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日 星期三

新聞自選輯 20130501 林益世輕判篇

輕判7年4月 直擊林益世爽歪歪 收6300萬竟不算貪污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被控向爐渣業者陳啟祥收賄6300萬元、索賄8300萬 元,去年遭最高檢察署特偵組依貪污等4罪起訴求處無期徒刑,台北地院昨推翻特偵組見解,認定林益世沒貪污,僅是接受選民請託辦事趁機恐嚇拿錢,改依《刑 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財產來源不明兩罪輕判他7年4月,併科罰金1580萬元,折合台幣3300萬元的不法所得沒收,至於原先被認定是貪污共犯、 涉洗錢罪的林母沈若蘭、林妻彭愛佳與兩名舅舅,則全部獲判無罪。


昨天下午宣判前,林益世在北市住處接受《蘋果》專訪,他一再向社會道歉, 甚至表示自己生活樸實節儉。他隨後到律師事務所,未到庭聽判,4時判決出爐後,《蘋果》4時45分就直擊他和妻子彭愛佳、律師團走到戶外陽台聊天,開心地 仰天開懷大笑,說話時還不時大力拍律師的肩膀、手臂,表示讚許。
昨晚7時許,林益世夫婦搭車到北市中崙派出所報到,兩人作低調狀,牽手走進派出所,對媒體提問都答:「謝謝。」稍晚透過律師發表新聞稿強調:「本人絕無任何恐嚇的行為,本人將依法提起上訴,請求救濟。」

76%民眾認為沒天理
針對一審判決結果,《蘋果》昨民調顯示,高達7成6受訪民眾認為「判太輕,沒天理」,僅不到1成民眾認為「合理,相信司法」。網友cblin0605砲轟:「至少(要判)十幾二十年。」網友kent更酸:「按照這刑度,賴素如可以安全下莊了。」
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也說:「判決結果與國民法律感情有很大落差。特偵組將研議是否上訴。」法務部官員表示,本案定讞刑期如果與一審判決相同,依規定林益世須服刑滿一半,也就是3年8月,且累進處遇達2級,才符合申請假釋門檻。
林 益世被控於2010年及去年初擔任立委、行政院秘書長期間,先後利用職務對國營事業實質影響力,介入中鋼、中聯公司標售的爐下渣、轉爐石等業務,並對當時 的經濟部長施顏祥及中鋼董事長鄒若齊施壓,協助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取得合約,共計向陳收賄6300萬元、索賄8300萬元。

4親人洗錢竟無罪
去年陳啟祥向特偵組檢舉後,林益世遭收押,並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職務上索賄、隱匿貪污所得及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起訴,求處無期徒刑,林母沈若蘭、林妻彭愛佳及兩名舅舅也遭一併起訴。
林益世移審後被押了117天,在去年10月26日以5千萬元交保。
但法官認定,林益世是用個人地方勢力及黨政關係的影響力,幫地勇喬合約,不是利用立委或行政院秘書長的職權影響力,且對象是民間的中鋼、中聯公司,均屬私人契約利益,因此不構成貪污罪。
但 因林益世在喬合約過程中,曾恫嚇中鋼、中聯的主管,法官改用《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他5年6月;此外由於林益世無法交代家人保管箱1580萬 元的來源,另遭依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林也是該法條首位被判刑的公務員,兩罪合併判7年4月,禠奪公權5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折合台幣 3300萬元的不法所得沒收,至於林母沈若蘭、林妻彭愛佳與兩名舅舅則獲判無罪。
昨判決中雖痛批林益世「視公股事業為囊中禁臠及業外生財工具,對 之予取予求,毫不手軟。」還指林的犯罪動機及目的是為滿足自己的權勢與金錢欲望,不值得同情。不過律師許文彬批評:「合議庭所用的法條很奇怪,恐有爭議, 此案應成立藉勢藉端勒索重罪才對。」一名不願具名的檢察官批評:「合議庭一味求安全,竟採保守態度輕判。」

法官:回歸法律面
民進黨發言人林俊憲昨說:「判決結果完全不符社會期待,不利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前主席蔡英文說:「人民期待的是司法標準一致,莫因不同政黨或執政因素受影響。」國民黨文傳會副主委殷瑋表示尊重司法判決。
對於外界批評,林案受命法官紀凱峰昨強調:「沒有任何政治力介入,若有人要介入就是找死,希望回歸法律面,不能因外界一面倒說林可惡,法官就要順應民意定他罪。」
林益世高雄鳳山老家昨聚集大批媒體守候,但林母沈若蘭並未現身。鄰居私下說:「太扯了!應重判才對!」林益世舅舅沈煥瑤昨未接電話,不知其回應。

林益世45歲
●學歷:台北醫學院牙醫系
●婚姻:已婚,妻子彭愛佳為中視前主播
●經歷:
◎行政院秘書長
◎第4、5、6、7屆立委
◎國民黨副主席、政策會執行長
◎2005年曾代表國民黨參選高雄縣長失利
●家庭:
◎父親林仙保為前省議員、高雄紅派大老,今年3月過世
◎母親沈若蘭是林仙保的二房
●去年向監察院申報財產:
◎夫妻在高雄鳳山有3筆土地與建物,登記在林名下;妻名下有一筆北市房產,約9.4坪
◎夫妻共有4700多萬元存款、事業投資10萬元、股票票面價值32萬餘元。林有176萬元債務

收錢喬合約 竟算選民服務 3300萬遭追繳 還賺3千萬

台 北地院認為林益世擔任立委時收陳啟祥6300萬元,是「選民服務」的報酬,雖有爭議,但他施壓對象是中鋼、中聯公司,均屬民營公司,不是政府單位,且他未 對中鋼等公司主管機關經濟部施壓,不構成貪污,但其中「喬」轉爐石合約獲利3300萬元,是恐嚇中鋼董事長鄒若齊等人所得,因此追繳沒收。

林 益世另遭特偵組指控,2012年2月間擔任行政院祕書長時,向陳啟祥索賄8300萬元做為協調對方與中鋼等公司的爐下渣「三方合約」,合議庭認 為,8300萬元是陳啟祥找林益世協助時主動提及,林雖曾向中鋼董事長請託,但這不是他法定職務有權影響的範圍,且此合約已遭中鋼董事長鄒若齊拒絕,他也 未再施壓,錄音檔中林益世說「國庫的章是我蓋」等語,也是談妥報酬後彼此閒聊,林益世並未以此話逼陳啟祥就範。

只算財產申報不實
至 於法官沒收林益世6300萬元中的3300萬元,另3000萬元(即95萬美元)未沒收,合議庭認為是林替陳啟祥「喬」爐下渣合約的報酬,也就是說,他仍 賺了3000萬元。合議庭指出,林益世收這95萬美元雖不涉貪污,卻已被沈若蘭在自家陽台燒毀,且有逃稅及公務人員財產申報不實問題,應由相關單位追究。
律師陳清茂說:「這是法律疏漏!」政府應盡速在《遊說法》、《政治獻金法》中,對「選民服務」、「請託」等行為明訂規範。

舉扁案為職務行為
承審庭長吳秋宏說,中鋼在林益世介入後,幾乎為陳啟祥的地勇公司量身訂制評選標準,政府應思考國營單位的經營階層,是要用專業經理人抵擋外界施壓,還是要安排酬庸性質人事;律師陳清茂認為,中鋼董事長鄒若齊等人恐有損及中鋼權益,而涉背信罪嫌。
合 議庭特別以前總統陳水扁所涉「龍潭購地弊案」及「台北101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二次金改」已判有罪確定等案為例,強調公務員要構成貪污罪,必須是因 「職務上行為」,判決指出,總統對行政院長、財政部長有任命權,陳水扁不顧行政院長反對,直接裁示龍潭案「先租後售」,且收業者佣金;並指示財政部長安排 陳敏薰人事及辦理二次金改案,再從中收錢,而遭認定貪污。
合議庭指出,林益世2010年收陳啟祥6300萬元後,替陳「喬」合約,並非立委職務行 為,與龍潭及陳敏薰案不同,在於林益世的職務上行為,雖包括監督經濟部,但他僅對當時經濟部長施顏祥說「有件中鋼的事你注意一下」,合議庭指出,如果林益 世當時是對施顏祥說,如果中鋼不配合陳啟祥合約,就換掉董事長等語,而施也照辦,才可能構成貪污。

扁不爽:法律轉彎
陳水扁的律師洪貴參說,扁聽到林益世被認定沒貪污後相當氣憤,因為對於貪污罪的構成要件,原本是以「法定職權說」,遇到扁案就變成「實質影響說」,如今到林益世案法律又轉彎。律師陳清茂則說,法官見解沒錯,特偵組起訴時弄得好像很了不起,但很多案都是空的。

嗆換中聯副總 才觸恐嚇罪

台 北地院認定林益世收陳啟祥6300萬元「喬合約」,原本無法可罰,但林益世卻因中聯公司不配合,嗆中聯公司董事長翁朝棟「不給面子」、嗆要用立委職權換掉 中聯副總經理,雖藉此幫陳啟祥取得轉爐石合約,但林益世也觸犯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他因該合約獲得約3300萬元則屬於犯罪所得,依法沒收。

囂張罵「不給面子」
判決認定,陳啟祥在2010年初找林益世幫忙「喬」的合約,包括協助陳啟祥的地勇公司取得中鋼子公司中聯所發包的爐下渣契約,以及轉爐石合約,而陳啟祥則依照簽約進度、條件,分批並按比例支付林益世公關費及報酬共6300萬元。
後來陳啟祥順利取得爐下渣合約,並依協議付款給林益世,但轉爐石合約卻因地勇承購資格不符遭拒,林益世得知後,先是指摘中聯董事長翁朝棟「不給面子」,再鬼扯中聯副總金崇仁在外「交往複雜」,嗆翁朝棟:「如果金崇仁有在搞鬼,你就看我有沒有能力換掉金崇仁。」

逼廠商改合約標準
中聯在壓力下被逼修改遴選標準,幫地勇量身訂做,使地勇在新修正的標準中得到滿分,以總評分90分成為合格廠商,進而取得承購資格與轉爐石合約。而林益世也因該合約得到3300萬元(含2300萬元台幣、31萬7500美元),因屬林益世恐嚇的不法所得,全數沒收。

推動修法反貪 自己成案例

林 益世昨成為我國司法史上,第一個以「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的公務員,法官更查出他就是2009年參與增訂該罪的主力立委,以國民黨大黨鞭身分全程參與黨團 協商,還投下贊成票。但他位居要職卻知法犯法,被查出有1580萬元不明財產時,一再以「不知道」鬼扯否認,對於他親身參與制定此陽光法案,更是諷刺!

