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3日 星期四

新聞自選輯 20200723 國民法官篇

國民法官法三讀 國民每年參審600案

歷經三天二夜,以不斷電持續逾三十四小時進行三百四十六次表決之後,立法院臨時會昨天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預計二○二三年元月一日起,以六位國民法官與三位職業法官合組一審法院合議庭,「合審合判」特定案件,初估每年國民參審五百多至六百件刑事案。

司法改革里程碑 2023年上路
司法院長許宗力表示,國民法官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大里程碑,對我國司法制度而言是歷史性一刻,藉由國民法官與專業法官一起審理討論,共同做出決定,可讓裁判結果更接地氣。許宗力期望相關民間團體放下立法過程中的歧見,一起通力合作,讓台灣司法走向多元交流、全民參與的新紀元。法務部認為國民法官制度兼顧民情與真實發現,是我國現階段推行的國民參審模式,最適合及穩健的選擇。

6國民法官、3法官 組合議庭
「法官協會」發表聲明,指此法案為司法社會化工程的重要基石,也欣見為刑事審判制度帶來新風貌,同時呼籲司法院著手因應配套措施。不過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等民團人士,與國民黨、時代力量、民眾黨等在野黨,認為執政黨草率倉促立法,表示失望譴責。

本次立法,民進黨採司法院版本的參審制,國民黨與民眾黨為參、陪審並行,時代力量堅持陪審制;因各版本歧異甚大,三度協商後仍保留近百條文,致表決三天才完成立法。

新法規定,自實施日起,以六年為評估時間,必要時得延長或縮短,司法院成立成效評估委員會,每年提出評估報告,六年屆滿後一年內提出總結報告,提供未來法律修正或相關配套措施的建議。

條文明定,選任程序自公布日施行,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從二○二六年起施行,其餘大部分條文自二○二三年起施行。

23歲可當國民法官 年選5千人

審10年以上重罪 排除毒品、繁雜等案
「國民法官法」昨天完成三讀,未來年滿廿三歲、在地方法院管轄範圍居住四個月以上的國民,就可能被抽選為國民法官,粗估每年約五千人左右中選,與職業法官合審合判本刑十年以上重罪或故意犯罪致人於死的案件,一年案件量估計約六百件,但運毒、有人身安全、複雜等案件因性質特殊,排除在外。

司院︰新制納國民教育課程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表示,司法院將朝「宣傳推廣」、「教育訓練」、「基礎規劃」、「研究評估」四個層面,為新制上路作準備,且將與教育單位合作在公民教育中置入國民法官課程。

林輝煌說,司法院會持續進行「國民法官模擬法庭」,在各地院轄區舉辦「國民法官制度說明會」、「模擬法庭問題檢討座談會」等活動,使審、檢、辯等實務工作者,儘早熟悉制度內容。

建置備選國民法官名冊
司法院並與行政院、內政部、縣市政府合作,設置「個人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系統」,建置備選國民法官名冊;成立「國民法官法相關子法研議委員會」規範制度運作所需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完備配套制度;並籌備「成效評估委員會」,制度施行後逐年妥適評估。

國民法官約日領三千元
新法規定,民眾一旦被選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受通知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應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估計每日約可領到三千元現金。另執行職務或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學校、團體、公司應給予公假。

新制二○二三年元旦上路後,未來除了殺人案,只要是故意犯罪害死人,例如酒駕致死,或本刑十年以上的重罪,比如強盜性侵等強盜結合犯,原則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合審合判。但也不是符合以上兩要件的案子一律透過國民法官審理,比如製造、運輸、販賣一、二級毒品的案件,因攸關溯源與不易釐清,並涉及隱密性、組織性、群體犯罪,因此排除;被告若是未成年也採普通審判。

另外,如國民法官與親屬有受危害之虞、案情涉及高度專業而繁雜、被告認罪、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的情形時,法院可裁定轉軌回復通常程序,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原本草案限於本刑七年以上案件,一年約一二○○件,但司法院認為新制初上路,應較謹慎,故修正提高為本刑十年以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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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穿便服坐審判台 最快8天結案

