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違憲 即起失效
「單獨對配偶撤告」也違憲
大法官昨做出第七九一號解釋,宣告刑法二三九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二三九條但書「可單獨對通姦配偶撤告」違憲,終結長達八十五年的通姦刑罰。大法官列舉八大理由,以前衛觀念認定,通姦條文限制憲法保障的性自主權,有違比例原則,前述但書則違平等原則,兩條文即日失效,不得再用。
大法官終結85年通姦刑罰
十八年前大法官所做五五四號解釋,曾宣告通姦相關條文合憲,不過大法官會議主席許宗力昨破天荒親自宣示解釋文,首度率十四位大法官在憲法法庭說明,顯示對本次解釋的重視。
人民的性自主權被限制
大法官解釋,外遇者違背婚姻承諾通姦,損及應信守的忠誠義務,雖有害對方感情與婚姻期待,但未明顯損及公益,透過刑事處罰嚇阻的公益性不高,且偵審過程司法體制直接干預個人性自主權的核心隱私,國家公權力長驅直入侵擾人民私領域,侵害重大,損害高於原本要保護的婚姻承諾。
只告第三者是差別待遇
大法官認為,刑訴法二三九條但書規定可單獨對配偶撤告,只告第三者(小三、小王),這是差別待遇,當時立法目的是為了促使婚姻關係得以延續,但實際上撤告跟婚姻是否存續無實質關聯,只具有報復效果。且就算只告第三者,審判過程仍會傳外遇兩造到庭交互詰問,事實也詳載判決書公諸於世,反加深婚姻裂痕,而只讓第三者單獨負擔罪責,也無法達到婚姻存續目的。
大法官表示,國家負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義務,雖然兩法條字面上未規範性別,看似中立,但實務運作,女性受有罪判決人數遠高過男性,顯見女性在追訴及審理過程實居於較不利處境。
十五位大法官,六位完全同意七九一號解釋,六位提出協同意見書(補充意見),兩位提部分協同意見書(部分同意),吳陳鐶提出不同意見書。黃昭元還在協同意見書辛辣開砲「所謂婚姻忠誠義務,說穿了,就是配偶性器官的排他、獨占使用權」。
*大法官唯一不同意見:刑罰有助1夫1妻制
大法官做出791號通姦除罪化解釋文,一併公布官協同意見書、不同意見書等。大法官吳陳鐶的不同意見書認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是否已不合當前社會風俗、倫理觀、價值觀而應修正廢止,應由代表全國民意的立法院,經立法民主程序決定,不應由大法官越俎代庖。
不同意見書指出,多數大法官的意見認為,通姦、相姦行為只損及個人情感,屬私領域行為,不致損及公益,但他認為婚姻制度事涉多重公益,不能純以私人間的民事關係對待;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家庭完整的家庭制度、婚生子女的正常成長及國家社會安定與發展,屬極重要的公共利益。
此外,他認為以民事方式處罰通、相姦行為,對有錢人根本無關痛癢;對於資力無法負擔者,被害配偶只能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取得執行法院發給的債權憑證,並無法達成防止通、相姦行為的目的。
大法官黃昭元在協同意見書中指出,「婚姻忠誠義務,說穿了,就是對配偶性器官的排他、獨占使用權」,這是本次釋憲案沒有說出口的配偶權核心要素,對配偶具有性獨占權,且可排除任何第三人,而不只是要求配偶盡其性忠誠義務而已。通姦罪不處罰精神出軌,可見通姦罪所要維護的婚姻忠誠義務,核心只是性忠誠義務、性獨占權而已。
黃昭元認為,兩人能夠攜手同行白頭偕老固屬美事,若因各種因素致難以繼續同行,縱令動用刑法伺候,「監獄關得住人,但還是關不住心」,通姦罪是該劃下句點了。
台北地院法官林孟皇說,解釋結果與當初聲請釋憲的主張完全契合,對結果滿意,此項釋憲可引領改變台灣社會,讓國人走出「家戶長制」以及「刑法萬能」的迷思。
*不用性器接合 告民事 蒐證更容易
通姦除罪化後,少了檢警協助,抓姦在床情形勢必減少;但法界人士認為民眾不要太擔心,因為相較於刑事一定要「性器接合」證據才構成通姦,民事認定更為寬鬆,只要能提供出軌者獨處一室、共赴摩鐵,或曖昧、鹹濕對話及牽手、擁抱等證據,法官通常會認定侵害配偶權,判決應予賠償,仍能給予一定程度的懲戒、嚇阻作用。
律師黃祿芳指出,檢警偵辦通姦案件時,一定得證明男女「性器接合」,最有利的證據不外乎「抓姦在床,扣到沾有體液的衛生紙團或保險套」、「當事人承認」、「有了小孩且有驗DNA」及「拍到性器接合的性愛照片或影片」等,否則定罪難度很高。
