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1日 星期五

新聞自選輯 20200821 弒母無罪篇

*弒母砍頭 吸毒兒逆轉無罪

梁姓吸毒男子前年剁下母親頭顱丟下樓,一審獲判無期徒刑,高等法院昨以梁男供稱「忘記怎麼殺媽媽」,以及鑑定認為他犯案前吸毒,是在卡西酮毒品作用最強期間殺母,當時辨識能力已喪失,改判無罪當庭釋放,責付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高院:犯案前吸毒 喪失辨識能力
合議庭未諭知監護或交保,僅將被告轉給衛生單位自行評估處理,引發外界憂心質疑。不僅高檢署不服判決,將提起上訴;桃園市長鄭文燦也認為判決不符社會大眾認知,兩次判決結果南轅北轍。此外,桃園地檢署昨下午緊急徵得衛生局同意,將梁男帶走執行另一件傷害他人判拘役五十五天的案子,發監桃園監獄,暫時解除外界擔憂梁男可能在外趴趴走的恐慌。

對於「丟包」給衛生單位,高院指出,是依精神衛生法責付給衛生局。梁面對「還會不會吸毒」等問題,雙手合十,回應「謝謝」。

三十五歲梁男前年十月在中壢區住處與六十七歲母親起口角,砍殺母親三十七刀,再剁下頭顱從十二樓丟至社區一樓中庭,事後供稱案發前兩、三天吸毒、當天喝酒,不記得發生什麼事。一審時梁悔稱吸毒鑄下大錯,胞姊求情希望不要判弟弟死刑,桃園地院依鑑定指梁是安非他命中毒致有精神障礙,判無期徒刑。

檢方急補破口 傷人判拘55天發監
高院由審判長陳筱珮、受命法官陳玉雲、陪席法官羅郁婷組成合議庭。高檢署主張,梁吸毒後殺人是「自行招致」的結果,不應免刑或減刑。但高院認定梁無殺母動機,檢驗顯示體內含有多樣毒品,案發前又施用毒品,犯案時已喪失控制、辨識能力,判決無罪。

衛生人員昨帶梁男到桃園療養院進行精神評估時,桃檢執行科書記官趕來為其另犯的傷人案做執行筆錄,梁未申請易科罰金,旋被帶走發監。梁男是在前年四月,酒後與友人衝突,把對方打到住院,事後辯稱「喝醉了」。法官認為他案發後仍能回憶席間情況,唯獨對打人部分「沒印象」,與常理有悖,判拘役五十五天確定。

*斬母男丟衛生局 無前例 法官︰他跑了就跑了

關55天 交回衛生局善後
梁姓男子弒母剁頭獲判無罪釋放,高等法院未做強制處分,僅把人責付給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所幸檢方緊急以梁男打人的一件小案子將他發監,堵住破口,才暫時未讓民眾的擔憂與質疑效應擴大。因傷人案判拘役五十五天,等於一個多月後仍要交回衛生單位「善後」。

桃衛生局︰無依循 只能邊做邊看
桃園市衛生局副局長陳麗娟說,法院將梁男責付地方政府衛生局的做法,是全國首例,因無前例可循,只能邊做邊看,由於衛生局已是梁男的「監護人」,可直接安排他住院治療等事宜。

但若精神評估認為梁男狀況正常,無須入院治療,其家人可收留,往後便由公衛護士、住地的派出所、桃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定期聯合訪視;若梁男無處可去,市府社會局會提供特定住所給他暫住,以便聯合訪視。但法官坦白說,因為無強制處分,「梁男若第二天就宣告失蹤,也只能讓他 『跑了就跑了』」。至於收案流程,陳麗娟解釋,收到轉介精神(疑似)個案,將派員按衛福部標準收案,評估個案的診斷碼及精神狀態是否符合收案,若符合,即由公衛護理師收案管理,依個案的級數進行關懷訪視、建立關係,依狀況提供妥適照護,例如提升個案病識感、穩定就醫及規則服藥。

衛福部桃園療養院成癮治療科主任吳坤鴻說,評估患者若符合住院,會先安置急症病房,再轉往二至六人健保病房;如果有戒斷癮症發作等情,將安置「保護室」,有暴力行為會以約束衣保護管束等。此外,住院至少六至八週,每天安排各項治療和評估,之後轉往慢性病房、復健機構等。

高院︰梁男同意配合診斷治療
對於「梁男若要跑,就只能讓他跑」之說,高等法院發言人兼庭長洪于智表示,責付時已徵得梁男同意,才由衛政人員陪同前往療養院,若醫生診斷需治療,會依精神衛生法規定進行專業治療。