名牌寫「○號國民法官」無姓名 遭威脅時可轉回現制審理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場景將在台灣法庭上演,未受過任何法學教育的國民法官可當庭詰問證人、認定被告有罪無罪、甚至決定量刑輕重,遇到電影「失控的陪審團」遭到威脅時,除可轉軌回由三名職業法官審理的通常程序,還可申請警察保護。

不需法學專業 只要準時到庭
未來各地院均設國民法官專庭,審判台上有九個位子,中間三席為穿法袍的職業法官,左邊與右邊各三席是國民法官的座位,中籤者不需要任何法學專業,只要宣誓準時到庭,穿便服就可坐上審判台。為了保護國民法官的安全,前方名牌只寫著「○號國民法官」,沒有姓名。

準備程序(爭點整理、擬傳誰出庭等事項)由職業法官負責,準備程序庭結束後,再選任國民法官,待六名國民法官一進入審判程序,合議庭就開始馬不停蹄且連續數日的審理。根據與台灣相仿的日本裁判員制度統計,人民加入審判到判決出爐僅需八.三天;我國的國民參審若進行順利,同樣可能八、九天做出判決。

可訊問證人與被告
國民法官除可訊問證人與被告,遇不懂的法律問題時,也可請求職業法官說明,為了避免「權威效應」,職業法官釋疑的言語不可透露自己的心證。特別的是,案件進行到最後,九人會先在評議室內投票,決定被告有罪無罪,待職業法官說明自己的心證後,再舉辦第二輪投票,才能當成正式評議結論。

不懂法律問題 還可問法官
若國民法官或親屬遭到恐嚇威脅,合議庭可裁定轉軌為三名職業法官審理的通常程序,也可命警察保護國民法官;至於恐嚇傷害國民法官或其相關家屬者,面臨加重本刑二分之一的後果。

另外,因為證卷不併送,合議庭手上什麼資料都沒有,換由檢察官與被告律師負起提示證據的責任,法庭上不會再有「如起訴書所載」、「如書狀所載」的官話出現,取代的是更活潑的法庭活動,檢辯雙方為了捍衛立場,將會不斷丟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也因為有六名國民法官加入審判,不只職業法官的用語要更親民,減少法律專業術語的使用頻率,檢辯也要調整訴訟手法、心態、甚至是儀容,整個法庭將成為劇場。可預期檢察官會竭盡所能地用白話文說服國民法官被告有罪,律師則會聲嘶力竭地替被告喊冤,對庭上動之以情。

國民加入審判後,審檢辯三方將不再行禮如儀,轉而趨向用更貼近俗民的方式表達意見,打破死板板的訴訟氣氛,可望引起社會對於法律程序的討論,日本藝能界就曾以裁判員制度為藍圖,產製「王牌大律師」及「Hero」等膾炙人口的電視劇。

國民法官罰則/收賄最重判10年 洩密關1年

國民參審是期望讓刑事判決更為公正客觀,萬一國民法官收賄或出狀況怎麼辦?國民法官法規定,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收賄,最重可判十年有期徒刑及兩百萬元罰金,行賄者面臨最重七年有期徒刑及一百萬元罰金。

另外,國民法官如果洩漏評議秘密,最重處一年有期徒刑或十萬元罰金;若洩露職務上知悉的其他秘密,最重處六月有期徒刑或八萬元罰金。

條文還規定,國民法官或候選者若有以下行為,可處三萬元以下罰鍰,包括將明知不實事項填載於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提交法院;無正當理由而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審判期日或終局評議時不到場;在國民法官選任期日虛偽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等。相對的,如有意圖使國民法官不行使其職務或去要求他要如何行使,或對國民法官加以報復,甚至對其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等對象實行犯罪時,依其所犯之罪再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公訴檢方肩負定罪大任/新制 檢、辯交換看證據

法務部表示,「國民法官法」新制,增訂與現行訴訟程序有別的起訴狀一本「卷證不併送」、「證據開示」、「當事人自主出證」等新規定,對檢察官都是新挑戰,故將加強檢方教育訓練以因應。

