和解契約。

撤銷和解契約後,被害人家屬可委由律師,基於僱用人的連帶責任、旅客運送契約的債務不履行,向客運公司請求喪葬費以及精神上損害賠償;客運公司需負起選任司機和監督司機職務的責任。而且,蘇如果酒駕,法院有可能會認定客運公司沒做好監督責任。

不過,要證明客運沒盡到督導或選任的責任不容易,因為客運業者有可能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平時有對司機管考,選任的時候也沒發現異常;蘇的遺產繼承人也可能拋棄繼承,造成被害人家屬求償無門。因此否要撤銷和解契約,家屬要考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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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罹難遊客家屬昨天指出,在台被趕鴨子上架簽了和解書,大罵台灣太缺德;也有家屬強調一定會採取法律行動。

家屬林鈞民說,當時什麼事故真相都沒有,台灣政府的人一直要我們簽和解書,說六百六十四萬和解金,是正常交通事故最的理賠數字。

厲建良表示,雖然在台簽了和解,但不代表家屬心裡服氣,「台灣官方政府有失誤、相關企業也有失誤,我們已經和多方律師研議,會告上台灣政府。」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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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不排除:意欲輕生拉全車陪葬 駕駛性侵女導遊 火燒車前判刑

國道火燒車慘劇駕駛蘇明成,原名蘇忠華,3年前搭載陸客團至花蓮旅遊,夜裡卻藉機讓女導遊進到房內後,向對方伸出狼爪,蘇明成雖然在法庭上喊冤「是她勾引我」,但兩審法官皆不採信,判處他5年徒刑並賠償90萬元定讞。而蘇在宣判前一周即請假,這次是他被判刑後第一次出團,疑因遭判刑憤而拉陸客團陪葬,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王以文表示,不排除任何可能性。

「她勾引我」 法官不信

遊覽車司機蘇明成2014年在花蓮市雅筑旅館內性侵女導遊案,當時女導遊顧不得赤裸下體,哭著狂奔至櫃檯呼救,隔日輾轉到高醫驗傷後就向蘇男提告。

花蓮地方法院一審審理時,蘇明成坦言的確想和女導遊作愛,但原因是「對方上廁所故意不關門,還露出下體小便,當時她還對著我笑」,認為是女導遊勾引他,所以才會藉機請女導遊到他房內。蘇明成辯稱女導遊「很假」,也可能是「嘴巴說不要,但心裡很想要」,才霸王硬上弓。

不過女導遊供稱,當天她只是把印好的「家後」歌詞交給蘇男,結果蘇從背後熊抱,並強行脫去她的衣褲舔胸指侵,甚至脫褲準備「辦事」,她驚恐之餘顧不得羞恥,跑到櫃台求援。

嗆原告勒索 態度惡劣

後來法官傳喚飯店相關證人及調閱監視器,當天值班葉姓櫃台人員指出,看見女導遊裸身一臉驚恐向他求救:「我被司機強姦了!」當時他替女導遊回到房間找遺落的玉佩和眼鏡,蘇男卻坦然對他說:「事情我會處理,到這裡就好,不要把事情鬧大。」

旅館張姓女員工也證稱,女導遊的內衣扣遭人強扯解下損壞,背後也有明顯好幾道抓痕。

一、二審法官綜合各項證據,皆採信女導遊說法,一審即判處蘇男5年徒刑、並賠償對方90萬元。蘇不服上訴,更在花蓮高分院審理期間,大罵女導遊「主動到司機房間勾引人」、「只知道騙司機的錢」,並向法官表示原告夫妻要向他勒索金錢,當庭向女導遊嗆聲:「你一分錢都拿不到、我一定會讓你後悔!」

判賠90萬元 壓垮生計

二審法官考量蘇男犯罪事實明確,犯後態度仍舊十分惡劣,無意向被害人道歉情況下,今年6月底二審宣判,駁回蘇男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定讞。

月薪3萬元的蘇明成需賠90萬元,等於得2年半不吃不喝,加上負債、妻小花費及房貸費用,讓他經濟瞬間崩盤,目前桃檢高度懷疑,這項判決可能成壓倒他的最後一根稻草,導致他意圖輕生卻拉陸客團全車陪葬。