黃祿芳認為,通姦除罪後,通姦行為仍有民事責任,而且依司法實務,許多刑事不起訴、無罪案件,民事求償時仍判准賠償。
律師翁偉倫表示,未來雖不能利用公權力抓姦,但從另一角度看,發現配偶不忠,從以民事侵害配偶權的訴訟進行求償,而民事舉證強度較刑事寬鬆,不需「抓姦在床」,只要掌握出軌者不忠的跡證,例如牽手、一同進出摩鐵、曖昧對話紀錄等,通常都有機會獲賠。
通姦除罪化後,有無可能少了刑事懲罰就增加民事賠償金額?黃祿芳認為機會不高,因為民事主要還是以雙方的財力、侵害程度等作為賠償金額的審酌依據。
不少徵信業者認為,通姦除罪化後不會影響他們的業績量,因為未來即使只打民事官司,許多民眾還是會找他們協助抓姦。不過國華徵信機構總經理賀里滃認為:「說不影響是騙人的,但不會太大。」國華徵信社經理朱元豪說,今後警方無權介入,只能靠徵信社蒐證抓姦,徵信社的風險會提高,必須更謹慎以免觸法。
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表示,宣告通姦罪違憲無效,不代表通姦行為可以被容許,通、相姦行為人仍要負民事賠償責任。
基層員警昨普遍叫好,表示終於不用再做吃力不討好(會同抓姦)的苦差事了。
*憲法捍衛已婚可偷吃 法界:解釋文前衛
大法官791號解釋變更18年前做的554號通姦罪合憲解釋,為釋憲史上第6次變更。綜觀解釋文脈絡,主要立論在「性自主權」與「婚姻」兩個價值的更迭,但解釋認為對已婚者限制性自主權,違反憲法保障的基本權,不少法界人士與民眾認為「太前衛」,有如是在捍衛有配偶者仍可和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法務部長蔡清祥對通姦除罪直呼「遺憾」,認為「刑罰本身存在與否」屬於立法形成自由,不該是司法解釋權的涵蓋範圍。
性自主權抬頭
2002年的554號解釋,直指「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人格有不可分離關係,雖然可自行決定和誰發生性關係,但只有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前提下,才受保障。換言之,554號解釋認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情況下,性行為自由應受制約限制。
791號解釋則認為,經過這些年演變,民主國家婚姻法制的主要發展趨勢是重視人格自主,特別的是,大法官這邊不再用前人較通俗的「性行為自由」,而把它改稱為「性自主權」,強調這是「人民受憲法保障」的權利。
大法官直指性自主權與人格密不可分,是自主權的一環,與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屬憲法「基本權」。
當代民主國家的婚姻法制更重視包括「性自主權」在內的人格自主權,禁止婚後與第三人發生性行為,是限制性自主權,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的基本權。
大法官認為「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兩願離婚」等權利日益重要,尤其經過同婚釋憲748號解釋後,婚姻制度更加重視個人權利,故不應僅為嚇阻配偶外遇,就動用國家刑罰介入婚姻。
蔡清祥認為,「刑罰本身存在與否」屬於立法形成自由,不該是司法解釋權的涵蓋範圍,德國、日本、法國、奧地利等國均是如此,以示對立法權的尊重。至於刑訴法第239條但書,他贊同宣示違憲。
多數國家已無通姦罪
根據法務部資料,現今世界仍保留通姦罪的國家,只剩伊斯蘭國家和菲律賓等少數國家,歐洲則是大多早已除罪化,美國則尚有18州仍保有通姦罪,但多只列為輕罪。近年透過釋憲而宣告通姦罪違憲的國家,包括2015年的韓國、2018年的印度。
*沒了刑責 剩民事賠償 幸福盟:有錢「小五」都可以
大法官昨作出第七九一號解釋,宣告通姦除罪化,支持通姦罪的下一代幸福聯盟、媽媽盟難以接受。媽媽盟副秘書長單信愛表示,釋憲結果讓人遺憾,很多母親聽到宣判都難過得掉眼淚。通姦除罪會讓女性對婚姻失去信心,影響年輕人對婚姻的價值觀,「只要有錢,找小三、小四、小五都可以」。
反對除罪化團體表示「今後有錢人可以安啦!」沒有刑事責任的壓力,到處拈花惹草完全沒事,就算被告民事求償,通常至多數十萬元,對有錢人來說根本是零頭,會在乎嗎?
