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7日 星期五

新聞自選輯 20110617 採訪權辯論篇

社維法vs.新聞自由 史上第一次 憲法法庭大辯論

司法院昨召開憲法法庭,討論《社會秩序維護法》「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的規定是否違憲。這是史上第一次司法院召集所有大法官舉行憲法法庭,就新聞自由和公眾人物隱私權的界線展開大辯論。依規定大法官將在開完庭2個月內,8月15日前做出解釋。


本案由《蘋果》娛樂記者王煒博聲請釋憲,是個人聲請釋憲獲召開憲法法庭首例,司法院網站從昨天上午9時起,將近9小時全程直播開庭過程,也是創舉。網友連 結轉貼在台大PTT網站上,用「蘋果軍」、「水果軍」對戰內政部「政府軍」形容庭上攻防,討論熱烈。有人認為「政府軍」表現不好,也有人認為「輿論都被媒 體綁死了,台灣還有救嗎?」

內政部:像楚門世界
整起釋憲案起因於名模孫正華與神通集團小開苗華斌傳出結婚喜訊,《蘋果》記者王煒博先後在美容院、苗家與飯店門口定點守候欲採訪,被台北市警中山分局警官 歐陽俊以違反《社維法》「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開罰1500元,王煒博成為《社維法》實施20年來第一個因此被裁罰的記者。王煒博異議被 台北地院駁回定讞,因此聲請釋憲。
今年4月底,大法官會議認為該案疑有牴觸《憲法》「人民有言論、出版自由」、「人民的工作應予保障」等條文,決定召開憲法法庭辯論。
昨憲法法庭由15名大法官一字排開坐上審判台,司法院長賴浩敏任審判長,而包括聲請釋憲的王煒博及《蘋果》代表、《社維法》主管機關內政部代表、鑑定人共11人,則在法庭下方論戰攻防。王煒博未發言,委由《蘋果》代表辯論。警官歐陽俊也出席旁聽,但未發言。
內政部代表、參事劉文仕指出,雖公眾人物相對來說應受社會檢驗,但不表示就該像電影《楚門的世界》隨時受監視,且當事人並非蔣宋聯姻,也不是英國王室威廉 與凱特,仍應保有隱私。他強調《社維法》所稱「正當理由」,指的是要符合公共利益。劉文仕並指今年坎城影展首映已故英國王妃黛安娜的紀錄片《非法謀殺》, 代表媒體跟蹤權已是全球關心題材。

《蘋果》舉三井宴為例
《蘋果》代表尤伯祥律師反駁:「內政部說跟追他人要以具公益性質為前提,前總統女婿趙建銘的三井宴闢室飲宴,試問如果沒有後續發展,誰能事先知道這場飲宴 跟公益有關呢?」並指「政府早年以人民無法實施民主所以戒嚴,內政部現在以同樣思維認為媒體無法自律,所以要用《社維法》管控,還交由警察來分辨,這跟 18世紀警察國家有何兩樣?」
劉文仕則說:「本案不是拿大砲打小鳥,而是拿彈弓打酷斯拉,區區3千元罰鍰(註:指罰鍰上限3千元)算什麼!」另名代表陳清秀教授說:「《論語》說己所不 欲勿施於人,難道在座的大法官們願意被偷拍嗎?揭人隱私有違菩薩道,也可能毀人一生,《社維法》的問題出在處罰太輕。」
大法官邀請3位鑑定人──律師李念祖和學者翁秀琪、石世豪,多贊同不該拿《社維法》處罰媒體。政大新聞系教授翁秀琪認為:「記者採訪行為應交由媒體自律,多數人雖對媒體不滿意,但應從媒體結構、報導內容下手限制。」

大法官2個月內解釋
雙方交互詢問並先後詢問鑑定人,大法官並提出詢問,最後請雙方代表人與鑑定人另提書面回答。依規定大法官將在開完庭2個月內,做出解釋結果,3種解釋結果分別是宣告違憲(需三分之二以上、10名大法官同意)、不違憲,以及雖不違憲但條文有限縮範圍的必要。
《蘋果》昨至截稿時間為止,未獲孫正華回應。神通集團旗下神達公關表示,此事跟公司無關,對苗華斌私事不清楚。

記協痛斥:非常荒謬
針對這起釋憲案,律師余忠益認為,新聞採訪若達「過當」程度,當事人已感覺不舒服,表示拒絕、反感,記者還要跟拍追問,影響人身自由、侵害隱私,以該法條處罰是可以的。
士林地院法官洪英花則認為,被跟拍的名人若覺得隱私權受侵害,可對媒體提出刑、民事訴訟來救濟自己權益,但媒體跟拍若無影響到公共利益,國家不宜以公權力介入,否則就是箝制新聞自由。
台灣記者協會會長林朝億昨氣憤地說:「非常荒謬,這是保守威權時代的迷信,等於把媒體當傳播工具。」

釋憲可能結果
◎6/16:召開憲法法庭辯論
◎7/16前:宣布解釋日期
◎8/15前:做出解釋
˙不違憲:宣告《社維法》第89條第2款不違憲,《蘋果》記者聲請違憲解釋失敗
˙違憲:宣告《社維法》第89條第2款違憲,且須在一定時間內失效,內政部、立院須修法或另立新法
˙合憲:做出合憲性解釋,認為《社維法》第89條第2款雖不違憲,但條文內容適用情形須限縮,《蘋果》記者聲請違憲解釋是否失敗?內政部、立法院應否修法?得視解釋內容而定

戴立忍:禁止媒體侵犯人權

金馬獎最佳導演戴立忍昨在噗浪砲轟,他個人隱私被媒體侵犯已久,「媒體應是一個社會的眼睛、社會的耳朵、社會的良心。但台灣媒體演化至今,實在令人搖頭,成了社會的排泄器官,卻又影響社會甚鉅。」 他希望大法官盡速做出解釋,「禁止媒體以侵犯人權方式作為獲利手段。」

學者:追隱私不接受
交通大學傳播研究所教授郭良文昨表示,跟拍若以合法手段且合乎情理,以及針對公眾應知曉的訊息,可被接受,但追逐個人隱私、與公眾利益無關,則無法被接受,本次孫正華案有侵犯隱私疑慮。
立委吳育昇曾被聲請釋憲的《蘋果》記者王煒博,拍到帶孫仲瑜進汽車旅館,他昨說:「我最近很忙,這問題我沒有深思,也沒看法。」痛恨狗仔的周杰倫與吳宗憲,昨以工作為由不回應。

阮經天:記者有採訪的自由

針對《蘋果》記者聲請釋憲案,常被跟拍的阮經天認為,「記者有採訪新聞、追查真相的自由,藝人也要有身為公眾人物的自覺,最重要是顧及雙方安全、互相約束。」

豬哥亮:偷拍揭弊很好
「綜藝大姊大」白冰冰認為,「任何事都是一體兩面,有可能好,也有可能不好,以前高官會貪污、帶女人或搞婚外情,還有軍中弊案,如果不是記者跟拍報導,不會有人知道,無形中為全民守住財產,也讓公職人員有規範。」
藝人豬哥亮說:「當初我能復出,真的感謝《蘋果》拍到我,那幾個年輕人我到現在還沒機會請他們吃飯。我認為適度拍攝是可以,揭發弊案的偷拍也很好,但請給藝人或名人部分尊重隱私,不要常跟拍,這是尊重,不是排斥。」

條文模糊 「粉絲追星也觸法」 大法官所邀3位專家 傾向新聞自由不可任意限制

大法官為求釋憲公正,昨邀請3位專家擔任鑑定人,結果3人都認為新聞自由不可任意限制,其中法學教授李念祖、傳播教授翁秀琪都認為,《社維法》第89條第 2款嚴重侵害新聞採訪自由,已經違憲。法學教授石世豪則認為,該法條不違憲,但強調:「限制新聞採訪權,同時也限制民眾知道他人怎樣生活的自由。」

鑑定人發言前,內政部代表劉文仕先質疑有鑑定人擔任報社相關職務應迴避,但3位鑑定人都否認指控,審判長賴浩敏也裁定:「大法官選定的鑑定人,沒有需要迴避的疑慮。」

李:喪隱私是代價
李念祖強調:「對所有人來說,公眾場所是蒐集資訊的最重要平台之一」,但爭議條文設計不夠明確,會造成因愛慕而跟追暗戀對象、因好奇而跟追陌生人、因採訪 而跟追當事人、私家偵探跟追調查債務人、調查員跟追嫌犯、粉絲跟追明星等6種「跟蹤」、「盯梢」案例中,除調查員執行公務,其餘都可能成被處罰對象。
李念祖質疑,這會讓所有人在公共場合的行為舉止,都成為「隱私」而受保護,但事實上,喪失隱私權本來就是參與公共事務的代價之一,若依內政部解釋,觸犯 《刑法》公然猥褻罪的人,只要對其他人說「我不希望你們看」,就可獲「隱私」保障而無罪?因此「我個人傾向建議宣告系爭條文違憲。」