證據需開庭才給法官看
新制規定,卷證將不併送法院,避免污染法官心證,因此偵查檢察官的起訴書只能寫人、事、時、地、物及基本犯罪事實,證據需等到開庭才給法官看。

證據開示採一階段全面開示,即檢察官起訴後,律師就可以請求看檢方掌握的「全部」證據,檢方也可要求看律師手邊的證據,倘若拿不到,可聲請法官裁定准駁。因法院只有起訴書、沒有證據,故會變成「當事人自主出證」,由檢辯雙方在法庭上各自提示手邊的證據,法官調查認為有證據力,才會裁定由法院保管。

由此可知,未來國民參審案件,偵查檢察官所擬起訴書將「簡化」,重責大任轉給蒞庭的公訴檢察官承擔,過去被認為業務相對單純的公訴組,搖身一變成為肩起案件定罪與否的重要角色。法務部指出,將強化偵查與公訴之間的連結,以利訴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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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當國民法官 中籤機率0.0003%

國民法官將於二○二三年元旦上路,只要年滿廿三歲,在居住地住滿四個月,具備國民教育基本學歷,未被判刑或褫奪公權等條件,均有「義務」要參加遴選,但若年滿七十歲或工作、生活等因素無法配合,有具體理由時可拒絕出任。符合條件者,粗估中籤率約○.○○○三%。

國民法官與英美的陪審團一樣,均有出庭的義務。首先地院會預測明年重大刑案案件數,每年九月一日開出所需國民法官名額(每一案正取六名、備取至多四名),報請縣市政府民政局處海選,從符合條件國民中隨機初選數萬人,同年十月一日交地院審核。

地院審核小組複篩過濾不符資格者後,由審判長召集被告律師與檢察官進行第三次篩選,待兩造都沒意見,即可隨機抽籤。

目前年滿廿三歲、未被判刑、無訟累等符合國民法官條件的國民約一七○○萬人,每年預計遴定的國民法官人數約五千,推估每一萬名合格者有三人會中籤。

民團、在野黨批︰參審門檻高 司改形式過場

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認為民進黨違背黨綱主張的陪審制,他對這樣的立法給予嚴厲譴責,今後仍持續推動陪審制。

司改會︰持續推動陪審制
立院時代力量黨團總召邱顯智表達遺憾失望,指司法院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作為適用門檻,這樣的高門檻「高不可攀」,使得能夠適用的案件只有五、六百件,到底是要讓人民參審,還是不要讓人民參審?立院民眾黨團也表達遺憾,質疑民進黨是否真心推動人民參與司法審判,或只是以司法改革的形式過場。

公督盟執行長張宏林說,立法院利用半夜進行二讀攻防,這是不負責任的作法;立法過程還有代按表決器的行為,這些都不是台灣民主發展的福氣。

林永頌表示,這個法案沒有急迫性,民進黨卻急在臨時會草率通過,以超過卅四小時不斷電方式表決,不尊重立法委員職權行使。他批評,一個人超過十六小時不休息,腦袋一定不靈光,立委在這種情況下通過重要法案,強行表決欺負三個在野小黨,這種修法無法真正解決司改問題。

台灣陪審團協會創會理事長鄭文龍批評,民間團體在立法院大門口抗議多日,「國民法官法」仍強行三讀,證明蔡總統的司法改革失敗,從立法過程可看出,民進黨是不誠信、不民主、不改革的政黨。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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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年滿23歲 可任國民法官《國民法官法》2023年施行 隨機抽選參審

司法制度重大變革!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明定由法官3人、國民法官6人共同進行本刑10年以上刑事案件等案件審判,而國民法官由年滿23歲國民隨機抽選產生。總統蔡英文昨宣示「人民參與司法『共審共判』的新時代開始了」,但民團痛批司法改革已經失敗。

歷經3次朝野協商、超過31小時挑燈夜戰、346次表決,立法院昨終於完成《國民法官法》立法。法明訂,除少年刑事案件、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的案件外,其他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地方法院進行一審的案件,應行使國民參與審判。
條文規定,年滿23歲、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居住4個月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具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資格。但正副總統、民代、黨工、現役軍警人員等均不得出任。