*無罪判決超過社會容忍/法明訂疏失不能免責 法官放著不用

刑法第十九條雖有精神障礙等情,造成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辨識行為能力的不罰規定,也有控制或辨識行為能力減低的減刑規定,但條文還有故意或過失導致自己辨識能力出問題時的「不可免責」規定。法界認為弒母剁頭案的被告,自己染上毒癮或犯案前喝酒,這些都是個人過失所致,法官為何不引用「不可免責」條款?「明明有法條可依法判罪,卻放著不用」。

梁男自己染毒怎能不罰
擔任全國被害人權協會副理事長的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劉承武即表示,長期吸毒的梁男,客觀上可以預見吸毒後可能導致其精神狀況有異,難以控制而發生犯罪行為,應屬刑法第十九條「不能免責條款」情形,高院卻認定應該「不罰」,他「完全不能同意」,這件無罪判決已超過社會可容忍的範圍。

劉承武指出,梁男本身有長期施用多種毒品習慣,也自承案發前施用安毒,本身有過失責任是跑不掉的;刑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明白規定,被告自己因故意或過失,而招致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適用不罰或減刑規定,本案檢察官在法庭也做如此主張,無法理解為何高院不採信。

他表示,刑法第十四條也規定,雖非故意,但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即有過失責任。梁男自稱看過朋友吸毒後反應,卻在吸毒後弒母,客觀上可預見吸毒後可能因精神狀況不佳而無法控制自己,本身有過失,不應受到不罰的寬典。

劉認為,萬一本案誤導大眾「犯罪之前,可以先吸毒致喪失辨識能力」,如此一來將天下大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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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男無罪 買屋客嚇跑鄰好怕

桃園市梁姓男子弒母剁頭,手段泯滅人性,一審判無期徒刑,未料二審昨天改判無罪當庭釋放;梁家鄰居昨天得知訊息,大都無法置信,有人憂心說:「要是他又殺人怎麼辦?」

案發後,梁家的門口周圍貼滿符咒及佛像照片,隔壁棟的謝姓住戶說,事發後深夜行經中庭,常常感覺「毛毛的」,如今弒母凶手無罪釋放,萬一精神鑑定時被認為正常,梁男就會回到社區住回原處,想到這裡就讓人害怕。

一名劉姓老師昨天中午約房仲到梁家所在的社區看房,他表示,這個社區房價較低,很吸引人,但看新聞得知梁男無罪釋放,日後有可能返回原住處,當場就決定打退堂鼓。

當地自治里長吳宏駿說,梁男還有兩個姊姊,未同住在案發地,家屬十分低調,對判決結果不願回應。吳宏駿說,政府不該把問題人物丟回社區,讓鄰里生活得「心驚驚」。

*剁母無罪無監護 修法追不上法官判決

嘉義地院今年四月判決殺警的鄭姓精障男子無罪,諭知監護(強制治療)五年及百萬交保,因現行法在判決確定前無法執行監護,引發交保後在外趴趴走疑慮。法務部為此火速提出刑法修正案,把監護改為無期限,司法院也討論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希望能在判決確定前先監護,減少社會安全網漏接的疑慮。

監護改為無期限
然而昨天的弒母案無罪判決,並沒有諭知監護等處分,雖然相關監護修法還在研議,即便已經立法施用,類似不諭知監護的無罪判決,新修法律也發揮不了作用,宛如「計畫趕不上變化」。

殺警案後為了補漏,法務部提出刑法修正案,比照英美法制,取消監護最多五年上限,改為評估小組認為沒有顯著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才能由檢察官向法官聲請免除監護,意即只要精神狀況未回復,就繼續治療不能放出來,草案已送行政院審議。

司法院則從訴訟程序著手,希望能在一審判決監護時,就命被告進入醫療處所治療,此部分已完成草稿,將召開公聽會討論。

*蔡清祥:吸毒殺人非無罪 別誤解

梁姓男子弒母剁頭,高等法院以其犯案時喪失行為能力改判無罪,法務部長蔡清祥雖不評論個案,但為避免民眾誤以為「吸毒、喝酒殺人無罪」,呼籲民眾切勿誤解任意模仿。

蔡清祥表示,最近司法出現一些判決,與民眾法律情感有落差,如有人喝醉襲警妨害公務被判無罪、殺害鐵路警察的鄭姓男子因精障一審獲判無罪,加上這起吸毒弒母亦無罪, 一連串司法判決,難免讓社會大眾誤會或產生不良模仿效果。