石:個案逐一判斷
石世豪則主張,爭議條文目的是要保障人身安全、以及個人私領域不受干涉的自由,立法技術雖不當,但合於《憲法》規定,因此應就個案逐一判斷新聞自由遭不當限制,因此「若附一定條件下,贊成新聞採訪行為免罰。」

翁:應藉訴訟解決
全場唯一傳播學者翁秀琪強調:「閱聽人有選擇新聞的權利,內政部不應該介入,若記者侵犯隱私,應透過訴訟解決,非由行政機關裁罰限制。」她強調:「現場採訪是新聞工作必要程序之一,愈逼近社會真相的新聞,才有更高新聞價值。」
不過,對於媒體自律問題,翁答:「過去我反對有《記者法》,但現在我說不定會贊成,藉此建立記者工作倫理與採訪規範。」至於媒體採訪報導八卦新聞,則屬媒 體自我定位問題,只是呈現「社會多元價值以及民眾品味」,應留給媒體自律規範,政府不宜介入干涉,否則可能阻礙了重大新聞事件的採訪自由。

鑑定人意見
◎翁秀琪:
˙爭議條文若用在新聞記者採訪工作上,將戕害新聞自由
˙記者身分宜由新聞專業機制認定,部落客、自由撰稿人不算記者
˙新聞採訪方式應先自律,若發生隱私侵權疑慮,應透過司法解決,不該由行政機關開罰
˙結論:違憲
◎李念組:
˙個人隱私權不屬我國《憲法》積極保障的人權之一
˙只罰被察覺者,卻不限制未被發現者,法條設計無法保障被跟追者隱私權
˙若可公共場所拒絕他人注視,則《刑法》公然猥褻罪將無用武之地
˙結論:違憲
◎石世豪:
˙《社維法》沿襲舊《違警罰法》而來,20年來只刪過1條,顯有重新審視檢討必要
˙立法者以較低額度罰鍰及即發即決裁罰程度制裁,並定有救濟管道,無違憲之虞
˙爭議法條未違憲,但如附一定條件,贊成新聞採訪行為可免受處罰
˙結論:有合憲性解釋空間,但採訪自由應受保障

報你知
鑑定人 提供專業意見
律師周瑞鎧指出,鑑定人是專有法律名詞,一般民刑事訴訟中,鑑定指的是除書證、人證外的另一種證據方法,而鑑定人就是鑑定方式之一,通常由法院依職權再參 考兩造意見選定,機關或個人皆可,功能是為法院審案提供專業意見。在憲法法庭中,鑑定人是由大法官選定各領域專業人士,針對兩造主張提出其專業或學術意見 供參考,做為聲請釋憲條文違憲與否的判斷。

內政部:記者不能犧牲他人自由

對於記者跟監是否侵犯民眾隱私權,甚至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內政部主張不違憲,認為記者不能犧牲他人的自由與幸福,就算是有權有勢的人,不表示得處在「楚門的世界」。為保障人民隱私權,用《社維法》只罰鍰3000元,來處罰龐大的媒體君王,只是拿彈弓打酷斯拉。

現在媒體自律失靈
內政部參事劉文仕在法庭上指出,採訪不是跟追正當理由。《蘋果》說,該條文剝奪記者工作權,說法值得同情,但個人工作權不能犧牲他人的自由與幸福。他說, 很多國家用刑罰來約束跟追,若此法令被宣告違憲,以後人民隱私權幾乎沒保障。法學教授陳清秀則感嘆,這樣的處罰還算太輕,現在媒體自律失靈,好不容易剩下 《社維法》,如果把這點光明消滅,又將回到黑暗社會。

揭露黑幕才算正當
教授蔡震榮則解釋,警察裁罰記者不是妨害新聞自由,而是保護民眾安全。他舉例,前總統陳水扁女兒陳幸妤不停被跟追,記者顯然侵犯其自由及隱私權。法學教授陳清秀則搬出《蘋果》報導過的黑心電視、淡水毒魚等案例,該報導雖是跟追採訪,但值得讚同,是可免罰的「正當理由」。

有知識不看《蘋果》
律師尤英夫卻猛轟《蘋果》說:「比較有知識的人,不會看這種報紙(指《蘋果》)」,「英國歌手艾爾頓強爵士半夜來台,媒體猛拍」,美國《洛杉磯時報》引這件事說台灣媒體是瘋狗。
此外,尤更指責個案中《蘋果》有竊聽、竊錄,感嘆自己教20幾年新聞法規,告誡學生「寧願被我當,不要被我告」,「但這些學生畢業一進入媒體,就會開始違背自己良心。」隨後劉文仕趕緊趁提問時,澄清是律師個人立場,並非內政部立場。
大法官蘇永欽則好奇地問內政部,好幾年一個案子都沒有,執行率低,日本1年警察局受理一、兩萬件,內政部應用書面解釋。
大法官許玉秀補充,最近5年個案很少,只有1件是台北市文山一分局案例,裘男無故尾隨陳女,經制止卻不罰,她要求內政部解釋。

《蘋果》:內政部見解受權貴歡迎

《蘋果日報》辯論團隊,昨在憲法法庭辯論庭指出,如果根據內政部的說法,未來只有調查局、行政執行處等政府機關,才有正當理由可以跟追人民,其他人都沒有此項權利,《蘋果》律師尤伯祥說,內政部這種見解將大受權貴名流歡迎,一般民眾則會不管閒事,自掃門前雪。

「正當理由」不明確
律師尤伯祥說:「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處3000元以下罰鍰及申誡。」規定,具有3個層面的不確定。首先,法條沒說明何謂「跟追」?究竟距離多近叫做跟追?是以會使人困擾、不安或威脅為考量?而「勸阻」也未規定是經何人、何種方式勸阻、勸阻次數等。
尤伯祥也質疑,內政部3名代表人對於該法所說的「正當理由」,究竟要不要跟公共利益相關說法不一,像學妹愛慕學長、徵信業者跟追或私人追討債務等,都可能成為跟追理由,但究竟何種狀況屬正當理由?完全不明確。
《蘋果日報》辯論團隊、台大副教授劉靜怡認為,只要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就須受制裁,基本上雖適用所有人民,卻限制人民行動自由及記者採訪自由。她說,記者扮演資訊蒐集與傳遞的角色,若記者採訪受限,資訊無法流通,民主將流於形式。

採訪前難估公益性
劉靜怡強調,記者不可能在採訪前預知事件與對象是否值得報導,也無法預知是否具有公共利益內涵,而是要在採訪過程中反覆查證,才能發現新聞價值。
她指出,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要求記者有查證義務,但《社維法》卻不保障記者蒐集資訊的採訪自由,將讓記者採訪進退兩難。

造成媒體寒蟬效應
《蘋果》辯論團隊、台大副教授林明昕則說,《社維法》的處罰規定,會讓媒體著手採訪前,就得先審酌會不會被處罰,對新聞自由是一種箝制、寒蟬效應,而且這 條法律原則上禁止所有跟追行為,只有例外狀況才允許,但綜觀條文內容卻看不出什麼狀況會被處罰,若民眾看不懂,那麼法條當然有宣告違憲的必要。

引經據典節錄

◎內政部訴代陳清秀:
●引《佛經》「不去揭發他人隱私,才是行菩薩道。」
◎鑑定人李念祖:
●引諾貝爾文學獎得主高行健短文,「所謂作家,無非是一個人自己在說話,在寫作,他人可聽可不聽,可讀可不讀,作家既不是為民請命的英雄,也不值得作為偶 像來崇拜,更不是罪人或民眾的敵人,之所以有時竟跟著作品受難,只因為是他人的需要。」說明《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指的是說(表述)與聽(知的權利)一體 的自由。
◎內政部代表劉文仕:
●引詩人W.H.Auden,「距離鼻尖約莫30英寸,是我個人的疆域界線,這之間未被使用的空氣,屬於私人領地,陌生人除非流轉著情慾的眼神,我呼喚你前來親近,但留意別粗魯地跨越我的領地,我沒有槍,但可以唾棄。」說明隱私權重要性。
●引作家Nancy M.Henley,「當眼波流轉,火花閃爍在相遇的兩人之間,這火花有時是認同,有時是愛意,有時卻是衝突。」表現跟追與被跟追可能產生的互動型態。
●引《西廂記》「待月西廂下,迎風戶半開,隔牆花影動,疑是玉人來。」指張生接近崔鶯鶯就是一種跟追,若發生在德、日是否構成侵犯隱私權?