1580萬元來源不明
法官痛批林益世:「嚴重破壞陽光法案要求公務員誠實申報財產的義務,而使之形同具文,更嚴重戕害國民對於民代與高階政務官廉潔性的信賴。」
判決指出,林益世被認定來源不明的財產共3筆,分別是妻子彭愛佳存放在中信銀行城中分行的950萬元、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的330萬元,及母親沈若蘭放在高雄銀行三多分行的300萬元,合計1580萬元。
由於林益世被認定犯下《刑法》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不能依《貪污治罪條例》追繳他的不法所得,法官為求公義,另引用財產來源不明罪可併科不明財產最高同額度罰金的規定,判決他須繳1580萬元罰金。

母親愛妻舅舅 洗錢全脫身

林 益世原被特偵組起訴違背職務收賄的貪污重罪,母親沈若蘭則是共犯,但台北地院改依《刑法》公務員恐嚇得利罪輕判林益世,至於林母,法官認為沒證據顯示她與 林益世在恐嚇一事有任何行為分擔,另因恐嚇得利罪並非《洗錢防制法》規定要處罰的重大犯罪,被控洗錢罪的林母、林妻彭愛佳、舅舅沈煥章、沈煥瑤,全判無 罪。

無法證明母子共謀
法官認為,綜合各項人證,頂多能認定沈若蘭知道兒子收受爐渣業者陳啟祥的鉅款,是陳為「答謝」協助撮合契約的「謝禮」,無法證明2人共謀,也無法證明沈若蘭知悉錢是非法所得。
另外,林母於17年前為某企業融資作保,向台灣中小企銀融資貸款,造成銀行7000多萬元呆帳,沈擔心遭銀行追討,將她國小教師的退休金等改存子女帳戶,被依損害債權罪起訴,事後因台灣中小企銀撤告,法官一併判決無罪。
台企銀副總林增壽昨表示,沈若蘭與銀行債務協商後已歸還部分欠款,因此撤告,沈若蘭的委任律師杜英達昨感謝法官讓她平反;彭愛佳的委任律師方伯勳也感謝法官支持他們的見解。

一刀斃命不成 陳啟祥涉誣告

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以一支錄音筆讓林益世「一刀斃命」,但台北地院認定陳故意剪輯、刪減對話內容,營造林益世強逼他支付8300萬元假象,且陳有些供詞矛盾,缺乏可信度。對此,法界認為陳涉誣告,但林的律師昨表示尚未決定是否控陳誣告。

錄音挪移對話順序
陳 啟祥手機昨關機,不知其回應。高雄地檢署今年3月底已依「違背職務行賄罪」將陳與女友程彩梅處分緩起訴,陳上月12日繳了自己與女友共250萬元處分金, 但北院昨判林益世被控「違背職務收賄罪」無罪,等於間接認定陳未觸犯此罪,陳先前的委任律師高涌誠認為這250萬元繳得冤枉,但陳的友人透露,陳繳了 250萬元後鬆口氣說:「我覺得好多了。」因他不惜付錢,只求盡快從官司脫身。
但甫獲緩訴的陳啟祥可能要面對新的危機。台北地院勘驗比對錄音光碟,認定很多對話被陳調換順序或刪除,例如林益世去年3月10日被錄到自稱掌管國庫印章、是行政院第三把交椅等語,遭陳指控以權勢脅迫討8300萬元。但法官認定是陳主動問到行政院秘書長職權,林才順口膨風。

供詞矛盾缺可信度
此 外,法官比對光碟,認定陳啟祥不斷要求林益世幫忙促成「三方合約」,林被「盧」到受不了,才脫口說出:「只要我一句話,任何人不敢跟你們續約。」至於林如 何在電話中恫嚇、2010年交給林多少美金、多少台幣等案情,陳語焉不詳或供詞矛盾,法官因此認為陳的證詞可信度令人懷疑。
律師陳恆寬指出,若陳啟祥故意把錄音內容等事證「捏」成對林益世不利,可能觸犯刑度7年以下的誣告、偽造證據等罪。林的律師陳松棟昨說:「先研究如何上訴,誣告部分以後再說。」

法官熬夜加班 全案半年就審結

林益世案承審法官紀凱峰思路清晰細膩,為有效審理此案,一周密集開庭2至3次,檢方曾一度表示準備不及,希望延後全案辯論時間,但遭合議庭駁回,在紀凱峰講究「不拖延、講效率、求精準」的強勢作風下,全案順利在半年內就審結。

逐字聽錄音「快瘋了」
37歲的紀凱峰,司法官訓練所41期結業,是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律碩士,曾審理雨衣大盜王淵搶劫運鈔車案。審判長吳秋宏法訓所37期結業,曾審女法官告《中時晚報》誹謗案,法訓所40期結業的陪席法官林孟皇,則審過扁婿趙建銘的台開案及股市禿鷹案。
紀凱峰說,承審此案初期,因勘驗陳啟祥爆料的2片共70分鐘錄音光碟,須與事務官邊聽邊逐字確認,相當耗時,「簡直快瘋了!」

還將整理判決精簡版
之 後紀凱峰還須再與吳秋宏比對到半夜,加上撰寫判決時,合議庭參酌美日相關資料,想把收賄公務員實質影響力的意義、標準說清楚,並釐清職務、聲望間的關係, 另將整理出清楚易懂的判決精簡版,盼外界能更了解判決依據,因此這半年來熬夜加班,對紀凱峰來說是家常便飯,不過他說:「只是盡法官職責的本分。」

紀凱峰(37歲)小檔案
●現職:台北地院法官
●婚姻:已婚,育1子
●學歷:
◎台灣大學政治系
◎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畢業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碩士
●經歷:
◎法訓所41期結業
◎高雄、桃園地院法官
●承審大案:
◎雨衣大盜王淵搶劫銀行案
◎林益世貪污案

蘋論: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嗎

林益世涉貪案昨天下午地院一審宣判合併刑期7年4個月,併科罰金1580萬,罪名是恐嚇得利及財產來源不明罪。其他4人的洗錢罪全部無罪。
宣判後,社會譁然,尤其是綠營最不滿意。宣判前社會的氣氛是馬雷厲風行肅貪,林案證據確鑿,可能重判,而檢察官在一審辯論終結前引用「豺狼當道」的重話來形容林的索賄惡行,並求刑無期徒刑。結果法官僅判7年4個月,與社會期待差距太大,因而引起抗議,並質疑法官。

親屬助洗錢竟無罪
抗議人士認為法官沒有引用貪污罪行來做為判決的基礎,故意選擇較輕的恐嚇得利罪,是放水開後門,因此民間又出現「法院是國民黨開的」的聲音,法院的權威再度受到傷害。
法 院的判決有其法律專業的邏輯,我們再不滿意,也須尊重法律的邏輯。但是法院在做出重大判決時,多少須考慮社會氣氛。如果法官自反而縮,雖千萬人吾往矣,也 請把判決書寫得平淺些、周延些,務必要能說服社會大眾。大多數民眾都是法律文盲,但他們確信林涉貪污;而法官以恐嚇得利罪判刑,就需要對社會說明為什麼不 是貪污。
這份判決「讓人大感意外」,是因為檢方起訴林的罪名,分別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第5條第 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罪」、第6條之1的「財產來源不明罪」以及第15條「隱匿貪污犯罪所得財物」4項罪名提起公訴。這些罪名十分嚴重,依 法最重可處無期徒刑。結果只輕判7年4個月,幫忙洗錢的親人事證清楚竟全部無罪,與社會集體心理落差太大,因而造成反感。

判決不符社會期待
法官輕判的原因可能是認為林益世沒有「實質影響力」,僅依恐嚇得利罪判5年半;而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合併執行7年4個月。而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職務上要求賄賂及隱匿貪污的部分判決無罪。
希望法官說清楚的是,身為行政院祕書長,為何認定他「沒影響力」?祕書長是幹假的嗎?這與社會認知差距太大。難怪很多人堅稱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又是雷聲大雨點小/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台北地方法院對林益世所涉及的違背職務受賄罪判處5年6個月、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2年,另對藏匿貪污所得與職務上要求賄賂部分則為無罪認定,並宣告合併執行刑為7年4個月。如此的判決結果,肯定與民眾的期待有不小的落差。

特 偵組在去年起訴林益世時,再度沿襲扁案的作法,而以實質影響力說,來為林益世具有職務權限的依據,甚至還引用日本前首相田中角榮,所涉及的洛克希德貪瀆案 判決來加強其論述。惟就林益世曾擔任的立委職務而言,即便身兼黨鞭,仍無具體的職務權限,若僅以其有立法折衝之權,就來認定其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具有實 質影響力,致能決定任何事務,實過於武斷與空泛,致有違罪刑明確性原則。而就林益世所擔任的另一職務,即行政院秘書長來說,即便其誇大自我的職權,卻不能 因此遮蔽其僅是幕僚長的本質,於法、於現實,皆難與總統或日本首相的職權相提並論。
只是如此含糊不清的實質影響力說,仍得到法院的支持,卻又認為林益世所擔任的立委或行政院秘書長之職位,並不具有實質的職務影響力。依此而論,則林益世即便對陳啟祥有收受或要求賄賂,並為之向經濟部說項之行為,自不能成立公務員受賄罪,頂多以恐嚇取財罪論處。

台灣司法差別對待
而 既然法院對貪污重罪皆認定無罪,自也無《貪污治罪條例》第15條的藏匿貪污所得罪及洗錢罪之問題,也因此,幫忙林益世為金錢隱匿者,自也無成立洗錢罪之可 能。法院如此的反覆推論,或有其法律上的理由,卻更讓人質疑司法在面對其他人時,是否亦會一視同仁。若以之對照於扁案,更使人感覺,司法因人而異。
另 就隱匿貪污所得部分,除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15條的藏匿貪污所得罪外,亦涉及洗錢罪,惟基於被告不可能不隱匿犯罪所得之理,此等罪名對被告而言,自屬 於不罰的後行為,法院為無罪判決,自有其道理。若對照扁案判決,就被告洗錢部分仍可獨立成罪來看,卻又凸顯台灣司法因法官解釋不同所造成差別對待。
更 可議者,還在於特偵組所搜得的不法所得,其總數早已超出本案被告所收得的6300萬數額,就此部分,檢方即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的公務員財產來源 不明罪為起訴,並號稱是第一起以此罪訴追的案例。如此的宣稱,看似展現肅貪的決心,實則大有問題。因針對這些來源不明的財產,檢察官理應追查是否為他案的 收賄所得,若僅以財產來源不明罪起訴,則在適用較輕的舊法,其法定刑最高僅為3年,但受賄罪動輒都在7年以上的情況下,如此的起訴不啻是捉小放大。若法院 未察於此等犯罪的特性,即草率以財產來源不明罪為判處,不僅讓被告得以輕判,也使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為規避受賄重罪護身符。
此次的第一審判決,雖非全為無罪認定,惟若觀察起訴內容對被告的嚴厲譴責,卻有相當大的落差,也等同賞檢方一大巴掌。最後,此案以無罪為終,實也毋庸驚訝。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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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求無期刑 林益世輕判7年4月