碩恩法律事務所律師裘佩恩也表示,通姦罪具有潛在的影響力作用,讓小三、小王不敢檯面化,如今沒有了刑事責任,剩下民事賠償,但損害賠償通常僅幾十萬元,不具威脅力,「只要有錢就可以不受約束」,如此將造成社會亂象,形成階級不公平。
愛家公投領銜人曾獻瑩指出,通姦罪具有預防跟保護家庭的功效,特別是保護較為弱勢的女性跟孩子。如今通姦除罪恐助長外遇文化,造成小三、小王氾濫;少了刑法的支持,被背叛的元配將會更弱勢。
司法院官員則說,通姦罪的刑罰實益不大,幾乎不可能判到6個月以上入監,就算有罪也幾乎都是易科罰金,會入獄服刑的,僅是拿不出罰金或沒錢和解的極少數人,刑事處罰效果很有限;民事求償讓通姦案的受害人有補償,反而比較具體。
婦女新知肯定重新定義婚姻與家庭
婦女新知基金會對釋憲表示肯定,認為透過憲法解釋確保人民性自主權、隱私權、人格尊嚴,不會因為進入婚姻而消失;同時重新定義「婚姻與家庭」,打破基於傳統道德對性忠貞的狹隘想像與管制。
*元祖少奶告夫變不起訴 轟:叫小孩跟著學嗎?
元祖食品少東張劭緯與妻子安晨妤傳出婚變,元祖少奶奶安晨妤控告張劭緯與富家千金通姦,由於大法官會議昨已宣示通姦除罪化,違憲法律立即失效,偵辦中的張劭緯被控通姦案,台北地檢署只能不起訴。
對此,安晨妤昨稱無法接受,「這算什麼呀,那每個人以後都可以在外面偷吃,沒有結婚那就算了,有家庭的,要是爸爸這樣,是要叫小孩跟著學嗎?」
安晨妤與老公張劭緯結婚13年,育有2名子女,她質疑老公外遇,去年對張劭緯及另名富家千金提告通姦,她昨受訪聽聞通姦除罪表示:「這樣會讓家庭關係更容易失衡,當婚姻失去法律保護,會更加脆弱,當家庭破裂,受傷最大的是小孩, (通姦除罪化)會製造更多紛爭。」
而王瞳、馬俊麟拍攝八點檔《大時代》時,被拍到數度約會,馬俊麟的妻子梁敏婷氣炸,去年提告王瞳侵害配偶權,請求賠償400萬元,不過這是民事訴訟,不受此次釋憲影響,全案仍在法院審理中,王瞳方面也表示「不回應」。
*偷吃已婚 7人仍獲刑事補償
法務部指出,全國因通姦罪在監執行共計33人(含通姦及其他罪名),其中男性25人、女性8人,大法官昨宣告通姦罪違憲即日失效,有5人因此「受惠」當晚出監,其中2名小三與1名小王單純犯下通姦,2名小王除通姦另犯他罪,扣抵刑期後重獲自由。
2名小三、3名小王 即刻出獄
法務部統計,截至今年4月底,檢察機關偵辦妨害家庭與婚姻罪章(含通姦、重婚、和誘、略誘及其他罪)案件數計355件。
司法院指出,法院目前審理與妨害婚姻有關案件共162件,一審有121件、二審21件,只要是單純的通姦官司,法官須判決「免訴」。
另外,從2010年到2019年間,通姦者百分百可獲得易科罰金,相姦第三者則是99.9%,其中2人分別被判1年、8月徒刑,必須入監執行。
本次大法官釋憲除19位法官,尚有4名小三及3名小王,因通姦、相姦罪判刑確定聲請釋憲,如今獲得違憲結論,這7人可獲得刑事補償;不過釋憲案通常「禁搭便車」,亦即沒聲請釋憲的人就不能獲得救濟,即便已在監服刑者也拿不到補償,只能即刻出監、重獲自由。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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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違憲失效 只告小三不告配偶也違憲
「婚姻能用刑法保障嗎?」大法官昨天作出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多數大法官認為以國家權力介入婚姻關係,不符憲法比例原則,宣告通姦罪違憲。此外,刑事訴訟法「可單獨對配偶撤告」,長期被抨擊只懲罰小三,也因牴觸憲法平等權,同樣被宣告違憲,兩條文均立即失效。