蔡清祥解釋,法官引用刑法減、免刑規定去量刑,為個案不同情節的考量,並非只要喝酒喝到沒有判斷能力,或吸毒吸到完全喪失意識,即可為所欲為,民眾不要誤會以為把自己搞到沒行為能力就可免卻刑責。

蔡解釋,刑法第十九條規定,如果是自行招致的精障或心智缺陷,就無法免責。他舉例,如果決定殺人,卻先喝酒壯膽或讓自己爛醉後去犯案,仍得面臨刑罰。

另有檢察官認為,雖然法官都是獨立判決,但實務上也有人有「參考」前人見解的傾向,尤其本案是二審判決,對於地院,不能排除未來會出現「參考判決」、「比照辦理」情事,尤其是不喜重判被告、廢死派等類的法官。

過去也有吸毒判無罪案例,池姓男子嗑藥後擄走兩名學童,把其中一人倒掛在學校四樓女兒牆外,最後即獲無罪、監護兩年確定;但他治療完畢後仍繼續吸毒,再犯下搶黃金案。

*看問題/司法是社會安全網 豈能一刀兩斷

當初殺警案無罪判決已引發爭議,但法官諭知監護等保安處分,多少有念及社會責任。本次弒母剁頭案判決無罪,既未交保也免監護,意即把人交給衛生單位後就不關司法的事,如此一刀切斷司法與社會安全網的連結,雖是不少審判界人士的「願景」,但法界也有不少人難認同。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翁偉倫認為,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除須納入社會安全網,法官判決時也應負起社會責任,不可置身事外。翁指出,法官本應抗拒外界壓力,依據專業做出合法合理的判斷,非以民意為依歸,但若判決理由無法服眾,反造成民眾恐懼,甚至傷害司法信賴,易讓外界有司法不是社會安全網一部分的印象。

翁偉倫解釋,高等法院依台大醫院和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認定梁男因吸毒喪失辨識能力,殺母無罪。弔詭的是,合議庭既然認為他毋需治療,未宣告監護,代表他的精神狀況與常人無異,沒有再犯之虞,卻又責付給衛政人員,請他們評估梁男是否有強制治療的必要,「不是很矛盾嗎?」

翁認為,合議庭一邊放人,一邊請別的機關來收人,可看出法官在沒把握梁男是否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情況下,就把他丟給行政機關,切割司法與社會安全網的連結,這不只讓民眾憂心,還重創民眾對司法的期待。

他提醒,法官應體認到自己具有高度社會責任,扛起民眾的依賴,不可淪為法匠,無視判決可能帶給人民的恐慌。還有,「責付」不具強制力,換言之,若梁男不願接受人身自由拘束,仍可在外趴趴走,衛政單位無權干涉他的人身自由,故本案還是要以司法監護為主較適當。

不過也有法官認為,監護須等判決確定才能執行,在這之前的空窗期,被判無罪的被告就算判監護,司法機關仍無權限制其人身自由,責付衛政機關評估,若認為再犯風險高,就可強制入院治療,反可無縫接軌。

司法院強調司法亦為安全網一環,將繼續與各機關合作處理精障者犯罪問題,補強社會安全網,降低社會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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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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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逆轉 弒母剁頭 逆子無罪 高院認定吸毒欠缺辨識力 法務部長:勿因個案 為所欲為

大逆轉!弒母剁頭竟因吸毒判無罪!梁姓逆子前年在桃園住處持開山刀追砍母親37刀,還剁下母親頭顱從12樓丟下社區中庭,一審原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梁男無期徒刑,但台灣高等法院根據梁男的精神鑑定報告,認定他因吸食安非他命等多項毒品,案發時正處於毒品作用最強的期間,導致他欠缺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不罰的規定,昨改判梁男無罪當庭釋放,還罕見將梁男責付給桃園市衛生局。法務部長蔡清祥昨呼籲,勿因個案判決,就為所欲為。

原被收押在看守所的梁男昨被提解出庭聽判,他聽到當庭獲釋時,整個人抖了一下,似乎很激動。高院認為,梁男既因欠缺行為能力而殺人就應接受治療,桃園市衛生局昨派員到高院辦妥責付手續後,高院書記官長邱忠義提醒梁男:「好好配合衛生局的安排」,梁男點頭說:「是!是!」隨即走出高院,大批記者圍著他問:「以後還會吸毒嗎?」梁男擺擺手,沒有回應。

