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5日 星期二

新聞自選輯 20200505 殺警無罪篇

*殺鐵路警察案》付不出百萬交保金 鄭嫌續押

五十四歲鄭姓男子殺害鐵路警察李承翰案,嘉義地院宣判鄭嫌無罪、裁定交保停押,引發社會譁然,歷經嘉義地檢署二度抗告成功,嘉義地院昨天三度做出裁定,將交保金額從五十萬元提高至一百萬元,並限定二十四小時內(今日中午前)未能辦理交保,交保即失效,仍應繼續羈押。



嘉義地院三度裁定 全案移送台南高分院
鄭嫌昨表明無意上訴,且鄭嫌及其家人均表示無力交保,檢方已對全案提上訴,嘉義地院於昨午將鄭嫌及全案卷證移送台南高分院審理,法官以鄭嫌犯殺人重罪,有再犯及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裁定收押。

李承翰處理台鐵自強號補票糾紛時,遭鄭男刺殺身亡,嘉義地院四月三十日以鄭男罹患思覺失調症判無罪,令入醫療院所施以監護五年,並以五十萬元交保,經嘉檢抗告,院方增加限制住居等七條件,嘉檢仍以院方裁定缺乏強制機制,本月二日再度抗告,並聲請對鄭送醫監護,台南高分院以五十萬元交保金不足以達到本案保全被告與防止再犯的目的等理由,三日晚間裁定嘉檢抗告成功,撤銷原裁,嘉義地院合議庭昨做出第三度裁定。

籌設司法精神病院 法務部衛福部獲共識
鄭嫌的無罪判決也使籌設「司法精神病院」議題再起,法務部長蔡清祥昨表示,已和衛福部長陳時中取得共識,衛福部負責醫療專業,法務部協助安全維護,希望「司法精神病院」能早日籌設完畢,以解決民眾的憂心。

*有再犯及危害公安之虞 台南高分院裁押殺警男

鄭姓男子殺害嘉義鐵路警察李承翰案,昨移審台南高分院,被裁定收押。台南高分院庭長兼發言人吳勇輝表示,法官林坤志對鄭嫌訊問後,認為被告所犯的殺人罪,其刑度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即被告所犯之罪為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其犯此重罪伴隨高度逃亡的可能,且其有明顯精神症狀,足認有再犯及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該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羈押。

對於嘉義地院先前裁定鄭嫌交保的效力問題,吳勇輝說明,各審級法院於案件繫屬時或其後,對被告是否符合羈押之要件及有無羈押之必要,自應本於職權重新審查判斷,不受原法院裁定的拘束(即不受嘉義地院拘束),鄭嫌雖經嘉義地院裁定撤銷羈押,但經台南高分院審酌前述情形,自得對鄭嫌裁定羈押;本件得聲明異議。

*蔡清祥︰籌設司法精神病院 解民之憂

現行監護處分僅5年 法務部會提出修法規定
鄭姓男子持刀刺死鐵路警察李承翰,一審法院以思覺失調症喪失辨識能力判無罪,令入醫療院所施以監護5年,判決引發社會譁然;籌設「司法精神病院」議題再度引發討論,法務部長蔡清祥昨受訪表示,已和衛福部長陳時中取得共識,衛福部負責醫療專業、法務部協助安全維護,希望「司法精神病院」能早日籌設完畢,以解決民眾的憂心。

因現行監護處分規定僅5年,外界質疑是否合理,蔡清祥表示,已啟動刑法第87條第3項修正,認為不應限於5年以下,如屆滿後認為必要的話,檢察官可向法院聲請延長,可延長至沒有再犯或危害安全之虞為止,大家就不會再有時間到了,精神病患就可以四處趴趴走的疑慮,法務部會立即提出相關修法規定。

蔡清祥指出,台中監獄附設的培德醫院,收容需住院的精神疾病受刑人;而「司法精神病院」初期先解決精神障礙犯案的相關人員,未來是否可擴至有精神症狀、還不到犯罪程度也可進入接受治療,另偵查、審理、執行當中必要時,也可透過專業的「司法精神病院」醫療協助;而執行完畢回歸社會,有需要再進一步治療,也需進行銜接,這是整套的規劃。

至於「司法精神病院」設在哪裡?蔡清祥表示,地點還未深入討論,但很快就會有明確答案;安全維護部分,法務部會全權負責,不管是用現有人力支援,或未來幫忙訓練合適人員,甚至用保全協助,人力運用方式可再討論。