五通姦受刑人獲釋 數百案免訴
這是大法官繼釋字七四八號解釋保障同性婚姻案後,另一號被視為具有歷史性意義、但也具爭議的解釋。昨天有五名因通姦罪在監的受刑人獲釋,全國檢察機關、各級法院目前偵、審中的通姦案約數百件,依法可不起訴、判決免訴,法務部與司法院也將盡速送請立法院刪除相關條文。
二○○二年時,大法官曾針對刑法第二三九條通姦罪是否違憲作出五五四號解釋,當時的大法官認為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發展的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宣告通姦罪合憲。
但隨社會氛圍變化,陸續有十九名法官在審理妨害婚姻案件時,認為相關條文牴觸憲法基本人權保障和基本人權限制疑義,聲請釋憲;另有六件遭判通、相姦定讞的人民聲請,大法官併案審理。大法官昨天的新解釋,等於推翻、變更十八年前第五五四號解釋。
大法官昨天也首度透過直播,由首席大法官許宗力當庭宣告釋憲結果及主要理由,大法官們認為,隨著社會自由化與多元化的發展,參考當代民主國家婚姻法制的趨勢,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的重要性更加受到肯定,憲法對此議題有必要與時俱進。
以刑罰維繫婚姻 反有負面影響
大法官指出,性自主權是個人自主決定權一環,也與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屬憲法基本人權,通姦罪應符合比例原則,要符合目的正當性,應受較嚴格審查。
大法官認為,憲法保障人民享有不受國家恣意干預的婚姻自由,包括是否結婚、跟誰結婚、兩願離婚等,婚姻能否和諧、圓滿,有賴雙方努力與承諾,透過刑事處罰實現的公益不大,反而可能產生負面影響。
解釋理由更提到,通姦罪不僅限制人民性自主權,在追訴、審判過程,必然侵擾人民私生活領域、個人資料自主控制,使國家公權力長驅直入人民極私密的領域,嚴重干預個人隱私。
大法官指出,國家以刑罰手段處罰違反婚姻承諾者,雖有懲罰違反婚姻忠誠義務配偶的作用,但反而可能對婚姻關係產生負面影響,認定通姦罪牴觸憲法第廿二條基本人權保障、第廿三條比例原則。
大法官此次主要針對刑法第二三九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以及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九條但書「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做解釋。
第三者單獨承擔罪責 違平等權
針對可對配偶撤告、只告第三者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大法官認為被害配偶在撤回通姦配偶的告訴時,通常多已決定是否要延續婚姻關係,對第三者的追訴往往只具「報復」效果,最後只有第三者單獨承擔罪責,差別待遇與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意旨不符。
解釋理由書指出,國家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義務,通姦罪長年女性有罪多於男性,顯見法條失衡。
昨天的大法官解釋,有十位大法官分別提出部分協同及不同意見書。