砍37刀把頭顱丟中庭 辯全都不記得
梁男的判決出爐後,一度引發社會恐慌,社區住戶擔憂:「放回來又做壞事怎麼辦?要是又殺人呢?」直到昨天傍晚,桃園地檢署查出梁男另犯一起傷害友人案,去年遭判拘役55天確定,檢方隨即到衛生局押人,再將梁男發監執行,才讓其他住戶稍微安心。

這件弒母案發生在2018年10月17日晚上6時許,梁男(34歲)在桃園市住處拿開山刀猛砍66歲母親,梁母頭部被重砍10刀、雙臂及胸、腹被砍27刀後休克死亡,但梁男凶性未消又剁斷母親頭顱及左手腕,將頭顱與鍋碗及雨傘、記事本等物從自家12樓後陽台往下丟到社區中庭,左手腕則留在房內。

當晚7時許,鄰居經過中庭被地上血跡和梁母頭顱嚇壞而報警,警方破門進入梁家,赫見梁母的屍身,梁男一度與警察對峙拒捕,被帶回警局後才供稱,案發前2、3天有吸毒、當天有喝酒,但不記得發生什麼事。

殺鐵路警也用同法條 判無罪引譁然
一審根據桃園療養院的鑑定報告,認定梁男因吸食安非他命導致精神障礙,犯案時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顯著降低,考量家屬求情希望不要判死刑,去年9月判他無期徒刑。

全案上訴後,由審判長陳筱珮、羅郁婷、陳玉雲組成合議庭審理,合議庭發現,梁男長期施用多種毒品,案發前有吸食安非他命及卡西酮類毒品,因此委託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及台大醫院替梁男做精神鑑定。

鑑定結果認為,卡西酮類毒品相較於傳統神經性、興奮性毒品,更易誘發濫用多種毒品者產生急性精神病症,產生躁動、暴力及幻覺,梁男犯案時,正處於卡西酮類物質作用最強的期間,導致梁男欠缺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此外合議庭審酌梁男當時與警察對峙時,言行舉止及思緒混亂,認為他當下應處於脫離現實狀況,因此援引《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辨識行為能力者,不罰」,判梁男無罪。可上訴。台灣高檢署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將盡速提出上訴。

由於今年4月底嘉義地院也曾援引《刑法》第19條第1項,將殺害鐵路警察李承翰的鄭男判無罪,當時合議庭也認為,鄭男犯案當下受思覺失調症影響喪失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因此讓他50萬元交保,判決一出引發各界恐慌,擔心鄭男危害社會治安,經檢方多次抗告後,法官才改裁定收押。

法務部長蔡清祥昨呼籲大眾,千萬不要因為個案判決,就以為只要吸毒或喝醉「失去」辨識行為違法能力,就能為所欲為、犯罪不用負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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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判監護處分 「不願就醫也沒轍」 法界批燙手山芋丟衛生單位 「讓社會承擔風險」

高院逆轉判弒母逆子梁男無罪、當庭釋放,引起輿論譁然,有基層檢察官質疑,法官棄《保安處分執行法》不用,未宣告梁男應接受監護等強制處分,僅將梁男責付給衛生局,根本是把燙手山芋甩鍋給衛生單位,衛生局有何義務接受法院責付?衛福部也指出,法官未宣告梁男強制監護等處分,將來被告若不配合衛生局安排就醫,衛生局也沒轍。

先前另犯下傷害罪 火速入監服刑55天
梁男昨獲判無罪後,一度引發各界擔憂後續社會治安問題,後來是因桃園地檢署發現梁男先前另犯下傷害罪,已遭判拘役55天定讞,檢方隨即到衛生局找梁男,梁男可能自知判決無罪出來要面對龐大社會壓力,選擇入監服刑55天,因此他重獲自由短短數小時,隨即再被解送到桃園監獄服刑。

有檢察官指出,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規定:「法院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認為有緊急必要時,得於判決前,先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高院改判梁男無罪前,若認為梁男精神狀況已因毒品成癮進而產生精神疾病,加上他又有暴力弒母的事實,未引用《保安處分執行法》讓梁男接受強制治療就釋放,無異讓社會承擔更多風險,「乾脆讓梁男去法院當保全,看法官能否接受」。

衛福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司長諶立中也指出,若法官判梁男監護處分,因具強制力就可規定患者到院接受戒癮、戒毒治療,也可進行社區監控。但若法院未判監護處分,而是直接請當地衛生局接人,「就相當奇怪且危險,畢竟衛生局沒有強制力,患者若堅決返家或不願就醫,衛生局什麼也做不了。」