紅珊瑚通運公司指出,蘇明成來應徵時,不知他曾涉性侵案,蘇也從未主動提起。另外蘇的薪資不像外界傳言這麼低,雖然他個性內向,也未聽說有被欺負。

*蘇多次失控鬧事 鄰居說他歹鬥陣

陸客團火燒車蘇明成遺體前天火化後,蘇家人與親友昨天上午搭乘殯葬公司專車,一路從桃園驅車南下直奔高雄岡山納骨塔,大約下午2時30分抵達,一下車,殯葬人員以黑傘遮擋媒體,護送家屬進入塔內;家屬舉辦簡單進塔儀式,停留約莫半小時又被傘陣送上車,面對媒體追問不發一語。

蘇明成原名蘇忠華,與葉姓妻子在大陸結婚,婚後不久,民國78年開放依親申請來台,育有2女1男,在台生活超過25年。他因是遊覽車司機,經常隨旅行團外宿,很少在家,但鄰居卻對他印象深刻。

當地里長說,早期蘇明成住在大樓公寓5樓,常因芝麻小事與鄰居對簿公堂,提起這號人物,常令大家很頭痛。

與蘇明成住家僅一牆之隔的林姓鄰居也說,對蘇評價只有3個字「歹鬥陣」。他說,蘇明成常把遊覽車開到門口停,造成大家出入不方便,還不准別人亂停車,在牆壁上噴漆寫上「倒車入庫請勿停車」字樣,後因被抗議又塗掉。

前陣子,蘇家要求他遷走共用牆壁電表、信箱,理由是要施工做圍籬,把兩戶隔開,他說,就像小學生不跟你好,在桌子畫白線,楚河漢界畫清界線,行徑讓人傻眼,之後兩家不相往來。

事實上,蘇明成曾有多次失控鬧事紀錄,2014年1月,他曾因不滿陸客團導遊提醒團員記得把貴重物品帶下車,認為導遊暗指他是宵小,即在雲林下塌飯店與導遊互毆並互控傷害,雙雙鬧進雲林縣斗南分局,被判拘役25天得易科罰金。

*員警憶盤查挨告賠錢 幾乎快得憂鬱症

已故紅珊瑚遊覽車司機蘇明成,本名蘇忠華,10年前曾控告岡山分局警備隊員史燦輝違法搜索勝訴,史員遭判賠5萬元。這起官司在警界引發議論,不僅讓史員留下人生汙點,也在心中留下難以抹滅陰影。

50歲的史燦輝昨接受本報記者訪問表示,「收到判決當天,我將所有不滿寫成一封信,看完後,燒掉化成灰燼,從此不提這件傷心事。」

隨著陸客團火燒車事件罹難司機蘇明成,遭起底就是蘇忠華,往事再被掀開,史燦輝坦言「五味雜陳」。

史燦輝說,這起官司前後打了2年,同事投以異樣眼光,身心俱疲,只有當時副分局長郭治成挺他,最後法官判賠5萬元,警友會贊助2萬5000元,剩下用薪水貼。

史燦輝表示,即使這個案子已過了10年,家人怕他傷心,鮮少提起,但事發過程依舊深深烙印心中。

史燦輝說,2006年7月28日這天,他身穿警察制服配槍巡邏,在台銀岡山分行發現蘇不斷探頭看向銀行,行跡鬼祟,上前盤查身分。蘇表示沒帶證件。

史燦輝說,因蘇忠華拿著一串鑰匙,全是機車鑰匙,要求打開機車置物箱,有個牛皮紙袋,他因此伸手指向置物箱問「這是什麼?」但絕對沒伸手下去翻或搜,未料法官調錄影監視器,以這個畫面認定他違法搜索。