捍衛採訪權 「再怕也要挺身」 王煒博戰戰兢兢 借高檔西裝以示敬慎

引爆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的關鍵人物、3年前開罰單的警官歐陽俊對釋憲案樂觀其成,他昨說:「無論結果為何,至少讓基層警察在執法上有遵循方向。」提釋憲案的記者王煒博則緊張失眠,昨天穿著借來的高檔西裝慎重出席憲法法庭,爭取記者的採訪權益。

現任中山分局偵查隊組員的警官歐陽俊說,三年前他擔任《社會秩序維護法》裁決巡官期間,神通集團小開苗華斌委任律師到大直派出所,告發《蘋果》記者王煒博,涉嫌違反《社維法》第89條第2款,警方受理報案後通知王煒博到案說明。

警:讓執法有依據
歐陽俊回憶,做完筆錄後,分局認定王煒博的行為違反《社維法》,裁罰1500元,王煒博向法院聲明異議,被台北地方簡易法庭駁回。
歐陽俊昨表示,這種案例不常見,警員在處理被跟追民眾提告時,通常以被跟追者主張的「無故」(無正當理由)做為依據,判斷上常出現困難。他認為,大法官釋憲後無論結論為何,對制度都是好的,至少「讓基層警察在執法上有遵循的方向!」

出庭前夕緊張失眠
王煒博是我國史上以個人名義聲請釋憲,導致召開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的第一人。他說:「雖同業都讚我超屌,但這50天緊張到不行,為了捍衛採訪權,再緊張也要站出來。」
王煒博4月底收到司法院通知後,開始緊張失眠,昨天憲法法庭開庭前,熱情的新聞同業對他高喊:「煒博,比個YA!」他說:「這個手勢,不是代表我的光芒, 這是國家對於記者工作的尊重,是新聞界的榮譽。」他強調:「當記者的都知道,努力工作沒有錯。」開庭結束後他說:「謝謝大法官給我這個機會。」

《社維法》首罰記者
為表達對憲法法庭的敬意,沒有西裝的王煒博透過《蘋果》時尚記者協助,向Cerruti 1881、Alfred Dunhill等男裝品牌借西裝。經多次試穿,他挑中義大利頂級男裝品牌Cerruti 1881西裝和襯衫,昨他就穿著這套看起來穩重大方的西裝,出席憲法法庭爭取新聞工作者採訪權益。
據警政署統計,《社維法》實施20年共有23件、30人被依違反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裁罰,王煒博是第一個被此法裁罰的記者。

王煒博
◎年齡:33歲
◎身高:188公分
◎學歷:世新大學新聞系
◎現職:《蘋果》娛樂中心記者
◎曾採訪大案:拍到跑路藝人豬哥亮低調吃黑輪、立委吳育昇開車帶女子孫仲瑜進汽車旅館等
◎婚姻:未婚

不爽媒體刊照 摩納哥公主告贏

「卡洛琳公主判例」是指摩納哥王子雷尼爾三世長女卡洛琳,她常為報刊登她的照片興訟,最後在歐洲人權法院獲勝訴,成功阻止媒體刊登她的照片,引起德國媒體大反彈,連署抗議。

「隱私權僅限住處」
卡洛琳公主(53歲)母親曾是美知名影星。卡洛琳公主與已逝世的英國戴安娜王妃齊名歐洲,有三次婚姻紀錄,現任丈夫是德國貴族漢諾威親王恩斯特˙奧古斯特五世。
德法媒體刊登卡洛琳與男性友人在餐廳庭院用餐、出遊照片等,她不爽隱私被侵犯,向德國漢堡地院聲請強制令,禁止媒體刊登她的私生活照片。但法院認定卡洛琳 是「當代出類拔萃的歷史人物」,隱私權止於住處門口,被刊登照片因在公開場所,判她敗訴。她又上訴德國憲法法院,只有一張照片,被法官認為她是退居餐廳角 落不想被人發現,禁止媒體刊登,其他照片則維持一、二審見解。

歐人權法院判勝訴
卡洛琳不服判決上訴歐洲人權法院,人權法院認為她應享有個人私生活隱私權,撤銷德國法院判決,後因德國政府未上訴而判決確定,但判決理由至今在德國仍有高度爭議。

蘋論:到底誰才是酷斯拉

《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因《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涉嫌違反《憲法》言論自由原則的釋憲聲請案,昨天召開大法官聽證會,由雙方代表、律師、法學學 者等進行辯論,是一次精采的法學教育。遺憾的是內政部代表沒有就法理立場為自己辯護,反而引喻失義,不知所云,顯示出官員的法學知識貧乏,以及對民主社會 新聞自由的認知不足與錯誤。
根據《社維法》第89條第2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這一條款明顯違背《憲法》比例原則、明確原 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什麼叫「無正當理由」?誰有權決定理由正當不正當?記者採訪難道是無正當理由?沒採訪自由就沒新聞自由,也就沒有言論自由。
尤其調查採訪更是需要跟蹤。「跟追他人」怎麼定義?那些藝人的狂熱粉絲全程一路緊跟偶像,也犯法嗎?連威權國家都允許粉絲跟追偶像,更別提民主社會了。這一條短短4句話,就有兩句定義含糊不清,這麼低劣的立法素質哪裡值得尊重?
內政部代表劉文仕辯稱台灣是媒體君王,意指媒體霸權已成帝國,無人可管,為所欲為。但是媒體和政府公權力比起來誰才是帝國?地方政府的新聞局處可以裁罰平 面媒體,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可以裁罰電子媒體,並且蠻橫無理地任意拒發執照,誰才是霸權帝國?政府可以監聽公民個人,媒體能監聽政府嗎?媒體可 以裁罰政府嗎?權勢人物也可以任意控告媒體,政府反控媒體是帝國,那叫「得了便宜還賣乖」。

監督政府保障權益
劉還把媒體形容成酷斯拉,說政府拿彈弓打酷斯拉。到底國家是酷斯拉還是媒體是?無論從哪方面看政府才是酷斯拉,有槍桿子軍隊、有警察、有安全局、調查局, 媒體有什麼殺人武器,誰是酷斯拉還不清楚嗎?就算媒體是酷斯拉,是誰把媒體變成酷斯拉?是政府官僚主義、懶惰昏庸,讓民眾投訴無門,委曲無解,只好找媒體 爆料,於是踩到政府痛腳,就說媒體是酷斯拉。問題是對正派守法的好人,記者哪有興趣跟追?這些狡辯從反面證實了媒體的必要性,因為政府太可惡了,必須由媒 體監督政府才能保障民眾的權益。每天有數百通的申訴案告進各媒體,說明政府的不可依靠性。誰為民眾申冤?媒體!
黛安娜王妃被狗仔跟追死於車禍,但英、法並沒有立法限縮新聞自由。不可追問、不可拍照,正是那些貪官污吏、怠惰官員、黑心奸商、無良藝人最高興的事。媒體 怎會去跟追一般平民?這是台灣有史以來第一樁公民個人對抗國家的釋憲案,具有歷史性的重大意義,我們支持是因為我們堅信:新聞言論自由大於名人隱私。

記者跟追逼不法總統下台/呂一銘

新聞自由不能無限上綱,須兼顧社會責任和「知的權利」,而「第四權」亦非「權力」,而是「權利」,此當為新聞傳播的基本認知,無庸置疑。

問題在,新聞採訪的行為和技巧,各界仍有不同的異見和爭議,此可以「異中求同」,「同中存異」,俾尋求各個層面、層次的「平衡點」,或加強相關的媒體自 律,或如歐美建立司法個案準則;若一切都能用法律解決,或以法律規範如何採訪,非僅限縮新聞自由,亦為民主國家笑話,那麼大學新聞科系就成了「法學傳播 系」,新聞媒體就成了「法律傳播媒介」,若新聞變成人人可以想像和控制的東西,那麼新聞亦不復新聞矣。
如果不健忘,1972年,美國《華盛頓郵報》記者伍華德和伯恩斯坦揭發「水門事件」的內幕,導致美國總統尼克森辭職下台。而這兩名記者的採訪手法和過程, 如「依法」幾乎都是違法,不論是跟蹤、竊聽、錄音或「妨害祕密罪」,乃至誹謗、誣衊國家元首等等。換言之,這兩名記者如果按照法律規範新聞採訪,根本無法 採訪到震驚全球的重大新聞,如果美國法庭不重視新聞自由,當年的尼克森只要「依法行政」,就可將記者琅璫入獄,可見美國能容忍記者的採訪行為,亦認為知名 度越高者,越需要監督。
揆諸中外的採訪實例,許多獨家轟動一時的新聞,不論政治醜聞或名人、藝人緋聞,其採訪手段很難用法律衡量(跟拍只是其中之一的技巧),就連筆者40多年前 在《聯合報》採訪獨家國家重大科技發展(包括研製小型原子彈)時,還和攝影記者設法翻攝「極機密」文件整理逐一報導。也就是說,新聞採訪在某些時候是須用 「善意的非法手段」,得以滿足閱聽大眾「知的權利」,豈能以一般法律繩之?或以法律規範其應如何採訪?
儘管此次「憲法法庭」討論和政治無關的名人跟拍爭議,屬於社會和影劇新聞的範疇,但一樣是探討採訪行為的適法性問題,在如何與新聞自由取得平衡,以建立司 法個案準則,如果用觸犯《社維法》方式,猶如以警察權箝制採訪權,洵為荒唐。簡言之,如果《社維法》可以限制記者採訪,那為保護隱私權就可以《個人資料保 護法》約制,還可由《兒少法》規範媒體如何報導犯罪新聞,如此一來,新聞媒體可以關門大吉。但今天的民主台灣,能接受類此落伍的封建作法嗎?