桃園市衛生局則表示,未來將評估梁男是否符合衛福部「精神個案收案標準」,若符合條件,將由公衛護理師收案管理,依據級數進行關懷訪視、建立關係並依個案狀況提供妥適照護,例如提升個案病識感、穩定就醫及規則服藥,必要時提供相關資源等。因此梁男會先由醫療院所專業醫師評估,再決定後續如何照護。

*鄰居怨「讓人民活在恐懼中」 凶宅6折賣不掉

殺母梁男改判無罪當庭釋放消息傳出後,案發的桃園國宅住戶十分驚恐,當地里長也疾呼,政府應有配套措施,「不是念個判決就將問題丟回社會,讓人民生活在恐懼中!」至於位在12樓的梁家凶宅,大門、牆壁及鄰宅都貼滿符咒,事發隔年曾以6折求售,卻因「凶到無人敢買」,賣不出去,案發2年無人入住。

《蘋果》昨重回案發現場,有社區住戶驚說:「放回來又做壞事怎麼辦?要是又殺人呢?法院怎麼可以這麼草率!」同棟住戶透露,案發那年沒人敢走過中庭,都從地下室車道進出,聽到梁男獲釋再度陷入恐慌。當初偵辦的警方也直言,梁男演技精湛,被捕後直說自己精神有問題、受傷要送醫,大嘆:「台灣真的沒死刑了!這樣也無罪!」讓他回到社區才是問題的開始。

凶宅後來由梁男的姊姊繼承,傳去年開價400多萬元,以行情6折求售,儘管周圍機能佳,卻因逆倫弒母案手段太過兇殘,屬於凶宅中的「極大凶」,至今未能成交。房仲直言,梁男若有再犯之虞,對房市影響「比鬼還可怕」。

*審判長曾判華山分屍魔免死  「因供出棄屍地」

高院昨將狠心弒母的梁男逆轉改判無罪引熱議,事實上做出逆轉判決的合議庭審判長陳筱珮,過去審理過的爭議判決不只此案,她的合議庭日前才將一審判死的華山分屍案兇手陳伯謙,改判無期徒刑免死,理由竟是陳男自首供出棄屍地點。

一名資深法官指出,陳筱珮的審判品質在同事眼中有爭議,主要是她審案方式傾向《刑事訴訟法》舊制的「法官依職權調查證據」,依新制首次審理庭應先由檢、辯雙方主導證據調查,之後法官才能訊問他想問的證人,但陳審理太陽花學運佔領行政院案,卻遭被告魏揚等人抗議,沒通知被告就直接傳喚6名警察作證。

陳筱珮此舉引發律師尤伯祥等人質疑,認為陳審案偏頗聲請她迴避但被駁回。此案一審判魏揚等人無罪,後來陳筱珮的合議庭改判魏揚等人2月到4月徒刑不等。

至於華山分屍案兇手陳伯謙一審被判死刑,上訴高院後,陳筱珮的合議庭改判無期徒刑,理由是陳男自首供出犯罪經過及棄屍地點,警方因而尋獲屍塊,使原無積極證據的案件得以明確,此判決理由同樣引發議論。

*吸毒殺人不罰 「法官應說明」

高院認為弒母的梁男是因吸毒過量影響精神狀態,弒母時已喪失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逆轉判他無罪,引發議論,有精神科醫師指出,喝酒、吸毒後會讓腦部暫時性出現和精神病發作時的症狀,無法判斷及控制自身行為,但若以此理由就判被告不罰,豈不等同鼓勵大家喝酒或吸毒後再去犯罪。

由於《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被告喪失或降低辨識行為違法能力的原因,若是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不罰或減刑的規定。對此,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成人精神科主治醫師劉潤謙表示,法官不能僅認定梁男犯案當下喪失判斷行為的能力,就直接做出不罰的判決,而是應進一步說明為何梁男吸毒過後精神錯亂的犯罪,不算「自行招致」、符合減刑或不罰的規定。

對此有資深法官解釋,欠缺辨識能力並非一定判無罪,法官仍會依個案情節考量,例如一個人喝了酒再去開車,他應知酒後開車撞死人的可能性非常高,卻執意酒後駕車上路,就屬「故意或過失」導致自己欠缺辨識能力,不能判無罪或減刑;但吸毒和弒母較難劃上等號,畢竟吸毒者很難預知自己吸毒過量後,會犯下殺人罪這種滔天大罪。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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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凶時無辨識能力」吸毒弒母二審改判無罪