適用10年以上重刑案 死刑須達3分之2同意
為減輕國民法官閱卷壓力,條文規定,對於國民參審的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但不得將卷宗和證物一併送交法院。為協助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法官、檢察官、辯護人應進行詳盡的爭點整理,並在國民法官請求時為其釐清疑惑,在最後決定科刑的討論及表決程序、終局評議時,讓其完整陳述意見。
在終局評議時,應由法官和國民法官共同進行,依序討論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與科刑。有罪的認定,以包括國民法官、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3分之2以上同意決定;科刑評議以雙方意見過半數決定,但死刑需要有雙方意見在內達到3分之2以上同意。

法庭用語將力求白話 民團怒轟「失敗改革」
條文規定,因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自2023年1月1日開始施行國民參審制度;犯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自2026年1月1日開始施行參審制度。
民進黨在野時,在司法改革力倡陪審制,但此次卻採行參審制,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昨痛批民進黨背棄誠信,還說蔡英文急於想要表面的司改成績,但沒有要真正解決問題,司改會感到非常遺憾。台灣陪審團協會創會理事長鄭文龍直斥,蔡帶領的司改已是個失敗的司法改革了。
司法院長許宗力昨說,隨著《國民法官法》三讀通過後,民眾或許擔心自己欠缺法律知識、不懂案情,「未來在法庭上,各項法律用語及案情資訊的說明,都將力求白話易懂,協助國民勝任參與審判的工作。」許也強調,國民法官的個資及人身安全等,也會受到充分的保障。
許宗力還說,新法施行前的2年半期間會完成各項準備工作,讓審檢辯各方都能徹底熟悉新制內涵及操作。此外,司法院也將持續透過校園模擬法庭等活動,深化民眾法治教育。

《國民法官法》重點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人員
•國民法官法庭由法官3人、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
◎適用案件
•除少年刑事案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外,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
◎國民法官資格
•年滿23歲中華民國國民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曾任公務人員受免職處分或受撤職處分且停止任用期尚未屆滿、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中、因案被提起公訴尚未判刑確定、曾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仍於緩起訴期間、破產宣告、現任公職(如總統或民代)、黨工、現役軍警等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選任方式
•地方法院每年9月1日前估算次年所須國民法官人數,通知管轄區內之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在10月1日前,自在該地連續住滿4個月之年滿23歲國民隨機抽出造冊,送交地方法院
•地方法院審核後造冊
•因不可抗力私因素無法擔任者,得以書面聲請辭去職務
◎國民法官之保護
•不得揭露其個資
•任何人不得影響國民法官、與之接觸
•法院得給予必要保護措施
•履行職務期間應給公假
•應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國民法官法律照顧
•為免國民法官負擔過重,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起訴書時,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交送法院
•法官、檢察官、辯護人應在準備程序整理爭點,訴訟程序進行調查證據和辯論,國民法官可請求釐清其疑惑
◎國民法官罰則
•國民法官收受賄賂不履行職務,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賄賂國民法官使其不履行職務,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法官洩露評議秘密,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法官不在審判期日或終局評議時到場處3萬元以下罰鍰
◎案件有罪認定
•由國民法官、法官雙方意見2/3以上同意決定
◎案件科刑
•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在內意見過半數決定
•死刑須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2/3以上同意
◎施行日期
•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2023年1月1日開始施行
•犯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2026年1月1日開始施行

民代 黨工 軍警 不得任國民法官

為讓人民的聲音能進入司法審判,《國民法官法》最大的重點,就是未來年滿23歲符合資格的國民有機會出任國民法官參與審判,與法官享共同的職權,不受任何干涉、獨立行使職權。但國民法官也要依法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得違害司法公正,更不能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

據《國民法官法》規定,年滿23歲且在該地連續居住4個月以上的國民,就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資格。但也有排除事項,包括遭禠奪公權、曾任公務人員被免職、現任公務人員被停職中、因案被提起公訴尚未判決確定、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確定,或是受破產宣告者都不能出任國民法官。
此外,總統、副總統,政務人員、民代、黨工、現役軍警,以及現任或曾任律師、檢察官、法官者,以及未具高中學歷者,也不得出任國民法官。
若被選中出任國民法官者,若符合年滿70歲、具教師身分、有重大疾病,或因生活、工作、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無法出任,都可以拒絕出任。但若是國民法官未依法宣誓、未能全程參與審判、不聽從審判長指示致妨害審判訴訟程序,或是有違害司法公正之行為,法院也可予以解任。
為顧及國民法官的安全,《國民法官法》也明訂對其個資的保護,法院也可給予必要保護;國民法官出庭時,將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費用。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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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三讀 確立參審制 2023年上路