司法反成箝制幫兇
所謂的「跟拍」行為泰半是以政商名流為對象,他們的名聲、富貴皆取之於社會,亦須回饋社會建立某些道德宣揚的示範(並非做清教徒),自須受社會(媒體)監 督。然被跟拍者,多為有權、有錢、有勢者,亦會找最好的律師透過施壓或司法手段,以抵制新聞採訪,恐不能只「以法論法」來保護那些懂得法律的政商名流,使 司法成了壓制新聞自由的幫兇。不過,新聞採訪在某種程度亦須「廣結善緣」,廣闢消息來源,類似狗仔式的採訪,不能一成不變,顯然公眾人物和媒體之間亦都須 檢討學習。
再者,名人的醜聞隱私,常喜以法庭的禁制令作擋箭牌,或要求採訪「事先知會」等,但此只能管傳統主流媒體,卻管不了網絡世界。據今年5月間外電報導,英國 法院曾發出超過30至40個禁制令,雖能使報紙電台電視等噤聲,卻無法擋推特及臉書,有網友像「維基解密」將一些禁制令「解密」,把相關名人婚外情醜聞, 在網上迅速散播,無一名人倖免,包括賽車界名人馬克斯.莫斯利召妓玩5P等,還告上歐洲人權法庭,該庭裁決指出,若訂立事先知會的規定,形同事先審查,將 會對新聞自由帶來「寒蟬效應」。
同時,就算立法規定,媒體也寧可接受罰款,而不願事先通知當事人。現在台灣的司法,若步英人後塵,即便「依法」能把報紙封口,然對無遠弗屆的網路,恐就鞭長莫及了。

政府媒體隱私/張瑞雄(東華大學資工系教授兼副校長)

名模孫正華與神通集團小開3年前傳出結婚,《蘋果》記者多次在公開場合等待採訪,卻被警方依違反《社維法》「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開罰1500元,記者不服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昨上午召開憲法法庭,辯論此規定是否違憲,並在司法院網站直播。
此事件值得大書特書,它顯示出幾種特別的意義:
第一是要讚許司法院的網路直播。全世界網路使用者已將近20億人,不管網民懂不懂中文,這絕對是一個台灣自由民主的驕傲和象徵,如果司法院能將直播畫面加 以英文字幕說明,甚至有現場英文口譯頻道,那就更棒了。此外行政院的院會、立法院的議事,各級議會的開會是否都可以比照來網路直播,以增加公民的參與和資 訊的透明度。
第二是大法官能重視升斗小民的意見。憲法法庭過去7次開庭,都在審理政府機關間的爭議,這次首度有民眾以個人名義站上憲法法庭,讓所有自認為被國家公器不公平待遇的小民都有發聲的機會。

更應注重網路自由
第三是探討新聞自由與名人隱私的爭議。新聞媒體的新聞自由或工作權,是否因《社維法》的規定而被受限?《社維法》是否應依「被跟追人」或「跟追人」的身 分,或跟追目的差異有所不同,以平衡新聞自由及被跟追人的權益?如果新聞媒體的採訪行為,在一定條件下,不適用《社維法》的規定範圍內,其權限應如何明確 界定?不過美國開國先賢傑佛遜曾經說過:「如果要我選擇,有政府而沒有媒體 ,或是有媒體而無政府,我將毫不猶豫地選擇後者。」大家可以想想這句話中若把政府改成隱私會如何?
除了新聞自由和個人隱私的爭議,因為網路資訊傳播的快速,未來網路自由和隱私的議題更應該注意。去年9月份,美國新澤西州一名男大學生遭室友偷拍和男同學 同志性愛過程,且被放上網路播放,這名男學生因而羞憤跳河自殺身亡。北卡羅來納州杜克大學一位畢業的女生撰寫了一份搞笑的假畢業論文簡報檔,評鑑該大學中 和她有性伴侶關係的13名學校運動員的性能力,並用電郵傳給數位好友,後來在網路上廣為流傳,成為杜克大學師生引以為恥的醜聞。
被《花花公子》雜誌選為最性感的運動主播安德魯斯2009年在旅館被偷拍,在沒有網路的時代,這可能會變成錄影帶的短片,少數人可以看到,影響範圍較小。在網路時代,此影片在網路上到處流傳,雖然事後壞蛋有被抓到,但對當事人的傷害已無法彌補。
這些例子都鮮明地凸顯網路侵犯隱私、甚至毀人一生的可怕威力,而且這些都和新聞自由無關,但未來絕對比這次憲法法庭的辯論主題來得更嚴重。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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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跟拍釋憲 黛妃車禍辯到三井宴

司法院大法官昨天召開憲法法庭,辯論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狗仔跟拍是否違憲。媒體與內政部代表從黛安娜王妃被追逐車禍致死,論辯到三井宴,對新聞自由與個人隱私各有堅持。大法官將在兩個月內作成解釋。

憲法法庭成立以來,曾開庭十一次,這次是首度以個人名義聲請釋憲而召開的憲法法庭大辯論;各界都十分關注,公眾人物的隱私權紅線要畫在哪裡?司法院更破天荒在網路直播辯論實況,吸引不少人上網觀看,一度影像中斷。

本案起因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在神通集團少東苗華斌住處巷口,跟拍苗和名模孫正華;苗報警,警方勸阻無效,依社維法裁罰王煒博一千五百元。王向法院聲明異議遭駁回,聲請釋憲。

蘋果日報認為,社維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可罰三千元以下罰鍰」的規定,嚴重侵害新聞自由。代表蘋果日報上場的律師尤伯祥舉趙建銘涉入內線交易案的三井宴為例,如果記者前往跟拍,難道也要被處罰?

辯論過程,大法官許宗力提出質問,三井宴有些狗屁倒灶的事,警察是不是要當場判斷媒體跟追有沒有公益性?是不是警察認為有公益性就可以繼續跟追?

台大副教授劉靜怡則強調,記者在民主社會扮演訊息收集的重要角色,只有在資訊收集權利受到保障的情況下,一般民眾才能獲得充分資訊。

社維法主管機關內政部代表、參事劉文仕以黛安娜王妃為例,他說今年坎城影展首映紀錄片「非法謀殺」,描述黛安娜遭狗仔追逐、車禍死亡,強調社維法是保護隱私權不可或缺的工具。

劉文仕認為,公眾人物隱私應受嚴格檢驗,但也不應讓他們活在楚門世界,以本案的苗華斌、孫正華婚姻為例,既不是蔣宋聯姻,也不是威廉王子與凱特的世紀婚禮,政府應保障任何人都享有私密生活不被侵犯的權利。

昨天出席辯論代表,蘋果日報由記者王煒博與台大社會科學院副教授劉靜怡、台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林明昕、律師尤伯祥三位訴訟代理人出庭;內政部由劉文仕、東吳大學教授陳清秀、警察大學教授蔡震榮及律師尤英夫代表出席。

大法官則選定石世豪、李念祖、翁秀琪三位學者專家,對雙方主張提出鑑定意見。

內政部:罰媒體君王3000元 「彈弓打酷斯拉」

內政部參事劉文仕昨天以相當搏版面的用語和口才指出,社維法對龐大的「媒體君王」處以三千元罰鍰,是「拿彈弓打酷斯拉」。他認為,蘋果日報是在測試大法官對媒體亂象、新聞自由濫用的容忍底限。

代表內政部的學者陳清秀認為,美國、德國、日本都已對跟追行為採取刑罰,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國現在有問題的是處罰太輕;像黛安娜王妃因為狗仔跟追喪命,就是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新聞採訪侵害他人生命安全時,國家當然要有所規範。

真理大學教授蔡震榮更質疑,蘋果日報對苗華斌、孫正華跟拍超過兩個月,守候在苗家門口,「難道民眾沒有居家安寧權」?民眾通常都是忍很久、被跟追到受不了,才會報警處理,社維法相關規定是保障被跟追者的人身安全。

他並舉陳幸妤先前一再被媒體追逐到受不了的例子,強調社維法是保護被跟追人的權益;如果當事人不願再被跟追,或是被跟了兩個月而感到恐懼、甚至不敢出門,報案要求警方處理,警察能不考慮被跟追者的感受嗎?

尤英夫則舉英國知名歌手艾爾頓強來台開演唱會時,在機場被媒體圍堵時發飆,讓台灣媒體被美國洛杉磯時報形容是「瘋狗」;他認為媒體強迫人民接受採訪,是侵害憲法保障的人身安全。

不過,劉文仕也澄清,尤英夫對媒體的形容,及陳清秀以「狗仔」形容媒體,都不代表內政部立場。劉文仕指出,在完全不受規範的媒體大帝國已然成形之際,新聞自由理念被嚴重扭曲濫用,個人基本權利正逐漸被蠶食鯨吞的關鍵時刻,希望大法官作出睿智的關鍵決定。

學者妙喻:記者、消息來源「跳探戈」

大法官為釐清新聞採訪與個人隱私的界線,請專家學者李念祖、翁秀琪、石世豪提供鑑定意見。這三位專家認為,如果記者侵犯隱私,應透過訴訟到法院解決,而不是由行政機關裁罰或限制。

東吳大學法研所教授李念祖認為「跟追」至少有六大類型,包括粉絲沿路追星、女生愛慕尾隨學長、小孩子好奇追著外國人、偵探跟蹤當事人、記者追蹤採訪部長、警察監控毒犯;政府如果要限制跟追,要限制到什麼程度?