史燦輝深深嘆一口氣說,每到夜深人靜,想到這件事就難過,幾乎快得憂鬱症,花好幾年才走出陰霾。

多年後,史燦輝聽聞蘇忠華常與人有爭執、愛告人,不但公寓大樓好幾戶鄰居被他告過,連警衛也不放過,還說他隨身攜帶一台照相機蒐證,大家對他避之唯恐不及,人緣極差。

史燦輝表示,蘇忠華的父親是台籍老兵,當年到大陸打仗,民國53年與陸籍配偶生下蘇忠華,之後蘇父隻身返台,妻子全滯留大陸,直到民國78年政府開放依親政策,蘇忠華才申請來台依親。

*出庭一身酒氣 律師印象深

紅珊瑚遊覽車火燒車釀26死慘劇,司機蘇明成被爆出性侵案,讓當時他的辯護律師王政琬相當訝異,尤其蘇一身酒氣出庭,律師對蘇的印象特別深刻。

原名蘇忠華的蘇明成3年前涉性侵女導遊,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因沒錢聘請律師,由花蓮法律扶助基金會介入聘請律師辯護,但蘇以法扶基金會指派的選任辯護人太差回絕,最後由花蓮高分院指定律師王政琬為其辯護。

律師王政琬得知遊覽車司機就是蘇明成,直呼「真是他喔!」並表示見過兩次面,但蘇男每次出庭都滿身酒氣,讓他印象深刻,還因此斥責他「要尊重法庭」。

*小黃嚴禁 國光要看良民證 駕駛不得有前科 大客車竟無規範

國道火燒車司機蘇明成性侵女導遊判刑,消息傳出後震驚社會,由於法律僅規定計程車司機不得有重大前科,職業大客車則無,引起關注。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妨害性自主等前科,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但對於一般客運、國道客運、遊覽車等職業大客車,卻沒有相關法令。國光客運及Uber在招募司機時,則要求無犯罪及重大肇事紀錄,且要出示良民證。

公路總局運管中心副執行祕書梁郭國解釋,計程車內空間狹小,司機與乘客時常是一對一的情況,因此規定較為嚴格。

遊覽車公會全聯會理事長魯孝亞指出,到處都在缺司機,有人應徵就很開心了,且法律沒規定,業者多不會管駕駛是否有前科。

*案情「擠牙膏」 恐傷司法信任度

陸客火燒車罹難者家屬追不到事發真相,成為離台前的最大遺憾,然而最後一批家屬前腳剛走,檢方隔天就公布司機體內有酒精反應,司機火化之後又被踢爆涉性侵判刑。這些關鍵案情在家屬離台後才被揭露,恐怕動搖兩岸民眾對台灣司法的信任。

24名陸客來台旅遊命喪火燒車,引起兩岸高度重視,不僅罹難者家屬心繫事發真相,大陸官方也頻頻喊話,要台方盡快公布調查結果。基於尊重台灣司法制度,大陸官民皆給予台灣檢方調查的時間與空間。

檢警過去偵辦酒駕致死案,駕駛的抽血檢驗報告最快當天、慢則2天出爐,而檢方偵辦這次火燒車案,若說慎重其事,再調閱行車沿線監視器佐證,10天後才公布司機蘇明成體內有酒精反應,似乎來得太遲。

司機掌控遊覽車乘客的行車安全,加上駕駛座旁被發現有不尋常的汽油反應,檢警理應第一時間調查其背景資料,縱使蘇明成改過名,從刑事紀錄、親屬訪談,檢方很快就能查出蘇明成涉性侵被判刑,卻遲遲不說,直到媒體踢爆才曝光。

檢方在最後一批家屬離台隔天、蘇明成告別式當天,公布司機蘇明成體內含有酒精反應。再過一天,蘇又被爆曾性侵女導遊遭判刑。在陸客簽完和解書接受保險理賠離台後才「一天一爆」,連家屬都質疑「在台時為何沒披露?」

關鍵證據「擠牙膏」式浮現,讓案情大逆轉,家屬就算不能接受,要飛來台追公道也不甚容易。倘若這些案情若早幾日被公布,家屬勢必群情激憤,恐怕留在台灣追真相不走,勢必讓低迷的兩岸關係,更添複雜。

檢方近日公布案情的時間點,似「選」得巧妙,看似讓陸客家屬、政治、輿論等變數降到最低,也讓大陸受害家屬對台灣司法信任大打折扣。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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