*通姦除罪…偷吃免關 民事仍要賠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立即失效,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遺憾;蔡說,通姦罪是不是要刑事處罰,應屬立法機關權限,並非司法解釋範疇;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表示,通姦罪違憲失效後,仍可藉由民事法律維護家庭與婚姻,台灣近年來民法修正漸朝向保護未成年人、性別平等方向發展,符合此趨勢。
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與蔡清祥都表示,尊重大法官釋憲結果,但也強調通姦、破壞家庭與婚姻行為,仍要負民事賠償責任。
民進黨立委鄭運鵬表示,如果自己不是立委,也不會明白除罪化指的是刑事責任,民事賠償另判;用「偷吃不用關,賠錢洗門風」說明大法官釋憲結果,比較容易懂。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表示,通姦罪主要保護的對象,是婚姻中的「情感」與「家庭價值」;台灣傳統上,習慣將情感與家庭價值透過刑法做約束,大法官作出違憲解釋,勢必造成不小的社會衝擊。
法務部統計資料顯示,全國因通姦罪判刑確定目前在監服刑者共有卅三人,不過,大部分受刑人都不只犯通姦罪單一罪名;其中只有兩名女性、三名男性共五人單純通姦罪在監服刑,昨晚陸續出監,重獲自由。其餘廿八名因有通姦罪以外其他罪名在身,通姦除罪後也有「減刑」效果,將由執行科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再訂應執行刑,通知監獄所辦理。
嘉義監獄鹿草分監有名三十八歲黃姓女受刑人,因通姦罪判刑六月,在分監服刑近三個月,昨傍晚獲釋。「在監所服務三十多年,頭一次碰到如此迅速釋放受刑人出獄」,嘉義看守所兼鹿草分監秘書陳龍杰說,昨天下午接到法院釋放命令,黃姓受刑人意外驚喜。
司法院統計,自二○一○年至二○一九年,通姦罪被告共有五七一三人,但被判處六月以上、一年以下刑責的「只有兩個人」。
目前除法院審理中的通姦罪被告可因昨天大法官解釋「受惠」外,六名通姦罪定讞的聲請釋憲者可聲請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救濟,另外,如台北地檢署目前偵辦中、被元配控告外遇偷吃的元祖少東張劭緯案,可獲不起訴處分。
蔡清祥說,雖然通姦罪不再刑事處罰,不過,基於對婚姻應忠誠,違反忠誠義務仍有民事責任,目前檢察機關偵辦中的通姦案件,會依大法官解釋偵處。
法務部昨晚聲明說,通姦是否應處刑罰,為立法形成的自由,換句話說,刑罰的存廢與司法解釋權根本無關,德、日、法、奧等國家都是如此作法,以示對立法權尊重。
*小三、小王恐氾濫?民團兩種聲音 有批判、有肯定
大法官昨天宣告通姦罪違憲,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批,釋憲結果不符人民期待,會讓小三、小王的外遇文化氾濫,「傷了很多婦女的心」;不過,多個婦女團體則持肯定態度,認為可讓人們學習更健康的方式處理情感失落與婚姻關係。
律師裘佩恩表示,通姦除罪與否,應由立法院以民意為基礎修法較妥當,如今司法凌駕立法權,大法官的看法不食人間煙火,更與民意有落差。
裘佩恩說,過去通姦罪有潛在影響力,讓小三、小王不敢檯面化,如今只剩民事賠償,類似八點檔的劇情可能在日常生活上演,男人有錢就可能外遇,小三、小四、小五甚至小六會盡可能懷孕,生下來再說,讓小孩有繼承權,更可能有小三侵門踏戶,因為元配也不能報警抓姦。
媽媽盟副祕書長單信愛說,很多母親聽到釋憲結果都掉下眼淚,對婚姻失去信心,國家應保障婚家幸福、穩定,才能長治久安。通姦除罪化後,對弱勢婦女而言,國家到底能給什麼保障?
