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2日 星期六

新聞自選輯 20200822 弒母無罪篇

*弒母無罪/未預見吸毒後果 高院:無故意疏失

認定逆子行凶時辨識能力喪失
桃園市梁姓男子吸毒後砍死母親,並把死者頭顱砍下丟到社區中庭,一審判決無期徒刑,二審高等法院前天逆轉改判無罪,認定他行凶時欠缺辨識行為能力,引發社會譁然。高院昨天說明,梁男犯案時不符刑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的「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應罰條件。

刑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者,仍應負責。高院對此舉例指出,這項規定須適用三種情況,一是「在精神、心智正常時,已有犯罪故意,故意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狀態,實行犯罪行為」,例如甲想殺乙,但又不敢,故意喝酒變成精神障礙後,把乙殺死。

二是「已有犯罪故意,偶然因過失陷入精神障礙狀態而犯罪」,例如丙想殺丁,一直沒有勇氣做,後來與戊、己聚餐飲酒,酒醉變成精神障礙,將身旁的戊誤認為丁,動手殺死戊。

第三種是「原本沒有犯罪故意,但客觀上可以注意自己喝酒或施用毒品後,會有動手打人習慣,但自己主觀上卻不在意」,後來與朋友聚餐飲酒,陷於精神障礙而打死人。

高院認為符合上述三種情形才屬「原因自由行為」。此案合議庭認為,梁男事前沒殺母犯意,也未預見施毒後會產生嚴重精神症狀,及病狀會影響他的行為而去殺母,不符刑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依同條第一項判處無罪。

*弒母判無罪 陳筱珮爭議一籮筐

華山分屍案 改判免死
將弒母案被告梁姓男子改判無罪的高等法院合議庭審判長陳筱珮,過去審案迭遭議論,比如太陽花學運律師認為她以突襲手法傳證人出庭,氣得當庭抗議;媒體人周玉蔻稱前總統馬英九收頂新政治獻金,挨告出庭時更感受到陳筱珮對她不公,結果這兩案一審時無罪,二審落到陳的手上,都逆轉為有罪。身為當事人的周玉蔻,曾氣得批陳「政治色彩鮮明」;律師黃帝穎更直白形容陳「她就是爭議法官啊!」

一般來說,多數案件是一審判決後,到了二審以刑度減輕居多,但上述帶有政治味的特定案件,則出現一審無罪、二審有罪的少見情況。陳筱珮除在特定案件的判決受人訾議,重大刑事案件的判決爭議也沒少過。

以近年頗受矚目的華山分屍案,行凶者陳伯謙一審被判死刑,二審由陳筱珮的合議庭審理,陳伯謙隨即逃死,獲改判無期徒刑,減刑主要理由竟是陳供出棄屍地點,以此認定他自首。被害人的父親聆判當下,當場驚愕落寞,搖頭稱「非常失望」。

周玉蔻案 無罪變有罪
周玉蔻當初指馬收政治獻金兩億元,被控加重誹謗罪,一審認為周所言非惡意虛構,判無罪;陳筱珮的合議庭以周的查證只是訪胡忠信等人的個人意見及主觀臆測,認定未合理查證,改判拘役五十天定讞。

周玉蔻認為,陳審理時問的問題幾乎都對她不利,反而大都對原告有利,她曾數度異議,和陳「鬥嘴鼓」;等到敗訴結果出爐,周自嘲:「很榮幸成為司法政治判決的標的,司法政治獵殺的女巫。謝謝你,審判長陳筱珮女士,你的自由心證表現得淋漓盡致…。」

太陽花學運案審理時,陳筱珮沒通知律師團和被告,給他們陳述意見機會,就直接傳喚六名警察作證,因而遭律師和被告抗議。律師團代表、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尤伯祥說,陳筱珮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三條等規定,她的行為,簡單來說就是「突襲」。尤表示,當時陳面對律師團詢問「為何傳警員作證?」「查明事證為何?」均無法回答,律師團非常不滿。

太陽花案 「突襲」被告
事後律師團聲請法官迴避,但被高院駁回;魏揚等被告原本一審時無罪,最後被高院改判二到四月不等徒刑。黃帝穎批評,像陳筱珮這樣的法官進行審判,若受到社會質疑,將會影響民眾對司法的信任。

記者昨數度至陳筱珮辦公室採訪,始終未見到人,高院表示無法代她發言,判決理由已在判決書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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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弒母無罪/司法精神病院 地點已選定

桃園弒母案無罪判決引發社會譁然,衛福部稱將於兩個月內設置首間司法精神病院。國民黨昨表示,衛福部說預定兩個月內設置,但又稱要待行政院討論後,才會確定由法務部或衛福部主責,估計最快要一個月後拍板,令人高度懷疑是否能在兩個月內完成設立,行政院應公布設立司法精神病院具體規劃時程。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回應說,司法精神病院未來由衛福部和法務部共同主責;另政院知情人士透露,行政院已擇定司法精神病院地點,待進一步確定水土保持等細節,就會啟動興建,目前地點尚無法透露。

