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0日 星期六

新聞自選輯 20211120 跟騷立法篇

*跟騷法 三讀通過// 8類行為 最重判5年

去年發生馬國女大生遭強擄殺害,今年四月屏東通訊行女店員遭反覆跟騷後被以假車禍擄殺,這類跟蹤騷擾造成的悲劇層出不窮,成為社會安全防護網一大漏洞,為回應社會高度期待,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將八種「性或性別有關」使之心生畏怖的行為入罪,刑責最重五年,有反覆實施之虞可預防性羈押,法案公佈六個月後施行。

有反覆跟騷之虞 可預防性羈押
法案今年四月更名後再度送立院審議,朝野立委各自提出草案版本,黨團溝通無共識,致立法停滯,本報本月二日以此議題深度報導,引起輿論關注,加速立法進程,昨天表決通過行政院及民進黨團版本的跟騷法。

新法上路後,有受害人報案,警察機關受理案件應立即調查、製作書面紀錄,調查行為人有犯罪嫌疑,應書面告誡,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不服,可在獲通知十日內表示異議,原機關應立即更正、或五日內送上級機關決定。

條文明定,行為人受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犯,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不過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相關跟騷行為,適用家暴法的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

跟騷法屬告訴乃論,跟騷觸法處一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可處五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法官認定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認定反覆實行之虞者,可預防性羈押。

八類行為包括監視跟蹤、盯梢尾隨、威脅辱罵、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文字影像、妨害名譽、冒用個資購物等。

*跟騷法上路三年內 滾動式修正

昨天三讀通過的「跟蹤騷擾防制法」,其實行政院早在今年四月更名後再度送交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也於五月完成初審,但在野黨認為要求被害人舉證「與性或性別有關」有困難,內政部警政署及執政黨立委則主張,定義包山包海恐分散行政資源,無法聚焦高危險案件,立法院長游錫堃在立法前夕召集第三次黨團協商,朝野仍無共識,因此昨天才採取院會表決,通過行政院及民進黨團的版本。

由於朝野各有看法,民間團體也有建言,加上新法對第一線執法的警方與民眾來說,仍覺陌生,因此會再磨合調整。內政部長徐國勇昨表示,歷經六年多努力,跟騷法終於通過,完成此一重大立法,是回應國人的期待,未來將於新法施行三年內,針對實務執行狀況提出研析報告,持續滾動調整修正。

半年內完成員警教育訓練
另一方面,內政部表示,將於半年內完成員警教育訓練及配套子法訂定。內政部官員說,法案採世界各先進國家立法模式,將該類行為視為犯罪,警察獲報後,可即時展開刑案偵查,發動拘捕、搜索、移送、建請聲押等刑事強制處分;並有警察書面告誡及法院核發保護令狀制度,周延被害人保護,藉由完善立法,補足性別暴力防制的最後一塊拼圖。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指出,跟蹤騷擾的不法行為,致使受害人心生畏怖,是一種嚴重的性別暴力行為,此項立法通過後,賦予檢警以公權力介入,對保護婦女同胞安全更為完善。

不過國民黨立委李貴敏在三讀後表示,這是有名無實的法案,被害人很難證明「性或性別有關」要件,加上必須在書面告誡二年內再犯才能聲請保護令,執政黨不願接納國民黨提案,實施二年內依實際情形檢討改進。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則強調,這樣的限制是為了滴水不漏地承接發生率高、恐懼性、危險性高、傷害性高的案件,根據CEDAW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對「性」、「性別」、「性別暴力」的定義及各國執行經驗,此法保障的範圍是寬廣、不限婦女,且擴及各種性別。

*「台版重視被害人感受 較日版優」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民進黨立委范雲表示,跟騷法審查時總共有廿九個版本,民進黨以婦團長久訴求「保護被害人免於被跟蹤騷擾的恐懼」為最大目標,歷經在野黨杯葛、拖延,總算通過三讀,讓台灣往性別平等路上再邁進一大步。