蔡清祥指出,截至4月底,全國收容受刑人中,有精神疾病症狀者共2633名,其中需住院者106人,男性有86人、收治在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女性20人在桃園女監。

而陳時中提議,精神鑑定由一個委員會採共識決方式決定,以減少單一醫師的壓力,對此,蔡清祥認為,構想非常好,由更多專家合組的委員會做精神障礙鑑定,相信會更周延,法務部尊重並支持。

*「鄰避效應」 不管設在哪都被抗議

法務部長蔡清祥昨透露,已與衛福部長陳時中取得共識,希望「司法精神病院」早日籌設完畢。對此,衛福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司長諶立中表示,此問題已討論多年,地點容易因「鄰避效應」而找不到,兩部會確實在積極討論中。

諶立中指出,不同於一般精神病患者,這些人主要涉及的不只是疾病問題,還有犯行問題,包含人格障礙或其他問題,是在病房用單純醫療模式無法處理,可能威脅到工作人員、難以管理的行為,因此,大部分醫院會害怕這樣的個案。

諶立中說明,若是整個病房只收1至2名患者,或許可行,但萬一整個病房都是這種病人,管理上就會有問題,因此國外會設有司法監控與醫療並重的模式,進而考慮司法精神病院。

諶立中指出,這個問題已經討論3、4年,目前設置期程沒有日期,且還想不到設置地點,因「鄰避效應」,不管設在哪裡,住在當地的人都會抗議;但若是在偏遠地方,就可能會有請不到工作人員的難題。雖然有些醫院有意願,只是涉及地點問題,且實際作業流程要如何做也要討論,包含恐非保全就可處理、費用是否健保出或另立預算等。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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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警嫌放棄交保 高院再裁羈押

鄭姓男子刺死鐵路警察李承翰案,日前判處無罪,裁定五十萬元交保,經檢方二度提抗告,地院昨再裁定交保金提高到一百萬元,並限被告裁定生效後廿四小時內提出;鄭男家人昨表明無力籌一百萬元,全案立即依上訴程序移送台南高分院審理,昨晚裁定鄭羈押台南看守所。

嘉義地院第一次更裁,維持五十萬交保金,附帶限制住居八條件,嘉義地檢署當天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前晚再撤銷裁定,發回地院更裁,交保金提高至一百萬元,必須在廿四小時內具保,否則失效,應繼續羈押。

檢方原本計畫鄭男在期限交保,將依刑法第四五六條規定,即刻將被告送醫療院所,執行監護處分,避免鄭交保造成人民恐慌、社會壓力。

嘉義地院昨天上午將裁定書以專車送到看守所,鄭及家人均表示無能力具保、無意上訴,因檢察官日前已提上訴,相關卷證齊備,嘉義地院不再等廿四小時交保期限,昨天下午二點四十分將全案卷證及鄭移送台南高分院,法官裁押。

李承翰母親張秀珍昨天得知法院重裁內容,直言不是很懂,「看起來好像比之前更嚴格」,但一時半刻也不知道怎麼說才好,最重要是判決必須對社會有交代。

嘉義地檢署昨也公布檢察官判決前的論告書,檢方表示,審理期間醫療團隊堅持鄭有病,檢方則曾傳訊多名證人,論證鄭行凶當時有辨識、控制力,希望透過論告書,讓更多人認同檢方立場。論告書指出,審理時,檢方詢問鄭男「能否控制不要殺人,若對方不是李承翰,而是你女兒,你還會刺嗎?」鄭回「不會,我會控制。」等對談,足證仍有辨識和控制能力。

*嘉檢控訴發洩情緒殺警 求處無期徒刑還家屬公道

鄭姓男子殺警案在嘉義地院宣判無罪、裁定交保停押後,上演院檢攻防戰,鄭嫌昨移審台南高分院後收押台南看守所;嘉檢昨也決定,近日會將論告書內容連結上嘉檢官網,公訴檢察官劉達鴻在本案審理期間檢、辯論告時,以63頁論告書、共4萬5537字說明,強調鄭嫌行凶時,若因思覺失調症發作,仍具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只是因放任自己情緒發洩而傷害別人,請法院毋枉毋縱,還被害人家屬一個公道,並建請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對此,李承翰母親表示,這段期間大家都很辛苦,尤其是檢察官很辛苦,但對家屬來說,過程如同一次一次的傷害,她不懂司法(院檢攻防),但認為要對社會有交代,且要珍惜正義,不要因為本案讓全國警察士氣受影響。