政大教授翁秀琪指出,八卦新聞媒體有自我定位屬性的自由,閱聽人有選擇新聞的權力,內政部不應該介入。她認為很多百姓對媒體表現不滿意,但要提升媒體品質,不是從限制記者的採訪行為著手。

翁秀琪並以美國學者比喻記者和消息來源互動像是「跳探戈舞」,兩邊權力關係複雜,很難用法律規範何種採訪手段是合法或非法,主要仍靠媒體自律。

東華大學教授石世豪則以美國增訂權利典章後,成為世界的資訊強國為例,認為現代公民想窺探他人,享受媒體提供的資訊,把別人的災難當作自己的消遣;但政府應該相信人民有能力自我管理,不需處處介入。

大法官當庭問:尾隨婦人不罰 標準何在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可處三千元以下罰鍰」,引爆憲法論戰。但根據內政部統計,近廿年來,處罰案件只有廿三件、卅人被罰鍰,大法官因此質疑條文的必要性。

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在憲法法庭上追問,資料顯示,以社維法處罰跟追的案件很少,比起日本一年有一萬多件,台灣每年的件數都是個位數,甚至有時沒半件;是台灣民眾被跟追的少?還是被跟追的民眾不知道可向警方求助?

許玉秀大法官更提出多種的態樣,詢問內政部罰與不罰的標準何在?前年台北市警文山分局受理一件民眾無故尾隨婦人,導致婦人心生畏懼,結果卻不罰,到底警方處罰的界線怎麼畫?

內政部參事劉文仕強調,近十年的案例只有十人受罰,並非警察選擇性辦案,而是要當事人有報案,且跟追者經勸阻不聽,警察才會處理。他很遺憾民眾不知道社維法有相關規定,可向警方求助。

蘋果代表:警察罰跟拍 新聞自由成了空殼子

代表蘋果日報出席憲法法庭的台灣大學副教授劉靜怡指出,依社維法規定,只要警察覺得「不正當」就可作制裁;如果警察可藉社維法限制採訪自由,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就是空殼子。

劉靜怡說,社維法不但限制一般人民自由,更限制記者的採訪自由,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應該包括新聞資訊的收集、追查與查證;記者可能因收集資訊須要跟追,唯有保障新聞資訊收集的自由,大眾才能獲得充分資訊。

律師尤伯祥質疑社維法所謂的「跟追」、「勸阻」等規定都不明確,跟追的目的、身分,也未詳加區別。崇拜偶像的追星族,跟媒體採訪是否不一樣?被跟追者的勸阻與警察的勸阻是否相同?衍生的糾紛,該交由法院還是警察處理?

台大副教授林明昕認為,社維法有必要全面檢討,從一般人民的觀點,由警察直接對跟追者就「有無正當理由」作判斷,風險實在太高。

對於內政部質疑新聞媒體自律可能性,劉靜怡反問:難道不是因為過去長期太多的他律,讓媒體自律無法進行?

尤伯祥認為,內政部的質疑,宛如以前政府說人民沒有能力民主,所以要戒嚴。

尤伯祥認為要求媒體「文以載道」,是把社維法的「正當理由」窄化;由警察決定什麼樣的報導和公共利益有關,媒體可以跟追,是警察國家的思維。

他強調,媒體跟拍當事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有時不是在跟拍時就可以知道,不能以「事後諸葛」的角度來判斷。警察如果管得太多,有時候也會像棒打鴛鴦,過度干預採訪自由,破壞媒體可能因跟追查出重大弊案。

冷眼集 跟拍滿足偷窺 是新聞自由嗎

「狗仔跟拍」,該不該處罰?當兩造在憲法法庭激辯新聞自由與個人隱私孰重孰輕之際,讓人更憂心的是,部分媒體舉著新聞自由的大旗,對背後的商業利益卻略而不談。捫心自問,為滿足民眾偷窺慾的跟拍,是真的新聞自由嗎?

這幾年,媒體經營環境巨變,為了商業取向,狗仔文化充斥整個社會。一些無關公眾利益的個人隱私,只要符合羶色腥的標準,狗仔高喊民眾有「知的權利」和新聞自由,動輒跟拍採訪,無限上綱,完全不顧採訪對象的隱私。

這樣的案例不勝枚舉,不只是名人被跟拍,一般老百姓也被偷拍。小S、阿雅等人在私人別墅辦趴,被跟拍不雅鏡頭;性侵害案件跟拍被害人,講述性侵情節;有民眾就醫,醫師從肛門取出異物,影像夠辣,照樣被拍上版面。

這些以侵犯民眾隱私方式的跟拍採訪,與公眾利益有關嗎?此類報導不過是滿足閱聽大眾的偷窺、獵奇的心態,內容與畫面標新立異,有話題,更有商業利益,但與社會公益卻毫無關係。

記者負有社會責任。當商業取向的媒體勢力愈來愈龐大,惡質卑劣的採訪手段愈加盛行,新聞自由開始被濫用,個人隱私權的保護,就面臨嚴峻挑戰。

在「狗仔跟拍」的辯論庭上,兩造談的都是高高在上的議題,大法官問的也是法理問題,對於狗仔採訪是否真是新聞自由著墨不深。讓人不免擔憂,一旦釋憲結果出爐,影響會不沈重嗎?

一千五百元引發的憲法辯論/聯合報社論

司法院憲法法庭昨天首度透過網路直播,就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條文對跟拍的「狗仔隊」裁罰是否得當,進行釋憲辯論。爭議事件 不過牽涉一千五百元的罰款,但民眾透過網路直擊正反雙方的交鋒,了解憲法法庭的運作及法律哲學之思辯,是值回票價的經驗。

這次釋憲辯論,主要是某報記者跟監企業少東及名模的交往,警方接獲報案後,在現場依違反「社維法」第八十九條對其開單裁罰一千五百元。記者向法院聲請異議 遭駁回,轉而向大法官聲請釋憲,認為這項規定如輕率援用,可能侵害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及工作權。而另一方則認為狗仔數度跟蹤追拍,已對其個人隱私構成威 脅,不應無限度地縱容。

「新聞自由」和「個人隱私」孰重,是民主開放社會一直爭論不休的議題,各國皆然。其間的界線要如何畫定,一則要視社會價值與自由概念的發展而定,一則也要 隨現實環境的衝突和變遷而不斷修正。亦即,媒體不能以新聞自由為藉口任意侵犯他人隱私,而法律對個人隱私的保障,也不應妨礙資訊的自由流通。

檢視「社維法」八十九條「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的制定,當初或許是為了規範諸如影迷、球迷或其他類型的跟追騷擾而發,並未視之為嚴重或惡意的違序行為,因 此僅定出「處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的輕罰,還需要有「經勸阻不聽」的前提。但罰則的輕重是一回事,將原本限制「個人對個人」跟追的處分,擴大適用在「媒 體對個人」的跟蹤採訪上,卻可能妨害新聞工作者發掘真相的任務,甚至從而妨害公眾知的權利。

對媒體而言,這少許罰款並非難以負擔,但從反對無故限制採訪自由的立場,這個專業原則及工作自由的空間卻不能不力爭。更何況,這名記者只是在巷口守候,並未侵入受訪者的私有空間,要說他的「跟追」對當事人的自由或安全構成妨礙,恐怕是欲加之罪。

但換一個角度看,媒體是否能自恃新聞自由,無限上綱成為侵犯他人隱私的藉口?這個問題,昨天的辯論中也提供了若干有價值的觀點,其中比較重要的一點,就是 新聞報導的「公益性」與其採訪手段的「正當性」是否相稱。以此一爭議新聞案件的本質看,企業家與名模的交往私密固然符合讀者「偷窺」的興趣,也有助於報紙 的銷售,但未必稱得上符合「公共利益」。在這種情況下,端出「新聞自由」的大帽子來自我防衛,即未必能夠說服社會大眾。

這也正是這次辯論的一大吊詭:從媒體挖掘新聞與弊端的立場,記者絕對需要更大的採訪、追蹤空間,來完成其報導任務,不該動輒被「隱私權」的黃線阻在門外。 問題在,如果是「煽腥狗仔」打著「新聞工作者」的旗號四處窺伺,卻還高舉「言論自由」的盾牌大聲喊冤,這不是在混水摸魚吃「新聞自由」的豆腐嗎?