范雲:日偏向行為人觀點
范雲指出,三讀通過的跟騷定義,不管在方向和範圍上,都比日本「纏繞行為規制法」更好,因為日本法律偏向以行為人觀點為要件,但台灣通過版本的「與性或性別有關」是指被害人自己的感受加上客觀證據,絕不是某些人誤解的「只聽行為人單方面說詞,行為人說自己不是追求、警方就不受理」。

范雲指出,條文中的八種樣態,已把性或性別有關的樣態都納入,是「最大化」保護犯罪中最需協助的性別暴力受害者,明定一旦跟蹤騷擾發生,被害人向警方報案後,警方即可立刻介入調查、保護被害人、告誡行為人。

范雲說明,根據日本實務統計,警方即刻介入已可壓制八成以上跟騷犯罪,給警方足夠的權限,是「搶時間保護被害人」最重要的一環,這已比台灣現行家暴保護令都需法院核發,常有核發時間過久或審查標準過嚴等狀況,能夠更迅速保護被害人。

范雲指出,跟騷法強化保護被害人,三讀通過的跟騷法中設計包括跨部會小組、警方立刻介入調查及告誡被害人,社政、衛政、教育主管機關分別提供被害人保護扶助、身心治療、輔導諮商等服務等,這些措施過去都沒有。

新法所有性別都適用
至於網友曾以「追求就要被警察抓了」等語批評跟騷法,范雲強調,追求當然不等於跟蹤騷擾,沒有人會因為單純喜歡一個人就被抓去關,重點是追求與表達好感要尊重雙方意願,不要在對方表達拒絕,甚至為此恐懼不安,還單方面持續執意做出會造成對方不舒服的跟蹤騷擾行為。她也強調,跟騷法不是只保護女性,所有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的人都適用。

*擔心受理不夠即時 婦團建議子法須完善

立法院會昨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明定跟蹤騷擾的八種行為,不過婦團認為,仍有警察「書面告誡」欠缺即時性、明確性與效果等重要關鍵被忽視,為避免保護被害人出現缺口,主管機關接獲民眾報案時,不應以「與性或性別無關」 拒絕受理或勸喻撤回,建議跟騷法施行後兩年內,檢討因這些原因而未成立跟蹤騷擾行為的案件,研議法律修正方向。

盼警勿以「與性或性別無關」 拒受理
現代婦女基金會等民間團體昨也發表聯合聲明,建議行政機關後續研擬相關子法規定及作業程序時,務必邀請婦女團體與民間團體參與討論,提供被害人服務經驗與實務處理建議,以完善法制,有助跟騷法有效施行。

現代婦女基金會研究員王秋嵐表示,針對跟蹤騷擾防制法,仍有重要關鍵被忽視,包括將跟蹤騷擾行為限於與「性或性別」有關的範圍、保護令聲請仍以取得警察書面告誡為要件、及警察的「書面告誡」欠缺即時性、明確性與效果,不只限縮保護範圍,且無視被害者聲請保護令的權益。

婦團指出,跟騷行為定義涉及「與性或性別有關」部分,應明確定義其行為範圍,並審酌跟蹤騷擾行為態樣未必「與性或性別有關」,且不應僅限於動機的判斷,而需考量跟蹤騷擾行為造成的傷害,並徹底檢討其與「性騷三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定義的相異性。

此外,有關單位應立即規劃、研擬跟騷法施行後的相關規範、細節與配套措施,配置應有的資源與人力,同時規劃展開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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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組保護鐵三角 對付跟騷犯

跟蹤騷擾防制法昨天三讀通過,警政署表示,面對新法相關的陌生名詞,這對第一線執行員警和民眾都是一項考驗,須從教育著手,讓員警認知何種行為是違法,強化自身判斷處理能力,對民眾也須加強宣導,認知何種行為涉法,才能兼顧社會期盼與人權保障,讓真正需要的高危險被害人獲得保護,以達設置這部專法的目的。

警政署表示,警察工作包括犯罪的事後查緝與危害的事前預防,專法上路後,將由第一線派出所、分局偵查隊與婦幼隊組成「保護鐵三角」,共同處理跟蹤騷擾案件;刑案調查及危害預防,都是警察的工作,也是警察持續精進的專業,不會只聽信犯罪嫌疑人的片面之詞,就認定與性或性別無關,仍然會調查、蒐集事證,依法查辦並積極保護被害人。