梁姓男子吸毒後與母親爭吵拿開山刀弒母,還將母親頭顱從十二樓住處往下扔,一審認為他行凶時辨識行為能力降低,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他無期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依法醫研究所和台大醫院鑑定,認定他行凶時已無辨識能力,昨天改判梁無罪,責付給桃園市衛生局。檢方表示,一定會上訴。

責付桃市衛生局 因另案發監執行
檢方發現梁另因一起傷害案被判拘役五十五天定讞,桃園市衛生局昨天下午到高院接梁後,隨即交由桃園地檢署發監執行。

卅五歲的梁是家中老么,排行第五,上有哥哥姊姊四人,十八歲時當詐騙集團車手被抓,廿五歲時加入何姓詐欺集團當「車手頭」,也曾與多名友人在中壢的摩鐵開毒趴,兩次被警方查獲。

前年十月十八日晚間,梁吸毒後精神不穩,拿開山刀、菜刀朝六十七歲母親猛砍卅七刀,還砍下母親頭顱拋下樓;鄰居發現後嚇得報警。警詢時,梁胡言亂言,說母親歧視他,又說有人不愛他。

桃園地院開庭時,梁曾說「覺得荒唐,讓別人發現這件事要坐牢浪費青春」。桃院認為,梁不知感恩,用極凶殘的方式砍殺生母,惡性重大,品行欠佳。但梁的兩個姊姊希望「不要判死刑」,又根據桃園療養院精神鑑定報告,認定他適用刑法十九條「精神障礙」減刑,判梁無期徒刑。

案件上訴高院後,檢察官認為梁因吸毒而有這些行為,是「自行招致」,不應成為減刑事由。律師則以法醫研究所的報告指死者身上卅餘道刀痕是「死後為之」,強調梁行凶時已心神喪失,才會在砍下母親頭顱之後還持續刺殺身體。

高院從案發後梁毛髮、尿液送驗結果,確認他吸食安非他命,平時也施用卡西酮類等多項毒品,且依他三姊、鄰居、保全員證詞,他和媽媽沒有怨隙或金錢糾紛,沒有弒母動機。

合議庭審酌法醫研究所、台大醫院精神鑑定,指梁在行凶時是處在卡西酮類物質作用最強期間,欠缺辨識行為能力,改判無罪。高院指出,梁因欠缺辨識行為能力而殺人,應施以相當治療,責付桃園市衛生局,要求依精神衛生法妥善處理,以維護社會安全。

*殺鐵警、弒母案無罪譁然 司法精神病院有譜

嘉義殺鐵警案、弒母剁頭案的無罪判決,群情譁然,也引發社會安全網補漏討論,衛福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司長諶立中昨天表示,我國首間司法精神病院預計在兩個月內設置,目前只等行政院長蘇貞昌拍板定奪。

桃園梁姓男子因吸毒後弒母,還剁下母親頭顱丟下樓,被台灣高等法院認定行凶時因欠缺辨識行為能力,依刑法十九條判無罪,成為繼鐵路警案後,另一起因精神狀況犯下重大殺人案件獲判無罪的爭議判決,也再掀社會安全網的討論,對於精神疾病或吸毒後犯罪者的處置,如何讓民眾免於恐懼。

卡在由誰主責、人力問題
嘉義殺警犯判無罪後,社會各界關注高度暴力傾向、反社會人格者的行為,目前療養院精神病床不足,沒有足夠的能力可以給予安置,催生出「司法精神病院」,但判決迄今超過三個月,法務部、衛福部聯手勘察七個適合的院所評估,但對於該由誰主責僵持不下,醫護人力、戒護人力也仍未解決。

依照統計每年被判需要監護處分的人數約二百多人,其中具有高暴力傾向、反社會人格者占少數。

心口司:已選定一處地點
行政院跨部會意見認為,如採取「新建」方式處理,將籌措相對多的經費,且工程耗時也不符合人民期待,傾向盤點由現有院舍改裝完成。

法界人士指出,針對精神病患犯罪後的監護處所是否要設專門醫院,討論已久,過去也有軍方願提供場所,但往往消息一曝光,就會引來附近居民抗議,擔憂影響住家附近安全與品質。