立法院臨時會經過卅三小時馬拉松式討論、三百四十六次表決,昨天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確立採取日本參審制度,未來將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組國民法官法庭,審判特定刑事案件。新制分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將在二○二三年元旦上路。

許宗力:司法地貌將發生變動
國民法官制度是蔡英文總統五二○就職演說宣示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環。她表示,人民參與司法「共審共判」的新時代開始,國民法官法讓審判更公開透明、公平正義,是部劃時代法案,今後將持續落實「屬於人民的司法改革」。

司法院長許宗力也表示,國民法官法是要回應國民的改革期盼。他形容司法地形地貌將發生通盤變動,「彷彿已能聽到其發出的隆隆聲響。」

司改會批民進黨悖離主流民意
立院外靜坐廿四天的民間司改團體表示,不放棄推動陪審制。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譴責民進黨悖離黨綱、主流民意,不負責任的改革不是真改革,將繼續監督司法院配套措施及參審制實施。在野黨也譴責民進黨強渡關山草率立法。

依據新法,國民法官適用案件類型,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案件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故意犯罪造成死亡者,應行國民參與審判,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國民法官法庭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組成,共同審判。依據司法院預估,每年案件數約五、六百件。

新法分階段上路,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者,二○二三年元旦起實行國民參審;所犯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二○二六年元旦起實施。施行日起六年,由司法院組成「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調查研究,每年提出評估報告。

認定有罪 須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認定被告有罪無罪的關鍵條文規定,須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獲該比例人數同意,則為無罪判決,或判有利於被告的認定。關於科刑事項評議、即被告刑期多長,也由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意見決定;但判處死刑,必須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如果有事實足認,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或案件情節繁雜、需高度專業知識等情形,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的聲請,聽取其意見後,裁定不進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防止預斷情形發生,避免法官與國民法官資訊落差,凡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法院提出起訴書,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新法規定,年滿廿三歲、完成國民教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國民,具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資格。但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等情形,不得被選任。同時也限制正副總統、民代、政務人員、現役軍警,以及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人員等,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應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的費用,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致使不能抗拒」是什麼?新審判模式 檢方要說國民法官聽得懂的話

「國民法官法」昨天三讀,將來檢察官如何出示證據、起訴書如何撰寫都產生變化。基層檢察官說,過去法庭活動主角由審、檢、辯三種職業組成,行話大家都聽得懂,未來要將艱澀的法律專有名詞轉換成素人聽得懂的白話,是檢察官的全新挑戰。

法務部表示,面對新的審判模式,包括國民法官的選任、起訴狀一本主義、開示證據規定,都賦予檢察官新的責任,將督促檢察官做好準備,近期規畫教育訓練、研議配套措施。

過去起訴案件,檢方會將起訴書與卷證「併送」法院,但國民法官法規定只移送起訴書,「卷證不併送」,卷證握在檢察官手中,檢察官如何攤開證據?起訴書的寫法是否調整?基層檢察官認為有必要及早因應。

基層檢察官說,定罪講究構成要件,構成要件不符,偵查就會翻船,在實體法不變的狀況下,如何要讓背景與法律完全無涉的民眾相信檢察官的指控,檢察官有功夫要琢磨。

檢方舉例,強盜殺人罪中的強盜犯行,違法要件「致使不能抗拒」是什麼?「不確定故意」的法律概念是什麼?國民法官可能會按照字義去翻譯、理解,這些都與檢察官論告想將事實涵攝入法不同,溝通是檢察官的新工作。

有檢察官指出,未來開庭時要向當事人說明什麼是「證據能力」、什麼是「證明力」,要花費許多唇舌,參審制國民法官不用閱卷,如何將法律名詞講到對方聽得懂,也是新課題。

對於「輿論公審」要求判死的案件,檢察官可能不開示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如果被告有精神疾病、偵查時曾提出就診紀錄,但因起訴書沒有記載,對被告有利的事證,有機會不在訴訟中出現。