國民黨表示,鐵路警察李承翰因公殉職,凶嫌一審因精神鑑定獲判無罪後,各界即呼籲政府應該儘快籌設司法精神病院,判決迄今超過三個月未見具體進度,包括主責機關、設置地點、應有人力等仍未解決,這次弒母判決再次凸顯設立司法精神病院的急迫性。

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表示,強制治療是衛福部專業,保安戒護則是法務部權責,兩部會分工合作,目前已經有若干司法精神病院的設置地點納入評估,有的規劃全新建造,有的是從既有設施改裝。新蓋需時間,但既有設施改造的施工程度不大,各精神病院容量本來就不足,無論如何都要加蓋,但從既有設施改裝比較快。

林萬億說,正在盤點不同設置方案的優缺點、預算、人力等,同步進行興建地點水保等施工程序,未來也需要修法;目前已經有很明確的眉目,很快就會處理。至於病院上路時程,也很快就會向蔡英文總統和蘇揆報告,最近就會有進度。

政院發言人丁怡銘說,兩個月設置是跨部會討論的進度,蘇院長的想法當然是儘快釐清相關問題,愈快愈好。

*弒母無罪/人權檢察官批高院:心中沒有被害人

吸毒不會發毒瘋? 至少過失致死
高等法院表示弒母被告梁姓男子犯行,不符刑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應罰條件。擔任全國被害人權協會副理事長的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劉承武,痛批高院「心中沒有被害人、只有邏輯、沒有常情常理、更沒有常識」,認為起碼要以「過失致死罪」論,對判決理由感到氣憤難平。

劉承武質疑,高院判決理由如何排除梁男故意或過失可能性?又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梁男長期吸毒,就像喝酒有「酒品」,難道吸毒沒「毒品」嗎?怎能確定不會發毒瘋?對犯罪結果發生,法律上有防止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積極行為發生的殺人結果同,梁男行為是「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是有可歸責性的。

劉舉例,民眾把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雖非民眾去騙被害人,但因沒去掛失確保危險不會發生,都會以幫助詐欺論罪,因這樣的利用可被歸責,更何況今天是涉犯生命法益的殺人罪,案子哪有無罪的可能性?

劉承武認為,刑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以過失論;第十三條第二項則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能發生,不違背本意,以故意論。吸毒後的梁男等於放任自己,縱使因此導致媽媽死亡也在所不惜,這些不確定故意、可預見的過失,法官都不審酌,卻硬拗他沒明知故犯,判決怎能令民眾信服?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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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院設置地有譜 已獲蘇貞昌同意 將依暴力風險分流

連續數起精神障礙者殺人獲判無罪,讓籌設「司法精神病院」再掀討論,國民黨指出,4月底嘉義鄭男殺害鐵路警員李承翰,卻因罹患思覺失調症判無罪後,各界疾呼盡速成立司法精神病院,但3個月來毫無進度,行政院不能再敷衍民意。衛福部指出,已看好郊區3地點待選,估計最快1個月有結果。知情人士則透露,行政院已決定好司法精神病院設置地點,行政院長蘇貞昌也已同意,後續將由跨部會小組處理。

衛福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司長諶立中透露,預計將精神疾病患者依暴力風險分流處理,分別安置於一般精神病院或療養院、司法精神病房、司法精神病院。司法精神病院已看好郊區3地點待選,提案已送行政院研議,屆時才能確定由法務部或衛福部主責。

諶立中表示,目前初步考慮採分流處理,若屬高暴力風險的精神病患者,有反社會人格、具攻擊性或有暴力犯行等,將安置於司法精神病院,除有醫護、心理師與社工師等專業人士之外也要有充足戒護人力,須法務部和衛福部合作;目前規劃第一期設置200床至300床。

國民黨:停止敷衍 籲盡速公布具體時程
國民黨表示,衛福部先說預定2個月內設置首間司法精神病院,又稱要待行政院討論後才會確定由法務部或衛福部主責,令人懷疑是否能在2個月內完成,盼行政院停止敷衍式的回應,盡速公布具體規劃時程,化解社會對精神病患犯罪者的疑慮與不安。

對此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表示,司法精神病院已有跨部會小組討論數月,他也親自視察許多現有精神病院,發現國內現有精神病院容量已滿,一定要要找合適地點興建新的空間,讓該場所具有獨立性,因此目前以跨部會小組方式進行處理,包含衛福部和法務部等單位。

知情人士則透露,司法精神病院地點行政院已選定,院長蘇貞昌也已同意,目前需要等相關水土保持和土地使用規劃核准通過。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表示,待完整方案出爐後,會向國人說明。