特 偵組偵辦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貪案,依涉貪污治罪條例的收賄、索賄、洗錢及財產來源不明等四罪起訴,並求處無期徒刑。台北地院昨宣判,認定林所為不構成 收賄罪,但其「喬事收錢」等行為觸犯「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輕判林益世應執行七年四個月徒刑,褫奪公權五年,併科罰金新 台幣一千五百八十萬元。

母、妻、舅同被訴 都無罪

檢方起訴本案共犯林益世的母親沈若蘭涉貪污及洗錢罪,妻子彭愛佳、大舅沈煥章、小舅沈煥瑤也涉洗錢罪。但因北院認定林益世不構成貪污罪,不衍生洗錢問題,判決四人均無罪。

這項判決一出,各界強烈批判,認為若依此判決標準,前總統陳水扁與吳淑珍也不過是「恐嚇取財」,民進黨立委則質疑「法院果然是國民黨開的」。

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說,這不代表最終審判法院見解,檢方仍主張「貪污」,收到判決書後將研議是否提起上訴;林益世也透過律師發出聲明表示「將上訴」。

台 北地院審理林益世被控向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錢,協助向中鋼公司施壓後取得瀘渣合約一案,認為林益世九十九年間僅轉達請託便箋給經濟部,事後也未探詢結 果,未影響經濟部的行政決定。合議庭表示,林益世施壓的對象中鋼、中聯等是民營公司,根據「罪刑法定」與「禁止類推原則」,並不構成公務員利用職務上行為 收賄罪。

檢方開庭時舉最高法院對陳水扁涉及的龍潭購地案和陳敏薰人事賄賂案判決,認定總統對官員有實質影響力,收賄觸法,認為林益世貪 污。但合議庭認為,林益世案和前述幾案不一樣,林「喬」的是「私經濟」行為,既對中鋼等民間公司沒有行政指導權,也未實際對經濟部施壓影響決策或人事,兩 案截然不同。

合議庭表示,合議庭勘驗「一刀斃命光碟」後,認為當初是陳啟祥主動提及八千三百萬元,林益世沒暗示索賄或恫嚇,所以林被控索賄罪的部分判無罪。

不 過,合議庭認定,中聯和地勇當年洽談轉爐石合約時,林益世多次電話施壓中鋼總經理鄒若齊,還恐嚇中聯董事長翁朝棟,在他威逼恐嚇下,地勇順利和中聯締約, 林益世取得兩千三百萬元代價及一千萬元公關費(美金三十一萬七千五百元),合議庭認定,林益世觸犯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

判決出爐 各界強烈批判

合議庭另認定,林益世在母親沈若蘭、妻子彭愛佳處存放一千五百八十萬元鉅款,但他無法交代鉅款來源,依財產來源不明罪重判林益世二年,創下該罪實施以來判刑首例。

另林益世是否涉及藉勢藉端勒索罪部分,合議庭認為,該法條規定,勒索的目標物應該是「財物」,林益世當時要求中鋼、中聯給予的卻是「締約權」,因此不構成該罪名。

詭異的是,陳啟祥承認行賄六千三百萬元,獲檢方緩起訴確定,但被控收賄的林益世反而不構成收賄罪。

合議庭昨天公布一百九十八頁的判決書,另加上數十頁的附件表格,以長達十三萬字論述林益世的犯罪態樣。

合議庭認定林益世不涉貪污,受命法官紀凱峰解釋,法院審案必須拋開藍綠和人民的法律感情,要依法審判,不能因為被告的舉動很可惡,就羅織罪名。

馬愛將林益世輕判… 在野痛批「完全執政 完全護貪」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貪瀆案,台北地方法院判刑七年四個月,消息傳開,在野立委昨質疑,林益世藉勢藉端、囂張索賄的事證明確,台北地院對他與家族共犯「重罪輕放,縮小打擊面」,很符合社會觀感「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民進黨立委吳秉叡昨表示,林案發展很可能吻合坊間流傳「一審輕判,二審減半,三審吃豬腳麵線(寓意無罪)」,因為一審判決七年四個月,二審預料變少,若定讞服刑,可能二、三年內假釋出獄,與馬英九總統卸任時間差不多,「完全執政,完全負責」的後一句應改成「完全護貪」。

曾 揭露林益世貪瀆的民進黨立委趙天麟認為,林益世罪證確鑿,理當「一槍斃命」,如今判決竟變成無關貪污,而同樣沒有法定職權,前總統陳水扁在二次金改案被指 有實質影響力,林益世涉地勇案卻被認為沒有實質影響力,司法袒護、雙重標準莫此為甚,馬團隊除核心貪腐,也是司法不公的操弄者。

台聯立委黃文玲說,依檢察官起訴林益世的四大罪名,刑期合計重達無期,最低應有廿年以上,法官因人設事,不採貪污治罪,反而輕判,匪夷所思。

有行賄者卻沒受賄者

立委︰司法邏輯不通

民進黨立委陳亭妃質疑,地勇負責人陳啟祥坦承行賄,被檢方緩起訴,一審輕判林益世,不算索賄、貪污,是犯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全案「有行賄的,沒收賄的」,就算是恐嚇案,陳是被害人,反遭緩起訴,司法邏輯不通,法條引用似乎經過設計,全因林益世是馬子弟兵。

民進黨立委潘孟安說,林益世貪瀆案從調查、起訴到審判,馬政府早就畫下垂直、水平的紅線,連藏匿贓物贓款的共犯,包括林妻彭愛佳、母親沈若蘭與兩名舅舅都無罪,擺明是「政治凌駕司法,司法貞操淪喪」的政治判決,令人遺憾。

親民黨立委李桐豪也指出,司法機關應確實調查釐清案情,並對社會做出合乎法理情的說明。

爐渣背後勢力現形 近日偵結

林 益世涉貪案一審昨宣判,但中鋼爐渣分配大餅幕後疑有不少官、商、民代涉案,現由特偵組及高雄地檢署分流合擊另案偵辦中。據了解,檢方除鎖定高雄市副議長蔡 昌達替天山資材公司撐腰,加上高市環保局以環境污染為由,不尋常地發函中鋼要求斷貨,連前立委蔡豪也曾暗中替另家永豐盛公司出面,要求林益世不要再幫陳啟 祥,檢方連月密集調查,近日將偵結此案。

陳啟祥向特偵組咬出,高市前環保局長李穆生、副議長蔡昌達強勢介入爐渣分配運作,檯面上不但有公聽會想封殺他,藉此把中鋼爐渣業務轉給其他競爭廠商,環保局以污染環境為由密集對地勇公司開罰,並發函給中鋼要求禁止出貨,造成地勇遭斷料,後來中鋼貨源順勢被天山資材接收。

特 偵組還查出,林益世為幫助陳啟祥取得中鋼爐渣合約,曾當面向當時的經濟部長施顏祥關說,並致電中鋼總經理鄒若齊,而且還曾對陳啟祥提到「這次我要處理好幾 個委員,所以我要用不一樣的處理方式」、「我要分給幾個人,去鋪排一些工作」,且稱要把六三○○萬元分成三份,一份給中耀、一份給中聯,另一份是公關費 用;由於陳啟祥稱,林益世還說要給中耀三千萬元,檢方認定中鋼集團有內鬼,日前大規模約談過中鋼高層及相關業務負責人。

特偵組還查出,中鋼內部與多名高雄民代等兩大股勢力為龐大利益在背後較勁施壓,業者各顯神通,暗中找有力民代當門神,懷疑陳啟祥除找林益世外,另有爐渣業者也送錢給幕後藏鏡人以取得中鋼合約,甚至逼迫中鋼與高雄市環保局聯手將地勇斷料。

檢方還掌握,高雄市議員劉德林、前市議員楊見福及議長許崑源的太太都曾向環保局關心過地勇案,不過,前環保局長李穆生被約談時表示「民代受選民請託,關心案情在所難免,但未涉及不法,一切依法行政」,檢方對此仍在釐清案情細節。

繳完處分金 陳啟祥緩起訴確定

林益世涉嫌貪瀆案,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及女友程彩梅涉行賄林六千三百萬元部分,經高雄地檢署予以緩起訴處分一年,由於陳、程已分別向國庫支付二百萬元、五十萬元,檢方報請高雄高分檢再議後確定結案。

據了解,高市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去年向週刊爆料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索賄案,最高檢察署特偵組深入追查後,林益世依貪污治罪條例罪嫌提起公訴,陳啟祥與女友程彩梅涉嫌行賄部分,移轉雄檢偵辦。

雄檢檢察官清查,九十九年間,被告陳啟祥、程彩梅(五十五歲)二人涉嫌行賄林益世六千三百萬元後,由林向中鋼等單位施壓,讓地勇公司取得爐下渣契約及轉爐石契約,後因續約問題,陳不滿林益世索求金額過高而向特偵組檢舉。

陳啟祥透過程女親家吳門忠之女友陳蓮珠及其胞兄陳志卿介紹,結識林益世的樁腳郭人才,再由郭連繫約二人見面。

今年三月底,經雄檢偵結,認為二人坦承犯行,予以緩起訴處分一年,但陳、程應分別向國庫支付二百萬元及五十萬元,並依職權送請高雄高分檢再議,二審檢方對此沒有意見,加上陳、程二人已繳交緩起訴處分金,此案確定告一段落。

認定林不構成貪污罪 法界批司法威信破產

台 北地院在立委林益世被控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涉及違背職務收賄罪後,認定林益世沒有實質影響力,不構成貪污罪,因此改依恐嚇得利罪判刑,有法界人士認為,何 以法院認定陳前總統在二次金改弊案就有實質影響力?而林益世在此案中就沒有實質影響力?法院標準不一,如此判決會讓司法威信一夕破產,也背離經驗法則太 遠,讓小老百姓無法接受。

與扁二次金改案 標準大不同

曾任廉政署駐署檢察官的律師於知慶認為,在二次金改弊案中,最高法 院跳脫法條規定,擴張公務員職務範圍的概念,認定前總統陳水扁對二次金改弊案有「實質影響力」,判扁十年徒刑;本案一審法院卻認為,立委沒有實質影響力, 反而限縮了公務員實質影響力,法院忽視立委在很多事情上的實質影響力,遠超過立委職權行使法上所規定的範圍。

一審見解 造成未來辦案阻礙

於知慶也認為,一審忽視立委實質上的影響力,限縮立委沒有實質影響力的見解,將使得未來檢調機關在偵辦立委涉貪案件上造成很大阻礙。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也指出,法界對於貪污案原本多以公務員是否對涉貪的公共事務有實質影響力,做為起訴或論罪之依據,但九十五年刑法第十條修正案,改為公務員是否以被授與的「法定職務」進行貪污做為依據,「法定職權說」也限縮了法律對貪污公務員的認定。

吳 景欽表示,但這個新標準遇到前總統陳水扁龍潭購地案立即轉彎,最高法院又認定「公務員實質影響力所及,就是職務行為,不能拘泥形式」,判決對該購地案沒有 直接影響力的陳前總統有罪,等於又走回「實質影響論」老路,但遇到林益世,又不認為是職務行為,走回「法定職權論」,此次判決,當然會引起外界群起抨擊。

吳景欽強調,台灣藍、綠對立嚴重,若法院對於貪污案莫衷一是,犧牲的只是民眾對司法的信心,若未來法院仍不願以證據為基礎,正視林益世犯行的本質,林益世若上訴改判無罪,也不令人意外。

文 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許惠峰則認為,曾有地方議員質詢地方政府後,拿了承包地方政府工程的廠商的錢,被法院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刑;立委林益世在立院質詢, 也拿了廠商的錢,法院卻認為立委沒有實質影響力,認為不構成貪污罪,同樣的案子,法院的標準卻不一;立委如果沒有實質影響力,廠商為何要行賄?許惠峰說, 法院為了要放人,就說立委沒有實質影響力,這樣的判決背離人民經驗法則太遠,讓小老百姓無法接受。

法界憂心:高舉選民服務 立委收錢不犯法?