諶立中表示,設置司法精神病院一案,日前由政委林萬億主持,國內第一間司法精神病院設置地點,目前初步決定一處,最快二個月內定案。

監護處分年限 擬修法延長
此外,目前監護處分以五年為期,各界認為五年對於高暴力傾向的患者,仍舊不足,法務部已提案修法,延長監護處分的年限,未來可能終生都必須要執行監護處分,修法草案也已送行政院。

吸毒者如有其他犯罪之虞,檢察官在刑事偵查階段,可聲請觀察勒戒、聲請強制戒治及命戒癮治療等多重處遇,如毒品人口脫離審判系統或自矯正系統復歸社會,由地檢署觀護人室與毒危中心個案管理師接手,就其身、心、家庭狀況聯繫並留意。

諶立中表示,這類社會案件發生後,皆會引發社會的恐慌,並談論司法精神病院的設置,但即使設置司法病院,仍無法消弭國人的疑慮,社會大眾應增加對於精神疾病的瞭解,不是每位精神疾病患者都有攻擊性,大多數精神疾病患者反而是害怕人群。

諶立中表示,精神疾病者即使傷人被判無罪,通常都需要被安置到醫院或是療養院中治療,民眾不需太恐慌。

*憂心不良模仿… 蔡清祥:判決有錯誤的訊息

桃園市梁姓男子砍斷母親頭顱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台灣高等法院判梁無罪、責付桃園市衛生局,地方譁然,梁原本住的社區鄰居擔心他返家而恐慌。桃園市長鄭文燦說,判決不符合社會大眾的認知,兩次判決差異太大,大眾不容易接受;法務部長蔡清祥說,最近司法出現一些判決與民眾法律情感確實有落差。

蔡清祥說,對高院判決結果尊重,但最近司法出現一些判決與民眾法律情感有落差,比如說,有人喝酒喝太醉襲警涉妨害公務被判無罪,殺鐵路警察的鄭姓男子因精障獲判無罪,加上梁姓男子吸毒弒母又無罪,一連串的司法判決,難免讓社會誤會或產生不良模仿效果。

蔡清祥說,法官引用刑法減、免刑規定量刑,依個案不同情節考量,但判決有錯誤訊息,並非只要喝酒喝到沒有判斷能力、或吸毒吸到完全喪失意識,即可為所欲為、我行我素、加害於人,還可以藉此逃過法律的制裁,他提醒民眾仍應切記遵守法律。

蔡清祥呼籲一般民眾及青少年不要誤會把自己搞到沒有辨識能力,即可免卻刑責、加害於人。

桃園市府衛生局心理健康科長洪健翔說,如個案需要醫療服務,衛生局和醫院、療養院有合作關係。療養院方表示,屆時會依精神衛生法評估,若符合住院條件,就安置在急症病房,治療後再轉往慢性病房、復健機構等;若不符合住院條件,將由衛生局轉交護理機構等院所管理。

據了解,梁與母親當年居住的房子並未出售,目前無人居住,有人在門口貼符咒擋煞,也傳出凶案造成當地房價下跌。

*法界批:燙手山芋丟衛生局 實屬不當

梁姓男子吸毒後拿刀砍斷母親頭顱案高院改判無罪並責付桃園市衛生局,有法界人士質疑,法官既然認為無再犯之虞,毋需交付保護管束,為何又責付衛生局,前後矛盾,顯然法官也不放心就這樣放他出去。

有檢察官說,責付是強制處分的一種,是具保、限制住居等羈押替代手段,法官為何可以命「無罪之人」責付?若擔心放出來可能有危險,為何不先裁定宣告保安處分?

台中高分檢主任檢察官李慶義說,衛生局是主管衛生行政機關,非精神病院,未必有醫療精神病患專業人員,既無戒護警力、也無容留場所,把燙手山芋丟給衛生局,實屬不當。把梁男責付桃園市衛生局,衛生局是否有能力負起重責,若無相關配套措施,悲劇恐重演。

李慶義舉廿一年前王男殺妻、殺幼子判無罪,返家後再殺長女的案例,強調不容悲劇重演。一九九九年八月廿五日深夜,中部一名王姓男子懷疑子女非他親生,酒後持木工刀刺死妻子及年僅五個月大兒子;更一審以他心神喪失判無罪,施以監護三年,王僅到精神醫院治療一一二天,法官裁定免予監護,交家人保護管束。

王在保護管束期間又懷疑六歲長女非親生,在女兒入睡後以雙手壓住她口鼻窒息死亡,法官仍以心神喪失判無罪。

當初偵辦的檢察官邱雲昌說,精神鑑定制度未做到防患未然,對被害人太不公平,也不負責任。

司法院說,「責付」目的是確保被告未來到庭,讓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與交保性質較相似,但程度更弱。