不過包括婦女新知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等民間團體,都表達對大法官的肯定。
婦女團體代表指出,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對於在婚姻關係中遭到背叛,希望透過刑法通姦罪伸張正義的配偶來說是一大打擊,情感上難以接受;但刑罰不是萬能,無法透過刑法的約束強制對方留在婚姻關係內。
婦女團體說,刑法通姦罪的存在,不能使婚姻更加美滿幸福,外遇行為更是從未消失,傳統道德對女性性自主的容忍,遠低於對男性的寬容,刑法通姦罪定罪的女性比率歷年來都高於男性,是性別不平等的效果。
*抓猴和蒐證價差7、8倍 徵信業憂收入銳減
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影響最大的除了遭另一半背叛的配偶外,徵信業者的生意也將受衝擊。從事徵信業多年的阿晟(化名)表示,要構成通姦罪,通常要「抓姦在床」的證據,這比起一般的蒐證難度高很多,兩者的費用也差了7、8倍,釋字791號解釋勢必影響收入。
阿晟以國內較知名的4、5家徵信社營收保守估算,指抓姦這塊大餅一年商機逾億,而「抓姦」這個項目也是徵信業者最主要的收入來源。通常當委託人懷疑配偶外遇、上門求助時,徵信業者會先蒐集證據,在確認被查人出軌後,再詢問委託人是否要採取進一步的行動,若要逮到被查者正在做愛,投注的工夫自然不低。
「怎麼辦?一點保障都沒有!」在大法官受理通姦案釋憲後,許多婦女擔心無法懲治丈夫與情婦。阿晟說,不少客戶憂心沒有制裁的方式,覺得婚姻沒有保障,但他也坦言通姦罪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判決結果也多半得易科罰金,對怕留下紀錄的軍公教、有身分地位的人嚇阻作用比較大,一般人「其實沒什麼影響」。
實務上來說,民事求償的門檻較低,通常只要有「踰越一般男女社交分際」、侵害配偶權就可獲賠,但刑事的通姦罪則要求有「性器接合」的證據,難度頗高。阿晟說,有些老婆希望「壓得過老公」,或是家族長輩還在、不允許外遇情事,這時候委託人都會希望有鐵證;抓姦須要冒險,這時就看委託人捨不捨得花錢了。
以往民眾還有徵信業者「破門而入」抓猴的印象,阿晟說現在的模式不一樣了,在發現通姦事證後,會請勤區警察來「叫門」,避免徵信業者或大老婆反捲入妨害秘密、侵入住宅刑責,真的要「抓姦在床」很難。
也有徵信業者說,問題的責任有時不完全是在被查者,會告訴委託人「試著改變自己」。
*全球現況 歐日韓陸已廢除通姦罪
大法官昨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亞洲國家中,包括中國、日本、韓國都已廢除通姦罪,歐洲國家早已廢除,美國雖有包含維吉尼亞等十八州保留處罰規定,但除軍人通姦可能被處罰外,罕有被起訴案例。現存有通姦罪國家,多為伊斯蘭教國家。
法務部蒐集各國資料顯示,日本刑法原規定通姦罪僅就有夫之婦與人通姦者設有處罰規定,至於有婦之夫與人通姦者,不在處罰範圍,但規定在一九四七年廢除。
韓國大法院二○一五年二月認為刑法所定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通姦罪過度侵害人民性自主權與隱私權,宣告違憲。韓國大法官認為通姦罪違憲主要理由包括社會對是否要科以刑事處罰無共識、也無法強迫配偶忠誠婚姻、過度限制個人性自主權和隱私權。
中國在一九五○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大綱草案原有處罰配偶通姦的規定,但一九八○年起施行的刑法並不處罰通姦。印度刑法原本也有處法通姦,但只處罰外遇的妻子,不處罰丈夫,最高法院前年九月以「不宜將女性視為男性之財產」為由,宣告通姦罪規定違憲。
瑞典、丹麥、挪威、法國、義大利、奧地利等歐洲國家,目前無通姦罪規定,保有通姦處罰規定的國家有沙烏地阿拉伯、利比亞、阿富汗、 巴基斯坦、奈及利亞、伊朗、埃及、蘇丹等國。
*通姦罪維護婚姻? 法官:感情不應用刑法苛責
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聲請釋憲的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認為此結果符合國際潮流及人權保障,感情不應用刑法苛責,肯定大法官不畏多數民意反對,宣告通姦罪違憲;多位聲請法官都指出,國人觀念應調整。「不要老是認為國家要幫助維繫婚姻!」