台 北地院昨天認定林益世收錢不構成貪污罪,理由是林益世的請託關說行為,非屬公務員職務上行為的收賄,此見解形同認定立委收錢幫民間公司喬事情,只要不影響 公務機關的決定就不觸法,不少法界人士擔心,本案判決恐造成以後立委可能更堂而皇之、肆無忌憚地拿選民服務做藉口收錢,反正拿錢也不犯法!

檢:未以貪污論罪 與國民情感落差大

最高檢察署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指出,一審法院有不同法律見解,變更起訴法條,以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論罪判刑,並不代表最終審判法院的法律見解,且未以「貪污」論罪,與國民法律感情有相當大落差。

北院指出,本案關鍵在於如何定義「公務員的職務行為」,收賄公務員必須藉由自己的「法定職權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對政府機關、公務員決定公務過程,或執行過程發揮影響力,才算是職務行為。

對 於林益世主要請託及施壓的對象,是中鋼及中聯等公司,北院認為,民營公司的經營階層非政府機關,對方也非公務員,和公務員決定及執行過程也無關,雖然林益 世請託時,曾以便箋及當面要求時任經濟部長施顏祥:「有件中鋼的事情請你注意一下」,但只算傳達訊息,並無證據顯示林益世藉此影響經濟部撤換中鋼等公司人 事。

至於林益世在黨政界的影響力,北院則認為,林益世的影響力來自豐沛地方勢力和黨政關係,與立法委員職權無關,因此林益世的請託行為並非職務行為,所以並不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等罪。

北院認林影響力 與立委職權無關

在貪污治罪條例的「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方面,合議庭認為,由於林益世恫嚇揚言「撤換時任中聯副總經理金崇仁」,是為地勇公司爭取締約權,締約權不算財物,因此也不成立。

另 外,對於林益世在一○一年間,向中鋼董事長鄒若齊等人請託,希望協助陳啟祥的地勇公司和中聯公司續約,及爭取加入中聯和中耀的爐下渣契約,而向陳啟祥要求 八千三百萬元款部分。北院認為,沒有證據顯示林益世利用立委或行政院秘書長身分,向政府機關或公務員請託施壓,且陳啟祥提供的光碟錄音故意剪接、內容失 真,可信度不高,因此認定林益世沒有施予恐嚇或脅迫讓陳啟祥就範。

不過,相較於前總統陳水扁所涉龍潭案,最高法院採取「實質影響說」,認 定扁有「實質影響力」,判決成立貪污收賄罪,北院對林益世的判決仍會讓不少民眾產生疑慮,似乎認定立委和行政院秘書長對政府實質控制的企業,並沒有「實質 影響力」,是否與一般民眾認知相同、符不符合民眾的法律情感,有待檢驗。

一刀斃命光碟 法院認定 陳啟祥故意剪接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被控恫嚇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談續約,雖然陳啟祥提出林益世索賄的「一刀斃命」錄音光碟為憑,不過,台北地院比對錄音原始檔及剪接過的版本,認為陳啟祥供詞不可盡信,遭刪除的錄音內容是為營造遭林益世強索八千三百萬元的失真形象。

特偵組認為,去年二月間,林益世在電話中向陳啟祥稱「中聯、中鋼都是我管的,只要我一句話,任何人都不敢跟你們續約」,藉此恫嚇陳啟祥前來商談續約,並企圖索賄八千三百萬元,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財物重罪。

不過,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陳啟祥在檢察官偵查時,對於民國九十九年間付給林益世的鈔票幣別,前後陳述不一,且互有矛盾之處,認定他向檢方指控林益世的過程中,對部分重要事實不排除有混淆視聽的意圖。

此外,院方認為,林益世當時在電話中究竟有何恫嚇言詞,合議庭認為陳啟祥一再閃躲且不願正面回應,證詞可信度值得懷疑。

判決指出,經勘驗陳啟祥自行提出剪接過的錄音內容及檢方在其住處扣得的原始錄音光碟,發現其中有許多內容遭陳啟祥故意剪接,營造出陳啟祥遭林益世強逼才支付八千三百萬元。

地勇續約 陳啟祥「主動」請託

合 議庭認為,去年地勇續約一事,是陳啟祥先「主動」向林益世請託協助促成,並非林益世一再要求才被迫商談。此外,依錄音內容,林益世自稱「掌管國庫印章,是 行政院第三把交椅,可藉由退回公文的方式,操控公股事業機構的人事案」,是在閒談時聊到行政院秘書長相關職務權限,並非林益世為證明自己有足夠權勢與實 力,來脅迫陳啟祥支付款項而主動談及。

院方指出,並無證據可證明林益世對於去年間的地勇續約事宜,有對陳啟祥施加恐嚇或脅迫的方式迫使就範。

當年協商立法 林依財產不明罪判刑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昨天成為第一個被依違反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的被告。諷刺的是,林正是當年推動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法時的藍營協商代表之一。合議庭因此針對這部份罪名重判他兩年徒刑,林成為司法首例。

財產不明罪判刑首例

林益世出庭時向法官聲稱,除了立委、政院秘書長公職及兼任黨職薪資、津貼外,別無其他收入,但合議庭調查林的來源不明財產有一千五百八十萬元之多,因此當庭質問他,檢方查獲林母沈若蘭、林妻彭愛佳保管箱,分別是三百萬、三百卅萬、九百萬共三筆可疑財產,是什麼?

從擔任立委起一向辯才無礙的林益世,面對法官質疑,卻一度語塞,先說「不是我的錢」,隨後又以「我不知道」帶過。

合 議庭為調查此部份案情,特別查閱立法院公報,發現此法是九十八年四月廿二日林益世擔任立委時期增訂的,且林當時正是參與此法制定的黨團協商代表。合議庭因 此在判決書中直言:「真是諷刺!」並在昨天判決後重批,林益世親自參與此陽光法案的制定,卻規避此法的追查,「其犯罪動機及目的,亦無足憫」。

林的犯後態度差,也成了合議庭量處重刑的重要參考。財產來源不明罪四年前初定的罰則最重可處三年以下徒刑,因此,林益世打死不認罪,不僅成為依此罪判刑的司法首例,法界認為,就這部份而言,判林兩年徒刑,「算是重判了」。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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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貪汙、沒洗錢」 林益世輕判7年4月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被控收賄六千三百萬元及索賄八千三百萬元未果,觸犯兩個貪汙罪及財產來源不明、洗錢等四罪,並求處無期徒刑;但台北地院認定不構成貪汙及洗錢,輕判七年四個月。

林益世擔任立委期間,收受六千三百萬元替業者喬合約,被依公務員犯恐嚇得利罪判刑五年六月;犯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二年,合併判刑七年四月、褫奪公權五年、併科罰金一千五百八十萬元。被控洗錢及索賄八千三百萬元部分,判無罪。

由於揭發林益世案的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和女友程彩梅,因行賄罪轉為汙點證人,獲緩起訴一年確定,形成「行賄者緩起訴,收賄者判無罪」的奇怪現象。

「不意外,但失望。」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表示,公訴檢察官最後論告時強烈主張林益世觸犯貪汙罪,判決結果令檢方失望,收到判決書再決定是否上訴。

判決指出,二○一○年一月,陳啟祥拜託時任立委的林益世,撮合讓中耀繼續轉售爐下渣原料給地勇,並協助地勇爭取中聯轉爐石契約,事成後依爭取比例給報酬。

林益世後來約中聯母公司中鋼的總經理鄒若齊到高雄鳳山住處,介紹認識陳啟祥。二○一○年五月廿四日,林益世打電話給中聯董事長翁朝棟,得知地勇評選不及格,指責翁不給面子;致電質問鄒若齊,鄒要求翁向林解釋。

林益世看見翁朝棟時,恫稱評選過程,如果中聯副總金崇仁搞鬼,「你就看看我有沒有能力換掉金!」還揚言找經濟部長評理;暗示如果不給地勇承購權,要「撤換」金崇仁,翁嚇得答應第二次評選,地勇得到三分之一合約。

去年初,林益世致電陳啟祥要求支付八千三百萬元談續約,陳不肯付錢,向媒體爆料。

同案被告林益世的母親沈若蘭被控貪汙及洗錢,檢方求刑十年;舅舅沈煥章、沈煥瑤及妻子彭愛佳被控洗錢,都判決無罪。



「人事我管 印章我蓋」…只算恐嚇

「國營事業人事是我決定的,國庫印章也是我在蓋的!」林益世向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說他是行政院「第三把交椅」,可操控公營事業;但法院認為沒喬成合約,膨風不能認定是藉勢索賄,不構成貪汙。

特偵組認為林益世在立委任內,收賄六千三百萬元替陳啟祥喬合約,續約時又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索賄八千三百萬元未果,構成兩個貪汙罪。但台北地院僅認定,他在立委任內收錢施壓中鋼及中聯,構成刑法的公務員假藉職務恐嚇得利罪。

判決指出,林益世利用立委職務,對經濟部選派的中鋼或中聯高層人事有間接影響力,向中聯董事長翁朝棟、中鋼總經理鄒若齊揚言要撤換中聯總經理金崇仁,原本被評核不合格的地勇公司重新被評為合格廠商,取得部分轉爐石承購權合約。

合議庭認為,中鋼中聯是民營公司,縱使有官股,本質上仍是民營公司,鄒和翁也不是公務員;就中鋼中聯而言,雖有不得不配合的實質影響力,但這個影響力是來自於林益世豐沛的地方勢力及黨政關係,「與立委職務行為並無關係」。

林益世請託時,雖向當時經濟部長施顏祥稱「有件中鋼的事請你注意一下」,但事後未再追蹤處理;施顏祥亦未向中鋼中聯詢問囑託,中鋼中聯也沒有任何人事調整。

判決指出,林益世的行為僅在使請託事項能順利轉達給中鋼中聯知悉而已,這樣的請託不是「職務行為」,不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的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