專法設計「性或性別」為要件,讓資源能投入防制性別暴力,也須讓警察提升性別意識,強化員警的認知,未來員警介於告訴人與被告之間,如何正確判斷是否構成涉法要件,減少誤判,就須從強化教育訓練著手。

同行為涉及專法 將全部移送偵辦
警政署表示,與性或性別有關的監視、跟蹤等之八大類騷擾行為,這些要件,如反覆或持續、違反其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等要件,及八款行為類型的認定,員警或許覺得仍有不確認者,尤其與性或性別有關,可能更覺陌生,但此要件是已實施十餘年性平三法的性騷擾要件之一,而這也是我們未來要努力強化的教育重點。此外,新法上路後,只要同一行為涉及專法與其他法律,就全部移送偵辦。

警政保護婦幼工作系統化教材初稿目前已審定,專法三讀通過後便會加入教材,即開始實施第一階段的教育訓練,而相關子法及行政規則研議完成後,會進行第二階段教育訓練。課程規劃將納入一一一年員警常年訓練必訓課程與納入一一一年警政署及地方各警察機關婦幼專業訓練課程。

*通訊行女店員遭跟騷殺害 夫盼妻是最後受害者

今年四月,屏東發生通訊行女店員遭反覆跟騷後,被以假車禍擄殺,震驚全國,政府意識到民眾對暴力跟騷等行為的深惡痛絕,行政院當月就將研議多時的「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終至昨天完成三讀。女店員的丈夫昨透過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表示,真心希望太太會是最後一位發生憾事的人,不是白白犧牲,而是幫助到更多需要的人。

周春米指出,跟騷法好不容易走到這一步,這是感謝的時刻,也是傷感的時刻,她在立法院會三讀前,接到女店員先生訊息,對方告訴她,「得知跟騷法拚三讀,希望順利通過,跟騷法很早就該完成立法,保障更多需要的人,社會快速進步,憾事也越來越多,需要即時調整法律,真心希望太太會是最後一位發生憾事的人,希望太太不是白白犧牲,而是幫助到更多需要的人」。

周春米表示,這次立法將跟蹤騷擾行為犯罪化,完整保護被害人的利益,過去警方缺乏書面告誡、保護令、預防性羈押等工具阻止憾事,這次都被納入修法範圍,雖然要做的還很多,但希望這個法案是個開始,讓社會上被跟騷所害、所困的人,能受到國家、社會、政府的保護。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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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三讀 8類跟騷最重判5年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明確定義八大跟騷樣態,包含盯梢、要求約會、網路騷擾等,都納入規範,但行為須與「性或性別」有關,足以影響受害者日常生活。違反者最重可處五年徒刑,如攜帶凶器犯罪或違反保護令,且有反覆犯罪之虞,法院得預防性羈押。將於公告後六個月施行。

警政署統計,台灣每年約八千件跟騷案件,若將私下隱忍未報警案件也納入統計,顯示跟蹤騷擾犯行已不是少數個案。婦女團體建議跟騷法立法多年,歷經多次悲劇後,昨三讀通過完成立法。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表示,對於保護婦女安全的法制更為完善。內政部稱是補足性別暴力防制的最後一塊拼圖。

不過,在野黨跟婦女團體都批評過度限縮範圍、定義不明確,恐形同虛設,被害人可能無法及時得到國家的協助。

昨天通過的條文,「跟蹤騷擾」行為定義為: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八類行為,包括監視、跟蹤、盯梢、守候、威脅、辱罵、以電子通訊、網路干擾、要求約會或其他追求行為等,造成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跟騷法規定,跟騷行為屬告訴乃論。單純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跟騷罪,可處五年有期徒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卅萬元以下罰金。跟騷者如攜帶凶器、危險物品或違反保護令,有反覆實行之虞者,法院得預防性羈押。