依規定,經過憲法論辯之後,大法官須在兩個月內作出解釋。在「新聞自由」和「隱私權」的天平上,大法官把砝碼擺放在什麼位置,深受矚目。外界所期待的,絕 不是一個「各打五十大板」的說法,更不是一個支吾其詞的姿態,而希望大法官能將這個看似曖昧又充滿大話迷思的狀態做個釐清,不能讓警察動輒對記者開出罰 單、侵犯新聞自由,又要能對社會感到困惑的價值有所提示與點撥,那才不枉這場網路憲法法庭的洗禮。

儘管日昨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官法」不如人意,但這次司法院主動打開門戶,讓民眾得以一窺憲法法庭的堂奧,值得喝采。一千五百元的罰款案,能推開這座森嚴的大門,真是舉重若輕;而大法官將展現什麼樣的智慧,讓大家拭目以待。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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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辯論 採訪權PK隱私權

憲法法庭上午開庭討論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跟拍名人被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的憲法爭議,鑑定人之一的李念祖認為,民眾有蒐集資訊權利,主要場域即在公共場所,名人身處公共場所隱私權的確難以維護,而法律也不能干預民眾蒐集資訊的權利。

李念祖並以刑法234條公然猥褻罪舉證,指一個人公開猥褻時,不會因為他要求別人不要看就沒有觸法,說明在公共場所要維護隱私權至為困難。

憲法法庭邀請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教授石世豪、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兼任教授李念祖、國立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翁秀琪擔任鑑定人,鑑定人的發言多半傾向媒體擁有在公開場合採訪的權利。

石世豪指出,美國制憲時增訂保護新聞自由條款,即所謂「憲法時刻」,憲法法庭開庭對要繼續任由新聞採訪實務運作下去,或者改以採取保護被跟拍人的法益去討論,就是台灣的「憲法時刻」。

石世豪說,處罰跟拍行為,要注意的是國家、記者、被跟拍人三方的權利義務,這是憲法上的特殊關係,國家要讓屬於民間的兩方調和、共存,去誇大解釋跟拍的負面功能,就是選擇保護一方而犧牲了另一方,因此,國家不要處處介入民間行為,也不應該毫無作為。

李念祖說,社維法構成要件的「跟追」,他認為起碼有「傾慕」、「好奇」、「新聞採訪」、「私家偵探」、「公權力調查」、「粉絲」等6種,「狗仔」跟追採訪討論的重點其實並非新聞自由,也非傳播自由,而是資訊取得的自由。

他指出,跟追是蒐集資訊的前置行為,本身是一種行動自由,沒有一個跟追行為不是在蒐集資訊,公權力不應該限制人民蒐集資訊的權利;他進一步指出,好比「說」與「聽」都是言論自由,兩者在言論自由市場上不可區分,在公共場所看、聽,權利都應受到保護。

曾任公共電視董事的翁秀琪則表示,媒體有資訊告知、傳承文化、監督環境、提供育樂的功能,是民主自由發展不可或缺的一環,以法律手段對付媒體,無疑戕害新聞自由。

裁罰 侵害採訪自由

因「狗仔跟拍」釋憲案,上午出席憲法法庭辯論的當事人蘋果日報,他們委任的律師尤伯祥表示,對媒體採訪動用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欠缺司法程序的保護,任令 以警察程序處罰採訪記者,已屬違憲。擔任蘋果日報訴訟代理人的台大國發所副教授劉靜怡表示,記者的跟追只是採訪的開端而已,她認為媒體在取材時的採訪應受 到合理的保障,以社維法處罰已經侵害到新聞的採訪自由。

劉靜怡表示,資訊的充足是民主的基石,媒體在採訪時,應享有資料蒐集與內容查證的自由,警方以社維法第89條第2 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以新台幣3千元以下罰鍰,已侵害到新聞的採訪自由。

劉靜怡說,社維法對跟追人的處罰,有保障法益不明的情形,且處罰違反比例原則,她說,被採訪對象是否有值得報導的價值,是慢慢形成的,但經由警察介入干 預,原本可報導的內容,變得不會出現,以致媒體沒有報導的素材。她強調大法官509號規範媒體報導有查證的義務,但社維法卻禁止媒體採訪時跟追,當然是限 制記者的採訪自由。

律師尤伯祥表示,社維法對跟追行為的處罰,已是對行為規範的侵害,似乎認為人民沒有跟追他人的權利,而且以社維法對此類似行為加以處罰,欠缺司法程序的保護。

訴訟代理人:窺視隱私如楚門世界

主管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內政部,上午由參事劉文仕代表出席憲法法庭,劉文仕強調,沒有人否認新聞自由及其代表的第四權價值,但他話鋒一轉,以英國黛安娜王妃 遭狗仔跟拍車禍身亡的例子,認為個人隱私,如同「楚門世界」的窺視,已妨害並剝奪人民的隱私權,警察對無正當理由,且勸阻不聽的跟追行為,以社維法處罰並 無不當,更無違憲。

劉文仕認為,新聞自由不能以犧牲他人自由為代價,用社維法處以3千元以下的行政罰鍰,如同以彈弓打酷斯拉,相較國外以刑法處罰的立法例,認為台灣處罰太輕。

擔任內政部訴訟代理人的真理大學教授蔡震榮表示,蘋果日報對本案苗姓被跟追人,進行長達2個月的跟追,已造成居家安寧受到嚴重的妨害,他認為,警察身負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安全的責任,警察並不是在審查新聞自由,而是要保護被跟追人的權益是否受到侵害。

東吳大學教授陳清秀則認為,根據兩公約宣誓的基本權力,人民有生活不被干涉的自由,對於公眾人物的跟追,不能在無關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只為滿足人民知的權益,漫無限制的侵犯,她強調,若自由遭濫用,自然應受到應有的制裁。

律師尤英夫表示,壹傳媒根是藉此事件,在測試大法官容忍的極限,他認為,媒體不可要求特權,在台灣的新聞自由現狀下,媒體根本沒有新聞自律,類似強迫他人接訪採訪,衍生竊聽,造成被跟追人不敢出門,已屬限制他人的行動自由。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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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與新聞自由拉鋸 2月內做成解釋

對蘋果日報記者跟拍遭以社維法裁罰,司法院昨日召開憲法法庭,鑑定人翁秀琪認為,社維法89條戕害媒體運作,不能由行政機關逕自限制媒體;李念祖認為,社 維法89條「傾向違憲」;石世豪也指出,限制新聞工作採訪,形同限制新聞自由。而內政部一方代表則強調,警察要保護被跟追人的權益,是否受到侵害。

憲法法庭邀請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教授石世豪、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兼任教授李念祖、國立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翁秀琪擔任鑑定人。大法官將於兩個月內做成解釋。

社維法89條應用在新聞,會造成新聞媒體運作的阻礙和戕害,翁秀琪指出,不管是市場導向或為公眾利益把關的媒體,都具有監督環境的功能,假如新聞報導侵害個人隱私,應該透過司法制度來解決。

石世豪指出,台灣媒體發展顯然已經「蘋果化」,新聞工作者接近採訪對象,以蒐集各種資訊屬於常規,假如直接加以限制,形同限制新聞自由。

李念祖則表示,隱私權與新聞自由的爭議關鍵點在於資訊自由,若是法案限制跟追行為,就是限制蒐集資訊。他個人判斷,社維法89條「傾向違憲」。

西方諺語說:「用大砲打小鳥」,針對內政部參事劉文仕比喻社維法對抗媒體是「拿彈弓攻打酷斯拉」,李念祖回應,「拿彈弓的手,比起被彈弓打的小鳥更具攻擊性」。

內政部參事劉文仕表示,個人隱私如同「楚門世界」的窺視,已妨害並剝奪人民的隱私權,警察對無正當理由,且勸阻不聽的跟追行為,以社維法處罰並無不當,更無違憲。真理大學教授蔡震榮亦持相同看法。

「在台灣的新聞自由現狀下,媒體根本沒有新聞自律。」律師尤英夫表示,類似強迫他人接訪採訪,衍生造成被跟追人不敢出門,已屬限制他人行動自由的層次。

憲法法庭自民國82年成立至今,已做出6件解釋文,這次也創下首度有民眾以個人名義站上憲法法庭、首度探討新聞自由、首度以網路直播方式公開過程的多項紀錄。

隱私權VS.新聞自由 內政部:公器不該私用

針對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跟拍遭以社維法裁罰,今天司法院召開憲法法庭,王煒博代表與內政部代表激烈攻防,代表王煒博一方認為,社維法89條違憲,若憲法不 保障媒體取得新聞素材的權利,新聞自由形同空殼子。內政部一方則反擊指出,媒體既然身為社會公器,「公器就該公用,不可私用」,除非報導涉及公眾利益,否 則不該報導私領域,

蘋果日報影劇記者王煒博因持續跟拍藝人孫正華夫婦,遭孫正華夫婦報警處理,王煒博被依違反社維法裁罰,但不服聲請釋憲,司法院今天召開憲法法庭進行辯論。

王煒博選定台大國發所副教授劉靜怡、台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林明昕及義謙法律事務所律師尤伯祥擔任訴訟代理人;社維法主管機關內政部則由參事劉文仕、東吳大學教授陳清秀、警察大學教授蔡震榮及律師尤英夫代表出席辯論。