至於林益世被控向爐渣業者陳啟祥索賄八千三百萬元,台北地院認定是陳啟祥主動找林益世「喬」合約,但沒有喬成;就算林曾向陳啟祥要八千三百萬元做為喬合約的代價,也與他的行政院秘書長職務無關,不構成藉勢藉端勒索的貪汙罪。



林益世「沒貪汙」 林家人脫困全無罪

林益世收錢喬事,林母沈若蘭被控利用媳婦等親人開保管箱藏錢,全案爆發後還焚燒美金倒入馬桶沖掉灰燼,把錢藏在水池內,被控貪汙及洗錢;「火燒、水藏」現金的沈若蘭昨天也獲判無罪。

沈若蘭被控和林益世共犯貪汙部分,因林益世行為不構成貪汙,她自然不屬貪汙共犯;洗錢部分,因林益世涉犯的不是洗錢防制法規定的重大犯罪,她及胞弟沈煥章、沈煥瑤、林妻彭愛佳都獲判無罪。

判決指出,林益世雖利用公務員職權向陳啟祥恐嚇得利,並請母親沈若蘭代收部分款項,但沈女僅認知鉅款是陳「答謝」林喬合約的「謝禮」,不知款項取得過程,無法證明兩人有犯意分擔,也無法證明沈女知悉或預見林用「恐嚇」手段喬合約。

特偵組指控,沈若蘭與彭愛佳利用銀行保管箱沒建立總歸戶機制漏洞,在北高兩地開設五個保管箱藏匿不法所得,企圖掩飾、隱匿、寄藏犯罪所得,觸犯洗錢罪。

沈若蘭後來為規避查緝,狗急跳牆用金爐焚燒美金用馬桶沖掉灰燼,並將一千八百萬元丟入水池藏匿,過程只能用火燒水藏來形容。

林益世昨天晚間七點半,由妻子陪同搭車到派出所報到,穿紅領長衫的林益世先下車,彭愛佳從後方跟上,伸出右手牽著丈夫,兩人十指緊扣一同到派出所值班台簽到。面對媒體包圍、提問,兩人表情嚴肅、不發一語。

一家人為林益世脫罪 尚未落幕

法院審理一百九十一天,林益世出庭十五次,期待司法還他清白。母親沈若蘭及兩個舅舅、妻子彭愛佳在法庭上泣訴,也極力護著林益世;結果林益世獲得輕判、家人也都判決無罪,全家脫困,但這不是終審判決,還是可能翻案。

合議庭雖然認為林益世不構成貪汙,但也重砲批評林益世無視於人民託付廉能政府的要求,假借立委權勢對他人恐嚇;還指責林益世把公股事業視作囊中禁臠、業外收入的生財工具,予取予求、毫不手軟。

捲入扁家弊案的陳致中、黃睿靚,當初在法庭上冒著洗錢罪的風險承認經手扁家海外巨款,但陳水扁、吳淑珍的供詞就是要讓兒子、媳婦脫鉤。根據法庭觀察,林益世家人似乎採取類似的辯護策略。

去年十一月九日,黑色轎車緩緩駛抵法院,林益世夫妻推開車門,閃光燈及快門聲此起彼落;夫妻倆面對大批媒體,沒有任何表情,快步進入法院。「開庭,請起立!」這樣的場景,在法院上演十五次。昨晚林益世到派出所報到,依舊如此。

每次開庭九點半一到,林益世全家人準時坐在被告席上,聽法警口令起身,向準備入坐的三位法官致意,等審判長示意才坐下;即使是政治世家,在司法殿堂上,也得敬畏三分。

林益世庭訊時有時皺眉沉思,有時和律師低聲交談,也多次掉淚。有一次,檢舉人陳啟祥說明錄音檢舉過程,曾在政壇呼風喚雨的林益世,竟不顧形象在眾人面前放聲大哭。

林益世承認收錢,但堅持沒違法,曾在部落格寫下「從政之目的在於服務大眾」,似乎忘了服務代表不求回報。台北地院雖沒認定他貪汙,但也沒讓他用「不懂法律」唬弄過去。

林益世的母親沈若蘭及兩個舅舅、妻子彭愛佳均被控洗錢,四人都護著林益世。自稱「被人抹黑的歐巴桑」沈若蘭,始終說林益世不會做犯法的事情,她也不會犯法,更不會叫弟弟違法;兩個弟弟聽了也掉淚,表示相信姊姊不會害人。

彭愛佳雖因丈夫涉案而變成被告還失業,始終力挺到底。她當庭泣訴不是委屈,而是聲援家人,她在七十多歲父親上法院作證錢的來源時崩潰哭了,哽咽說願意承擔所有指責、不該拖累爸爸,請法官查清楚後把遭扣押的退休金還給父親。

台北地院宣判,只有林益世有罪,但這不是最終判決,一家人為林益世辯護的戲碼,還會再上演。



訴訟大半年 彭愛佳攤私密為夫求情

林益世席開千桌、買鑽戒娶彭愛佳,笑著說生三個小孩就好。六年後,彭愛佳站上法庭,哭說嫁到林家很辛苦,生不出孩子。大半年的訴訟過程,始終展現夫妻情深一面。

林益世二○○四年被拍到摟著彭愛佳散步,隔年「認了」林彭戀;又因彭愛佳八月卅日出生,特地申請代表「我的8300」的「8300-ME」當車牌號碼。

林彭戀二○○六年修成正果,在高雄擺上千桌酒席,朝野政黨高層均到場祝賀。「親愛的老婆,一年一個,三年就好。」林益世當時發豪語要生三個兒子,逗得彭愛佳笑不停,濃情蜜意。

去年六月,林益世遭特偵組約談,舉國譁然,當時彭愛佳面帶微笑語氣堅定說:「我百分之一百相信我老公;一個曾經跟人家收過錢的人,在地方上是瞞不住的。」那一刻,彭愛佳的自信,讓很多人相信林益世被誣陷。

「嫁給林益世很辛苦,我生不出小孩。」數個月後,彭愛佳在法庭上為了替丈夫求情,不惜把夫妻私密攤在陽光下。

她哭著告訴法官,結婚後從沒有一天睡到自然醒,每天早上起床,就是要跑婚喪喜慶;在地方,夫妻倆只要有一個場合沒到,對方就會覺得被瞧不起,他們天天跑紅白帖,握不完的手、鞠不完的躬,回到家還沒碰到床就累得睡著,至今沒有小孩。

「我嫁給林益世,我願意和他去面對。」彭愛佳說,基於對家人的信任,她從頭到尾沒有懷疑過錢的來源,沒想到配合檢方調查,自己也變成被告。

案件審理以來,夫妻倆總是一同搭車抵達法院,彭愛佳緊跟在林益世後方兩步距離,連坐在旁聽席上也不時望著坐在被告席上的丈夫。

一整天庭訊結束,夫妻倆十指緊扣走出法庭,在閃光燈追逐下沉默離開;面對未來官司,夫妻倆還有一段漫長的路要走。

沈若蘭:錢丟魚池是安全考量

林益世案昨天宣判,位在高雄鳳山的林家大門緊閉,原本因夫、因子而貴的女主人沈若蘭,這一年來歷經兒子涉貪、丈夫過世,人生宛宛如從天堂掉落地獄。

與林家私交甚篤的一名高雄紅派人士透露,沈若蘭知道兒子獲判無罪時,看起來心情稍微好些,但沒隔多久,又眉頭深鎖。

「林家過去得勢時,家裡到訪的人如過江之鯽,好不熱鬧;失勢後,門可羅雀」,與林家至交的朋友說,沈若蘭偶而想找個朋友都沒人搭理,嘗到人間冷暖。

沈若蘭出身書香門第,父親是校長,她在國小也教過書,出眾的容貌,讓她早年獲選為高雄縣運動大會之花,名號響亮,吸引當年在政壇舉足輕重的前省議員林仙保注意,繼而相戀下嫁成為林的「二房」。

林家的政治事業,從林仙保到林益世兩代,背後最大的支柱非沈若蘭莫屬,林家顯赫時,她藏掩不住的意氣風發;但去年兒子涉案後,全家有如過街老鼠,丈夫林仙保前陣子突然撒手人寰,讓她非常煎熬。

去年七月二日,林益世深陷貪汙風暴遭羈押,她燒掉美金,沖進馬桶,把一千八百萬元丟到魚池藏放;後來為了讓林益世早點離開看守所,撈出溼淋淋的一千八百萬元交給特偵組,讓自己也變成被告,但她仍在法庭上落淚捍衛兒子。

沈若蘭「火燒、水藏」處理錢的方式,連法官也忍不住好奇:「為什麼把錢丟到魚池?」沈若蘭哭著解釋,兒子遭收押後心情很亂,門外一票記者,丟錢到魚池是安全考量。

那段期間,媒體緊迫釘人,沈若蘭與丈夫連家都不敢回,約兩個月時間住在友人夫婦家中。

沈若蘭常在這對夫婦陪同下,到台南及茄萣等地廟宇拜拜,四處求神問佛,希望為家裡的噩運解套。

「我絕對相信兒子不會做犯法的事情!」辯論終結的最後一刻,六十多歲的沈若蘭拖著削瘦的身軀站起身來,用沙啞的聲音再次幫林益世說話,告訴法官她的一生嚴守本分,不會犯法,兒子也是。

合議庭:不能因國民情感 就判林貪汙

認定林益世不構成貪汙罪的台北地院審判長吳秋宏說,「我們不能因為要符合國民大眾的情感或受壓力,就違法亂紀判他貪汙罪。」合議庭堅守罪刑法定原則,願意接受大家檢驗。

受命法官紀凱峰也說「拋開藍綠,回歸法律」,強調合議庭依法審判,沒有人能干預。

合議庭認為,林益世的行為是「膨風」,藉由立委身分發揮影響力,但行為與職務無關,受影響的僅是幾家公司的私人經濟合約,不符合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收賄罪規定的「職務上行為」定義,因此不構成貪汙罪。

判決書特別就公務員收賄罪「職務行為」作了詳細闡述。判決指出,公務員收賄罪所定的「職務行為」範圍,不以公務員的法定職權為必要,只要公務員的行為是依「行政慣例或慣習上附隨於其法定職務,且有密切關聯者」都包括在內。

合議庭表示,收賄公務員不論是藉由自己的職務行為、或是發揮實質影響力影響下級公務員作出特定行政行為,例如二次金改案、龍潭購地案,皆符合貪汙治罪條例的「職務行為」定義。

如果收賄公務員僅是單純藉由與職務權限無關的身分、地位、聲望、勢力或人脈發揮影響力,所作的行為與其職務無關,縱使對他人的決定或執行過程造成影響,亦不屬於貪汙治罪條例的「職務行為」,當然不構成貪汙罪。

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 林首位被判刑

林益世擔任立委任內推動財產來源不明罪,卻無法說明三筆可疑鉅款來源,被判處兩年徒刑,成為首位涉犯財產來源不明罪遭判刑的公務員。

貪汙治罪條例中的財產來源不明罪前年修正,可處五年以下徒刑;特偵組認為修法前的條文對林益世較有利,依舊法起訴林,刑度為三年以下。

舊法規定,林益世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何一年所增加的財產總額,超過最近一年申報所得總額,就有說明義務,但林卻無法交代來源。