此次為通姦罪是否違憲聲請釋憲的共有十九名法官,法界人士指出,由此可看出時代變化。
廿年前任高雄地院法官的葉啟洲是首批聲請通姦罪違憲者之一,如今是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的他昨得知釋字七九一號解釋結果表示,本屆大法官能認同他廿年前的想法,「心情十分感動」,他說,不同世代的法律人思維不斷改變,雖和主流民意不同,但確實帶給民眾省思。
葉啟洲說,通姦罪僅是滿足被害配偶的報復和快感,對維繫實際婚姻生活毫無助益;夫妻間感情基礎與信賴關係,無法透過法律建立、維持或修復。葉從未見過透過通姦罪成功挽回婚姻的案例,外界認為通姦罪能維護婚姻,實際上純屬想像。
當年同樣聲請釋憲的苗栗地方法院法官陳文貴更指出,法律應該與時俱進,婚姻也無需靠刑罰強制力維繫。
此次聲請釋憲的張淵森指出,配偶間是否對彼此忠誠,是兩個人間的私事,就如同要不要維持婚姻,國家不應介入,更不應動用刑罰來恫嚇人民維持婚姻的忠誠。張淵森形容這是大法官繼同婚釋憲之後,再次不畏多數民意反對,作出符合國際潮流,保障人權的解釋。
聲請釋憲者之一的台北地院法官林孟皇則說,通姦罪違憲雖衝擊很多人的價值思維,但不代表認可或鼓勵婚外性行為,也不是否定家庭或婚姻,該深思的是,情感與婚姻得靠自己經營,國家無法介入,是本次解釋的重大意義。
林指出,立法者希望藉由刑法的威嚇、懲罰所生痛苦,阻止婚外性行為對於婚姻的傷害,但有時反而導致夫妻離婚。
有女檢察官擔心,通姦除罪化後,女性可能對婚姻更沒安全感,為避免婚後「人財兩失」,可能抱持防禦心態步入婚姻,可能讓婚姻關係漸趨更不穩定,「這對台灣社會來說,絕對是一大改變」。
*女被斥淫蕩 大法官:通姦罪隱含性別雙重標準
大法官昨宣告通姦罪違憲,立即失效,大法官黃昭元在協同意見書中,引用台劇「犀利人妻」名言「可是瑞凡,回不去了」,認為通姦罪該畫下句點;大法官吳陳鐶提出唯一的不同意見書,認為通姦罪是否要修正或廢止,應由國會立法或公投,釋憲機關不應越俎代庖。
吳陳鐶認為,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男女平等、配偶人格權、父母子女關係、家庭制度等,均攸關社會秩序公共利益,通相姦者行為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不受憲法保障。
他質疑,一個文明法治的社會,難道要容許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甚至多夫多妻的婚姻制度?難道要容許男女不平等、婚姻人格倫理秩序蕩然無存、家庭支離破碎、婚生與非婚生子女都在不正常環境中成長,造成國家社會動盪不安,危害國家社會發展?
吳陳鐶指出,婚姻制度事涉多重公益,不能單純以民事關係視之,若純以民事處罰通相姦者,富有資力者可以承擔,無資力者不能負擔,被害配偶只拿到法院給的債權憑證,對通姦者無關痛癢,無法預防通相姦。
大法官蔡明誠提出的部分協同意見書也提及,本號解釋作出通姦罪及相姦罪除罪化結論,但此問題非純屬立法論或憲法審查問題,難以忽略尚存在於社會的高度反對除罪化聲量。不宜將反對聲浪簡化為「民粹」現象,對此議題需要更多時間及耐性面對,循民主機制進行社會溝通及形成共識。
大法官黃昭元引用德國哲學家康德看法,認為「所謂婚姻忠誠義務,說穿了,就是配偶一方對於他方性器官的排他、獨占使用權。」被害配偶一旦追訴,即使事後撤告,婚姻也是「回不去了」。他說,感情世界多屬個人道德、倫理自主範疇,連父母、親人也難干預,遑論國家法律,「監獄關得住人,但關不住心」,通姦罪該劃下句點。
司法院長許宗力提出協同意見書指出,通姦罪隱藏對男女婚外性行為的雙重標準,女性通姦者遭社會斥「淫娃蕩婦」,男性通姦者只是犯了「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
他指出,女性永遠背負貞節牌坊,要從一而終,通姦沒浸豬籠就算了,還敢奢望得到原諒;男性腳踏兩條船,不僅容易獲得原諒,甚至為世人暗自欽羨,女性永遠是最終的輸家。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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