社維法第8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律師尤伯祥對此指出,該法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明確性理由和正當程 序,法條規定「含糊」,對於跟追應禁止的程度、距離、目的、跟追者身分等都沒有明確規範。比起台灣將跟追案件交由警方處理,他指出,國外則是回歸交由司法 處理。

「社維法規定限制了記者的新聞採訪自由」,學者劉靜怡指出,新聞操作實務中,記者蒐集資料查證時,並無法預知報導是否會具有公眾利益,因此有關機關事後不該輕率根據公眾利益,來判斷跟追是否違法。假如憲法不保障媒體取得新聞素材的權利,「憲法的新聞自由變成空殼子」。

針對違反比例原則,內政部參事劉文仕則反擊,西方諺語說「用大砲打小鳥」,社維法89條卻恰好相反,區區3000元的罰鍰對抗媒體大軍,是「拿彈弓攻打酷斯拉」。

蔡震榮以本案為例說,王煒博跟追兩個月以上,還長期守候在當事人家門口,「沒有侵害自由嗎?」警方介入是保護跟追人的基本權利,該法也衡量跟追者和被跟者兩造的利益。

陳清秀指出,媒體既然身為社會公器,「公器就該公用,不可私用」,除非報導涉及公眾利益,否則不該報導私領域,他並舉國外判決為例,歐洲人權法院在2004年指出,除非涉及公共利益,否則個人隱私高於新聞自由 。

(台灣醒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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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跟拍釋憲 網路直播辯論

攸關個人隱私權與新聞採訪自由的「狗仔跟追釋憲案」辯論庭,十六日在憲法法庭展開攻防。聲請人《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強調,社維法八十九條第二款已侵害新 聞自由,應宣告違憲無效;主管機關內政部強調合憲,並以英國黛安娜王妃遭狗仔跟拍車禍身亡為例,認為警察對無正當理由,且勸阻不聽跟追行為處罰並無不當。

王煒博在九十七年七月及九月間,連續跟拍名模孫正華及其夫神通集團少東苗華斌,經苗報警,王因勸阻不聽,被警方依社維法裁罰一千五百元。王不服向法院聲明異議被駁回而提起釋憲。全案昨日辯論終結,審判長司法院長賴浩敏諭知在八月十五日前做出解釋。

這是憲法法庭成立十八年來,第七件進行言詞辯論的釋憲案,也是第一次為個人釋憲案召開言詞辯論庭,並首度透過司法院官網直播。

參與辯論者包括:聲請人王煒博、訴訟代理人林明昕、劉靜怡教授、律師尤伯祥;社維法主管機關內政部代表劉文仕參事、訴訟代理人學者陳清秀、蔡震榮、律師尤英夫;三位鑑定人石世豪、李念祖、翁秀琪。十五位大法官全部出席,由賴浩敏擔任審判長。

王煒博主張,社維法八十九條第二款屬行政制裁,該條款限制人民權利,也限制新聞自由,缺乏法律的明確性、正當性、不符比例原則,希望宣告違憲。

劉文仕則反駁,聲請案不具聲請憲法解釋的要件,該規定合憲沒有疑義。如果沒有這條法律,對需要幫助的保護者會形成傷害。

鑑定人李念祖認為,如果不問原因,一律禁止人民在公共場合搜集資訊的權利,顯然與憲法保障資訊自由的意旨有違,大法官有理由宣告違憲。翁秀琪則主張新聞自由應採自律,違法部分採事後追究。

石世豪則表示,處罰跟追行為,要注意國家、記者、被跟追人三方的權利義務,國家要讓屬民間的兩方調和、共存,不要保護一方而犧牲另外一方。

十五位大法官在聽取雙方陳述及交互詰問後,有八位大法官提問,包括社維法八十九條第二項的違法構成要件為何?實施廿年來的執行成效?跟追的正當理由?該法 如何能被解釋為適用或限縮解釋等?審判長賴浩敏要雙方對大法官所提問題,另以書面提出說明,辯論庭在下午五點五十五分結束。

「違法」跟追 警方認定

「狗仔跟追釋憲案」聲請人王煒博的代理人主張,社維法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的裁罰,由警方來決定。但該法沒有說明要保護那項法益,也無明確的執法原則及正當理由,更未說明什麼情形是惡意,根本違反正當程序且違憲。

代理人林明昕表示,新聞採訪是新聞自由的開端,應受憲法保障,而跟追所牽涉的就是新聞採訪的自由,本案依社維法裁罰,就是侵害了新聞自由。

另一代理人劉靜怡表示,記者扮演蒐集資訊與傳遞的角色,若記者採訪受限、資訊無法流通,民主將流於形式。許多言論與新聞自由的論述,都認為新聞自由應包括資料蒐集及查證行為,採訪也是新聞自由保障範圍,不能以新聞內容是否具公益性作為受憲法保障的標準。

林明昕認為,大法官如果將該法違憲宣告,可以訂更明確的法律替代。

3鑑定人 一面倒傾向違憲

憲法法庭昨日邀請李念祖教授等三名鑑定人提出鑑定意見,他們都認為在公共場合跟追採訪應受新聞自由保障,不宜貿然以行政裁罰。李念祖更直指,社會秩序維護法中針對「無正當理由」跟追的定義模糊,也違反法官保留原則,合憲性難以成立,傾向以違憲論斷。

三名鑑定人包括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兼任教授李念祖、國立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翁秀琪及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教授石世豪。

石世豪表示,處罰跟追行為是國家、記者與被跟追人間權利義務的三角關係。媒體與受訪者間雖存有權利衝突,但不應該因噎廢食、誇大媒體負面效應,造成保護一方卻犧牲他方的後果,且國家不需處處介入,應交由人民自理。

李念祖則說,跟追可分為六類,每種跟追都有收集資訊的效果,限制跟追形同限制資訊自由。他質疑,難道所有跟追都妨害被跟追人行動自由?現行社維法不需經法官審問即由警方裁罰,也與法官保留原則有所衝突。

翁秀琪表示,媒體與消息來源的互動猶如探戈舞,難以用法律規範,社維法中的「無正當理由」更不足以涵括媒體與受訪者間的互動關係。社維法以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給予裁罰,用在新聞採訪上將阻礙和戕害新聞自由。

李念祖指「非正當理由」定義非常模糊,民眾難以理解,甚至將舉證責任翻轉予跟追人,合憲性很難成立,他傾向以違憲論斷,否則希望大法官會議作出合憲性的限縮解釋,將條文規範行為具體化。

「狗仔隊」源自費里尼電影

「狗仔隊」(paparazzi)語出義大利文,源自於義大利電影導演費里尼(Federico Fellini)一九六○年的傑作《甜蜜的生活》(La Dolce Vita)。片中有一個角色,是專門拍攝名人隱私的新聞記者,名字就叫Paparazzo。

亨德里克森在《字詞起源》(Word and Phrase Origins)一書中寫道,費里尼用這個名字來自義大利的方言,形容一種由蚊子發出、特別討人厭的聲音。

狗仔隊專門跟拍名人。早在一九七二年,美國前第一夫人賈桂琳.甘迺迪.歐納西斯,就曾因不堪狗仔攝影師蓋勒拉(Ron Galella)長期如影隨形的跟拍,下令特勤局人員砸壞蓋勒拉的相機,並銷毀底片。

蓋勒拉不滿,一狀告上法庭,賈姬則反控他騷擾。法院開庭審理持續三周,成為第一起有關新聞攝影與狗仔隊角色的案例。後來賈姬獲勝,取得法庭禁制令,蓋勒拉必須與她與其子女保持至少數十公尺的距離。

一九九七年八月卅一日晚間,英國黛安娜王妃與其男友多迪.法耶德,在法國巴黎為了擺脫狗仔隊跟拍,不幸車禍身亡。事故發生後,狗仔隊還在車禍現場不停拍攝照片,引發非議。後來數名狗仔攝影師雖然暫時被收押,但均無罪獲得釋放。

美反狗仔法 重罰刊照媒體

美國加州是狗仔的大本營,前任州長阿諾.史瓦辛格本人也曾是受害者。在他大力推動之下,新版的反狗仔法案去年一月正式生效,除放寬侵犯隱私權的定義,並把矛頭對準刊登照片的媒體,提高其連坐罰則,違反者最高可處以五萬美元罰金。

不過,諷刺的是,基於演藝明星與八卦媒體長期掛勾、魚水相幫的「潛規則」,迄今並未傳出相關興訟案。

一九九七年,英國黛安娜王妃因狗仔追逐於巴黎香消玉殞,震驚全球。兩年後,好萊塢所在的美國加州,成為全美第一個通過反狗仔法案的州,二○○五年,加州曾 修訂該法,增設狗仔不可侵犯個人,譬如不可追逐坐在車內的名流,或騷擾他們的身體。二○○九年,女星珍妮佛.安妮絲頓在自宅後院遭狗仔偷拍上空裸照後,憤 而發起修訂反狗仔法的運動,獲得好萊塢群星大力支持。