特偵組先後在彭愛佳中國信託、國泰世華銀行保管箱扣得九百五十萬元、三百卅萬元,還有林益世交給母親沈若蘭的三百萬元不明款項(藏匿在林益世舅舅沈煥瑤保險箱),合計一千五百八十萬元。

法院請彭愛佳說明來源,她說保管箱的錢是私房錢,部分是父親彭武州大陸經商的養老金,並非丈夫林益世交付;彭武州出庭也證實,他將養老金託由女兒保管,採現金方式交付。

法院傳喚彭武州生意夥伴吳進智作證,吳卻說工廠結算的盈餘及股金,一律都是電匯付款,而非現金發放;法院研判彭武州說謊,認定彭愛佳的錢,是林益世直接或間接交付。

沈若蘭曾說三百萬元是林益世交付,後來又說是「自有財產」,與兒子無關;特偵組起訴後,沈女改,說錢是丈夫林仙保交付保管,供詞前後反覆。

判決指出,沈若蘭不斷翻供,主要是見檢方扣押不法所得金額,已超過業者陳啟祥行賄林益世的六千三百萬元,她擔心兒子無法交代資金來源,吃上財產來源不明罪官司,才以自有或交付保管搪塞,供詞不足採。

林益世案受命法官 判過雨衣盜

林益世案由台北地院審判長吳秋宏、受命法官紀凱峰、陪席法官林孟皇組成合議庭;三人密集審理半年多後宣判,紀凱峰昨天說:「聽錄音帶聽到快發瘋了!」

紀凱峰司法官訓練所四十一期結業,台大政治系畢業後,進入台大法律研究所就讀,也曾赴美國哥倫比亞大學進修,取得法學碩士學位;日前遭判無期徒刑的「雨衣大盜」王淵,也是紀凱峰擔任受命法官。

陳啟祥提供的兩片錄音光碟,分別有四十分鐘、卅分鐘;紀凱峰說,兩個錄音檔光各聽一次就要耗掉半天,製作錄音譯文也要多加考慮,有些聽不清楚的對話或是講台語的地方,常不知如何取捨。

法院勘驗錄音光碟前一晚,紀凱峰和審判長吳秋宏聽錄音檔到凌晨;開庭播放光碟時,兩人已經熟悉到幾乎會背對話,只要聽一句話,馬上可以接著說出下一句。

昨天公布的判決書包含附表,共計兩百多頁,字數達十三萬字;辯論終結後,合議庭邊討論邊評議,費時近兩個月,由紀凱峰撰寫判決書。

陳啟祥 「一刀畢命」換得緩刑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涉貪昨一審判刑七年四個月,揭發林益世案的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和女友程彩梅,因轉為汙點證人,獲緩起訴一年確定,兩人須繳交的緩起訴金二百五十萬也已繳清。

陳啟祥住高雄市鳳山區三商街,昨天手機關機,住處大門深鎖,信箱內塞滿廣告傳單。鄰居表示,自從「地勇案」發生後,再也沒看到陳和女友回來過。

高雄地署檢表示,陳啟祥案檢方三月底以緩起訴偵結後,依職權送高雄高分檢再議,高分檢四月三日無異議發回,兩人緩起訴確定,並在四月十二日已繳清二百五十萬的處分金。

律師指出,揭發林益世涉貪的陳啟祥,被控涉及行賄罪,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但陳在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依法可減輕或免除罰責。陳和女友因轉為汙點證人,逃過可能面臨至少五年的刑責。

檢方清查,陳啟祥要林向中鋼等公司施壓,幫地勇喬合約。續約時,林要求加碼,陳沒答應,錄下林索賄對話後舉發,讓林益世的政治生涯一刀畢命。

陳啟祥塑造被恐嚇感覺 「證詞有瑕疵」

「三、三、二三!」曾經引發軒然大波的林益世索賄錄音,合議庭審理認為,錄音內容遭變造,陳啟祥剪掉對自己不利的地方,以塑造出被林益世恐嚇的感覺,沒有證據能力。

林益世被控索賄,不過沒有喬成合約,法院認為就算喬成,也與他的行政院秘書長職務無關,不構成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的貪汙罪。其次,陳啟祥對於交付林益世的金額和美元、新台幣款項說法不一,隱瞞關鍵案情不吐實話,證詞有瑕疵。

第三個理由是索賄錄音內容遭變造。法院比對陳啟祥交給特偵組的兩片光碟發現,是以檢察官到陳宅查扣的兩片錄音光碟剪接編輯後做成。兩個版本的錄音內容,從談話脈絡發現是陳啟祥主動找林益世「喬」合約,不是林益世動用行政院秘書長職權逼陳啟祥續約。

另外還發現,陳啟祥故意剪輯錄音檔對話,「營造」出遭林益世強逼要脅不得已才答應給八千三百萬元佣金。

合議庭採信林益世辯稱,當時被陳啟祥「盧」(台語,煩之意)的很煩才脫口而出的說法。

扁定罪、林逃過… 實質影響力認定不明

林益世構成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罪,而非貪汙罪,台北地院的見解震驚各界,關鍵在林益世拿錢喬的是「私經濟行為」,「不是公務行為」。

依罪刑法定主義,貪汙罪只能處罰公務員的公務行為,林益世因此逃過重罪。

特偵組以「實質影響力說」,起訴林益世涉犯違背職務收賄罪、職務上收賄罪、藏匿貪汙所得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罪,求處無期徒刑;外界以陳水扁涉及二次金改案、龍潭購地案,被依「實質影響力說」判決有罪,認為林益世應被重判,但兩案有些不同。

陳水扁涉及的二次金改案,一審台北地院庭長周占春採「法定職權說」,認為總統的法定職權依憲法規定僅有兩岸及外交,判扁無罪。

但是這個見解被高院以及最高法院推翻,最高法院採用實質影響力說,認為總統對行政院各部會政策及人事均有實質決定權,判陳水扁十八年徒刑定讞。

不過,最高法院也明指,公務員收賄須與職務上行為有相當關係;所謂「職務上的行為」,只要公務員的行為與職務(公務)有關連性,實質上有影響,都視為在職務範圍。這個見解,幾乎成為貪汙罪的通說。

台北地院昨天沒有依實質影響力說判林益世有罪,法界人士分析,林益世利用立委身分向中鋼、中聯喬合約,中鋼和中聯屬私人機構,喬合約不是公務行為。

依據罪刑法定主義,林益世喬私人合約,並不適用貪汙罪的實質影響力說。

然而,現今社會民意代表為選民服務的範圍愈來愈廣,如果民代拿了錢為選民服務,服務的內容不是「公務行為」,不構成貪汙罪,構成其他犯罪合理嗎?法界人士認為,如果本案見解獲上級法院支持,未來貪汙治罪條例有必要修法。

林益世能夠逃過貪汙犯惡名,主因在於法律規範不明確,為避免民代無法無天,只有依賴修法一途,否則職務行為與收受金錢間須具有的對價關係繼續模糊下去,肅貪恐成為空談。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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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 認收錢不認貪

林益世涉貪案下午宣判,觀察林益世從特偵組到法院密集審理時的說法,林益世承認幫業者陳啟祥作選民服務,協調爐渣合約有成,拿的6300萬元是他應得的酬勞,承認拿錢但不認貪汙。

林益世認為,他擔任立委時,幫陳啟祥協調爐渣合約是選民服務,陳啟祥說事成後,會幫忙贊助選舉,自認所拿的6300萬,並不是貪汙款。照林益世此邏輯延伸,既然6300萬元並不是貪汙犯罪所得,衍生的洗錢行為,乃至財產來源不明罪,都不成立。

一人攬 想保一家五口

林益世的訴訟策略,全繫於他一個人身上,承認拿錢但不認罪,他能保得住一家五口,要就全贏沒事,不然就全部有罪。

林益世在審理中說,他不貪圖榮華富貴,不是陳啟祥口中的大壞人,林母沈若蘭也說,她相信兒子沒有做犯法的事,但檢方則痛批林益世位居高官,竟假藉喬事斂財,林妻彭愛佳則反駁檢方指控說:「不能因為一個人犯了錯,就把他打成賓拉丹。」

立委喬事涉貪 關鍵在影響力

林 益世案在台北地方法院最後言詞辯論庭,蒞庭檢察官以「豺狼當道,安問狐狸」,影射林益世是「豺狼」,痛批民代用選民服務為藉口喬事,讓公股事業淪為民代牟 利工具。其中,立委「喬」事情拿錢,幹起「牽猴仔」的角色,長期以來為外界詬病,但要連結到構成犯罪,關鍵還在於對價關係,甚至是立委的職務實質影響力, 本案判決將會予以釐清。

林益世被控的索賄案,共包括既逐的6300萬元,和未遂的8300萬元,其中,林益世立委任內,另身兼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也就是政界俗稱的大黨鞭,影響力並非是一般陽春立委所能及,這也是檢方在蒞庭時,論述攻擊的重點,認為林益世在護航執政黨法案時,角色舉足輕重。

至 於林益世擔任行政院秘書長時,檢方指控林益世在內閣忙於美牛政策及基本工資爭議時,卻以秘書長之姿喬事賺錢。就檢方看,林益世的大黨鞭身分,即可以對經濟 部長施壓,更何況是政院的秘書長身分,由於貪汙也處罰未遂犯,只要有期約 (檢方認為3、3、23的數字要求)的行為,便可構成,這將是合議庭審酌的重點。

讓林益世「一刀斃命」的陳啟祥錄音光碟,使得林益世從特偵組偵辦期間到法院審判,都承認有拿錢,但他泣訴:「道德上,我已經是一個階下囚。」並說,他當立委時最大的錯誤,就是收下陳啟祥的6300萬元,而未請陳將錢直接投入地方選舉之用。

法界人士說,錢進自己的口袋,如同扁雖自辯政治獻金,但卻改不了錢進扁家的事實,最高法院在判決龍潭購地案時,總統的實質影響力,成了判決的關注重點。林益世案如何判決,關鍵也在於林益世的立委、政院秘書長的職務影響力,法院將如何認定上。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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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輕判7年4月 收賄6300萬 法官認不構成貪汙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貪汙案,台北地院昨日宣判。合議庭認定林收賄「喬」民間公司合約,不是公務員職務上行為,所以不構成檢方起訴的貪汙罪,變更起訴法條,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犯恐嚇得利、財產來源不明兩罪,判刑七年四月,褫奪公權五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一五八○萬元。

四名家人涉案 統統獲判無罪

林益世另被訴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洗錢兩罪,均獲判無罪。同案被告沈若蘭、彭愛佳、沈煥章、沈煥瑤四人,分別被訴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及洗錢等罪,都判決無罪。