為保護被害人安全,警察機關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可核發書面告誡。書面告誡二年內,若再犯,被害人、警察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除可禁止跟騷者接近特定場所外,也可命其接受治療,保護令期限一次最長二年、可聲請延長。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於法案通過後,轉述去年曾因遭跟騷遇害的通訊行女店員丈夫的傳訊,「希望太太會是最後一位受害者,不是白白犧牲,而是幫助到更多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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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騷防制法/警政署:跟騷應聚焦「恐怖情人」樣態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警政署統計,若限於「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跟騷行為,去年受理約一二○○件,相較大範圍跟騷案件每年約八千件大幅減少;婦女團體批評立法過度限縮,但警政署認為,若範圍過度發散,恐侵害人權,應聚焦在危險性最高的「恐怖情人」樣態。

對於跟騷行為是否定義在「與性或性別有關」,立院朝野黨團多次協商都沒有共識,民間團體質疑,如只限定「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遭伴侶的愛慕者或第三者騷擾算不算?

警政署強調,如範圍不設限,包括民間討債、鄰里糾紛、網路酸民、媒體跟拍等納入,範圍過度發散,也可能侵害人權,且耗費司法資源,警方主張應聚焦在危險性最高的「恐怖情人」樣態。

有基層員警擔憂執法標準難認定。警方研判新法上路後民眾報案會增多,已著手建立受理報案流程,並蒐集相關案例,將展開員警教育訓練,加強員警認知,熟悉跟騷定義與受理流程,未來可依法書面告誡犯嫌,保護被害人安全。

新法上路後,跟騷是犯罪行為,跟騷法特別在於「預防危害」,警方受理報案比照其他刑案,依刑事訴訟法程序啟動調查,詢問被害人及犯嫌筆錄,調閱監視器或手機通聯等釐清案情,送地檢署偵辦。

警政署推動立法是因現行法令對被害人保護不足,如刑法強制罪要有「強暴脅迫」、家庭暴力防治法限制在「家庭成員」、性平三法欠缺刑責、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太輕;二○一六年起邀集專家學者、婦女團體討論,參考美國、日本及歐洲等國跟騷相關立法後草擬專法。

*跟騷防制法/定義不清 基層盼訂執法標準

立法院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有基層員警認為,跟騷法八大樣態中有關監視、跟蹤、盯梢等規定,定義不夠明確,很可能落於報案人主觀陳述,如果警政署在執法上沒定出細則或標準程序,將令第一線員警工作量大增,還會被責怪擾民。

基層員警說,跟騷法好處是彌補家暴法、性騷擾防治法的不足,讓一些原本構不成家暴法、性騷擾防治的男女糾紛,有明確的法令可依循,對保障婦女人身安全,可提供即時保護,制止跟蹤者進一步危害婦女。

也有基層員警認為,將來接獲報案,要查證特定人的行為是不是符合八大樣態,除了特定人之前已有傳文字、圖像外,對監視、跟蹤、盯梢很難定義,一開始只能聽報案人主觀陳述,警方受理報案後要查對方身分、釐清是否違反跟騷法,耗時耗力,最後可能只是誤會一場,反遭指責擾民。

資深刑警表示,過去沒立法前,無故跟蹤不聽勸阻,可用社維法裁罰,跟騷法施行後,會大量湧入案件,壓縮警方偵查能量,相關配套措施繁雜,目前基層員警不清楚該怎麼做。

他指出,跟騷法屬告訴乃論,新法上路後,會不會有民眾藉此興訟,藉此換取調解撤告賺取賠償金?警方除得面對排山倒海而來的案件量,地區警方是否該仿效家暴性侵案件,配屬專責警力處理跟騷案,希望警政高層仔細思考。

*跟騷防制法/防跟騷設多關卡 婦團憂難舉證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不過,這次修法朝野最大爭點在於,在確認犯嫌是否有八大樣態前,是否加諸「與性或性別有關」前提,在野黨與婦團認為限縮保護範圍,實務上將造成被害人難以舉證。國民黨立委李貴敏批評,這是「有名無實的法案」。

李貴敏說,跟騷法三讀版本添加「性或性別」要件後,除非加害人承認與「性或性別」有關,或被害人能證明,否則行為不會落入「跟蹤、騷擾」定義。她也擔心,跟騷法規範,書面告誡核發二年內,行為人再有跟騷行為,被害人才可以申請保護令,令人擔心是否會讓法案形同虛設。