我國參審制仿效日本,曾有日本參審員因從未有專業訓練,在法庭過目凶殺案的凶刀、屍體照片等證物之後,產生創傷症候群,然後提起國家賠償,因此,如何選任國民法官參審,盼法務部能製作教學講義。

此外,新法也同時改革上訴審,不採現行二審的重覆事實審制,未來二審將是續審制,基本上要尊重一審事實認定的結果,一審沒提出的證據,除非是當初沒有發現,否則不能再提出,不能再抱持「決戰二審」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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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效日本…審1案耗8.2天 我企業能否支持將是考驗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未來如殺人、水汙染致死、酒駕致死等重案判決將納入人民的聲音。

國民法官法參考日本裁判員制度,日本平均審理一起案件耗時八點二天,雖然國民法官法要求雇主、企業給予擔任國民法官的員工公假,並禁止對他們有不利益處分,但國內企業與經濟環境能否支持,將是考驗。

司法院長許宗力表示,法案通過後,國人不再止步於法院之外,只當「鍵盤評論家」;高等法院法官紀凱峰指出,國人要有體悟擔任國民法官是義務的一環,如同繳稅,同時「也是人生難得的經驗」。

法案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所屬機關、學校、團體、公司應給予公假,若不履行職務,得處三萬元以下罰鍰。但條文只處罰被抽中為國民法官的人,若公司、機關不給假,或因此打低考績、扣薪,員工只能透過勞基法來處理。

律師紀亙彥曾表示,他到日本仙台地方法院竟看到招募裁判員布條,後來才知裁判員制度運行後,素人法官集中在特定族群,並且成為「正義魔人」,喜歡當意見領袖,日本辯護人幾乎放棄一審,寧可讓二審的職業法官來減輕被告刑度。

日本企業也不支持職員當裁判員,即便給付裁判員的報酬不差,但因一加入審判可能離開工作崗位一星期,公司無法支持,職員也想盡辦法避免被選上。

司法院刑事廳長彭幸鳴表示,日本的情況是借鏡,估計未來一個案子從起訴到宣判,需要九個月的時間,前階段是檢、辯證據開示、交換書狀、選任國民法官、送交鑑定等,國民法官是最後才上場,以減少他們的負擔。因此,準備程序必須扎實。

法官協會:盡速規畫配套
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法官協會發聲明支持法案通過,提高審判透明度,也縮小司法和社會鴻溝,但協會呼籲司法院應盡速規畫配套,包括法庭硬體設備、調配法官人力、研議送卷模式和證據開示的具體作法。

法官協會表示,審、檢、辯應持續推動國民法官法宣導與模擬演練,讓新法正式施行時,三方均能熟悉法案,也讓民眾做好準備執行國民法官職務。

新聞眼/只是披著參審的外衣?

新通過的「國民法官法」有兩個值得注意的關鍵,一是刻意與陪審制作出區隔,二是相關配套實質上涉及對既有刑事訴訟程序的改變;以前者而言,新法刻意讓國民法官有詢問被告與證人的權力、可與法官溝通並從事法律適用與量刑決定,此為陪審制所沒有的特色。

就後者來看,不僅要求檢察官起訴時不得一併移送卷宗與證物,避免法官過早形成心證,更強化審判前的準備程序,要求審理計畫且要證據開示,原則不得於上訴審要求調查新證據,二審法院要撤銷經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判決,只能以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為限。

凡此,固然都是對既有制度長期以來造成弊端後的反省與改革,但這樣的制度設計也給了陪審制的支持者口實:如果陪審制不合國情,原因真的是陪審團僅負責事實認定,以決定是否有罪、無庸撰寫附理由的判決書、且原則禁止上訴這三大原因嗎?

甫通過的國民參與審判模式,沒有任何法律基礎的國民,如何真正與職業法官進行法律適用與量刑決定?有可能讓國民法官撰寫判決書嗎?如果最後還是要仰賴職業法官,儘管人數比職業法官多,但雖稱為參審制,不過是披著國民參與審判的外衣罷了。

至於配套的卷證不併送、證據開示、上訴與覆審制脫勾等重要改變,實際上何嘗不是在既有的刑事程序下,拼裝的「一法兩制」?例如現行法起訴後律師可閱卷,不就等於是證據開示了嗎?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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