林益世無法解釋從妻子、舅舅銀行保管箱扣得的一五八○萬元來源,成為首位被依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的被告,並因此併科同額罰金。

合議庭認定林益世藉恫嚇獲不法利益新台幣二三○○萬元、美金卅一萬七五○○元,共計新台幣三三○○萬元,應全部追繳沒收,比檢方認定收賄六三○○萬元少了三○○○萬元。合議庭認定三○○○萬是「喬」合約獲利,非貪汙所得。

特偵組主任陳宏達說,判決違背國民法律感情,收到判決書後,會研議提出上訴。林益世則發表書面聲明,表示他絕對沒有恐嚇行為,將提出上訴尋求救濟。

特偵組批判決 違背國民感情

特 偵組起訴林益世,在九十九年立委任內,收受陳啟祥交付六三○○萬元賄賂,另在去年行政院祕書長任內,索賄八三○○萬元未遂,依「實質影響力說」的職務行 為,認定涉嫌違背職務收賄與職務上要求賄賂貪汙重罪。公訴檢察官辯論時,更以「豺狼當道,安問狐狸」典故,狠批林益世貪腐,求判無期徒刑。

本案歷經近半年的密集審理,由審判長吳秋宏、受命法官紀凱峰、陪席法官林孟皇組成的合議庭審結,在昨日下午四時宣判。

法官稱喬合約 不屬公務行為

合議庭認同檢方所提實質影響說見解,但認為公務員收賄罪中所定職務行為,必須和公務性質有關。林益世為陳啟祥的地勇公司,去向中鋼、中聯請託、施壓,都是在「喬」民間公司合約,不屬公務性質行為,不構成貪汙罪。

合議庭認為,林益世立委任內,曾為地勇轉爐石合約,在地勇資格審查未過後,假借立委職務對經濟部選派的中鋼、中聯公司高層人事有間接影響力的權力及機會,揚言撤換人事,涉及恫嚇,從中獲利三三○○萬元。

合議庭雖未認同檢方見解,但在判決理由嚴厲批判以反貪為訴求的林益世,無視人民託付及廉能政府要求,假借立委權勢對他人施加恐嚇,行為無異將公股事業視作囊中禁臠及業外收入的生財工具。犯罪動機和目的,只為滿足自己的權勢與金錢慾望,不值得憫恕。

判決理由還說,林益世在媒體第一時間披露他犯罪端倪之初,猶大言不慚否認認識陳啟祥、否認收過任何款項,直到收取鉅款的鐵證漸次浮現無法抵賴,才在偵查中自白若干犯行,但在審理中,始終否認有施加恫嚇行為,犯罪後一再避重就輕、推諉卸責,難認有悔意。

讓林益世「一刀斃命」的錄音光碟,合議庭認定部分內容確曾經剪接,但有關祕書長任內索賄八三○○萬,數字是陳啟祥提出,不是林主動開口。

林沒貪汙 林母等4人全沒事

林益世貪瀆案,由於合議庭認為林益世的請託施壓,不構成貪汙治罪條例收賄等罪。此一見解不僅讓原被視為貪汙共犯的林母沈若蘭脫鉤,三千三百萬元賄款也變成一般犯罪所得,不符洗錢罪「重大犯罪」前提,被訴洗錢的林母、林妻、林舅等四名被告,因此通通獲判無罪。

特偵組起訴林益世、林妻彭愛佳、林母沈若蘭、林的兩名舅舅沈煥章、沈煥瑤共五人。檢方認定林母雖不具公務員身分,但全程掌握兒子索賄來龍去脈,還出面收下其中兩千三百萬元賄款,與具公務員身分的兒子為共犯,同遭貪汙罪起訴。

但合議庭認為,林益世向中聯董事長翁朝棟等人施壓關切,協助陳啟祥取得轉爐石契約,只是影響一般私人的決定過程,並未影響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及公務決定或執行,不屬職務上行為,不構成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

林益世未犯貪汙罪,被列共犯的沈若蘭當然也不適用貪汙罪;而依據證人說詞,沈若蘭出面收受兩千三百萬時,認定是陳啟祥的謝禮,且未參與介入林益世「恫嚇」翁朝棟等人,與林益世無共犯關係,貪汙部分獲判無罪。

由於林益世被認定僅犯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三千三百萬元隨之轉化成一般犯罪所得,與洗錢防制法規定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的前提不同。因此林家五人在案發後,不管是藏水池、保險箱等藏錢的行為,就不構成洗錢罪。

另方面,特偵組意外查出沈若蘭十六年前為企業融資作保,造成銀行七千多萬呆帳,因擔心公務員十八趴優惠利率、優渥年終慰問金遭追討,將錢藏放保險箱導致銀行求償無門,一併依損害債權罪起訴沈及其弟沈煥瑤。但因台灣中小企銀撤告,法院昨判決不受理。

判決書花26頁為林益世「去汙」

林益世貪汙案中最關鍵的「實質影響力說」,合議庭在一百六十二頁的判決書中,用了超過十分之一的篇幅、近廿六頁內容闡述相關見解,交代為什麼林益世收賄行為,與公務員職務上行為無關。

審判長吳秋宏宣判後接受媒體訪談時說,他不諱言如此見解,可能和大眾期待有落差。但「不能為符合國民法律感情,滿足大眾的期望,也不能因為法律外的原因、壓力,就認定屬於職務行為。」

非職務行為範圍 不能論處貪汙

吳秋宏指出,合議庭討論後的見解,就是認定公務員所做的行為,不論自己直接還是透過他人間接行事,只要與公務性質無關,就不是職務行為範圍,就不能以貪汙罪處罰。

判決提到,扁在龍潭案中,以總統地位強勢介入裁示,採行科管局長李界木的「先租後購」方案。這是基於總統地位實質上影響力所造成的結果,和職務具有關聯性,屬於職務上行為範圍內。

林益世以立委職權行為協助地勇公司取得爐下渣、轉爐石契約,收受陳啟祥六千三百萬元部分,依貪汙治罪條例規定,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賄才成罪。假如收受款項的對價行為,並不是自己作為公務員的職務上行為,縱有收錢事實,也不是貪汙罪可以處罰。

中鋼是民營公司 林施壓沒違法

合議庭認為,林益世任立委的請託或施壓對象,都是針對當時中鋼總經理鄒若齊、中聯董事長翁朝棟,中鋼和中聯都是民營公司。縱使官股占多數股權,本質上仍為民營公司,並非政府機關,鄒、翁也非公務員。

林對中鋼、中聯經營階層請託或施壓,和其身為立委的法定職務行為、職務密接關聯行為行使,並沒有關係。

且協助陳啟祥地勇公司取得和中聯締結三分之一轉爐石承購權契約利益,並不是有形財物,不能以刑度較重的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處罰。

八千三百萬賄賂 林沒逼陳啟祥

至於林益世以行政院祕書長職務,向陳啟祥要求八千三百萬元賄賂。合議庭認為,並沒有證據顯示林有利用立委或祕書長職務行為,向任何政府機關或公務員為請託、施壓,與林益世身為祕書長職務行為無關。

依錄音光碟等相關證據,八千三百萬,並非林益世為證明有足夠權勢與實力,脅迫陳啟祥支付,數額也是陳提出,不能以此作為不利認定,林益世行為不構成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罪。

如此判決…民代更敢A?

特偵組採公務員職務上行為「實質影響說」見解,認定前林益世收賄觸犯貪汙重罪。但北院認為林益世收錢後的行為,不具公務性質,認定不涉及貪汙罪。如此見解未來若確定,民代收錢將難以規範,有待修法解決。

深究林益世案的一審判決書,可以發現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與實質影響力見解,是本案最重要的法律爭議。

出身民代、倡導反貪的林益世,隨著官位竄升,自己反淪為貪腐的階下囚,說來諷刺。林益世案的判決見解,雖令各方訝異,也與民眾期待有所落差。但早在案發之初,就引發法界討論。

特別是選民服務,為民代重要工作事項。民代經常把收取的款項,解釋成收受政治獻金,或遊說代價。

問題是,選民服務算不算民代的法定職務行為?在現行法令缺乏規範下,並沒有一致的見解,林益世案的爆發,即被視為試金石,以及觀察的指標。

依一審見解,必須探討行為的本質是否與公務性質有關,如果選民服務的事項,不論請託、關說、施壓,若僅涉一般民間私經濟行為,而與公務性質無關,從中收取款項,就不會被認定有對價關係,觸犯貪汙罪。

如此見解,相較類似採「實質影響說」的貪汙案件,不難發現,合議庭頗有設下公務性質標準,畫下一道紅線的意味。

如果說,這樣的見解未來被上級審接受,且因此判決確定,有可能出現法律漏洞。

民代為民喉舌收取包含獻金在內的款項,應該是為不特定的多數大眾服務。如果拿錢只為特定個人、特定廠商、團體的話,不啻鼓勵民代拿錢辦事、民眾多走後門。

為免立委等各級民代收錢刑責認定不一,或產生是否屬職務上行為爭議,法界實務人士建議,或許可修法規範,只要不是依循正常獻金及遊說管道所受的款項,不論有無對價,都成立犯罪。如此才能正本清源,杜絕各級民代收紅包、索取回扣的弊端。

一刀斃命光碟 北院:無法證明林索賄

特 偵組偵辦林益世涉貪案,主要是依據陳啟祥自白與錄音光碟。但外界認為可讓林「一刀斃命」的證據,卻因陳供詞反覆、剪輯光碟內容,反而讓法院認定陳的供詞不 可盡信,質疑根本是陳先主動向林請託協助,事後塑造受林脅迫的假象。所謂「一刀斃命」證據,卻幫貪汙犯開了脫罪巧門,令檢方及外界始料未及。

林益世涉貪案,一審認定林貪汙部分無罪,但檢舉人、地勇負責人陳啟祥與同居人程彩梅卻因涉行賄罪,支付二百五十萬處分金,獲檢方緩起訴確定。當年檢方將案件「切割」處理,如今卻造成同案被告在法律認定上出現歧異,並形成「收錢者沒事,送錢者有事」的奇特現象。

林 益世在行政院祕書長任內,向陳啟祥索討八千三百萬,相關對話雖被陳錄音,但法院認為陳的供詞不可盡信。判決書指出,陳啟祥在檢方偵查中就九十九年間交款之 幣別,前後陳述不一,且互有矛盾。之後又提出備忘錄顯示交款幣別,顯示陳在指控林過程中,對部分重要事實不排除有混淆視聽之意圖。

合議庭認為,陳啟祥在法院審理時,對林在電話中究竟有何恫嚇言詞,一再閃躲且語焉不詳,其證詞可信度值得懷疑。另勘驗陳的光碟,發現有多處被陳故意剪輯。雖然陳指稱是避免郭人才、陳蓮珠等無辜友人捲入,但合議庭卻質疑是陳故意營造出遭林益世強逼交付八千三百萬的失真形象。