長期推動跟騷立法的台灣防暴聯盟、現代婦女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等婦女團體昨發表聯合聲明,對行政部門堅持己見,深感遺憾與不解。婦團批評,通過的法令限縮保護範圍,警察「書面告誡」欠缺即時性、明確性與效果,無視被害者聲請保護令的權益,恐怕未能周延保護跟蹤騷擾被害人及人民的身心安全。

婦團指出,為避免出現保護被害人缺口,主管機關接獲民眾報案不應以「與性或性別無關」拒絕受理或勸喻撤回,並應於跟騷法施行後兩年內,檢討因上開要件而未成立跟蹤騷擾行為案件,研議修正方向。

國民黨立委林思銘指出,國民黨主張跟蹤騷擾防制應排除「性與性別有關」限制,不應受限於性別,遺憾執政的民進黨最後沒有採納國民黨意見。他提醒,未來民眾在向警方報案求助時,可能會被認為不符要件、或是簡單調查後不予處理、不予移送等問題,恐導致錯過執法黃金時期,呼籲執政黨政府應予以重視。

民眾黨立委賴香伶說,「跟騷行為」定義增加「與性或性別有關」要件,讓法的保護性存在明顯漏洞。她指出,跟騷行為除了過往常見的持續性監視、跟追、掌控行蹤,如今也透過網路媒介反覆傳送擾人訊息,或是濫用、散發他人個資,都對被害人精神造成嚴重傷害,若無法在初期遏止,可能導致最終以被害人生命、身體等重大法益遭受侵害的悲劇收場。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表示,跟騷法是「先求有再求好」立法思維下的產物,可能因法律疏漏或實際執行不佳,讓被害人無法及時得到國家的協助,希望行政機關與各黨派持續監督,也不能忘記這是由許多被害人的犧牲所換取。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則表示,此法是發生率高、恐懼性高、危險性高、傷害性高的案件,滴水不漏地保護,避免傷害,她說,「性或性別」或「性別暴力」定義已十分寬廣,也擴及各種性別。若不以「性或性別」為界線,導致行車、債務糾紛,或是網路酸民、徵信業者、電話推銷全都納入,包山包海,恐怕不是社會所期待的專法。

*新聞眼/限縮立法 徒增差別待遇爭議

立法院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法案內容多數參酌日本法,但立法者只抄襲舊法,完全沒跟上日本最新修法進度,日本已修正將行為人利用GPS蒐集資訊納入跟騷擾範圍,反觀我國在立法時,仍未將透過最新科技取得他人位置資訊列入考量,思慮明顯不足;加上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八大類行為定義模糊,恐引起差別待遇爭議。

日本眾議院今年五月十八日通過「纏擾行為規制法」修正案,並已於六月十五日施行。我國立法者在制定跟騷法過程中,卻自始未將以GPS等機器取得他人位置資訊,對被害者跟蹤騷擾,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造成被害者生命、身體危險可能的行為,列入處罰態樣,明顯有所不足。

條文中雖然列出了以「電子通訊、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的態樣行為,但是對於利用科技騷擾的適用範圍仍然有待釐清,若過於限縮在「物理上干擾」,未來落實到執行面,勢必仍然無法實際保護到在網路世界裡受到跟蹤、騷擾侵害的被害人。

此外,此次立法限縮跟騷定義以「性或性別有關」為範圍,與我國刑法格格不入,且有舉證上困難。

我國刑法規範與性有關之犯罪,包括妨害性自主罪或妨害風化罪,皆是針對「性交」的客觀要件行為規制,並無將「性或性別」作為規定與處罰。

「性或性別有關」在刑法可責性的評價上,欠缺合理區別對待的理由,例如若有因「宗教」、「種族」、「膚色」、「殘疾」或「國籍」等不同因素而為的跟騷行為,為何在保護法益上不如「性或性別有關」?限縮可能性的立法模式,加上定義模糊,都讓原本各界期待的立法徒增差別對待等爭議。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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