*吸毒弒母無罪另案入監 逆子住3人房便當全吃光

桃園梁姓逆子弒母剁頭被判無罪,因之前犯下的傷害案,前晚入桃園監獄服刑55天,第一晚安排單人房,昨改成3人房。獄方指出,梁男之前曾因他案入獄,對獄中環境熟悉,沒有適應不良狀況,昨沒有親友來探視,因被判拘役,也不用下工廠工作。

前年10月,梁姓男子(37歲)在桃園家中砍殺母親37刀致死,還剁下頭顱丟到樓下中庭,惡行令人髮指,不過高院以犯案時吸毒精神異常,改判無罪,當庭釋放,並責付桃園衛生局。釋放沒多久,桃園地檢署依梁男之前所犯的傷害罪,將他從桃園療養院帶至桃園監獄服刑。

桃園監獄副典獄長李金德表示,梁男前晚約7時20分抵達獄所,依規完成查驗,安排單人房,獄方為他準備便當,吃得精光,胃口不錯;獄方還給了他幾本書,晚間按時就寢,沒有異狀。

昨天梁男餐飲狀況正常,情緒平穩,獄方安排輔導人員、醫護人員評估梁男的精神狀況,評估後認為梁男不宜獨居,已安排至3人房。

梁男服役期滿後,將回歸社區,由桃園衛生局責付管理。衛生局表示,梁男的精神狀況並未達到《精神衛生法》的強制就醫條件,出獄後先安排到醫療院所進行精神評估,依評估結果提供相關醫療協助。

衛生局人員私下透露,第一次遇到這麼棘手的個案,未來若回歸社區,衛生局只能追蹤管理,不具強制力,執行上有一定難度,屆時將與警方、醫療院所多方配合。

*網友連署修法 加入吸毒喝酒除外條款

桃園梁男狠心弒母還剁下頭顱,法院認定他是因吸毒導致精神障礙,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因精神障礙致喪失辨識行為違法能力,判他無罪,引發各界熱議。昨有網友在公共政策平台發起「修正刑法第19條,加入飲酒及施用毒品除外條款」。

在公共政策平台上提案的網友指出,《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立法用意本應為人道考量,使精神障礙或其他因素導致無行為能力者,犯錯時有改正機會,但飲酒或施用毒品「顯非不可控制的因素,不應列入保護範圍內」。

提案者認為,將飲酒及施用藥物導致的短暫喪失心神狀態列入保護範圍的除外條款,可使犯法者有效得到制裁。該提議已有283名網友附議,政府回應門檻為5000人,附議期限有60天。

立委陳柏惟昨也在臉書發文表示,辦公室收到許多民眾陳情,認為「此案是不是鼓勵民眾,要犯案可故意灌醉自己後藉酒壯膽或是吸毒?」陳柏惟質疑,《刑法》第19條第3項另規定「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不知法官為何未採用。

對此律師林智群分析,除非梁男一開始就打算殺媽媽,所以大量喝酒吸毒讓自己ㄎ一ㄤ掉,利用「ㄎ一ㄤ掉的自己」殺媽媽,不然很難成立《刑法》第19第3項,畢竟法院已調查過母子間沒有仇恨或過節。

至於網友盛傳「喝酒+吸毒等於無罪金牌」,林智群提醒,想要用這個方法殺人者,其實一開始有「殺人」的念頭,才讓自己ㄎ一ㄤ掉後去殺人,此舉符合典型《刑法》第19第3項,「不但不會無罪還會重罰,東施效顰是不會有好下場的!」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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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院 政院:已盤點場地

嘉義殺鐵警案至弒母剁頭案的無罪判決引發議論,也讓司法精神病院規畫進度備受關注。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昨受訪時證實,司法精神病院正在盤整整體優缺、期程、人力、物力、預算,很快就會向蔡英文總統與行政院長蘇貞昌報告。

籌設司法精神病院已討論多年,如今終於有了眉目。據了解,今年四月嘉義殺鐵警案嫌犯一審無罪是個關鍵,蘇貞昌當時受訪說了重話,隨後便主動請政委林萬億等人督導,要讓司法精神病院成真。

林萬億表示,先前已親自帶著法務部、衛福部實地探勘幾個可行地點,的確有進度,應該很快就可以確定,但新建需要時間,若從現有設施改造下手,硬體就不需要太大工程,只是現在精神病院容量都不足,還是要加蓋。

至於計畫時程,林萬億說,正在盤整此案優缺、期程、人力、物力、預算,很快會向蘇貞昌、蔡總統報告,同步也在進行水保、適合地點盤點,有若干處都納入評估,已經有很明確眉目。

但在司法精神病院到位前,林萬億表示,對於現行在矯正機構的精神病人,也要採取比較專業治療的資源配置,各精神醫療院所、監獄內精神病患治療也會有很大改善。

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則說,蘇貞昌特別關注司法精神病院相關進度,最近政院將會有跨部會會議討論。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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