合議庭審理過程中,花了近三個月,一一勘驗「一刀斃命」光碟,與檢方從陳家中搜出的錄音光碟進行比對,發現許多內容遭陳啟祥故意剪輯。

北院指出,「一刀斃命」光碟錄音內容,指林益世自稱掌管國庫印章,是行政院第三把交椅,可藉由退回公文的方式,操控公股事業機構的人事案,讓外界認為林主動炫耀自己的官位與權勢,向陳強索賄款。

但經合議庭比對後發現,真實情況是,去年三月十日陳啟祥與程彩梅向林請託續約事宜後,雙方閒聊之餘,陳主動問及有關林就任行政院祕書長後的相關職權,才有此段對話內容。並非林為了證明自己有足夠權勢與實力,脅迫陳支付款項,而主動談及。

北院根據勘驗結果認定,光碟多處被陳啟祥故意刪除內容,調換次序進行剪輯。不能以此遽為不利林益世的認定,也無法證明林有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的犯行。

財產來源不明判罪 林首例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拒不透露一千五百八十萬可疑資金來源,被法院依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重判兩年。成為該罪自九十八年施行以來,首位被判決有罪的被告。諷刺的是,林益世擔任立委時,曾參與修法的黨團協商,更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推手」,如今卻因該罪而身陷官司。

林益世是觸犯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舊法。舊法是三年以下徒刑,一審判他兩年徒刑,是法定刑的三分之二,刑度不輕。

政 府為檢肅貪汙,在貪汙治罪條例中增訂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並在九十八年施行,規定貪汙罪被告有義務說明其財產來源,否則可處三年以下徒刑。但施行後檢方 從未起訴過被告;一百年修法,刑度提高到五年以下,同時放寬構成要件。直至去年特偵組依該罪起訴林益世,成為該罪第一次起訴的案例。

特偵咬貪 林駁恐嚇 都要上訴

對林益世的一審判決,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昨天表示,法院未對林益世的犯行以貪汙罪論處,與國民法律感情有相當大落差。但這項判決不代表最終審判法院見解,特偵組將在收到判決書後研議上訴。

林:陳啟祥供述不盡可信

林益世和律師對台北地院的判決,也以書面聲明表示,從地院的認定,可以知道陳啟祥的供述不盡可信。對於判刑七年四月,他強調絕對沒有恐嚇行為,會提出上訴尋求救濟。

特偵組在去年十月廿五日,以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等共十一條罪名,將林益世、林母沈若蘭、林妻彭愛佳、林的舅舅沈煥章、沈煥瑤共五人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不代表最終審判

陳宏達表示,一審法院變更起訴法條,以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論罪判刑,與檢方法律見解不同,但一審判決並不代表最終審判法院的法律見解。陳宏達說,法院未以「貪汙」論罪,此與國民法律感情落差很大。

雖然判決結果與起訴有相當落差,但陳宏達指出,早在審理初期,合議庭便當庭諭知涉犯法條可能不限貪汙治罪條例,因此檢方對合議庭變更起訴法條論罪並不訝異。陳宏達強調,檢方至今仍主張林益世是「貪瀆」犯行,與一審法院認定不同,將等收受判決書再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林益世和妻子彭愛佳,昨日並沒有到法院聆判。法院宣判後,二人就到律師事務所,與律師商討研究判決結果。結束後僅委由律師發表一紙聲明,隨即驅車到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報到。他簽到後,對發問的媒體記者,沒說話就快閃離開。

不排除陳有混淆視聽意圖

林益世的聲明指出,他本人被起訴收賄、索賄施壓部分,一審已經判決無罪,從台北地院發布的新聞稿可以確信,法院認定本案檢舉人陳啟祥的供述不盡可信,不排除有混淆視聽意圖。

他認為,陳啟祥提出數捲經過剪輯的錄音光碟,與改變對話語意、內容失真相關部分,從法院的判決已獲得澄清。至於判決有罪部分,他表示絕無判決認定的恐嚇行為,將提出上訴。

綠:賴素如可準備放鞭炮 藍:判得比吳乃仁案還重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涉貪案昨天宣判,民進黨一致痛批法官量刑過輕、「看到藍營高官就手軟」,司法公信力已蕩然無存。國民黨立委意見分歧,有人認為判決不符合社會期待,但吳育昇卻認為林益世案已經判得比綠營大老洪奇昌、吳乃仁嚴重,籲各界理性看待。

前總統陳水扁的兒子陳致中聞訊時,嘆了一口氣說「唉……社會公評啊?就讓社會公評吧!」

「這與外界的預期落差蠻大的!」前民進黨主席蔡英文說,人民期待司法在處理性質相同的案件時,應採取一致性的標準,不要因為政黨不同就受到影響。

民 進黨立委趙天麟認為,前總統陳水扁過去在沒有法定職權的案件中,被法院以「實質影響力」為由認定涉貪;林益世分別擔任立委、行政院幕僚長,收受賄款喬合 約,卻被認為不具實質影響力,凸顯法院以雙重標準袒護馬英九團隊。若照這樣的邏輯,國民黨高官就能高枕無憂,「賴素如現在就可準備放鞭炮慶祝了」。

民進黨立委李俊俋也批評判決「荒腔走板」,起訴書與判決內容也沒交代林益世與中鋼關係,令人質疑司法單位故意放水。

國民黨立委多低調不願評論,王惠美雖強調尊重司法判決,但坦言民眾可能有「判太輕」感覺。吳育昇表示,若就一般公務員標準看待,這樣的結果應與社會期待沒太大落差,「如綠營覺得林益世判太輕,為什麼不想想吳乃仁、洪奇昌案?林益世判得比他們都重!」

二審對半 三審無罪? 網友罵扯 譏黨證無敵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涉貪汙案,原外界預估將重判,不過一審判決僅判七年四個月有期徒刑。網友在BBS罵翻天,直呼「黨證無敵」、林益世是「KMT第三把手,竟無實質影響力?」不過也有網友認為「判七年實在太重」。

網 友在BBS罵翻天直呼「太扯」,更質疑林益世是「KMT第三把手,怎會沒有實質影響力?」更諷刺國民黨「黨證無敵」、「有黨證可打折」。還有人開玩笑說, 「鄉民集體申請KMT黨證吧!這張比什麼證照都強,簡直萬用。」更有人認為北市議員賴素如若被起訴,「恐只有一年多刑期」。

外界預估林益世會上訴,網友痛罵,結果應該也是「二審判三年,三審無罪吃豬腳麵線」,將會一路遭輕判。還有網友在臉書附加評語,「一審七年,二審對半,三審無罪……,黑道的好友們,千萬不要入錯黨啊,最傻的還拿熱臉去貼民X黨冷屁股!」

罪名非貪汙 量刑未從重 輕縱林益世/中國時報社論

台 北地院昨日宣判林益世所涉案件指出,林益世「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刑法之恐嚇得利罪」、「又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共判刑七年四個 月,併科罰金一千五百餘萬元。其他被告,包括其妻其母,均判決無罪。消息傳出,社會初步反應,多認判決嫌輕,不符輿情期待。

就所見資料加以觀察,不論是審判庭過於注重概念的糾纏以致於忽略社會通念,或是有意高抬貴手,在這樣一件社會矚目而涉及高層官箴的重大案件上,司法如此判決,確實令人有輕縱的疑惑與遺憾。

不妨分從犯罪罪名的判斷與量刑標準兩個方面,來說明為什麼本案判決予人重案輕判的感覺。

首 先來談犯罪罪名的選擇。檢方起訴的罪名主要是依《貪汙治罪條例》的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洗錢防制法》之洗錢 罪等。簡單地說,檢方所控者,為法定刑達到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之重罪,而法院判決則是認為,除了確已觸犯了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外,林益世的犯行不能構成 《貪汙治罪條例》的罪名,只能論以《刑法》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恐嚇得利罪而已。

用一般人的話來說,法院認定林益世不是利用兼任執政黨大黨鞭的立法委員職務犯罪,也不是利用行政院祕書長的職務犯罪,而只是像一般流氓一樣恐嚇他人而謀取不法利益,但因為是公務員而得到這種犯罪機會,所以加重其刑而已。

為 什麼這麼說呢?因為法院認為林益世雖然身居要津,但不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所以不能適用《貪汙治罪條例》治罪。為什麼不是職務上的行為呢?法 院認為,林益世對中鋼公司或中聯公司的經營層請託施壓謀利,固然是利用自己的黨政關係與政治影響力,但不是立法委員的法定職務行為或職務密切關聯行為,即 使他曾用立法委員名義出具便條要求經濟部處理,也曾在立法院院會時要求經濟部長注意中鋼的事,都不算是職務上的行為!法院這樣的看法,符合社會常情嗎?然 而判決書卻說,這符合「一般國民的法意識」!

法院又說,林益世任行政院祕書長時協助地勇公司與中聯公司續約並爭取加入中聯與中耀公司的 契 約而成三方契約,而要八千三百萬元的賄賂,也不算是職務上的行為。因為協助撮合契約不是祕書長的職務行為,即使林益世曾經說過可以如何藉用祕書長身分退回 公文的方式操控公股事業機構之人事案,也不能算是公務員利用自己職務藉勢藉端勒索的犯罪行為!問題是,行政院祕書長走到哪裡,誰不知道他的身分,只要不說 出自己的職務,即使恐嚇他人取得違法利益,也不算是職務上的行為,那高層官員觸犯貪汙罪的成立條件會不會也太難了吧!然而林益世若非憑著當時的職位身分, 又是憑什麼橫空出世撮合契約而強索賄賂呢?難道法院的意思是說林益世只純粹是個流氓,不算是行政院祕書長嗎?判決關鍵是只要排除了職務上行為,就能不用 《貪汙治罪條例》判以重罪,而只適用《刑法》上的輕罪,輕到連《洗錢防制法》也用不上的地步。

其次再談量刑的輕重。按照法院的邏輯,本 案 不是公務人員收受賄賂,而是一般犯罪,因為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所以才加重其刑。也就是說,其實本案已經算是輕罪重判了。然而即使是順著法院的邏輯說話,本案 依然是判決過輕。法院深知林益世歷任要職,位高權重,試問,以此身分犯下幫派大哥常犯的恐嚇牟利罪,該不該處以最重之刑?恐嚇牟利罪最重應判五年,公務員 身分應該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也就是可處七年半徒刑;財產來源不明罪最重可處三年,加起來可以重到十年以上。現在法院只處七年四個月。其中恐嚇牟利罪的量刑 約是三年四個月,僅是中等刑度。然而法院在判決中責備林益世犯罪無非係為滿足自己權勢與金錢慾望,「俱無足憫」;又說他於犯罪之後「一再避重就輕,推諉卸 責,難認已有悔意」,既然如此,為何卻先在罪名上從輕發落,復在量刑上不從重處罰?

我們無意代替法院從事事實認定,純從已然揭示的判決本身邏輯出發設問,不知道有沒有機會,再在上訴審中看到足以釋疑而令社會服氣的司法答案呢?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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