精神衛生法規定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五日、強制住院不得超過六十日,若經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必要,報經主管機關審查可以延長,不限次數,換句話說強制住院可一直持續。現行監護以五年為限,嘉義殺警案後法務部修正刑法保安處分規定欲延長,但兩者都面臨限制人權疑慮。

*新聞眼 /社會安全網進度 為何總在悲劇後才被提起

弒母案梁姓男子判無罪,合議庭捨保安處分不用,將梁責付桃園市衛生局,引發軒然大波。今年四月嘉義殺警案判無罪後,各界期待社會安全網早日建置,但不論監護修法或司法精神病院的設置,公文還在旅行,弒母案判決正凸顯行政、立法效率不彰。

弒親案判決無罪後,輿論怪罪司法未與國民法律情感貼合,不過,梁姓男子被鑑定出行為時無辨識能力,與殺警案判無罪邏輯相同,依法律規定就是不罰,當合議庭判無罪,就無理由羈押人犯,但要交給誰才能確保不會再造成社會危害?

審判實務上,殺人犯若以精神疾病抗辯判無罪,法官會附加保安處分,目前最長五年的監護處分,也可送往醫療機構治療,嘉義地院判殺鐵警的鄭男無罪後,便採取此一模式;審理弒親案的合議庭「不願」判保安處分,卻責付給地方衛生局的「補救」措施,昭告的是社會安全網確有疏漏。

根據司法院在殺警案無罪爭議判決後,發給各法院的函釋,高院昨將梁姓男子責付給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不過,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二條明白規定,「警察機關」、「消防機關」與「民眾」發現有傷人或自傷之虞者,應通報護送就醫,法官責付給衛生局,莫非看不慣施政拖延,想透過判決彰顯現制之不足?

從鐵警案到弒母案,不論各界滿不滿意法官的判決,這些案件凸顯的問題,可能連法官也想問的是,社會安全網的進度,為何總在悲劇後才會被提起?

*從鐵警案到弒母無罪 被蔡政府延誤就醫的社會安全網

梁姓男子因為吸毒後精神不穩,拿開山刀與菜刀朝67歲的母親猛砍37刀,還砍下母親頭顱,從12樓往下拋,鄰居飽受驚嚇。梁男被警查問案時胡言亂言,說母親歧視他,還說有人不愛他。

吸毒吸到無識別能力 也能減刑?
一審時,法院認為梁男不知感恩,用極凶殘的方式砍殺生母,惡性重大,品行欠佳;但法院根據桃園療養院精神鑑定報告,認定梁適用刑法19條「精神障礙」減刑,判無期徒刑。

案子打到高院,台灣高等法院昨天依法醫研究所和台大醫院鑑定,認定梁男「行凶時已無辨識能力」,改判無罪,還責付給桃園市衛生局。

從案情來看,此案跟嘉義鐵路警察被刺身亡案不太一樣:鐵警案的凶嫌經醫學鑑定報告,患有思覺失調症,且案發時處於發病狀態,因此判決無罪;但梁男行凶時無辨識能力,並不是因為生病,而是因為吸毒,檢方就認為這是「自行招致」,不應成為減刑事由。

地方衛生局 有能力人力看護凶嫌?
而責付給桃園市衛生局,更讓人擔心。衛生局有處理類似案例的能力、預算或能量嗎?桃園市衛生局說,如個案需要醫療服務,衛生局和醫院、療養院有合作關係;療養院方表示,若符合住院條件,就安置在急症病房,治療後再轉往慢性病房、復健機構等;若不符合住院條件,將由衛生局轉交護理機構等院所管理。

但重點是,護理機構等院所,接收梁男後沒有問題嗎?有足夠的醫療與看護人力確保不出紕漏嗎?其實很難讓人放心,衛政單位似乎也有難言之隱。

鐵警案也無罪 社會安全網哪時要補
通常殺人凶嫌因精神疾病被判無罪時,法官會附加保安處分,但本案合議庭沒有判梁男保安處分,卻責付給地方衛生局,地方衛生局想必也是一個頭兩個大,這暴露的是台灣社會安全網確實存在疏漏。

早在四月鐵警案宣判時,各界就期待社會安全網早日設置,但不論是監護修法或是司法精神病院的設置,都還在紙上階段、公文旅行,讓人感嘆政府「急事緩辦」的功力。相關新聞請見一版轉二版,希望政府正視這個問題,不要再拖了。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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