鐵路警察李承翰遭自強號乘客鄭男刺死案,嘉義地院合議庭4月30日認定鄭男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宣判無罪,令入醫療院所施以監護5年,合議庭審酌鄭嫌家庭經濟狀況,諭知50萬元交保停押。

但嘉檢認為地院未審酌鄭嫌交保後,將造成人民恐慌、危害社會治安,直指交保裁定有疏誤,首度向台南高分院抗告成功。

嘉義地院合議庭第二度裁定,鄭嫌仍以50萬元交保停押,但須遵守立即到台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精神科就診,由醫師評估有無住院治療必要、定時看診和服藥等,若違反規定就再羈押等7項條件。嘉檢仍認為不符交保規定,並聲請裁定對鄭嫌送醫執行監護處分,第二度向台南高分院抗告成功。

嘉義地院合議庭昨第三度裁定,將鄭嫌交保金額從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若於24小時限定期間內(即今日中午前)不能辦理交保,交保即失其效力,仍應繼續羈押。

第三度裁定內容更反駁嘉檢,指嘉檢聲請對鄭嫌宣告送醫執行監護處分,依規定要在法院「判決前」,本案已於4月30日宣判,與嘉檢所提要件不合。

*無「法」管 政府快補社會安全網

鄭男無力具保,昨確定繼續羈押,無罪交保爭議看似落幕,但檢院連日攻防,凸顯法令不完整,未來仍可能造成精神疾病患者一審宣告無罪,卻無法強制就醫監護;政府應思考修法,讓被告鑑定確診直接強制就醫,司法程序可並行,補強社會安全網漏洞。

嘉義地院第一次更新裁定時,使用刑事訴訟法一一六條之二的「停止羈押」,命被告遵守到醫院精神科就診、依醫囑按時服藥、不得故意犯罪等八大限制,檢方抗告後台南高分院認為,鄭無罪羈押理由消滅,應用刑事訴訟法三一六條「撤銷羈押」,該法條並無命被告應遵守事項,發回更裁。

昨再更裁,具保金額提高到一百萬元,設廿四小時具保期限,但已無命被告遵守事項,若鄭男交保,沒有原本八大限制要件,社會大眾是否更憂心?值得商榷。

檢方前天抗告就已意識到這點,希望用保安處分執行法,聲請裁定鄭強制就醫,但台南高分院認為該法條是在判決前聲請,鄭一審判決已有監護宣告五年保安處分,不可另裁定其他保安處分。

司法官面對精神疾病患者犯下重大刑案,都希望能強制就醫、積極治癒,同時減少社會恐慌,但翻遍法令卻沒有直接執法工具,官員不思檢討補足法令漏失,還在爭執個案是否無罪,應立即修改法令,別再把「燙手山芋」推給第一線執法機關。

*監護處分將修法 延到不再犯為止

鐵路警察遭刺死案,被告因精神鑑定一審獲判無罪。針對刑法第八十七條監護處分最多五年的部分,法務部長蔡清祥昨強調已啟動刑法保安處分修正案,未來不限五年,如病犯監護屆滿,檢察官認為有必要時,可向法院聲請延長,延到沒有再犯之虞為止。

至於籌設「司法精神病院」,蔡清祥說已和衛福部長陳時中取得共識,衛福部負責醫療專業,法務部協助安全維護,陳時中表示方向是對的,但執行難度很高,興建地點難尋,希望兩部會一起解決。

衛福部心口司司長諶立中說,相關議題已討論三、四年,擔心「鄰避效應」,想不出可設置地點。設在市區,附近居民恐抗議;如設郊區,請不到工作人員,陷入兩難。

此外主責單位、編制,應以醫療還是戒護人員為主,也是難題。 設立司法精神病院後,要持續健保支付醫療費用還是自費,也都未定案。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也通過臨時提案,要求法務部三個月內研商司法精神病院與社會安全網制度。藍綠立委質詢法務部次長蔡碧仲,都質疑監護處分規定僅五年合理性。

蔡碧仲表示,國外監護時間從卅年到無盡期都有,只要被告精神狀況沒解決都沒辦法出去;我國規定五年就可出去,有積極研修必要。

蔡碧仲說,提出精神障礙抗告的被告,最關心自由被拘束,如以思覺失能抗辯還是要被關在另一個地方,被告提出精障抗辯誘因就會變少,也比較周延。

目前在監服刑六萬多名受刑人中,二六三三人有精神方面疾病,被關押在病監一○六人。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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