新版的反狗仔法主要把矛頭砍向刊登照片的媒體,包括向通訊社購買照片刊登的報紙、雜誌或網站,最高可處五萬美元罰金。

但明星與狗仔長久以來相互「利用」的「潛規矩」,卻也是不爭的事實。好萊塢八卦專欄作家威迪康比表示:「其實雜誌上看到的大部分偷拍照片,都是明星自編自導。譬如,小甜甜布蘭妮就常叫助理透露行蹤給狗仔。」

更諷刺的是,演藝明星也常主動販售自己的照片給媒體牟利。譬如布萊德彼特和安潔莉娜裘莉的雙胞胎獨家照片,當年便以一百四十萬美元的天價賣給《時人》(People)雜誌。

保專業責任險 壹傳媒不怕罰

「狗仔跟拍」釋憲案,引爆新聞自由與公眾人物隱私辯論戰。外商產險透露,《蘋果日報》早已透過香港壹傳媒名義,向香港美亞產險公司投保高額「多媒體專業責任險」。由於保單涵蓋台灣蘋果日報,若這次事件法院或警方仍堅持裁罰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該保單將啟動賠償機制。

產險主管推測,以香港壹傳媒跨足台、港的規模,保額至少會在一千萬美元以上;而媒體採訪曝露在高風險中,「多媒體專業責任險」費率不便宜,約介於一%至 二%之間。若以保額一千萬美元估算,年保費可能高達二十萬美元,相當於新台幣五百七十九萬元。產險主管強調,裁罰金額必需超過保單的自負額,媒體才能將風 險「完全」轉嫁給產險公司。

美亞產險表示,對客戶(蘋果日報)是否投保、狀況為何,屬於隱私部份,無法給予任何評論。蘋果日報社長杜念中表示,相關保險都有承保,至於承保細節必須經確認後才能回覆。

「多媒體專業責任保險」訴求對象為電視台、報社、雜誌社、出版業及廣播媒體。主要是保障當媒體報導被指控不實、毀謗、違反隱私、不當入侵或誤用圖片時,法院依法判決媒體得賠償第三人損失時,產險公司將依保險條款得分擔賠償風險。

此外,當媒體發生訴訟案件時,承保的產險公司也會提供專業團隊,協助抗辯、和解等工作。國外媒體承保「多媒體專業責任險」比例較高,最大目的是讓股東們「安心」,降低訴訟案對營運的衝擊。

不過,這張保單台灣並沒有銷售。據悉,六年前,美商美亞產險的前身為環球產險有意從美國引進,但市調結果,發現台灣媒體業興趣不高,因而作罷。

3千罰鍰 「拿彈弓射酷斯拉」

內政部參事劉文仕表示,遭狗仔跟拍的藝人孫正華、苗華斌夫婦,並不是「蔣宋聯姻」,也不是英國皇室威廉與凱特,狗仔跟追二人無關公共利益。相較許多國家將跟追行為刑罰化,我國社維法只裁罰區區三千元罰鍰,簡直是「拿彈弓射酷斯拉」。

劉文仕說,沒有任何人會否定新聞自由,及其代表的第四權價值。感謝大法官召開辯論庭,有機會闡明社維法八十九條第二款的「前世與未來」。

劉文仕反駁王煒博訴訟代理人主張社維法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的說法。他強調,區區三千元罰款,相對聲請人背後所代表的龐大媒體君王,「當他因為跟追、獨 家、再獨家而財源廣進時,真的會在乎這三千元的罰鍰嗎?答案是不會。」釋憲聲請方只是在試溫,要測試大法官對媒體亂象,及新聞自由濫用的容忍底限。

他認為,公眾人物確實該受社會更多的檢驗,但不代表應像電影《楚門的世界》隨時受到監視,且本案被跟追的當事人仍應保有隱私,在他們表達不願被跟追受訪,也加以勸阻不聽,予以裁罰並無不當。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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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權vs隱私權 記者跟拍遭罰 釋憲激辯

辯論終結 8月15日前作出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召開憲法法庭,審理採訪權與隱私權爭議。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處罰跟追條款」是否侵害採訪權,有無違憲疑慮,進行言詞 辯論;聲請釋憲的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由訴訟代理人主張違憲,社維法主管機關內政部則認為未違憲。下午六時辯論終結,依規定,大法官須在兩個月內,亦即八 月十五日前作出解釋。

昨天開庭時,雙方各自引經據典、隔空交火,王煒博的訴訟代理人尤伯祥認為,社維法處罰跟追的規定,不符法律的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原則;另位訴 訟代理人林明昕表示,處罰人民的法律要規定明確,德國、日本等國的法律都是這樣;另一訴訟代理人劉靜怡指出,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規定,媒體有查證義務, 如無法跟追,將限制採訪自由。

內政部代表劉文仕參事則引用已故英國王妃黛安娜遭跟追車禍身亡事件,及摩納哥的卡洛琳公主跟拍案中,歐洲人權法院判決不該跟拍卡洛琳;王煒博的訴訟代理人則指出,卡洛琳案的爭議是報導自由,與本案跟追爭議無關。

內政部喻處罰 是拿彈弓打酷斯拉
劉文仕也以西廂記中進京趕考的張生,不斷想接近崔鶯鶯為例,問聲請方如何判斷跟追者是否造成被跟追者不安?公權力又應在何時介入?但未獲正面回應。劉文仕 認為,社維法處罰跟追最多三千元,這不是用大砲打小鳥,而是處罰龐大的媒體君王,只拿彈弓打酷斯拉。劉還反問審判席上的十五位大法官,難道喜歡被跟拍?他 強調,社維法施行廿多年,涉及跟追的案件只有廿三件,可見不會影響採訪權。

兩鑑定人認社維法已限制新聞自由
內政部訴訟代理人陳清秀則認為,若宣告社維法第八十九條違憲,民眾會像好萊塢電影「楚門的世界」,隨時被媒體窺視。

本案有三位鑑定人李念祖、翁秀琪、石世豪,其中李、翁傾向反對以社維法限制新聞自由,希望以民事等訴訟機制解決跟追爭議;石則認為民事訴訟及途徑,對社經地位較高者較有用,而社維法是成本較低及便捷的保障權益方式。

李念祖舉全球當紅藝人Lady Gaga如來台演唱,粉絲若包車從機場一路尾隨,是否也該處罰?劉文仕認為,Lady Gaga自有保全幫忙擋駕,沒有跟追處罰問題。

大法官許玉秀則舉出五種跟追情形,詢問內政部是否該處罰?劉文仕認為,「無正當理由、跟追」時應處罰。

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被指九十七年七月十九日及二十五日跟拍孫正華及苗華斌,孫、苗兩度寄存證信函到報社勸阻,但王兩個月後再度跟拍。苗報警檢舉,警方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為由裁罰。王不服向台北地院聲明異議,北院認為警方裁罰有理,駁回異議全案確定,王遂向大法 官聲請釋憲。

釋憲結果 法界研判四種可能

法界人士認為,本案釋憲結果如違憲,大法官很可能對社維法「處罰跟追條款」設立落日條款,不會認定立即失效,而讓內政部有緩衝期,可在條文失效前修法,並獲立院三讀通過。

另大法官有無可能參考美國、德國、日本的立法案例,直接要求內政部針對民眾遭跟追一事,另訂專法處罰,而不再將相關條文單獨放在社維法中。有法界人士認為這是一種思考方向,但在我國的可能性不高,因為另訂新法曠日廢時,且能否獲立院同意,也不無疑問。

如果不宣告違憲,大法官可能要求內政部另作適當處理,例如可能要求制訂施行細則,讓跟追的定義和處罰方式更明確化。

還有一種情形,就是大法官不直接宣告違憲,但釋憲文的意旨,卻要求內政部自行斟酌是否修法。換句話說,就是認定法條不合理、卻又未達違憲程度,大法官不願 得罪主張違憲者,也不願背上不尊重民眾隱私權的罵名,而採兩面手法;不過不少法界人士認為,大法官既然已准予本案釋憲,不排除初步心證已產生,研判這種情 形可能性不高。

《小檔案》憲法法庭 已開庭12次

昨天針對社維法「處罰跟追條款」是否違憲進行的言詞辯論,是憲法法庭成立後,第十二次開庭。大法官經此憲法法庭開庭程序,已作出六次解釋,包括:釋字第六 ○三號的捺指紋換身分證案,釋字第五八五號的三一九槍擊案真調會條例,釋字第四四五號的集會遊行法案,釋字第四一九號的副總統兼任閣揆案,釋字第三九二號 的檢察官羈押權案,釋字第三三四號的政府賒欠款列入公債案。

憲法法庭由十五位大法官組成合議庭,由司法院長擔任審判長,如大法官認為釋憲過程中有必要時,可開庭進行言詞辯論,聽取各界意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原未設 憲法法庭,八十一年修憲後,增修條文才規定成立憲法法庭,當時只負責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九十四年再次修憲,憲法法庭增加審理總統及副總統的彈劾案。

昨天的憲法法庭辯論也首度公開網路直播,法界多表示,可以達到法治教育目的,將來的重大刑案審理,也可比照辦理。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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